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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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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磊,时任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
空或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于2017年2月22日买入公司股票
6000股,于2017年2月24日全部卖出,亏损4080元;后又于
2017年3月14日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于2017年3月17日
全部卖出,盈利2900元。在上述交易之前及之后,金磊未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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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但
直至2018年1月4日才披露上述股票交易事项。
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在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卖
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金磊在定期报
告披露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
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此外,金磊上述卖出全部所持股份的
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金磊所
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公告。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
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及其在《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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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