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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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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9〕 22 号)查明的事实,营
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日常经营资金归集至控
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集团)控股子公
司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由财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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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进行集中收付。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为财务公司提
供了绝大部分的流动性来源。 其中, 2017 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
归集资金 16.95 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 43.74%, 而公司
从财务公司获取贷款 3 亿元。 2018 年末财务公司从公司归集资
金 30.43 亿元,占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 73.68%, 而公司获取贷
款 4.5 亿元。 公司资金贡献率与其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率严
重失衡。在相应年份,公司向财务公司归集大量资金, 营口港集
团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造成财务公
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 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
机构融资,增加了公司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形成了关联方隐
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将公司大量资金归集至控股财务
公司,并将归集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提供贷
款,客观上限制了公司资金使用自主权, 导致财务公司剩余资金
无法满足公司贷款需求,形成关联方隐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 《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 第 1.4 条、 第 2.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1 条、
第 2.4.2 条等相关规定。
控股股东营口港集团提出异议称:一是其主观上没有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的意图。 因辽宁港口整合过渡期内,控股股东无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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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融资,出现资金暂时短缺。 由于规则理解不到位与资金管理不
善,客观上造成了隐形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二是上市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曾提醒控股股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发生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的行为,控股股东采取招商局集团资金注入、重启市场融资
渠道、完成债转股安排等有效措施解决资金难题。 三是控股股东
在得知上述资金往来行为将被认定为非经营性占用后,已决议解
散注销财务公司,消除隐形资金占用的隐患。请求从轻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控股股东的异议理
由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违规行为的责任: 一是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行为已经发生,是否存在占用故意及占用背景均不足以
免除违规责任。 二是控股股东作为资金占用方和受益方,通过所
属财务公司归集资金的方式隐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当对相关
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控股股东已积极配合公司整改,公
司原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已全部转移至外部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及偿还有息负债,未造成公司资金损失,相关情况已予以酌
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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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诚实
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与规范运作, 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
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