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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发展(60024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6-12 62504.15 3269.22 20.86 135.17 1.01
2025-06-11 60958.75 3283.82 21.45 139.85 3.45
2025-06-10 62161.46 3643.97 22.13 141.63 5.27
2025-06-09 62103.10 589.81 19.15 115.47 3.07
2025-06-06 62370.68 1044.20 16.96 101.76 0.10
2025-06-05 63081.45 1837.86 17.39 105.21 0.15
2025-06-04 62794.52 2176.55 26.32 161.08 1.53
2025-06-03 63059.06 3531.28 28.81 176.03 10.40
2025-05-30 62968.99 1944.30 18.44 105.66 0
2025-05-29 62362.20 1717.93 21.25 124.31 2.7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7 98001.20 50.421
2 基金 2 2373.38 1.221
2024-12-31 1 其他 8 101352.28 50.998
2 基金 92 5572.45 2.804
2024-09-30 1 其他 5 107375.88 54.029
2 基金 4 2479.53 1.248
2024-06-30 1 其他 7 115390.46 58.062
2 基金 31 3574.51 1.799
2024-03-31 1 其他 5 113864.18 57.29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44588.91251035.5922.941
2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27824.98156654.6314.316
3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1000.0061930.005.659
4和盛财富(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盛财富甄选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9718.2154713.525.000
5浙江千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2482.8413978.391.277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480.698336.310.762
7北京千同科技有限公司其他1460.878224.700.752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925.395209.950.476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92.685025.800.4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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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24 5.49 5.49 0 297.00 1630.53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20250417 5.30 5.30 0 500.00 2650.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20250417 5.30 5.30 0 440.00 2332.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20250409 5.00 5.16 -3.10 100.00 50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20250409 5.00 5.16 -3.10 100.00 50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20250407 5.60 5.04 11.11 167.12 935.87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天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丹毛
公告日期 2024-08-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丹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丹毛
公告日期 2024-05-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丹毛

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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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8-08

处罚对象:

吴丹毛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公告编号:2024-063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4003 号),因涉嫌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2024 年 5 月 29 日吴丹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4 号)。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吴丹毛先生于 2024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4〕10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吴丹毛,男,1961 年 8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吴丹毛短线交易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股票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丹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吴丹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1 月至今,吴丹毛任万通发展董事,黄某系吴丹毛配偶。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期间,黄某使用“黄某”国盛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万
通发展”股票 140,000 股、成交金额 1,210,600 元,累计卖出“万通发展”股票
140,000 股、成交金额 1,078,922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吴丹毛作为万通发展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丹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配偶黄某长期分居,黄某不知晓其
在万通发展担任董事职务,且吴丹毛事前对黄某交易“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并
不知情,该交易行为亦未产生收益;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及万通
发展已就同一事实作出处理,本次处罚过重。综上,吴丹毛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吴丹毛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我局基于在案
证据对其构成短线交易的认定;第二,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案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丹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个人,该事项已调查、办理
终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此类事项
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丹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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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1

处罚对象:

吴丹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丹毛)
〔2024〕10号
当事人:吴丹毛,男,1961年8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丹毛短线交易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丹毛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吴丹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月至今,吴丹毛任万通发展董事,黄某系吴丹毛配偶。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黄某使用“黄某”国盛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万通发展”股票140,000股、成交金额1,210,600元,累计卖出“万通发展”股票140,000股、成交金额1,078,922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丹毛作为万通发展董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丹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其与配偶黄某长期分居,黄某不知晓其在万通发展担任董事职务,且吴丹毛事前对黄某交易“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并不知情,该交易行为亦未产生收益;其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及万通发展已就同一事实作出处理,本次处罚过重。综上,吴丹毛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吴丹毛提出的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我局基于在案证据对其构成短线交易的认定;第二,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本案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丹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31日

万通发展: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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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30

处罚对象:

吴丹毛

证券代码: 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公告编号: 2024-039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万通发展”) 董
事吴丹毛先生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4003 号),因涉嫌短线交
易万通发展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
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 2024-002)。
吴丹毛先生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2024〕 4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吴丹毛:
你涉嫌短线交易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吴丹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 1 月至今,吴丹毛任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通发展或公司)董事,黄卓系吴丹毛配偶。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期间,黄卓使用“黄卓” 国盛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万通发展”股票 140,000
股、成交金额 1,210,600 元,累计卖出“万通发展” 股票 140,000 股、成交金额
1,078,922 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吴丹毛作为万通发展董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吴丹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
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主体系公司董事吴丹毛先生个人, 不涉及公司, 不会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本次收到的仅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
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0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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