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唐建国,白宏本,陈争跃,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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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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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新
农开发, A 股证券代码: 600359;
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白宏本,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 2-
唐建国,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
理;
陈争跃,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经查明,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
农业)系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2021 年 9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关联方资
金拆借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塔里木河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河种业)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2021 年 5 月 28 日分两笔以借款的方式向关联方创丰农业汇出资
金总额共计 3,500 万元;塔河种业于 2021 年 3-4 月为创丰农业
垫付电费 0.81 万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相关资金共计 3,500.81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7.09%。塔河种业已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向创丰农业收回上述资
金本金 3500.81 万元及拆借款利息 46.25 万元。此外,公司未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列示相关资
金占用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1 日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更正公告,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作出补充更正。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垫付
费用等形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不完整。关联方创丰农业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侵占上市公司- 3-
利益。公司及关联方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白宏本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唐建国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
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违规
的不良影响, 已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方阿拉尔塔河创丰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
事长白宏本、 时任总经理唐建国、 时任财务总监陈争跃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4-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