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宋强)
〔2019〕9号
当事人:宋强,男,1970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宋强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2019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宋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宋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宋强任职情况
宋强于2001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工作。2008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上市公司部高级经理,期间分别于西南证券和广发证券实践锻炼。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上交所发行上市部高级经理、执行经理,期间于安徽省宿松县挂职任副县长。
二、宋强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2009年12月至2016年12月,宋强使用王某珍、孙某国证券账户、通过好淼新兴动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好淼基金)、长安瑞阳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瑞阳1号)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宋强使用王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珍证券账户于2009年7月24日在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商城路营业部开立,2009年11月30日转户至齐鲁证券(现中泰证券)上海西安路证券营业部,资金存管账户为平安银行6225xxxxxxxx0671账户(以下简称平安0671账户)。
根据王某珍平安0671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王某珍证券账户下单MAC地址和IP归属地变化与宋强的关联程度,2009年12月至2014年1月,宋强使用王某珍中泰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合计买入金额155,191,399.00元,合计卖出金额155,729,446.89元,亏损373,254.54元。
(二)宋强使用孙某国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孙某国与宋强原系连襟关系,其证券账户于1998年3月23日在河南证券(现中原证券)开立,2012年11月22日转户到西藏同信证券(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6214xxxxxxxx4488账户(以下简称招行4488账户)。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10月29日,该账户无股票交易。
根据孙某国招行4488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孙某国证券账户下单MAC地址和IP归属地变化与宋强的关联程度,以及孙某国证券账户预留号码、招行4488账户开户预留邮箱与宋强关联程度,2013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宋强使用孙某国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合计买入金额973,418,897.26元,合计卖出金额944,287,638.32元,盈利430,095.11元。
(三)宋强通过好淼基金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1. 好淼投资的设立及增资情况
上海好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淼投资)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设立时间为2013年3月14日,股东为宋某(宋强女儿)。初始投资50万元,后历经两次增资到320万元,其中270万元由宋强向宋某提供。好淼投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为宋某,监事为王某红(宋强前妻)。
2. 宋强是宋某投资好淼基金的实际出资人
好淼基金于2015年3月26日成立,2015年3月30日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管理人为上海齐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熙投资),好淼投资为投资顾问。宋某是唯一劣后级投资人,共投资100万元。
2015年3月24日宋强招商银行4100xxxxxxxx1122账户向宋某账户转入100万元,3月25日宋某向齐熙投资账户转出100万元,并备注“宋某认购好淼新兴动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B”。此外,宋某2011年9月至2015年8月一直在读书,无独立经济能力。
3. 好淼基金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好淼基金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1日在中银国际证券上海欧阳路营业部开立,由前海天阳上海分公司员工孙某办理。好淼基金为通道基金。
根据前述情况、好淼基金证券账户下单MAC地址和IP归属地变化与宋强的关联程度,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宋强使用好淼基金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金额725,337,826.95元,合计卖出金额686,833,321.72元,亏损16,056,831.52元。该基金清算后,于2017年5月3日向宋某银行账户转入87576.20元,结合其相关投资情况,实际亏损912,423.80元。
(四)宋强通过瑞阳1号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情况
1. 瑞阳1号的发起设立及募集、操作情况
瑞阳1号2014年12月18日成立,2015年12月17日结束,资产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瑞阳1号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旭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诺),上海旭诺法人代表李某东与宋强是老乡和朋友关系。
宋强参与瑞阳1号发起设立,曾向其同学或朋友王某伟、宋某红等瑞阳1号进取级A类投资人募集资金。瑞阳1号优先级资金由长安基金募集,全部进取级资金由前海天阳上海分公司募集。瑞阳1号部分进取级投资人与宋强为同学或朋友关系或经宋强朋友介绍参与投资。此外,瑞阳1号和孙某国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瑞阳1号证券账户下单MAC地址和IP归属地变化、瑞阳1号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申请表与宋强存在关联。
2. 瑞阳1号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瑞阳1号证券账户,合计买入金额12,308,631,744.44元,卖出金额12,313,023,340.56元,盈利81,598,527.21元,清算后,宋强盈利13,402,216.9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流水、银行账户流水、宋强行程记录信息、相关IP、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宋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宋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宋强未使用孙某国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均由孙某国个人使用。手机号135xxxx3523并非宋强使用,而是孙某国本人购买使用。上交所为宋强配发的电脑由宋强送给孙某国使用,宋强仅为孙某国买卖股票提供借款或过账担保;其二,好淼投资由其女儿宋某与孙某国商定成立,好淼基金事项由孙某国负责。宋强对宋某设立好淼投资及认购好淼基金不知情,向宋好转让资金与此无关;其三,孙某国认购瑞阳1号与宋强无关。孙某国、朱某虎与上海旭诺接洽属其个人行为而非宋强指派,宋强与孙某国的资金往来与瑞阳1号分红无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瑞阳1号交易决策指令由宋强作出,也不能证明宋强曾向他人募集资金。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本案调查阶段宋强提交情况说明称上交所为其配发的电脑已遗失,与宋强申辩称将该电脑送给孙某国使用的情况不符。此外,该电脑MAC地址与手机号135xxxx3523均存在境外下单记录,相关下单记录与宋强出境情况较为吻合,与孙某国从未出境情况矛盾;手机号135xxxx3523归属地为上海,于2009年7月登陆过宋强网银,与孙某国自称其2011年到上海的情况不符;结合上述情况、孙某国三方存管银行开户资料、证券账户登陆和下单MAC地址和IP归属地变化与宋强的关联程度和资金流向,足以认定宋强使用孙某国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其二,宋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悉好淼投资设立和宋某认购好淼基金劣后级份额,结合好淼基金证券账户登陆和下单MAC地址和IP归属地变化与宋强的关联程度、资金流向、好淼投资设立和增资情况、宋某认购好淼基金劣后级份额资金情况及好淼基金优先级投资人与宋强的关联程度,宋强与好淼基金存在高度关联和利益冲突。其三,结合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宋强使用孙某国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宋强与孙某国资金往来、孙某国与朱某虎、王某某等人资金往来等证据,宋强与瑞阳1号存在高度关联和利益冲突。综上,我会对宋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宋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及第五条(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宋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