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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开发(6003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7823.67 137.54 3.60 22.79 0.42
2024-03-25 7911.73 264.03 3.18 20.00 0.31
2024-03-22 7850.19 318.51 2.87 18.48 0
2024-03-21 7809.09 338.16 3.33 22.11 0
2024-03-20 8441.70 138.53 3.73 24.51 0
2024-03-19 8563.55 226.18 3.73 24.36 0
2024-03-18 8679.01 420.86 3.73 24.39 0
2024-03-15 8623.88 189.76 3.73 24.21 0
2024-03-14 8724.08 312.04 4.41 28.18 0
2024-03-13 8728.63 512.10 4.77 30.81 1.2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15929.76 41.754
2 上市公司 1 83.10 0.218
2023-06-30 1 其他 5 15450.76 40.499
2 基金 5 47.77 0.125
2023-03-31 1 其他 2 15460.92 40.525
2 基金 1 6.32 0.017
2022-12-31 1 其他 2 15382.12 40.319
2 上市公司 2 258.79 0.678
3 QFII 1 64.81 0.170
4 基金 4 19.18 0.050
2022-09-30 1 其他 2 15474.86 40.562
2 上市公司 2 176.28 0.462
3 QFII 1 65.55 0.1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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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5-12-30 11.25 12.51 -10.07 97.00 1091.25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12-28 12.00 12.44 -3.54 40.00 48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12-25 12.42 12.80 -2.97 24.69 306.66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5-12-25 12.42 12.80 -2.97 24.69 306.66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农开发: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唐建国,白宏本,陈争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农开发关于子公司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17-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晨)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晨

新农开发: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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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2-07

处罚对象:

唐建国,白宏本,陈争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 号
───────────────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新
农开发, A 股证券代码: 600359;
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白宏本,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2-
唐建国,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
陈争跃,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经查明,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
农业)系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关联方资
金拆借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2021 年 5 月 28 日分两笔以借款的方式向关联方创丰农业汇出资
金总额共计 3,500 万元;塔河种业于 2021 年 3-4 月为创丰农业
垫付电费 0.81 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相关资金共计 3,500.8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09%。塔河种业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向创丰农业收回上述资
金本金 3500.81 万元及拆借款利息 46.25 万元。此外,公司未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列示相关资
金占用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更正公告,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作出补充更正。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垫付
费用等形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关联方创丰农业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侵占上市公司- 3-
利益。公司及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白宏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唐建国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
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
的不良影响, 已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
事长白宏本、 时任总经理唐建国、 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4-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新农开发关于子公司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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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8-23

处罚对象:

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9-061 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阿拉
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化纤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 林草罚决字[2019]第
21号。现将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对象
    被处罚单位名称:阿拉尔新农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G1065900200005330Z
    法定代表人:谭路平
    注册地址:新疆阿拉尔市玉阿新公路44公里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新农化纤公司负责的阿拉尔湿地生态恢复
及景观提升特许经营项目施工过程中,铺设的一条引水管道经鉴定,该管道侵占林
地26.27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新
农化纤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75,142.09元(壹拾柒万伍仟
壹佰肆拾贰元零角玖分)
    2.责令将被侵占林地恢复原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
已按管理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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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8-09

处罚对象:

周晨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晨) 
〔2017〕77号
 
当事人:周晨,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周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6月26日(周五)14时51分至14时59分,周晨利用资金优势,控制并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大笔、连续申报买入“新农开发”,在涨停价大笔封单锁定“新农开发”股票价格。2015年6月29日(周一)9时24分至10时36分,周晨将上一交易日买入的“新农开发”全部高价卖出,获利2,205,675.29元。
在操纵时段内,周晨分8笔连续大量申报买入“新农开发”。
14时51分45秒以18.40元的价格申买23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38元,买一档申报量为1,0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148,5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16,20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20,500股。
14时52分以18.50元的价格申买34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49元,买一档申报量为1,1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99,5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203,81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271,910股。
14时52分21秒以18.60元的价格申买34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58元,买一档申报量为1,0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112,948股,卖一档申报量为38,00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48,600股。
14时52分47秒以18.73元的价格申买34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70元,买一档申报量为7,6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106,0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5,100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241,600股。
14时53分7秒以涨停价18.77元的价格申买560,000股,申买前买一档申报价为18.75元,买一档申报量为60,400股,前五档买申报总量为420,500股,卖一档申报量为71,775股,前五档卖申报总量为71,775股。
14时53分38秒以涨停价18.77元的价格申买450,000股。
14时54分54秒,在上一笔申报买入的450,000股尚未成交的情况下,以涨停价18.77元的价格继续申买450,000股。
14时57分19秒,在上一笔申报买入的450,000股尚未成交的情况下,以涨停价18.77元继续申买560,000股。
在上述操纵时段内,周晨申买“新农开发”总计3,270,000股,占市场同期总申买量的23.53%;成交量总计1,868,310股,占市场同期总成交量的27.08%。周晨以涨停价申买“新农开发”的股数为市场第一,占市场涨停价位申买总量的23%。经过前述操作后,该股价格从周晨第一次申买前的市场价18.40元上涨至18.77元,涨幅为2.01%。
以上违法事实,有周晨询问笔录、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晨通过利用资金优势,以大量、连续申报,在涨停价大笔封单等方式影响“新农开发”股票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晨违法所得2,205,675.29元,并处以2,205,675.29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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