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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60035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17291.63 34.245
2 信托 3 3971.93 7.866
2023-12-31 1 其他 6 20095.57 39.798
2 信托 2 1447.56 2.867
3 上市公司 2 612.68 1.213
4 基金 6 28.82 0.057
2023-09-30 1 其他 5 19820.70 39.254
2 信托 2 1529.11 3.028
2023-06-30 1 其他 5 19824.70 39.262
2 信托 2 1688.45 3.344
3 基金 1 35.00 0.069
2023-03-31 1 其他 5 19824.70 39.262
2 信托 2 1688.45 3.34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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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31 5.47 4.94 10.73 32.00 175.0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0-06-12 3.20 3.32 -3.61 43.60 139.52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6-11 3.20 3.33 -3.90 30.00 96.0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6-10 3.25 3.30 -1.52 50.00 162.5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6-09 3.20 3.41 -6.16 50.00 160.0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6-08 3.20 3.36 -4.76 50.00 160.00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旅联合: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卢郁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12-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联合: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施亮,杨宇新,翟颖
公告日期 2020-04-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施亮,蒲海勇,连伟彬,陆邦一,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公告送达通报批评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蒲海勇
公告日期 2019-07-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张永强)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永强

国旅联合: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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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18

处罚对象:

卢郁炜,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04 号
────────────────────────
关于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收购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国旅文化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
卢郁炜,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
方。-2-
经查明, 2020 年,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以 9,940 万元现金收购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持有的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 28%股权。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毅炜投资作为业绩承诺人,承诺新线中
视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可实现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180 万
元、 3,650 万元和 3,650 万元,如新线中视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
润数,毅炜投资应对未完成承诺业绩的差额部分向公司进行现金
补偿,卢郁炜就毅炜投资的业绩补偿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
新线中视的业绩承诺事项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人应
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
根据公司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公告, 2021 年度,新线
中视实现净利润为 785.08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21.51%,业
绩承诺方应补偿金额为 3,003.93 万元。其中,股权转让款中的
1,940 万元已全部用于抵扣 2021 年度的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还
需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再向公司支付剩余的 1,063.93 万元利润
补偿款。 2022 年度,新线中视实现净利润为 459.81 万元,业绩
承诺完成率为 12.60%,应补偿金额 3,344.98 万元,业绩承诺方
需在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补偿。截至 2023 年 6 月,业绩承
诺方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两年的业绩补偿义务,业绩补偿完成率为-3-
30.56%。
对公司资产交易约定的业绩承诺履行补偿义务,是交易对方
应当遵守的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
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毅炜投资、卢郁炜作为业绩承诺方,在标
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未能按约定履行完毕业绩补偿
承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
议,视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旅文化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毅炜投资和卢郁炜予以公开谴
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资产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4-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17 日

*ST联合: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08

处罚对象:

施亮,杨宇新,翟颖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113 号
───────────────
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施 亮, 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翟 颖,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宇新,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 根据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未出席、
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未对该年
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时任独立董事翟颖由于年审会计师事
-2-
务所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别出具了保
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监事杨宇新由于无法对公司
经营情况发表意见,均无法保证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2 人在相关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时投弃权票,
但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对年度报告的具体异议及理由。
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未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
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的法定义务; 时任独立董事翟颖、时任监事杨宇新无法保证公
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相关责任人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时任独立董事翟颖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董
事会秘书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 5 时 22 分通知当日 9 时 30 分召开
会议, 并发送了包括年度报告审计等会议资料。 经沟通, 仍无法
对相关问题作出准确判断,故作出弃权表决。相关规则中没有明
确规定独董不能弃权,也不能得出在上述情况下弃权表决应被认
定为未能履职尽责。
时任监事杨宇新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其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收到董事会秘书处发来的监事会 2020 年第一
次会议的通知,定于 4 月 30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董事会,审议
2019 年年度报告相关议案。收到邮件后,就会议文件相关内容
-3-
向公司证券代表了解情况,但一直未能得到正面回复。 2020 年 4
月 28 日 11 时 53 分,董事会秘书通知审议 2019 年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监事会改到 4 月 29 日 9 时 30 分,会议材料于 4 月 29 日
5 时 22 分发到邮箱。 虽无法仔细审阅相关会议文件, 但仍出席
监事会,并投票表决。二是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审计被出具无
法表示意见,事前公司管理层无人沟通解释,考虑到因被公司停
止工作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了解经营情况,而公司未获得控股子公
司北京粉丝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出于谨慎性原
则,对相关事项投了弃权票。
时任董事施亮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变
更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因无法协调其他工作安
排而导致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已向董事会秘书说明理由并请假。
二是公司提前发送的董事会会议议案涉及多个文件版本,直至董
事会会议召开凌晨才发送了最终定稿,导致其无法及时发表意
见。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进行审计后出具了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在专业人士都持否定意见
的状态下,其出于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必须审慎发表相关意
见。 在公司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中,基于之前对 2019 年年度报
告的审阅情况,第一时间进行了书面回复。四是公司之前召开的
董事会会议中也存在董事请假的情形,而其他上市公司也屡有董
事缺席未请假的情况发生。五是自担任公司董事以来,一直勤勉
尽职。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定期报告、签
-4-
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属于《证
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异议时,应当在年度报告的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相关意见及理由应当明确、
充分、具体。 时任董事施亮未能参与公司年度报告审议,也未对
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显然未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时任
独立董事翟颖、 时任监事杨宇新虽参与了年度报告审议并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但其在声明不能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
同时, 未能就无法保真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
理由,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上述人员违规事实清楚。
二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
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
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责, 及时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 并积极采取措施。尤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应当
对年度报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并予以持续关注,督促公司合理安
排年度报告编制与审议相关工作, 密切留意审核进展,及早发现
并处理有碍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的事项。
对于公司不合理的年度报告审议安排,应当及时指出与纠正, 若
有必要时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 而不应只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
会等会议召开时才关注年度报告所涉事项, 更不能以年度报告审
议时间安排不合理为由推卸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 据此,相关责
任人所称不能及时审阅会议材料、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未
进行沟通说明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 虽然公司临时更改董
-5-
事会会议时间,施亮不能按时参加会议存在一定客观原因,但其
作为公司董事,参加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非履职的唯一
途径,无法参会的客观情况不能减免其对于审议、签署定期报告
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 其仍应当根
据实际情况,依法在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不能以公司临时变更会议时间为由免除其违规责任。
三是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中介机构的
审计工作、审计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年度报告审议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是基于上市公司
的会计责任,与年审机构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 确实存在异议的,
应当针对异议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不
能仅以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作为其不保证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的理由, 更不能以此为由不审议年度报告或者不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据此,相关责任人在年度报告披露时所称审计机构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对内控出具否定意见等异议理由
不能成立。 同时, 杨宇新提出公司未获得控股子公司北京粉丝科
技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但其未在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
见中说明上述异议理由,也未就此进一步核查了解或向监管机构
报告,未达到勤勉尽责的要求,不能以此作为免除或减轻违规责
任的理由。 对于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年度报告审议及披露相关
问题,本所将继续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并披露。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6-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施亮、时任独立董事翟颖、时任监事杨宇新予以通
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
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28

处罚对象:

施亮,蒲海勇,连伟彬,陆邦一,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38 号
───────────────
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国旅联合, A 股证券代
码: 600358;
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施 亮,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蒲海勇,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邦一,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
连伟彬,时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厦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当代资管)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 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2018 年 7 月 5 日, 国旅联合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公司控股股
东当代资管作价 2,000 万元出售持有的中农国联冷链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国联) 49%的股权。 受让双方于 2018 年 7 月
6 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 协议签订 10 日内,当代资管向公司支
付 500 万元;在中农国联 49%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 30 日内,当
代资管向公司支付 1,500 万元。协议签订后 10 日内,当代资管
未按约定支付 500 万元转让价款。 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将中
农国联 49%股权过户到当代资管名下,但当代资管仍未按约定在
付款最后期限前向公司支付 2,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交易款。截至
目前,公司仍未收回上述款项,涉及金额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3.76%。
根据年审会计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出
具的《关于国旅联合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报告期内, 上述 2,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当代资管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
-3-
2018 年 7 月 16 日、 9 月 24 日,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
让款的事实已经发生,作为合同相对方, 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当
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项,但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才在 2018 年年度
报告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说明上述欠款事项。 2019 年 8 月 7 日,
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进展。对于当代资管未按期
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不及时。
综上, 公司在控股股东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未积极采
取措施督促关联方按期支付相关款项,导致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对于当代资管延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交易进展情
况,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 条等有关规
定。
公司控股股东当代资管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形成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
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2.2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作为公司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蒲海勇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
-4-
理的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连伟彬作为公司财务负
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
能勤勉尽责, 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同
时, 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还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交易进展的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相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相关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公司
提出,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当代资管及相关责任人个人行为,公
司不存在主观过错。 当代资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公
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发生变更。
公司如受到纪律处分,将对现任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管
理层开展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当代资管、 国旅联合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施亮、 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 时任财务总监连伟彬
提出,形成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进展不顺
利导致原控股股东暂时无支付能力,并非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 三是公司、当代资管、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 时任董事
会秘书陆邦一、 时任财务总监连伟彬均提出,资金占用事项发生
后,各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但由于部分提议未能实施,资金占用事项迟迟未能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 一是国旅联合与控股股东当代资管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
中农国联 49%股权的转让价款将分两期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公司未尽注意义务, 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未能采
-5-
取充分有效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在当代资管未按约定支付第一期
转让价款时,公司即将标的股权过户, 导致该笔转让款最终形成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发生
变更,不影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事实的成立及对公司的责任
认定。 二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与中农国联 49%股权转让系 2
项独立的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支付对价的及时到位并
非中农国联 49%股权转让款按期支付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所称因
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进展不顺利,导致当代资管暂时没有支付能
力、并非恶意占用的理由,不影响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认定,不
能减免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责任。 三是尽
管公司及各责任方均称已采取积极措施努力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但当代资管非经营性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截至目前仍未归还,相
关责任人的行为并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不能作
为减免责任的理由。
此外, 因无法与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取得联系, 本所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蒲
海勇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回复。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厦
门当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施亮、时任
总经理蒲海勇、时任董事会秘书陆邦一、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
理连伟彬予以通报批评。
-6-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
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向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公告送达通报批评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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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1-29

处罚对象:

蒲海勇

关于向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公告送达通报批评意向书的通知
   2019-11-29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
  经查明,你在职责履行等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对你予以通报批评。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公司及其他责任人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且无异议。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对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蒲海勇予以通报批评的意向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张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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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7-19

处罚对象:

张永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张永强)
当事人:张永强,男,1970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海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永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终止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一直与新线中视保持沟通并关注新线中视经营情况。
2017年1月初,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向国旅联合实际控制人王某芳报告新线中视可以调整估值并承诺利润,新线中视想和国旅联合继续合作。王某芳认为如果估值调低还有业绩承诺就可以继续收购新线中视。
2017年1月10日,施某让国旅联合董事会秘书陆某一联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对新线中视进行年报审计。
2017年1月中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线中视2016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017年1月下旬,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向陆某一汇报了审计结果,陆某一收到审计结果后向施某汇报。
2017年2月13日,国旅联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当日起国旅联合股票停牌。
2017年3月14日,国旅联合发布公告,称公司拟收购新线中视部分股权并向其增资。
国旅联合拟收购新线中视股权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于 2017年2月13日。时任国旅联合董事长施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
(一)张永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
张永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比较熟悉。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与施某存在频繁的手机通信联络。2017年1月2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1日,张永强主叫施某2次。2017年2月2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6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2017年2月7日,张永强主叫施某1次。此外,内幕信息公开前,施某和张永强一起吃过饭,存在接触。
(二)张永强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
“张永强”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4月12日。张永强承认实际控制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来源于南通市升昊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永强),张永强承认其交易“国旅联合”的资金是自有资金。2017年2月3日、2017年2月6日、2017年2月7日、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9日,“张永强”账户合计买入“国旅联合”311,600股,成交金额3,174,564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张永强”账户上述交易账面亏损121,899.86元。
(三)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明显异常
2017年1月10日至 2017年2月13日期间,张永强5次买入“国旅联合”前均与施某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2月2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后,随即于2017年2月3日利用“张永强”账户买入“国旅联合”594,000元;2017年2月6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买入“国旅联合”495,000元;2017年2月7日张永强手机主叫施某,并于当天向“张永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70分钟内买入“国旅联合”1,320,964元;2017年2月8日“张永强”账户再次转入大额资金,并随即于当天及第二天2017年2月9日,买入“国旅联合”764,600元。上述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张永强交易“国旅联合”的买入时间及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永强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永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张永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张永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       3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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