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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锦港(60019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6-03 11483.57 0 14.53 33.13 0
2024-05-31 11693.56 253.94 14.53 33.13 0
2024-05-30 11629.31 160.69 14.53 33.13 0
2024-05-29 12023.57 451.05 14.53 33.27 0
2024-05-28 12019.98 336.92 14.53 33.71 0
2024-05-27 12369.55 472.27 14.53 34.58 0
2024-05-24 12515.47 382.58 14.53 34.15 0.09
2024-05-23 12690.73 836.19 14.44 34.94 0
2024-05-22 12817.54 219.87 14.44 34.66 0
2024-05-21 12737.43 490.59 14.44 34.6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102667.71 57.695
2 上市公司 1 4007.52 2.252
2024-06-30 1 其他 7 102667.71 57.695
2 上市公司 1 4007.52 2.252
2024-03-31 1 其他 8 103883.53 58.378
2 上市公司 1 5834.00 3.278
2023-12-31 1 其他 8 104078.53 58.488
2 上市公司 1 7835.76 4.403
3 基金 9 51.64 0.029
2023-09-30 1 其他 8 103678.23 58.263
2 上市公司 1 9841.76 5.5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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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25 2.61 2.85 -8.42 65.00 169.6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2.83 3.17 -10.73 138.00 390.5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2.83 3.17 -10.73 90.00 254.7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中心区华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7 2.83 3.17 -10.73 90.30 255.55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2.66 2.89 -7.96 140.00 372.4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2.66 2.89 -7.96 75.20 200.03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青岛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锦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辉,宁鸿鹏,徐健,曹成,李挺,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辉,宁鸿鹏,徐健,曹成,李挺,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州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辉,宁鸿鹏,徐健,曹成,李挺,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锦州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辉,徐健,李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ST锦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4

处罚对象:

刘辉,宁鸿鹏,徐健,曹成,李挺,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4 号
────────────────────────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锦港,A 股证券
代码:600190;
徐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李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宁鸿鹏,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曹成,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查明的事实,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锦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锦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ST 锦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
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
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
贸易业务。
(二)ST 锦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ST 锦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虚增营业成本 2,099,567,800.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0,709,05
8.73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47,122,916.18 元,虚增营业成
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2020 年
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
虚增利润总额 44,157,425.51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75,113,95
4.95 元,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
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
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 ST 锦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
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 ST 锦港前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称,异议具体内
容与其对行政处罚相关异议情况保持一致。此外,徐健还提出:
一是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证据不足;二是公司相关贸易业务
每年实现的利润均是真实的,收入的确认可能存在总额法、净额
法会计方法的选择;三是其作为董事长,规则及公司章程没有赋
予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权利,其属于兼职工作,且不领取
薪酬、不是财务专业背景;四是未参与贸易业务,事先不知情,
事中未参与,不属于情节恶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并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
者知情权,性质恶劣。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徐健作为董事长,其身份、职责
都不同于一般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以股权结构、
协议安排等原因逃避其法定职责,更不能以此为由就信息披露违
法事项进行事后免责,且这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徐健作
为董事长,未审慎履职,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勤勉
尽责,本所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责任已经行政处罚查实认定,
行政处罚对其所提异议理由均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过程中,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相反证据和异议理由,且本
所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在违规行为中的作用、职务、
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相关违规责任。据此,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违规事实清楚,违规责任明确,本所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董事长、
总经理刘辉,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
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健、
刘辉 10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公
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
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01

处罚对象:

刘辉,宁鸿鹏,徐健,曹成,李挺,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96号
当事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徐健,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刘辉,男,1971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国投)董事长,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鲍晨钦,女,1972年3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董事、锦国投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李挺,女,1974年4月出生,时任锦州港财务总监,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宁鸿鹏,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曹成,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锦州港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锦州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前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锦州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元,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元,虚增利润总额38,998,829.24元。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481,637,365.23元,虚增成本2,437,479,939.72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5,113,954.95元,虚增利润总额75,113,954.95元。
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锦州港、徐健、刘辉、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申辩意见和证据,请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复核,我会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会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31日

锦州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1

处罚对象:

刘辉,宁鸿鹏,徐健,曹成,李挺,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公告编号:2024-03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1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59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徐健先生、刘辉先生、鲍晨钦女士、李挺女士、宁
鸿鹏先生、曹成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
2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年6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
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年至2021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2,120,276,859.0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67%。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947,122,916.18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56.13%;虚增营业成本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7.7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6.47%;虚增成本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44,157,425.5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8.30%。2021年虚增
营业收入75,113,954.9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6%;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7.85%。 
时任董事长徐健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对
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徐健除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重大事项
等时间外长期不在锦州港实地办公,主要通过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对锦州港进
行管理。徐健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3 
 
议。徐健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
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
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2018年至2021 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鲍晨钦同时是锦国投副总经理,明知锦州港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的贸
易业务由锦国投管理,且相关公章使用和合同签订由其审批,仍然未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鲍晨钦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议。鲍晨钦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2018年至2021年年度
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
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
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2018年至2021年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于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分管贸易业务。宁鸿鹏在
2018年至2021年定期报告签署过程中对贸易业务应当了解并知悉相关情况,但
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宁鸿鹏
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2020年至2021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会认为,锦州港披露的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
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徐健、刘辉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作为锦州港的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10年
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21-68601861/
68601588传真021-6860183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5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
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
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上述事
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引以为
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锦州港: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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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7-19

处罚对象:

刘辉,徐健,李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89 号
───────────────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锦州港, A 股证券代
码: 600190;
徐 健,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 辉,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李 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22 年 4 月 29 日,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2-
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对部分贸易业务的
客户及供应商的背景进行了更为详尽、审慎的调查,根据调查了
解到的情况和事实,对相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进行了重新判
断。根据判断结果,公司对相关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更正为“净
额法”,需调减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并对受影响的
2021 年第一季度、 2021 年半年度、 2021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43,747.99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55.82%、 71.18%;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84,769.7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26.60%、
191.35%;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45,083.66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93.14%、 290.79%;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分别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310,425.33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 156.51%、 229.4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未恰当选择收入确认方法,导致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
规定。
-3-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徐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裁刘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
务总监李挺作为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3 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 时任总裁刘辉、 时任财务总
监李挺回复无异议; 时任董事长徐健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一是作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其负
责召集主持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从主观因素看,其积极履职, 不存在财务造假的主观故
意或过失, 也没有隐瞒和欺诈情形,多次提示公司管理层合规运
营。 公司自查发现会计差错后, 其主动了解检查情况、整改进展,
通过多种形式提出工作要求。二是从客观因素看,本次追溯调整
未影响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未造成虚增利润等后果,也未
对市场产生实际影响和严重危害。三是其通过多种方式掌握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动态,对财务违规事项并非完全知情, 曾要求总裁
对财务报表数据负责,对违规行为承担一定失察责任。 其限于职
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财务会计相关方面知识掌握不足,未能及
时发现和指出公司问题。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 一是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业务的
商业实质,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保证相关财务信息
-4-
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但公司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
造成 2020 年至 2021 年第三季度的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时任董事长徐健提出的未影响资产负债表及
现金流量表、未虚增利润等情形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
由。 二是徐健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在相关
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但未能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徐健要求总裁对财务数据的完整
性、准确性负责,不能代替其作为董事长保证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的责任。 财务会计知识有限的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
违规责任的理由。不存在财务造假的主观意图、 在公司自查发现
违规后了解检查情况、提出工作要求等举措,不影响对违规责任
的认定。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
标的影响、差错金额、占比等情节。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总裁刘辉、时任
财务总监李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5-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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