处罚对象:
何家福,包启发,张岭,杜亮,谭向东,陈峰,陈晓峰,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1-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58号────────────────────────关于对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陈峰,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2-董事长;ADAM TAN(谭向东),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DANIEL CHEN(陈晓峰),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首席执行官、总裁;张岭,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包启发,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何家福,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杜亮,时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控股)、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海航控股于2011年至2018年期间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9号)、《市场禁入决定书(陈峰、ADAMTAN(谭向东))》(〔2023〕29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3-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控股)在承诺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海航集团为九家公司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海航控股、海航基础、海越能源、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投资)、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升)、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冷链)、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航科技)、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生)等9家公司均属于前述“单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海航集团在2018年至2020年为海航控股、海航基础、海越能源、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首航直升、海航冷链、易航科技、海南新生等9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二)海航集团组织、指使九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0年期间,根据海航集团的要求,海航控股、海航基础、海越能源、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首航直升、海航冷-4-链、易航科技、海南新生等9家公司开展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经另案查明,上述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82.85亿元,2018年12月31日被占用资金余额157.44亿元,2019年6月30日被占用资金余额194.26亿元,2019年12月31日被占用资金余额270.72亿元,2020年6月30日被占用资金余额550.12亿元,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非经菅性关联交易314.57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均没有商业实质,构成资金占用。另案已查明,相关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交易情况,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披露相关情况。海航集团组织、指使海航控股、海航基础、海越能源、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首航直升、海航冷链、易航科技、海南新生等9家公司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三)海航集团组织、指使六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年至2020年期间,根据海航集团的要求,海航控股、海航基础、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首航直升、易航科技等6家公司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经另案查明,上述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关联担保余额589.60亿元,2018年12月31日关联担保余额649.90亿元,2019年6月30日关联担保余额646.04亿元,2019年12月31日关联担保余额614.15亿元,2020年6月30日关联担保余额561.46亿元,2020年7月1日以后发生关联担-5-保27.00亿元。上述关联担保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另案已查明,相关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担保情况,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披露相关情况。海航集团组织、指使海航控股、海航基础、供销大集、海航投资、首航直升、易航科技等6家公司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四)基础控股未及时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2015年,海航基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基础控股所持有的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产业集团)100%股权。海航基础与基础控股于2015年11月27日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并于2016年2月3日补充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做出约定。基础控股承诺,本次交易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各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9,508.85万元、153,424.29万元和290,975.62万元;若基础产业集团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上述净利润承诺数,基础控股将相应承担补偿责任。根据海航基础分别于2017至2019年披露的2016至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公告,基础产业集团三年业绩承诺期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87,842.34万元、190,224.44万元、224,523.05万元。根据《业绩-6-补偿协议》约定,若基础产业集团利润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超出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即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在利润承诺期内,此后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数额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数额时,可用于弥补差额。基础产业集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三年累计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02,589.83万元,累计完成业绩承诺金额的95.93%,需补偿的未完成业绩为21,318.93万元。2019年5月21日,经海航基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基础控股应通过股份补偿方式补偿海航基础股份数99,155,926股,海航基础将以1.00元总价回购全部补偿股份并进行注销。此后,海航基础通过发函等方式积极督促基础控股尽快完成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及2020年11月16日向基础控股发送相关函件,督促基础控股及时办理相应股份解押手续以完成股份回购注销。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2月26日,海航基础先后披露公告称,基础控股因股份被质押,无法按期完成股份回购的业绩补偿工作。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等文件,海航基础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转增股票中基础控股及其支配的股东取得的约29,746.78万股拟注销以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21年12月13日,海南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7-裁定海航基础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中,拟用于注销的297,467,778股不予转增登记,视为基础控股及其支配的股东已经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22年1月20日,海航基础披露原控股股东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称,基础控股已完成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此外,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海航基础自2019年6月起至相关股份注销前,已经停止该99,155,926股股份表决权及收益分配权利。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一)责任认定海航集团作为海航控股、海航基础、海越能源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关联担保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1.4条、第1.7条、第3.1.11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陈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ADAM TAN(谭向东)、DANIEL CHEN(陈晓峰)、张岭、包启发、何家福、杜亮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陈峰、ADAMTAN(谭向东))》认定,-8-陈峰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局主席,知悉并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是决策层人员之一,违法情节特别严重;ADAMTAN(谭向东)作为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知悉并参与相关违法行为,是执行层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债券上市规则》第1.7条、第3.1.11条等有关规定。海航基础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基础控股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迟至两年后才完成业绩补偿。交易对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杜亮回复异议,其他责任主体未作出异议回复。杜亮提出,第一,控股股东相关人员如与违规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作为海航集团财务总监根据公司公文审批要求而参与审批,不能直接导致下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第二,其担任的主要工作是参与化解海航集团流动性危机,不参与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实质上也并非相关资金占用与担保事项的最终决策者,已在现有制度内履行自身职责。(三)纪律处分决定-9-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杜亮系时任海航集团财务总监,参与审批涉案公文,违规行为与其职务具有直接关联,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称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已履职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2条,《债券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海航集团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董事长陈峰,时任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ADAM TAN(谭向东),时任董事、副首席执行官、总裁DANIEL CHEN(陈晓峰),时任副董事长、总裁张岭,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包启发,时任董事、高级副总裁何家福,时任财务总监杜亮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陈峰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ADAMTAN(谭向东)10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海南机场设施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基础控股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10-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关联方及相关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履行公开承诺,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证券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