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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开股份(6003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21989.43 717.13 1.87 5.46 0.74
2024-11-19 22685.70 1150.58 2.51 7.30 0.01
2024-11-18 23069.65 1997.34 2.75 8.17 0
2024-11-15 23875.16 1158.19 2.78 7.78 0.08
2024-11-14 23818.45 2191.76 52.71 156.02 1.15
2024-11-13 23605.81 1597.20 52.20 157.64 0.59
2024-11-12 23678.22 2041.76 51.68 159.17 0.49
2024-11-11 23652.06 1693.10 51.20 158.21 2.94
2024-11-08 23808.95 3322.56 48.26 152.98 0
2024-11-07 22808.11 3978.09 48.67 164.50 1.41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174868.89 67.790
2 基金 4 969.82 0.376
2024-06-30 1 其他 9 171038.08 66.305
2 保险 1 3831.06 1.485
3 基金 20 3019.73 1.171
2024-03-31 1 其他 3 139670.89 54.145
2 保险 4 22323.80 8.654
3 信托 2 12874.19 4.991
4 基金 1 702.49 0.272
2023-12-31 1 其他 5 143155.59 55.496
2 保险 4 22323.80 8.654
3 信托 2 12874.19 4.991
4 基金 44 4238.23 1.643
2023-09-30 1 其他 3 139670.89 54.145
2 保险 4 22323.80 8.654
3 信托 2 12874.19 4.991
4 基金 4 5223.97 2.02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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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17 3.19 2.82 13.12 136.00 433.84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4-01-08 3.24 2.89 12.11 108.00 349.92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佳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证券营业部

2023-03-03 5.32 5.32 0 118.36 629.70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12-22 5.69 5.69 0 2977.37 16941.22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9-23 5.30 5.30 0 3146.00 16673.8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0-09-25 7.38 6.78 8.85 64.21 473.8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首开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首开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首开股份: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开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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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02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编号:临 2023-11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 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4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编号: 〔 2023〕 12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107)。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 〔 2023〕 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 )。
二、《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住所:北京市东
城区。
李岩,男, 1969 年 4 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长,住址: 北京市西城区。
赵龙节,男, 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容宇,女, 1968 年 5 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总会计师,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首
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首开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开股份在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4.05 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发行
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29 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
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
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 2018〕 296
号) 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2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依据《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
审理终结。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决定书》中涉及的前
期差错事项,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3-046),予以更正。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
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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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01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日期:2023-12-01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6号
当事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李岩,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赵龙节,男,1970年9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容宇,女,1968年5月出生,时任首开股份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首开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首开股份在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4.05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4月29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4.0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1月30日

首开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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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22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
股票代码: 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编号:临 2023-107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 证监立案字 0142023014 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73)。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编号: 〔 2023〕 1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 )。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李岩、赵龙节、容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首开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首开股份在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高估下属子公司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少计资产减值损失 4.05 亿元。上述事项导致首开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并导致首开股份 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间发行
的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2
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 年 4 月 29 日,首开股份发布《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进行更
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存货跌价准备 4.05 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文件、会计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
据证明。
我局认为,首开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0 号)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的违法行为。
首开股份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容宇对首
开股份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未勤勉尽责,依据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三人是首开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人民银行、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 2018〕 296
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李岩、赵龙节、容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
期差错事项,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23-046),予以更正。
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
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方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

首开股份: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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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24

处罚对象:

容宇,李岩,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 83 号
───────────────
关于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376;
李岩,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龙节,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容宇,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2-
经查明,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
2023 年 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公告,预计 2022 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100,000 万元到-150,000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300,000
万元到-350,000 万元。公告同时提示,由于公司尚未取得部分
被投资企业 2022 年年度财务报告,参股企业投资收益可能对本
次业绩预告产生影响,具体影响数额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业绩预
告未经审计。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显
示, 采用追溯重述法补提 2021 年度的存货跌价准备等事项后,
2022 年实现归母净利润-46,094.65 万元,实现扣非净利润
-226,906.72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
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绩预告
披露不准确, 实际的归母净利润与预告数据差异达 53.91%, 且
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
期。
二、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3-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 下属
全资子公司厦门同珵置业有限公司 2021 年末未准确估算存货的
预期未来售价,联营企业北京碧和信泰置业有限公司将以前年度
停工期间的借款利息费用化处理, 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采用追溯
重述法进行更正,涉及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资产减
值损失等会计科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1 年年报中,调
减归母净利润 42,861.38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162.54%。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 2021 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披露不
准确,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合理预期。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定期报告的财务
数据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 第 2.1.4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李岩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赵龙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总会计师容宇作为公司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4-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首都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岩、时任总经理赵龙节、时任总会计师
容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5-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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