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宇龙)
当事人:王宇龙,男,1995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王宇龙内幕交易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电子)、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宇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载公司)时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航空工业集团直接以及通过机载公司等间接持有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股份,时为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实际控制人。
2022年1月17日,航空工业集团召开第41次市值会,会议原则同意航空工业集团资本运营部提交的2022年度市值管理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的初步计划。机载公司蒋某生(时任规划发展部部长)等人知悉会议要求。机载公司内部由蒋某生负责吸收合并方案的制定。
2022年3月14日,航空工业集团召开第43次市值会,会议原则同意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的方案。航空工业集团资本运营部协助机载公司制定与襄阳市政府的沟通方案,先与襄阳市政府沟通后再行启动。机载公司内部由蒋某生负责和实施与襄阳市政府的沟通工作。
2022年5月11日,航空工业集团召开第45次市值会。会议同意机载公司与襄阳市政府的沟通方案,按计划启动吸收合并相关工作。
2022年5月23日,时任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胜将其与襄阳市政府的沟通情况告知蒋某生。
2022年5月26日,航空工业集团召开专题工作会,会议决定正式启动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事项,中航电子及中航机电均申请停牌。
2022年5月27日,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均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中航电子与中航机电正在筹划由中航电子通过向中航机电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航机电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
综上,中航电子吸收合并中航机电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17日,公开于2022年5月27日。蒋某生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2年1月17日。
二、王宇龙内幕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过程
王宇龙时为蒋某生女儿蒋某川的男朋友。2022年5月22日、24日,王宇龙与蒋某生进行了会面。王宇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联络接触。
(二)“王宇龙”财通证券账户、“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
1.账户开立及资金来源情况
“王宇龙”财通证券账户于2020年12月14日开立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于2022年5月23日开立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鸿翼分公司。王宇龙控制、使用“王宇龙”财通证券账户和“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王宇龙资金来源为家庭自有资金及借款。
“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于2022年5月23日开立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王某然系王宇龙的母亲,王宇龙决策、授意王某然开立并使用“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王某然资金来源为家庭自有资金及借款。
2.账户交易情况
2022年5月24日、26日,“王宇龙”财通证券账户和“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分3笔共计买入“中航电子”51,300股,成交金额1,055,076元;2022年5月25日,“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1笔买入“中航电子”13,500股,成交金额252,315元。上述交易共计亏损146,869.24元。
2022年5月24日、25日、26日,“王宇龙”财通证券账户和“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分8笔共计买入“中航机电”265,700股,成交金额2,872,615元;2022年5月26日,“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分3笔共计买入“中航机电”45,800股,成交金额521,009元。上述交易共计获利252,314.60元。
3.账户交易特征
一是“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存在突击开户的特征。二是“王宇龙”财通证券账户、“王宇龙”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存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首次且同时大量买入“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的特征。三是案涉交易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与以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王宇龙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宇龙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王宇龙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王宇龙交易中航电子、中航机电的股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无关。王宇龙专业背景与航天、军工相关,交易股票包含大量航天、军工类股票,开展案涉交易时手中有购房款,且王宇龙与蒋某生接触存在正当合理理由。其二,王宇龙与王某然系独立自然人,无证据证明王宇龙控制王某然的账户,为自己非法牟利。综上,王宇龙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2022年5月22日、24日,王宇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蒋某生进行了会面,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王宇龙具有航天、军工专业背景,交易其他航天、军工类股票,因购房而筹集资金等理由,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在案证据证明,王某然与王宇龙系母子关系,王宇龙催促王某然尽快开立证券账户,并直接告知王某然购买案涉股票。王宇龙决策、授意王某然开立并使用“王某然”华鑫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中航电子”和“中航机电”。我局认定王宇龙构成内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局对王宇龙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王宇龙内幕交易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宇龙内幕交易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2,314.60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