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3 号
当事人:彭某天,男,196X年4月出生,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彭某天短线交易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传媒)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彭某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彭某天任中文传媒独立董事,彭某潞系彭某天女儿。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2日,“彭某潞”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中文传媒”股票122,900股,成交金额1,701,591元;累计卖出“中文传媒”股票122,900股,成交金额1,791,251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彭某天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彭某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