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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交通(6003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10702.23 608.83 26.09 103.32 0.73
2024-03-25 11170.70 708.56 26.66 105.84 0.56
2024-03-22 11265.84 990.39 28.57 112.57 0.80
2024-03-21 11139.27 609.57 29.77 118.19 1.79
2024-03-20 11135.81 629.70 28.32 112.43 1.20
2024-03-19 11024.75 574.96 27.69 108.82 2.78
2024-03-18 11545.85 854.49 25.94 102.46 1.81
2024-03-15 11813.72 556.93 26.48 103.01 0.64
2024-03-14 11817.76 820.09 30.54 118.19 2.02
2024-03-13 11840.54 666.56 29.53 113.10 1.7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 292.53 0.236
2023-09-30 1 其他 2 47798.64 38.603
2 上市公司 2 17586.89 14.204
3 QFII 1 613.70 0.496
4 基金 1 176.37 0.142
2023-06-30 1 其他 2 47892.97 38.680
2 上市公司 1 17156.38 13.856
3 基金 30 1228.46 0.992
2023-03-31 1 其他 2 43649.18 38.777
2 上市公司 2 15893.47 14.120
3 社保 1 295.64 0.263
2022-12-31 1 其他 2 43748.68 38.866
2 上市公司 1 15596.71 13.856
3 基金 12 418.55 0.3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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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10-19 6.30 5.82 8.25 86.00 541.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颐和园路证券营业部

2013-03-15 4.85 4.74 2.32 410.00 1988.5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滨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滨湖路证券营业部

2012-05-10 6.74 6.76 -0.30 280.00 1887.20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滨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滨湖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5-08-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国纯,张天灵,王权,饶东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5-07-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五洲交通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处罚对象 何国纯,张天灵,王权,饶东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4-08-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国纯,张天灵,王勇,饶东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4-08-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岩飞,孟杰,季晓泉,张忠国,徐德,梁君,王强,王权,董威,邓远志,陈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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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08-03

处罚对象:

何国纯,张天灵,王权,饶东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2015〕2号
  当事人: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梁君。
  何国纯,男,1958年8月出生,2008年7月29日至调查截止日担任五洲交通董事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饶东平,男,1958年12月出生,2008年7月29日至调查截止日担任五洲交通董事兼总经理,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王权,男,1968年6月出生,2006年12月26日至调查日截止日担任五洲交通副总经理,2007年2月12日至调查截止日担任五洲交通董事会秘书,2008年7月29日至调查截止日担任五洲交通董事,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
  张天灵,男,1967年12月出生,2012年11月20日至调查截止日担任五洲交通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五洲交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国通)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矿冶)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锑业)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五洲国通与成源矿冶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五洲国通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矿冶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矿冶合作成功竞拍南星锑业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亿元和预付成源矿冶1.2亿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五洲国通、金久贸易、量能贸易、成源矿冶等的定期报告、会议记录、相关收购文件、合同协议、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五洲交通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万元。
  二、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对饶东平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万元。
  四、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五、对张天灵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2015年8月3日

五洲交通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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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2015-07-14

处罚对象:

何国纯,张天灵,王权,饶东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交通”)于 2014年3月 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桂证调查通字 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桂处罚字[2015]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五洲交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广西证监局调查完毕,广西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经查明,五洲交通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2013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3年 5月 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 5月 23日至 2013年 6月 3日,国
    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能贸易”)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 7.549亿元款项,与
    成源公司成功合作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 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 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 645,017,313.05元和预付
    成源公司 120,000,000.00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上述事实,有五洲交通定期报告、关于收购成源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星公司股权及收购成源公司股权进程备忘录、合同会签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国通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关于购买锑锭资金申请报告,国通公司会计凭证、金久贸易会计凭证、量能贸易银行汇款凭证、成源公司会计凭证及其开具的收条,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五洲交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五洲交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广西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1.对五洲交通给予警告,并处以
    罚款 40万元;2.对何国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万元;3.对饶东平给予警告,
    并处以罚款 15万元;4.对王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0万元;5.对张天灵给予警
    告,并处以罚款 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听证规则》第三条等规定,就广西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五洲交通、何国纯、饶东平、王权、张天灵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决定不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部分相关人员拟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7月 14日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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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4-08-07

处罚对象:

何国纯,张天灵,王勇,饶东平,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4〕34号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五洲交通,A股证券代码:600368;
  何国纯,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饶东平,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天灵,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勇,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累计向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支付7.55亿元,用于缴纳竞买南星梯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价款和为其偿还借款;国通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累计与尚无生产能力的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签订贸易加工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导致公司3.24亿元资金被对方占用。公司向上述对象的拆借资金合计10.79亿元,占公司2012年审计净资产的38.19%。公司未主动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由于上述拆借资金无法收回,国通公司转而通过收购成源公司下属南星梯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通过以债权出资认购堂汉公司增发股份形式解决违规拆借资金问题,而成源公司和堂汉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恢复正常。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金额巨大,性质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经核实,上述10.79亿元拆借资金中的7.8亿元来自于公司向国通公司提供的借款资金,时任公司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根据其职责、身份,未能勤勉尽责监督国通公司的资金使用,未做好资金风险防控,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时任副总经理兼国通公司董事长王勇,未将公司借款专款专用,违规转变资金用途对外拆借,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4人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何国纯、时任董事总经理饶东平、时任财务总监张天灵、时任副总经理兼国通公司董事长王勇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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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4-08-07

处罚对象:

姜岩飞,孟杰,季晓泉,张忠国,徐德,梁君,王强,王权,董威,邓远志,陈潮

〔2014〕35号
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权,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姜岩飞,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强,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梁君,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季晓泉,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孟杰,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远志,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潮,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国,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威,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德,职务:时任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6日期间,累计向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支付7.55亿元,用于缴纳竞买南星梯业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价款和为其偿还借款;国通公司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累计与尚无生产能力的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签订贸易加工合同并支付预付款,导致公司3.24亿元资金被对方占用。公司向上述对象的拆借资金合计10.79亿元,占公司2012年审计净资产的38.19%。公司未主动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由于上述拆借资金无法收回,国通公司转而通过收购成源公司下属南星梯业有限公司股权和通过以债权出资认购堂汉公司增发股份形式解决违规拆借资金问题,而成源公司和堂汉公司的生产经营尚未恢复正常。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性质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经核实,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外部董事王强、梁君、季晓泉、孟杰、姜岩飞,时任独立董事邓远志、陈潮、张忠国、董威,时任非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徐德,对违规事项参与程度较轻,履职便利性不及其他董事、高管,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重大违规疏于察觉防范,对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亦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权,时任外部董事王强、梁君、季晓泉、孟杰、姜岩飞,时任独立董事邓远志、陈潮、张忠国、董威,时任非相关业务副总经理徐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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