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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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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兼副总裁张益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张益忠,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
经查明, 2023 年 8 月 5 日,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 2022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
期间,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之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2-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短线交易的
情形。公告显示,上述短线交易,其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563,200
股,成交金额合计 1,058.54 万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563,200 股,
成交金额合计 1,084.01万元;期间获得税后股息红利 7,645.50元,
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益 244,872.19 元,相关收
益已上缴公司。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披露董事因短线交易收到立案告
知书相关公告称,张益忠之子名下证券账户由张益忠控制,相关
交易实际系张益忠操作,前期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六个月内又将其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存在
短线交易行为,且未准确披露相关交易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 2019 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10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3-
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圆通速递股份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益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