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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60038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30 22602.94 0 0 0 0
2021-04-29 22859.64 90.66 0 0 0
2021-04-28 22947.17 112.90 0 0 0
2021-04-27 23035.24 1030.66 0 0 0
2021-04-26 23147.91 301.03 0 0 0
2021-04-23 23036.02 112.58 0 0 0
2021-04-22 23092.41 134.31 0 0 0
2021-04-21 23208.57 173.11 0 0 0
2021-04-20 23275.16 228.19 4.82 28.25 0
2021-04-19 23187.90 451.72 4.82 28.4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10751.41 26.609
2023-06-30 1 其他 4 10751.41 26.609
2023-03-31 1 其他 4 10751.41 26.609
2022-12-31 1 其他 5 11039.60 27.322
2022-09-30 1 其他 4 11754.41 29.092
2 QFII 1 229.40 0.5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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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1-29 5.42 6.07 -10.71 860.00 4661.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7-08-03 12.88 11.67 10.37 30.00 386.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沪闵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曾佳,王彬,程志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某1、谭某2、徐某辉
公告日期 2022-11-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docx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勇,王侃,邢喜红,邱国良,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勇,邱国良,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侃,邢喜红,陈贤俊

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0

处罚对象:

曾佳,王彬,程志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41 号
────────────────────────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海越, A
股证券代码: 600387;
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2-
王彬,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
监;
程志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曾佳,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2023〕 36 号)、《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程志伟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125 号)(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
的事实及相关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汇能鑫)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警示函》显示, 2021 年、 2022 年,公司将资金通过供应
商划转至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及其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
均已归还。-3-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公告, 2021
年至 2022 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2.25 亿元,占 2020 年公司经审
计净资产的 7.12%。其中, 2021 年 5 月、 10 月,通过神银(上
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用公司资金 6,847.60 万元、 3,000
万元; 2021 年 5 月,通过中林赫泽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用
公司资金 8,239.90 万元; 2021 年 7 月,通过远宏(天津)国际
物流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3,351.31 万元; 2021 年 9 月,通过
舟山启芮能源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1,100 万元。 2021 年累计偿
还金额 1.51 亿元,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0.74 亿元,截至 2022 年 5
月底, 2021 年度资金占用款项已收回。
2022 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 6.88 亿元,占 2021 年公司经审
计净资产的 21.39%。其中, 2022 年 1 月,通过南通喆兴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8,062 万元; 2022 年 12 月,通过南通
长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8,586 万元; 2022 年 10 月、
11 月,通过上海茸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18,895 万
元; 2022 年 1 月,通过上海昶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
金 8,585 万元; 2022 年 1 月,通过天津聚百川化工有限公司占用
公司资金 10,027 万元; 2022 年 5 月,通过恒百锐供应链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10,545 万元; 2022 年 5 月,通过神银
(上海)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占用公司资金 3,100 万元、
1,000 万元。 2022 年度累计偿还金额 3.33 亿元,期末占用资金余-4-
额 3.55 亿元,截至公司 2022 年年报披露日,前述资金占用款项
已收回。
因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1.2022 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显示,公司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业务实质对公司 2022 年部分贸
易业务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 2022 年一季报、半年报、
三季报存在营业收入错报的情形。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称,公司根据对比收入准则和相关监管指引,结合公司商品
经销业务实际情况,对公司在相关经销业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
人还是代理人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据此对涉及的 2022 年一季度、
2022 年半年度、 2022 年三季度相关数据进行更正。其中, 2022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10.40 亿元、 30.21 亿元、 40.09 亿元,营业收入调整金
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78.55%、 97.36%、 79.39%,营业
成本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2.72%、 102.09%、
82.90%。
2.2021 年三季报、年报, 2022 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披-5-
露不准确
《警示函》显示, 2021 年、 2022 年,公司将资金占用行为
虚构成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成本、营业收入与利润总额,导致
2021 年、 2022 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结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对公司涉及资金占用的相
关贸易业务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据此对涉及多期定期报告相关数
据进行更正。其中,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中,
调减营业收入,分别为 3,876.68 万元、 14,807.51 万元、 458.02
万元、 458.02 万元、 464.44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金额的占比
分别为 0.69%、 1.79%、 0.15%、 0.09%、 0.07%,调整金额占更
正后金额的占比分别为 0.70%、 1.82%、 0.15%、 0.09%、 0.07%。
此外,还调整了营业成本、财务费用等多项其他科目。
(三)未依规及时回复重大事项监管问询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
司发出《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以下简
称问询函),要求公司于收到问询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披露对
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但公
司 7 次延期回复问询函,迟至 2023 年 7 月 22 日才披露对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6-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多期定期报告财务
数据披露不准确, 且未及时回复定期报告监管问询函,严重影响
投资者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
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13.1.4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长期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述行为
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警示函》认定, 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王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时任总经理程志伟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
人,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发生的资
金占用、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负有责任。此外,王彬、曾佳还对
任期内发生的问询函回复不及时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7-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第 1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时任总经理
程志伟均回复无异议,其余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具体如
下。
第一, 关于资金占用, 公司提出, 资金占用系控股股东利用
其控制地位蓄意实施,方式隐蔽,公司不存在配合控股股东实
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积极协调控股
股东筹措资金并归还,没有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王彬、 曾佳提
出,为解决控股股东借款归还问题,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前提下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已经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完成占
用资金归还,并已采取更换财务部门负责人、配合调查、开展专
项培训学习、内部提醒等补救措施。 曾佳还提出,资金占用发生
期间其仅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其职责范围内不知悉、未参与
审批资金占用事项。
第二, 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2021 年至 2022 年,公司新开展
部分贸易业务前期出现信息沟通不充分的情况,本次调整主要涉
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未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第三, 关于问询函回复不及时,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
工作人员进行回复,但为保证问询函回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8-
及时披露相关回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关于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听证及异议回复情况,时任
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程志伟明确承认主导实施资金占
用违规,所涉金额巨大,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 根据相
关证据材料,资金占用款项经由公司相关部门、总经理、董事长
等审批通过,公司所称对资金占用不知情、相关责任人无主观故
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前期已因资金占用违规被本所实施
纪律处分, 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
改,控股股东长期占用公司资金, 导致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占用资金已归还、采取整
改措施等情节不足以减轻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予采纳。
考虑到资金占用事项主要发生于曾佳担任董事会秘书期间, 时任
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程志伟对资金占用事项承担主要
责任,对其相关异议理由予以酌情采纳。
第二,关于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
披露不准确,其中部分科目影响金额巨大,违规事实清楚,内部
沟通有误、未影响损益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对此不予
采纳。
第三,关于未依规及时回复重大事项监管问询, 公司 7 次延
期回复问询函,已经明显超出核查回复的合理期限,公司及有关-9-
责任人所称积极组织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
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 时任总经理程志伟予以
公开谴责,对时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曾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
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
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10-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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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5

处罚对象:

谭某1、谭某2、徐某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当事人:谭某1,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谭某2,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徐某辉,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谭某1等人操纵“神奇制药”等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
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
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操纵“茶花股份”情况(2017年6月)
2017年6月2日10点22分24秒至10点24分43秒,账户组以17.26元至18.02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252笔,共计21.84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34笔(共12.14万股,占比55.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5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8.47%,成交金额220.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21元拉抬至17.89元,拉抬上涨幅度达3.95%。
2017年6月2日10点28分10秒至10点30分53秒,账户组以17.6元至19.06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324笔,共计101.04万股。32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8.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1.35%,成交金额704.73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59元拉抬至18.95元,拉抬上涨幅度达7.73%。
(2)操纵“常青股份”情况
2017年8月11日13点11分21秒至13点27分16秒,以21.5元至22.22元价格申报买入“常青股份”136笔,共计12.66万股。其中,128笔(共11.79万股,占比93.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08笔(共10.17万股,占比80.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0.3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1.74%,成交金额225.5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1.48元拉抬至22元,拉抬上涨幅度达2.42%。
(3)操纵“吉林森工”情况
2017年8月8日9点52分55秒至9点54分17秒,账户组以8.43元至8.85元价格申报买入“吉林森工”130笔,共计99.85万股。其中,120笔(共91.81万股,占比9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53笔(共38.24万股,占比38.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4.3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1.91%,成交金额293.4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8.43元拉抬至8.79元,拉抬上涨幅度达4.27%。
(4)操纵“神奇制药”情况
2017年8月17日9点33分38秒至9点36分38秒,账户组以10.61元至10.96元价格申报买入“神奇制药”374笔,共计267.47万股。37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241笔(共109.39万股,占比40.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31.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6.45%,成交金额1423.1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6元拉抬至10.95元,拉抬上涨幅度3.3%。
(5)操纵“展鹏科技”情况
2017年8月4日9点55分39秒至9点56分12秒,账户组以15.03元至15.33元价格申报买入“展鹏科技”64笔,共计14.91万股。6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42笔(共9.62万股,占比64.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9.1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4.84%,成交金额139.7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03元拉抬至15.33元,拉抬上涨幅度2%。
(6)操纵“网达软件”情况
2017年6月30日当天连续竞价阶段(9点43分51秒至14点59分55秒),账户组以20.68元至21.52元价格持续申报买入“网达软件”1043笔,共计136.82万股。其中,999笔(共126.69万股,占比92.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587笔(共64.48万股,占比47.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87.51万股,占市场成交量44.34%,成交金额1861.35万元。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0.71元拉抬至21.52元,拉抬上涨幅度3.91%。
(7)操纵“银都股份”情况
2017年12月21日13点11分00秒至13点23分31秒,账户组以17.69元至18.21元价格申报买入“银都股份”62笔,共计45.88万股。6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38笔(共31.39万股,占比68.4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1.6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7.24%,成交金额387.8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68元拉抬至18.21元,拉抬上涨幅度3%。
(8)操纵“百合花”情况
2017年11月24日14点2分58秒至14点6分22秒,账户组以18元至18.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69笔,共计40.56万股。其中,215笔(共22.89万股,占比56.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0.3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9.48%,成交金额189.7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94元拉抬至18.5元,拉抬上涨幅度3.12%。
2017年12月6日10点47分23秒至10点56分22秒,账户组以16.43元至17.0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180笔,共计50.98万股。180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1.3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2.23%,成交金额190.2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41元拉抬至17.04元,拉抬上涨幅度3.84%。
2017年12月18日10点23分57秒至10点30分27秒,账户组以16.39元至16.96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52笔,共计57.91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96笔(共21.84万股,占比37.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0.6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9.25%,成交金额344.3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38元拉抬至16.95元,拉抬上涨幅度3.48%。
2017年12月20日11点8分26秒至11点13分57秒,账户组以15.6元至16.2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70笔,共计148.13万股。270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8.3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79%,成交金额606.3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56元拉抬至16.25元,拉抬上涨幅度4.43%。
2017年12月21日13点51分56秒至13点54分27秒,账户组以15.35元至15.78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123笔,共计64.16万股。123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73笔(共42.82万股,占比66.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43.6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0.1%,成交金额678.53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34元拉抬至15.78元,拉抬上涨幅度2.87%。
2017年12月22日10点19分58秒至10点23分44秒,账户组以15.73元至16.2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342笔,共计84.42万股。34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91笔(共49.62万股,占比58.8%)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56.2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1.81%,成交金额896.8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7元拉抬至16.1元,拉抬上涨幅度2.55%。
2017年12月25日13点13分39秒至13点21分16秒,账户组以15.86元至16.18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52笔,共计42.24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45笔(共23.38万股,占比55.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3.2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9.52%,成交金额372.0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85元拉抬至16.17元,拉抬上涨幅度2.02%。
2017年12月25日14点46分13秒至14点58分42秒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6.01元至16.41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432笔,共计72.21万股。其中,378笔(共64.61万股,占比89.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275笔(共45.62万股,占比63.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5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7.82%,成交金额905.6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元拉抬至16.37元,拉抬上涨幅度2.31%。
(9)操纵“海越股份”情况
2017年11月20日10点47分29秒至10点48分43秒,账户组以10.13元至10.4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08笔,共计46.94万股。其中,96笔(共41.18万股,占比87.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6笔(共18.86万股,占比40.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8.6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8.94%,成交金额192.4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5元拉抬至10.45元,拉抬上涨幅度3.98%。
2017年11月24日14点34分54秒至14点36分59秒,账户组以10元至10.47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60笔,共计166.23万股。160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60笔(共51.84万股,占比31.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47.2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2.31%,成交金额483.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9.98元拉抬至10.47元,拉抬上涨幅度4.91%。
2017年11月28日11点18分41秒至11点20分50秒,账户组以10.05元至10.2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59笔,共计119.23万股。159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5.1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43%,成交金额255.7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2元拉抬至10.25元,拉抬上涨幅度2.3%。
2017年12月18日13点47分14秒至13点49分20秒,账户组以10.56元至10.78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96笔,共计99.33万股。其中,84笔(共66.87万股,占比67.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8.7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2.99%,成交金额307.3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5元拉抬至10.78元,拉抬上涨幅度2.67%。
2017年12月21日13点31分47秒至13点32分53秒,账户组以10.5元至10.79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96笔,共计126.13万股。9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4.2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0.08%,成交金额258.8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44元拉抬至10.79元,拉抬上涨幅度3.35%。
2017年12月26日9点43分52秒至9点53分17秒,账户组以10.31元至10.67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20笔,共计84.8万股。其中,107笔(共76.37万股,占比90.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9笔(共34.69万股,占比40.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1.9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04%,成交金额336.8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31元拉抬至10.67元,拉抬上涨幅度3.49%。
2017年12月27日11点14分20秒至11点24分13秒,账户组以10.44元至10.6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270笔,共计36.93万股。其中,252笔(共35.2万股,占比95.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20笔(共23.56万股,占比63.8%)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7.7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6.35%,成交金额291.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42元拉抬至10.65元,拉抬上涨幅度2.21%。
(10)操纵“汇金通”情况
2017年11月13日14点47分36秒至14点50分21秒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8.92元至19.30元价格申报买入“汇金通”216笔,共计43.14万股。其中,180笔(共33.95万股,占比78.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21笔(共22.24万股,占比51.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4.7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4.19%,成交金额470.1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8.9元拉抬至19.28元,拉抬上涨幅度2.01%。
(11)操纵“科林电气”情况
2018年1月25日14点0分23秒至14点29分10秒盘中交易阶段,账户组以22.49元至23.2元价格申报买入“科林电气”130笔,共计92.97万股。其中,122笔(共88.71万股,占比95.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81笔(共60.69万股,占比65.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60.1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1.26%,成交金额1367.6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2.48元拉抬至23.2元,拉抬上涨幅度3.2%。
(12)操纵“新华网”情况
2018年3月15日14点34分7秒至14点44分50秒盘中交易阶段,账户组以22.84元至23.41元价格申报买入“新华网”385笔,共计53.99万股。其中,376笔(共53万股,占比98.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248笔(共27.14万股,占比50.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9.7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1.54%,成交金额684.8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2.84元拉抬至23.37元,拉抬上涨幅度2.32%。
(13)操纵“鼎信通讯”情况
2018年1月8日11点4分17秒至11点9分24秒,账户组以25.44元至26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106笔,共计24.38万股。其中,100笔(共23.32万股,占比95.6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8笔(共10.22万股,占比41.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2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0.05%,成交金额313.7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5.35元拉抬至26元,拉抬上涨幅度2.56%。
2018年1月10日当天连续竞价阶段(9点31分31秒至14点51分58秒),账户组以26.08元至27.03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765笔,共计150.4万股。其中,732笔(共147.61万股,占比98.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444笔(共84.23万股,占比5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31.33万股,占市场成交量38.75%,成交金额3502.12万元。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6.11元拉抬至26.78元,拉抬上涨幅度2.57%。
2018年1月16日10点41分01秒至10点47分03秒,账户组以25.21元至26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66笔,共计40.35万股。6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9笔(共31.44万股,占比77.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8.1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6.13%,成交金额46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5.18元拉抬至25.98元,拉抬上涨幅度3.18%。
(14)操纵“永吉股份”情况
2017年12月27日9点58分25秒至10点02分05秒,账户组以12.24元至12.50元价格申报买入“永吉股份”126笔,共计95.84万股。12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00笔(共94.07万股,占比98.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95.7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6.63%,成交金额1183.0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22元拉抬至12.47元,拉抬上涨幅度2.05%。
2017年12月28日10点24分55秒至10点26分03秒,账户组以12.30元至12.58元价格申报买入“永吉股份”144笔,共计52.04万股。144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80笔(共28.31万股,占比54.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6.6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3.97%,成交金额331.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30元拉抬至12.58元,拉抬上涨幅度2.28%。
(15)操纵“振华股份”情况
2018年2月7日11点24分47秒至11点27分35秒,账户组以10.05元至10.50元价格申报买入“振华股份”84笔,共计19.33万股。84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66笔(共15.9万股,占比82.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6.0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0.12%,成交金额164.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2元拉抬至10.50元,拉抬上涨幅度4.79%。
2018年2月7日13点13分50秒至13点14分48秒,账户组以10.60元至10.80元价格申报买入“振华股份”79笔,共计24.88万股。79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3笔(共16.60万股,占比66.7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6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3.51%,成交金额190.0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50元拉抬至10.80元,拉抬上涨幅度2.86%。
(16)操纵“中马传动”情况
2018年1月30日14点4分56秒至14点8分54秒,账户组以14.81元至15.15元价格申报买入“中马传动”97笔,共计37.88万股。81笔(共29.97万股,占比79.11%)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0笔(共15.10万股,占比39.86%)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8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3.58%,成交金额193.2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4.8元拉抬至15.15元,拉抬上涨幅度2.36%。
2018年2月14日10点41分59秒至10点43分32秒,账户组以12.36元至12.7元价格申报买入“中马传动”27笔,共计61.18万股。27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9笔(共56.34万股,占比92%)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2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5.94%,成交金额216.5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36元拉抬至12.7元,拉抬上涨幅度2.75%。
(17)操纵“茶花股份”情况(2017年11月、2018年1月)
2017年11月10日13点46分6秒至14点59分48秒,账户组以17.04元至17.4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864笔,共计148.03万股。其中,743笔(共105.67万股,占比71.4%)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418笔(共54.29万股,占比36.7%)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75.48万股,占市场成交量46.36%,成交金额1300.6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01元拉抬至17.38元,拉抬上涨涨幅2.18%。
2017年11月10日14点30分29秒至15点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7.05元至17.4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810笔,共计124.41万股。其中,707笔(共102.45万股,占比82.3%)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82笔(共51.07万股,占比41%)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72.2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3.38%,成交金额1245.7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03元拉抬至17.38元,拉抬上涨幅度2.06%。
2018年1月23日10点21分9秒至10点45分1秒,账户组以13.3元至13.7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31笔,共计38.4万股。31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26笔(共33.84万股,占比88%)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4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33.47%,成交金额236.9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3.3元拉抬至13.68元,拉抬上涨幅度2.86%。
上述每个时间段及随后30分钟内,账户组均存在反向申报卖出相关股票的情况。经计算,当事人操纵上述股票共盈利617,370.2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IP/MAC地址、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谭某1系操纵市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谭某2、徐某辉系操纵市场的辅助人员,协助实施相关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5日

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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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2

处罚对象:

周勇,王侃,邢喜红,邱国良,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2-042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越能源”)于2021年
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
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已于2021年
12月7日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的《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2)。 
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2)14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3)。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住所:浙江省诸
暨市西施大街59号。 
邱国良,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海南省
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2号和风江岸1栋1单元3203室。 
周勇,男,1978年1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董事兼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三
亚市河西路288号汇林水苑4号北楼2单元801室。 
邢喜红,女,1969年10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海航
豪庭北苑五区4栋2单元1702室。 
王侃,男,1984年8月出生,时任海越能源董事,住址:上海市虹桥路1889弄
23号101室。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海越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涉案期间,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
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
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
一调拨。本案中,海越能源、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
南禧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
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
间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海南科赛是海越能源的关联人。 
二、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
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
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
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
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
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
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40 号)第九条,2019 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2.4条、10.2.5条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五条第五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
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法院裁定、委托持股协议、企业工商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
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及海越能源内部文件、会谈纪要、财务资料、相关公
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海越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
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
九条第二项、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周勇、时任董事邢喜红、时任董事王侃对《202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签字确认,
参与或知悉海越能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有关事项,是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
中,邱国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勇、邢喜红、王侃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二、对邱国良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周勇、邢喜红、王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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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1

处罚对象:

周勇,邱国良,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6号 
───────────────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海越,A股
证券代码:600387; 
邱国良,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  勇,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陈贤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  侃,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邢喜红,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8 号)及相
关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规范运
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涉案期间,海
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
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
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
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公司、海南承
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
禧越、海南科赛是公司的关联人。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公司分别向海南
承睦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
月9日、4月21日,公司分别向海南科赛提供36,000万元、24,000
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公司分别向海南禧越提供
-3- 
 
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绝对值的63.19%。对于上述
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未能
有效识别关联方,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不符合
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运行失效,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20年
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
时披露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5月20日披露的2019年年
度报告及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年2月26日至2020
年3月26日期间,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铜川海越发展有限公司
(更名前为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发展)及其关
联方违规提供16笔担保,担保本金合计约18.278亿元,占公司
2019年净资产的60.28%。 
其中,2019年2月至10月,公司通过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
股东海越发展及其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兴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合计17.308亿元,担保期
限分别为1年或5年,担保金额占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的
66.8%。 
-4- 
 
2020年3月,公司通过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海越发展
关联方上海海航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合计
9,700万元,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一年,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
年年末净资产的3.2%。 
对于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4月30日、5月20
日公司才披露了前述关联担保事项。2020年5月27日,公司披
露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上述担保已全部解除。鉴于
上述违规担保,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
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多次违规提供担保,未履
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系对公司内部控
制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6
条等相关规定。 
-5-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公司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时任董事
邢喜红、王侃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签字确认,参与或
知悉海越能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有关事项,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邱国良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周勇、邢喜红、王侃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作为公司财务管
理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并负责公司印章管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担保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提出,一是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
查,收集资料并核实情况,回复监管工作函。二是控股股东承诺
回填前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占
用余额降低至14.53亿元。三是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采取
行动整改,防范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邱国良、周勇提出,一是任期内违规担保已于2020年5月
解除,资金占用已于2020年6月偿还。二是违规行为发生存在
客观原因,后续积极配合控制权出售工作。对于违规行为,不知
晓、未参与。三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消除违规行为造成的
-6- 
 
影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已就违规担保收到警示函。陈贤俊提
出,在任期间勤勉尽责,重视规范运作,对违规担保后续、大额
预付等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多种方式排查违规风险。而违规行为
存在客观原因,公司管理缺乏独立性,未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王侃提出,未获悉违规担保行为,且违
规担保已解除;未参与、不知晓资金占用,不存在主观故意,事
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邢喜红提出,不知情、未参与相关的具
体管理事务及决策审批流程,自2020年9月7日公司转让控制
权后,不再是公司董事。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
证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事项。但公司多次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金额较大,并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被
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的不存在
主观故意、影响公司后续发展、已收到警示函等异议理由不影响
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相关责任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措施
对公司资金、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关注,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
-7- 
 
作。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勤
勉尽责,未能对公司资金、公章管理等内部控制事项进行充分关
注,导致公司多次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根据《行政处
罚决定书》,邱国良、周勇、王侃、邢喜红参与或知悉非经营性
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相关人员提出的不知晓或未参与相关违规行
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
实情况、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及其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也对占用资金已偿还、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等情节予以充分
考虑,已合理认定区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予以公开谴
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时任董事王侃、邢喜红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8-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ST海越: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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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1

处罚对象:

王侃,邢喜红,陈贤俊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6号 
─────────────── 
 
 
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海越,A股
证券代码:600387; 
邱国良,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  勇,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陈贤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  侃,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邢喜红,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8 号)及相
关公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规范运
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涉案期间,海
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
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
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
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公司、海南承
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承睦)、海南禧越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禧越)、海南科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南科赛)系由海航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
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期间海南承睦、海南
禧越、海南科赛是公司的关联人。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公司分别向海南
承睦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
月9日、4月21日,公司分别向海南科赛提供36,000万元、24,000
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公司分别向海南禧越提供
-3- 
 
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
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绝对值的63.19%。对于上述
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未能
有效识别关联方,未能及时发现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不符合
公司章程和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运行失效,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2020年
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关联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
时披露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5月20日披露的2019年年
度报告及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年2月26日至2020
年3月26日期间,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铜川海越发展有限公司
(更名前为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发展)及其关
联方违规提供16笔担保,担保本金合计约18.278亿元,占公司
2019年净资产的60.28%。 
其中,2019年2月至10月,公司通过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
股东海越发展及其关联方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洋浦国兴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合计17.308亿元,担保期
限分别为1年或5年,担保金额占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的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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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公司通过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海越发展
关联方上海海航物联网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金额合计
9,700万元,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一年,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
年年末净资产的3.2%。 
对于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至2020年4月30日、5月20
日公司才披露了前述关联担保事项。2020年5月27日,公司披
露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上述担保已全部解除。鉴于
上述违规担保,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
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多次违规提供担保,未履
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系对公司内部控
制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05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
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6
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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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公司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时任董事
邢喜红、王侃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进行签字确认,参与或
知悉海越能源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有关事项,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其中,邱国良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周勇、邢喜红、王侃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作为公司财务管
理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
负责人并负责公司印章管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担保行
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
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提出,一是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
查,收集资料并核实情况,回复监管工作函。二是控股股东承诺
回填前控股股东占用的资金。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占
用余额降低至14.53亿元。三是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积极采取
行动整改,防范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邱国良、周勇提出,一是任期内违规担保已于2020年5月
解除,资金占用已于2020年6月偿还。二是违规行为发生存在
客观原因,后续积极配合控制权出售工作。对于违规行为,不知
晓、未参与。三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消除违规行为造成的
-6- 
 
影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已就违规担保收到警示函。陈贤俊提
出,在任期间勤勉尽责,重视规范运作,对违规担保后续、大额
预付等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多种方式排查违规风险。而违规行为
存在客观原因,公司管理缺乏独立性,未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其不存在主观故意。王侃提出,未获悉违规担保行为,且违
规担保已解除;未参与、不知晓资金占用,不存在主观故意,事
后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邢喜红提出,不知情、未参与相关的具
体管理事务及决策审批流程,自2020年9月7日公司转让控制
权后,不再是公司董事。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
证有效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事项。但公司多次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金额较大,并导致公司内部控制被
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公司及责任人提出的不存在
主观故意、影响公司后续发展、已收到警示函等异议理由不影响
违规事实的认定。 
二是相关责任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积极采取措施
对公司资金、信息披露情况予以充分关注,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
-7- 
 
作。相关责任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勤
勉尽责,未能对公司资金、公章管理等内部控制事项进行充分关
注,导致公司多次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根据《行政处
罚决定书》,邱国良、周勇、王侃、邢喜红参与或知悉非经营性
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相关人员提出的不知晓或未参与相关违规行
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
实情况、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及其在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因
素,也对占用资金已偿还、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等情节予以充分
考虑,已合理认定区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邱国良、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周勇予以公开谴
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时任董事王侃、邢喜红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8-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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