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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成城(6002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0-09-30 1 其他 1 2580.00 7.668
2020-06-30 1 其他 1 2580.00 7.668
2020-03-31 1 其他 1 2580.00 7.668
2019-12-31 1 其他 1 2580.00 7.668
2019-09-30 1 其他 1 2580.00 7.66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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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2-19 0.76 0.76 0 49.99 37.99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证券营业部

2021-02-19 0.76 0.76 0 47.32 35.96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基地证券营业部

2016-12-02 15.00 15.43 -2.79 36.22 543.3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灵石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9 15.30 15.03 1.80 50.00 765.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6-11-28 15.05 15.52 -3.03 32.81 493.79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2016-11-24 15.65 15.46 1.23 53.61 839.0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1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成城: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成卫文,成清波,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3-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成城: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莉,徐昕欣,李曙光,韩海霞,黄俊岩
公告日期 2019-02-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方项,赖淑婷,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成城: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9

处罚对象:

成卫文,成清波,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25 号
───────────────
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成城, A
股证券代码: 600247;
成清波,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成卫文,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曙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
韩海霞,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昕欣,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俊岩,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 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
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
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称, 2011 年 4 月,公司为青海
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
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2 年 8 月 3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 2015 年 7 月 26 日,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
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借款
本金 4.9 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
同时, 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0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9%。 2018 年 10 月 17 日,江苏亚伦公司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
额 12 亿元,执行金额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3-
为 1,691.72%。
2011 年 5 月,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中技科技)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700
万元,占公司 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1%。 2015 年 9
月 1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 2016 年 3 月 11 日,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
5,700 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 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 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虹联盟科技)。 深圳虹联盟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
行金额为 1.17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
1,577.36%。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
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 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补充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
披露公告》称, 2017 年 5 月 26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4-
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实业)(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
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联)、
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 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
司核查内部文件, 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
议。 根据公司相关说明, 2008 年 10 月、 11 月,公司及原实际控
制人成清波、中技实业、 海聚联、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约
定公司、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肖巧兰的 2 亿元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 200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3%,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比例为 9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及第三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
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
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5-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9.11 条、第 9.15 条、第 11.1.1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作为公司违规担保的实际操作人,未
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使公司对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提供
担保,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3.1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成卫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徐昕欣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各自任期内
的公司违规担保、担保逾期及涉诉等事项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时任财务总监刘莉
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均无异议。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申辩称,上述 3 项违规担保及执行均-6-
不发生在其任期内,任职期内其未获悉第一项和第三项违规担保
相关判决事项; 对于第二项违规担保的涉诉及进展事项,其已在
任职期内进行披露。另外, 徐昕欣称将其与违规担保发生时任董
事会秘书和时任财务总监处以同一处分档次,违反“过罚相当”
原则。
时任财务总监刘莉申辩称,其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被聘任为
公司财务总监,任期 3 年。 但由于个人身体原因, 其已于 2014
年 6 月提交辞呈,提交辞呈一个月后便回家休养。 2014 年 7 月
以后, 其并未参与公司财务核算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2014 年
公司年度报告亦载明其并非主管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其对第一项
和第二项违规担保并不知情。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在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任职期间,第一项和第三项违
规担保事项经法院判决,公司均需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影响重
大。虽然违规担保事项均不发生在其任期内,但在其任期内有相
关涉诉及进展事项发生, 其未能督促公司及时予以披露, 也未能
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对于徐昕
欣所称第二项违规担保涉诉及进展事项已披露、担保不发生在其
任期内等相关情节在纪律处分中已予以考虑。-7-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莉申称其已于 2014 年 6 月提交辞呈,
并于 2014 年 7 月以后未再参与公司财务核算和年度报告编制工
作。但是,公司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均载明, 刘莉
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而刘莉未能
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2014 年 7 月后即未在公司履职。在刘莉任
职期间,公司被判决对前述违规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均
未及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其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不知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吉林成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时任公司董事长成卫
文予以公开谴责, 并公开认定成清波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
徐昕欣, 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8-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ST成城: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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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19

处罚对象:

刘莉,徐昕欣,李曙光,韩海霞,黄俊岩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25 号
───────────────
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成城, A
股证券代码: 600247;
成清波,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成卫文,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曙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
韩海霞,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徐昕欣,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黄俊岩,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 莉,时任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
实际控制人成清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 公司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披露公
告》《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称, 2011 年 4 月,公司为青海
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公司)、深圳市益峰
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2 年 8 月 3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 2015 年 7 月 26 日,江苏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青海中金公司、深圳益峰源公司
偿还江苏亚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亚伦公司)借款
本金 4.9 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及案件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用;
同时, 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0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8.99%。 2018 年 10 月 17 日,江苏亚伦公司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金
额 12 亿元,执行金额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3-
为 1,691.72%。
2011 年 5 月,公司为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圳中技科技)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700
万元,占公司 201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1.51%。 2015 年 9
月 1 日,法院受理有关诉讼。 2016 年 3 月 11 日,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决深圳中技科技应偿还许烈雄借款本金
5,700 万元、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同时, 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 许烈雄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深圳市虹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虹联盟科技)。 深圳虹联盟科技于 2019 年 1 月
20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生效判决,执
行金额为 1.17 亿元, 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
1,577.36%。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前述两项担保事项均为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未告知公司董事会、
未经决策程序做出的担保。 鉴于上述两笔违规担保等事项,亚太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
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 年 12 月 19 日, 公司补充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
披露公告》称, 2017 年 5 月 26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4-
债务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实业)(系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所控制的
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聚联)、
肖巧兰的债务在人民币 2 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公
司核查内部文件, 该诉讼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审
议。 根据公司相关说明, 2008 年 10 月、 11 月,公司及原实际控
制人成清波、中技实业、 海聚联、肖巧兰等相关方签订协议,约
定公司、成清波及相关方为中技实业对海聚联、肖巧兰的 2 亿元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涉诉担保金额占公司 2007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3%,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比例为 9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履行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及第三方提供大额担保,未按照规则要求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且涉及诉讼,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
失,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后续担保逾期及涉诉事项进展,影响了
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5-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9.11 条、第 9.15 条、第 11.1.1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成清波作为公司违规担保的实际操作人,未
能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 使公司对其控制的关联方违规提供
担保,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其行为严重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第 2.6 条、第 3.1
条等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成卫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徐昕欣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
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对各自任期内
的公司违规担保、担保逾期及涉诉等事项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时任财务总监刘莉
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均无异议。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申辩称,上述 3 项违规担保及执行均-6-
不发生在其任期内,任职期内其未获悉第一项和第三项违规担保
相关判决事项; 对于第二项违规担保的涉诉及进展事项,其已在
任职期内进行披露。另外, 徐昕欣称将其与违规担保发生时任董
事会秘书和时任财务总监处以同一处分档次,违反“过罚相当”
原则。
时任财务总监刘莉申辩称,其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被聘任为
公司财务总监,任期 3 年。 但由于个人身体原因, 其已于 2014
年 6 月提交辞呈,提交辞呈一个月后便回家休养。 2014 年 7 月
以后, 其并未参与公司财务核算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2014 年
公司年度报告亦载明其并非主管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其对第一项
和第二项违规担保并不知情。
(三) 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一是在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昕欣任职期间,第一项和第三项违
规担保事项经法院判决,公司均需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影响重
大。虽然违规担保事项均不发生在其任期内,但在其任期内有相
关涉诉及进展事项发生, 其未能督促公司及时予以披露, 也未能
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 对于徐昕
欣所称第二项违规担保涉诉及进展事项已披露、担保不发生在其
任期内等相关情节在纪律处分中已予以考虑。-7-
二是时任财务总监刘莉申称其已于 2014 年 6 月提交辞呈,
并于 2014 年 7 月以后未再参与公司财务核算和年度报告编制工
作。但是,公司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7 年年度报告均载明, 刘莉
自 2014 年 4 月至 2017 年 6 月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而刘莉未能
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2014 年 7 月后即未在公司履职。在刘莉任
职期间,公司被判决对前述违规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均
未及时披露,违规事实清楚明确,其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
不知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吉林成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成清波、时任公司董事长成卫
文予以公开谴责, 并公开认定成清波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曙光、韩海霞、
徐昕欣, 时任财务总监黄俊岩、刘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
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8-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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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2-18

处罚对象:

方项,赖淑婷,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0号 
─────────────── 
 
 
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成城,A
股证券代码:600247; 
方  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赖淑婷,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年2月14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成城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相关议案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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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公告,拟设立全资孙公司武汉瀚翼瑞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瀚翼瑞虎),投资金额为5亿元,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等。公司同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该事项提请股东
大会审议。上述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价格于2018年2月14-27
日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由6.39元/股涨至8.16元/股,涨幅近
28%。2018年3月2日,经多次监管督促后,公司才发布本次对
外投资公告的补充公告称,对瀚翼瑞虎项目将先期投资500 万
元,实际拟参与投资的领域是为科技公司提供相关办公租赁及配
套服务,并不直接参与科学技术研究。上述信息发布后,公司股
价当日跌停。 
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仅372.70万元,拟对外投资5亿
元,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是影响市
场及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确保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但公司在2018年2月14日对外投资公告中披
露,瀚翼瑞虎经营范围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与实际投资的
租赁业明显不属于同一行业。期间,公司多次发布公告,提示资
金、人才储备不足的风险,并表示将招聘相关人员进行补充,但
却继续隐瞒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为租赁行业、先期仅投资500万元
等关键信息,并对相关投资的具体投向、投资进度等关键信息均
未予披露,严重误导投资者。公司对投资巨额资金设立瀚翼瑞虎
事项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偏差和不准确,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
误导。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对二级市场价格产生了重大影响,披露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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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后,股票价格连续出现涨停。此后,经监
管督促,公司披露了实际从事租赁业务,其股票价格跌停。公司
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期间公司股价走势出现明显反转。公司于
2018年2月14日披露对外投资公告后,当日监管问询要求公司
核实具体投资情况、评估可行性,并进行风险提示。公司于2018
年2月24日回复问询函,提示相关风险,但仍未明确其投资领
域为租赁业和先期投资金额。其后,经监管督促,公司就股价大
幅波动发布了3次风险提示公告,但也仍未明确其真实的投资领
域和先期投资金额等。公司直至2018年3月2日披露的补充公
告中才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在回复问询函、应监管要求披露
风险提示公告时,拒不及时披露真实的投资领域、先期投资金额
等,情节严重。 
综上,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且
经多次监管问询、督促后,仍未如实披露投资的关键信息,对投
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在此期间公司股价大幅波动,影响恶劣。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
2.7条、第17.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长方项作为公司负责
人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赖淑婷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在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业务时,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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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异议称:一是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不
准确的情况,认缴出资5亿元与后续披露的先期投资500万元不
矛盾,注册资本按期缴纳即可。公司经营业务与工商局划分行业
类保持一致,而经营范围不等于实际具体投资的领域,公司对此
进行了风险提示。二是股价波动与公司信息披露关联性不强。公
司并无炒作股价的动机,公告内容不一定是股价波动的主要原
因。三是已积极配合交易所问询,故请求免于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公司在首次公告对外投资信息、经多次督促监管问询后,
均未提及从事租赁等服务业务,直至2018年3月2日披露的补
充公告中才进行了说明及风险提示。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前后
不一致、不完整,并且始终拒不披露相关投资行为的关键信息,
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对公司股票交易的不当影响也比较明
显。相关责任人所称已积极配合交易所问询,并不属实。公司董
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长方项、时任董事会秘书赖淑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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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
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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