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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阳泉(6001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5 27682.75 38.706
2 基金 3 347.25 0.486
2023-12-31 1 其他 6 28721.58 40.159
2 基金 19 425.69 0.595
2023-09-30 1 其他 5 28655.71 40.067
2023-06-30 1 其他 6 28659.86 40.073
2 基金 4 143.20 0.200
2023-03-31 1 其他 5 28785.42 40.2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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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01 6.44 6.44 0 45.00 289.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证券营业部

2022-09-19 6.73 6.39 5.32 45.00 302.8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安黄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3-22 12.00 12.15 -1.23 1040.00 12480.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1-11 14.44 16.04 -9.98 356.10 5142.0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某1、谭某2、徐某辉
公告日期 2021-06-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泉阳泉: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姜长龙,张忠伟,时军,王尽晖,白刚,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旭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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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5

处罚对象:

谭某1、谭某2、徐某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54号
当事人:谭某1,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谭某2,男,197X年X月出生,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徐某辉,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谭某1等人操纵“神奇制药”等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控制使用“马某男”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本案所涉证券交易。
二、账户组操纵“茶花股份”等股票价格的情况
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茶花股份”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在38个时间段存在拉抬股价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操纵“茶花股份”情况(2017年6月)
2017年6月2日10点22分24秒至10点24分43秒,账户组以17.26元至18.02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252笔,共计21.84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34笔(共12.14万股,占比55.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5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8.47%,成交金额220.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21元拉抬至17.89元,拉抬上涨幅度达3.95%。
2017年6月2日10点28分10秒至10点30分53秒,账户组以17.6元至19.06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324笔,共计101.04万股。32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8.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1.35%,成交金额704.73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59元拉抬至18.95元,拉抬上涨幅度达7.73%。
(2)操纵“常青股份”情况
2017年8月11日13点11分21秒至13点27分16秒,以21.5元至22.22元价格申报买入“常青股份”136笔,共计12.66万股。其中,128笔(共11.79万股,占比93.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08笔(共10.17万股,占比80.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0.3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1.74%,成交金额225.5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1.48元拉抬至22元,拉抬上涨幅度达2.42%。
(3)操纵“吉林森工”情况
2017年8月8日9点52分55秒至9点54分17秒,账户组以8.43元至8.85元价格申报买入“吉林森工”130笔,共计99.85万股。其中,120笔(共91.81万股,占比9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53笔(共38.24万股,占比38.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4.3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1.91%,成交金额293.4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8.43元拉抬至8.79元,拉抬上涨幅度达4.27%。
(4)操纵“神奇制药”情况
2017年8月17日9点33分38秒至9点36分38秒,账户组以10.61元至10.96元价格申报买入“神奇制药”374笔,共计267.47万股。37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241笔(共109.39万股,占比40.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31.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6.45%,成交金额1423.1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6元拉抬至10.95元,拉抬上涨幅度3.3%。
(5)操纵“展鹏科技”情况
2017年8月4日9点55分39秒至9点56分12秒,账户组以15.03元至15.33元价格申报买入“展鹏科技”64笔,共计14.91万股。64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42笔(共9.62万股,占比64.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9.1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4.84%,成交金额139.7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03元拉抬至15.33元,拉抬上涨幅度2%。
(6)操纵“网达软件”情况
2017年6月30日当天连续竞价阶段(9点43分51秒至14点59分55秒),账户组以20.68元至21.52元价格持续申报买入“网达软件”1043笔,共计136.82万股。其中,999笔(共126.69万股,占比92.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587笔(共64.48万股,占比47.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87.51万股,占市场成交量44.34%,成交金额1861.35万元。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0.71元拉抬至21.52元,拉抬上涨幅度3.91%。
(7)操纵“银都股份”情况
2017年12月21日13点11分00秒至13点23分31秒,账户组以17.69元至18.21元价格申报买入“银都股份”62笔,共计45.88万股。6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38笔(共31.39万股,占比68.4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1.6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7.24%,成交金额387.8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68元拉抬至18.21元,拉抬上涨幅度3%。
(8)操纵“百合花”情况
2017年11月24日14点2分58秒至14点6分22秒,账户组以18元至18.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69笔,共计40.56万股。其中,215笔(共22.89万股,占比56.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0.3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9.48%,成交金额189.7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94元拉抬至18.5元,拉抬上涨幅度3.12%。
2017年12月6日10点47分23秒至10点56分22秒,账户组以16.43元至17.0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180笔,共计50.98万股。180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1.3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2.23%,成交金额190.2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41元拉抬至17.04元,拉抬上涨幅度3.84%。
2017年12月18日10点23分57秒至10点30分27秒,账户组以16.39元至16.96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52笔,共计57.91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96笔(共21.84万股,占比37.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0.6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9.25%,成交金额344.3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38元拉抬至16.95元,拉抬上涨幅度3.48%。
2017年12月20日11点8分26秒至11点13分57秒,账户组以15.6元至16.25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70笔,共计148.13万股。270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8.3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79%,成交金额606.3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56元拉抬至16.25元,拉抬上涨幅度4.43%。
2017年12月21日13点51分56秒至13点54分27秒,账户组以15.35元至15.78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123笔,共计64.16万股。123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73笔(共42.82万股,占比66.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43.6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0.1%,成交金额678.53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34元拉抬至15.78元,拉抬上涨幅度2.87%。
2017年12月22日10点19分58秒至10点23分44秒,账户组以15.73元至16.2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342笔,共计84.42万股。34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91笔(共49.62万股,占比58.8%)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56.2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1.81%,成交金额896.8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7元拉抬至16.1元,拉抬上涨幅度2.55%。
2017年12月25日13点13分39秒至13点21分16秒,账户组以15.86元至16.18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252笔,共计42.24万股。252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145笔(共23.38万股,占比55.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3.24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9.52%,成交金额372.0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5.85元拉抬至16.17元,拉抬上涨幅度2.02%。
2017年12月25日14点46分13秒至14点58分42秒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6.01元至16.41元价格申报买入“百合花”432笔,共计72.21万股。其中,378笔(共64.61万股,占比89.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格,275笔(共45.62万股,占比63.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5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7.82%,成交金额905.6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6元拉抬至16.37元,拉抬上涨幅度2.31%。
(9)操纵“海越股份”情况
2017年11月20日10点47分29秒至10点48分43秒,账户组以10.13元至10.4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08笔,共计46.94万股。其中,96笔(共41.18万股,占比87.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6笔(共18.86万股,占比40.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8.6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8.94%,成交金额192.4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5元拉抬至10.45元,拉抬上涨幅度3.98%。
2017年11月24日14点34分54秒至14点36分59秒,账户组以10元至10.47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60笔,共计166.23万股。160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60笔(共51.84万股,占比31.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47.2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2.31%,成交金额483.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9.98元拉抬至10.47元,拉抬上涨幅度4.91%。
2017年11月28日11点18分41秒至11点20分50秒,账户组以10.05元至10.2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59笔,共计119.23万股。159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5.1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43%,成交金额255.7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2元拉抬至10.25元,拉抬上涨幅度2.3%。
2017年12月18日13点47分14秒至13点49分20秒,账户组以10.56元至10.78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96笔,共计99.33万股。其中,84笔(共66.87万股,占比67.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8.7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2.99%,成交金额307.3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5元拉抬至10.78元,拉抬上涨幅度2.67%。
2017年12月21日13点31分47秒至13点32分53秒,账户组以10.5元至10.79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96笔,共计126.13万股。9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4.2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0.08%,成交金额258.8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44元拉抬至10.79元,拉抬上涨幅度3.35%。
2017年12月26日9点43分52秒至9点53分17秒,账户组以10.31元至10.67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120笔,共计84.8万股。其中,107笔(共76.37万股,占比90.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9笔(共34.69万股,占比40.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31.9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8.04%,成交金额336.8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31元拉抬至10.67元,拉抬上涨幅度3.49%。
2017年12月27日11点14分20秒至11点24分13秒,账户组以10.44元至10.65元价格申报买入“海越股份”270笔,共计36.93万股。其中,252笔(共35.2万股,占比95.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20笔(共23.56万股,占比63.8%)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7.7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6.35%,成交金额291.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42元拉抬至10.65元,拉抬上涨幅度2.21%。
(10)操纵“汇金通”情况
2017年11月13日14点47分36秒至14点50分21秒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8.92元至19.30元价格申报买入“汇金通”216笔,共计43.14万股。其中,180笔(共33.95万股,占比78.7%)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21笔(共22.24万股,占比51.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4.7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4.19%,成交金额470.1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8.9元拉抬至19.28元,拉抬上涨幅度2.01%。
(11)操纵“科林电气”情况
2018年1月25日14点0分23秒至14点29分10秒盘中交易阶段,账户组以22.49元至23.2元价格申报买入“科林电气”130笔,共计92.97万股。其中,122笔(共88.71万股,占比95.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81笔(共60.69万股,占比65.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60.1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61.26%,成交金额1367.6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2.48元拉抬至23.2元,拉抬上涨幅度3.2%。
(12)操纵“新华网”情况
2018年3月15日14点34分7秒至14点44分50秒盘中交易阶段,账户组以22.84元至23.41元价格申报买入“新华网”385笔,共计53.99万股。其中,376笔(共53万股,占比98.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248笔(共27.14万股,占比50.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9.7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1.54%,成交金额684.8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2.84元拉抬至23.37元,拉抬上涨幅度2.32%。
(13)操纵“鼎信通讯”情况
2018年1月8日11点4分17秒至11点9分24秒,账户组以25.44元至26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106笔,共计24.38万股。其中,100笔(共23.32万股,占比95.65%)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8笔(共10.22万股,占比41.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21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0.05%,成交金额313.7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5.35元拉抬至26元,拉抬上涨幅度2.56%。
2018年1月10日当天连续竞价阶段(9点31分31秒至14点51分58秒),账户组以26.08元至27.03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765笔,共计150.4万股。其中,732笔(共147.61万股,占比98.1%)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444笔(共84.23万股,占比56%)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31.33万股,占市场成交量38.75%,成交金额3502.12万元。账户组通过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6.11元拉抬至26.78元,拉抬上涨幅度2.57%。
2018年1月16日10点41分01秒至10点47分03秒,账户组以25.21元至26元价格申报买入“鼎信通讯”66笔,共计40.35万股。6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9笔(共31.44万股,占比77.9%)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8.12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6.13%,成交金额46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25.18元拉抬至25.98元,拉抬上涨幅度3.18%。
(14)操纵“永吉股份”情况
2017年12月27日9点58分25秒至10点02分05秒,账户组以12.24元至12.50元价格申报买入“永吉股份”126笔,共计95.84万股。126笔申报买入价格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00笔(共94.07万股,占比98.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95.79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86.63%,成交金额1183.08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22元拉抬至12.47元,拉抬上涨幅度2.05%。
2017年12月28日10点24分55秒至10点26分03秒,账户组以12.30元至12.58元价格申报买入“永吉股份”144笔,共计52.04万股。144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80笔(共28.31万股,占比54.4%)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26.65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3.97%,成交金额331.69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30元拉抬至12.58元,拉抬上涨幅度2.28%。
(15)操纵“振华股份”情况
2018年2月7日11点24分47秒至11点27分35秒,账户组以10.05元至10.50元价格申报买入“振华股份”84笔,共计19.33万股。84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66笔(共15.9万股,占比82.3%)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6.03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0.12%,成交金额164.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02元拉抬至10.50元,拉抬上涨幅度4.79%。
2018年2月7日13点13分50秒至13点14分48秒,账户组以10.60元至10.80元价格申报买入“振华股份”79笔,共计24.88万股。79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3笔(共16.60万股,占比66.72%)申报买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6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73.51%,成交金额190.07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0.50元拉抬至10.80元,拉抬上涨幅度2.86%。
(16)操纵“中马传动”情况
2018年1月30日14点4分56秒至14点8分54秒,账户组以14.81元至15.15元价格申报买入“中马传动”97笔,共计37.88万股。81笔(共29.97万股,占比79.11%)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50笔(共15.10万股,占比39.86%)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2.8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43.58%,成交金额193.21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4.8元拉抬至15.15元,拉抬上涨幅度2.36%。
2018年2月14日10点41分59秒至10点43分32秒,账户组以12.36元至12.7元价格申报买入“中马传动”27笔,共计61.18万股。27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19笔(共56.34万股,占比92%)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27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95.94%,成交金额216.54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2.36元拉抬至12.7元,拉抬上涨幅度2.75%。
(17)操纵“茶花股份”情况(2017年11月、2018年1月)
2017年11月10日13点46分6秒至14点59分48秒,账户组以17.04元至17.4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864笔,共计148.03万股。其中,743笔(共105.67万股,占比71.4%)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418笔(共54.29万股,占比36.7%)申报价格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75.48万股,占市场成交量46.36%,成交金额1300.6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01元拉抬至17.38元,拉抬上涨涨幅2.18%。
2017年11月10日14点30分29秒至15点尾市交易阶段,账户组以17.05元至17.4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810笔,共计124.41万股。其中,707笔(共102.45万股,占比82.3%)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382笔(共51.07万股,占比41%)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72.26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53.38%,成交金额1245.76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7.03元拉抬至17.38元,拉抬上涨幅度2.06%。
2018年1月23日10点21分9秒至10点45分1秒,账户组以13.3元至13.71元价格申报买入“茶花股份”31笔,共计38.4万股。31笔申报买入价均不低于申报前最新成交价,26笔(共33.84万股,占比88%)申报买入价不低于申报前卖1档价格。上述时间段内,账户组相关申报买入成交17.48万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33.47%,成交金额236.92万元。账户组通过短时间连续大量买入拉抬股价,将股价从13.3元拉抬至13.68元,拉抬上涨幅度2.86%。
上述每个时间段及随后30分钟内,账户组均存在反向申报卖出相关股票的情况。经计算,当事人操纵上述股票共盈利617,370.2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IP/MAC地址、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谭某1系操纵市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谭某2、徐某辉系操纵市场的辅助人员,协助实施相关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合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没收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违法所得617,370.24元;对谭某1、谭某2和徐某辉处以2,469,480.96元罚款,其中,对谭某1处以2,099,058.82元罚款,对谭某2处以246,948.09元罚款,对徐某辉处以123,474.0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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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6-16

处罚对象:

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周学良、黄亮)
〔2021〕37号
   当事人:吕美庆,男,1957年9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周学良,男,1972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磐安县。
黄亮,男,1981年10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当事人吕美庆、周学良、黄亮超比例持有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股票未履行报告、披露义务及限制期内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9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吕美庆、周学良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黄亮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未到场参加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到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当事人控制使用以下3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黄某”证券账户,账户号A77××××510,“潘某”证券账户,账户号A64××××157,“张某娜”证券账户,账户号A38××××767,“谷某华”证券账户,账户号A43××××733,“郑某华”证券账户,账户号A51××××761,“罗某妙”证券账户,账户号A81××××043,“闻某翔”证券账户,账户号A77××××178,“童某芳”证券账户,账户号A80××××145,“袁某雷”证券账户,账户号A78××××428,“尤某利”证券账户,账户号A73××××922,“陈某英”证券账户,账户号A33××××529,“王某琴”证券账户,账户号A69××××722,“王某芬”证券账户,账户号A82××××162,“瞿某君”证券账户,账户号A80××××049,“闻某强”证券账户,账户号A41××××527,“王某江”证券账户,账户号A74××××002,“王某梅”证券账户,账户号A72××××632,“王某军”证券账户,账户号A78××××947,“杨某翠”证券账户,账户号A65××××583,“陈某新”证券账户,账户号A82××××139,“徐某育”证券账户,账户号A14××××501,“蒋某芬”证券账户,账户号A84××××034,“谢某兰”证券账户,账户号A21××××010,“周某燕”证券账户,账户号A34××××973,“周某平”证券账户,账户号A65××××874,“陈某炎”证券账户,账户号A22××××837,“梁某”证券账户,账户号A64××××587,“张某容”证券账户,账户号A59××××276,“吴某亚”证券账户,账户号A61××××211,“杜某”证券账户,账户号A52××××856,“杨某锋”证券账户,账户号A78××××939,“黄某东”证券账户,账户号A83××××735,“李某琴”证券账户,账户号A35××××427,“谭某燕”证券账户,账户号A50××××011。涉案账户组自2017年5月9日开始买入“吉林森工”,6月23日持有的“吉林森工”比例达到6.04%,之后仍反复交易,至7月6日,涉案账户组将所持有的“吉林森工”全部卖出。当事人在持有吉林森工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及其所持吉林森工已发行股份减少5%时均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票,累计卖出“吉林森工”金额为808,087,973.88元。涉案账户组在2017年5月9日至7月6日期间累计亏损2,894,094.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数据、有关协议、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吕美庆的代理人提出:第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账户组。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关系。第三,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应予排除。第四,本案不属于收购上市公司,不应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不应同时处罚未披露及继续交易行为。第五,对可能存在借用账户行为不应处罚。第六,处罚力度过重。
周学良的代理人提出:违法事实不成立,一是证据不全面,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学良存在违法事实;二是证据不客观,证据前后矛盾、未经核实;三是证据不公正,不应采信与周学良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四是在逻辑上也根本不存在周学良违法持股应受处罚的事实。
黄亮提出:第一,账户组中仅“王某芬”账户与其相关。第二,未与吕美庆、周学良控制账户组。第三,没有收购上市公司意图,没有违法性认识。第四,没有承担罚款的能力。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一,资金关联、交易地址关联、交易设备关联、账户间交易趋同度、银行账户资料等多维度的客观证据和多人指认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共同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吉林森工”,相关违法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至于当事人所称无关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我会认为本案所涉证据有直接证据,亦有间接证据,证据间有相互印证关系,对认定事实和确定量罚均有证明意义。
第二,《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设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除有收购预警功能外,还有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预防功能。该条不以投资者有收购意图为违法构成要件,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义务。本案适用《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我会执法惯例一致。
第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和停止交易两项义务,且两项义务均有相应罚则即《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四条,违反该条规定,则相应给予两项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第四,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我会没有对相关借用账户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相关申辩与事实不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披露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吕美庆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周学良、黄亮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3日

泉阳泉: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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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12-30

处罚对象:

姜长龙,张忠伟,时军,王尽晖,白刚,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9号 
─────────────── 
 
 
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泉阳泉,A股证
券代码:600189; 
姜长龙,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尽晖,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白  刚,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张忠伟,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 
-2- 
 
时  军,时任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吉林森林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 
2020年1月21日,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
计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 亿元到
-3.9 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为-4.3亿元到-4.9亿元。公司披露称,参股子公司吉林森
工人造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造板集团)受2019年
营业收入下滑及计提坏账准备等影响亏损金额较大,公司按权益
法核算确认投资损失导致亏损,不存在影响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
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0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亿元左右,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6 亿元左
右。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于2020年5月18日收
到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受理对森工集团进行
司法重整的申请,导致人造板集团等联营企业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3- 
 
32.2 亿元;二是联营企业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
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业受2019年发布的国家天然林保护
修复政策影响,资产出现减值迹象,导致人造板集团等联营企业
当期资产减值损失28.4亿元。前述2项减值造成联营企业业绩
变动,导致公司当期确认的投资亏损增加12亿元。2020年6月
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14.8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15.58亿元。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其披露的监
管问询函回复公告中表示,由于森工集团进入司法重整导致人造
板集团无法持续经营和人造板集团的天然林无法采伐,造成相关
联营公司出现资产减值。 
公司预告的业绩与实际业绩出现巨大偏差,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0.95亿元,差异幅度达280.77%。公
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20年6月24日才发布业
绩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另经查明,控股股东于2020
年5月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的法院
裁定受理司法重整公告中提示,联营企业股权价值可能随着控股
股东重整程序推进而受到影响,具体影响仍在测算中,存在不确
定性风险。同时,受疫情影响,部分位于疫情严重区域的联营企
业资产减值情况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审计范围受到一定限制。但
公司业绩预告时未提示相关资产可能发生大额减值的不确定性
风险。 
-4- 
 
(二)关联交易重大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0年8月25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出资5,407.36
万元购买长春大政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政房地
产)建设的新办公楼,交易金额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24%。2011年11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吉林森工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地产)收购大政房地产,大
政房地产变更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履行
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2月27日,公司与森工地产的母公司吉林森工开
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建设集团)、大政房地产签
订《关于购房款返还事宜的意向书》。大政房地产因未向公司交
付房产且已将公司拟购房产出售给第三方,构成单方面违约。大
政房地产承诺返还公司购房款及违约金,森工建设集团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 
2020年1月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
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饮品)与森工建设集团、大政房
地产签订《关于购房款确认及偿还的协议书》,大政房地产同意
向公司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违约利息7,378.37万元,另将
泉阳泉饮品对大政房地产的1,277.61万元债权一并处理,合计
金额8,655.98万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17%。 
2020年1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化解公司与
大政房地产债权债务事宜的议案》,由森工建设集团以其管理的
-5- 
 
财产用于偿还大政房地产对公司的购房款及违约金债务。 
按前述协议约定,合同各方已按协议要求于2020年6月30
日前全部履行完成,公司收回对大政房地产享有的购房款和违约
金债权8,655.98万元。其中,森工建设集团将价值5,598.48万
元的房产抵偿给公司,该部分房产于2020年4月21日完成网签。
2019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隆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隆泉公司)向森工建设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购入4套房产抵顶
债务额751.27万元。对于剩余债务2,306.23万元,各方于2020
年1月15日、4月30日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森工建设集团将其持有的森工地产67.5%股权进行质押,并对未
实际偿还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2019年12月起,公司与大政房地产的关联交易发生违约
事项,并签署了上述一系列补充协议。对于关联交易的重大进展
情况,公司均未及时披露,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披露关联交
易进展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理应根据
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
性,并充分提示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存在业绩预告信息披
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未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重大进展等违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6-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
条、第7.5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
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尽晖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
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作为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独
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
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均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披露不及时的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还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
易进展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控股股东在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才进入司法重整程序
和受疫情影响等因素,公司在首次披露业绩预告时准确预计相关
风险事项及后续及时作出更正方面,存在一定客观困难,已酌情
予以考虑。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限期内对此项纪律处分意向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7-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
时任总经理王尽晖、时任财务负责人白刚、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张忠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时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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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4-18

处罚对象:

刘旭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时间:2019-04-18 来源:
  当事人:刘旭伟,男,1980年7月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旭伟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旭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1月,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森工”)完成公司人造板资产剥离工作,并准备择机注入优质资产。
   2016年4月,于某军出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吉林森工董事长。于某军上任以后一直在寻找合适资源进行重组。
   2016年5月初,于某军邀请张某军到森工集团负责资本运作相关工作(张某军于2016年7月到森工集团担任副总经理)。张某军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园区园林”)一直有借助上市公司平台扩大业务的想法。
   2016年5月15日,张某军向于某军和森工集团副总经理兼吉林森工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姜某龙(2016年9月26日姜某龙接替于某军担任吉林森工董事长)汇报苏州园区园林的资产情况,探讨了并购的可能性。于某军和姜某龙认为公司质量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有较好的成长空间,可以作为重组标的,并决定择机进一步了解。
   2016年5月27日,姜某龙、张某军等人考察苏州园区园林,向于某军汇报了考察情况,确定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与之前了解的相符,符合重组要求,并着手安排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2016年6月15日,姜某龙、张某军等人再次到苏州园区园林作进一步尽职调查,详细查阅财务数据,初步确定合作意向。于某军听取情况汇报后,考虑将森工集团旗下的泉阳泉资产与苏州园区园林一并装入吉林森工,决定择机停牌重组。
   2016年7月7日收盘后,因吉林森工股价持续上涨,张某军与姜某龙考虑到股价再上涨可能不利于重组推进,向于某军汇报后,决定向交易所申请停牌。
   2016年7月8日,吉林森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股票停牌。
   2016年12月6日,吉林森工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吉林森工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森工集团、睿德嘉信、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的新泉阳泉75.45%股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赵志华、上海集虹、陈爱莉、赵永春合计持有的园区园林100%股权。同时,吉林森工拟向森工集团、吉林信承、长春誉晟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2017年1月4日,吉林森工股票复牌。
   综上,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动议筹划开始于2016年5月15日。2016年7月8日停牌前,吉林森工未就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对外发布任何公告。吉林森工2016年7月8日停牌所涉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5月15日,公开时间为2016年7月8日。于某军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旭伟内幕交易“吉林森工”情况
   (一)刘旭伟实际控制并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吉林森工”
   1.账户交易情况
   (1)“华某栋”账户,2015年6月9日开立于银河证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建设银行。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128 笔,其中,买入144,500股,金额1,571,403元,卖出4,000股,金额42,300元。
   (2)“殷某成”账户,2016年6月17日开立于东北证券长春建设街证券营业部,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为工商银行。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吉林森工”共81笔,其中,买入888,302股,金额9,821,746元,卖出119,000股,金额1,398,998元。
   “华某栋”账户和“殷某成”账户的“吉林森工”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合计亏损1,287,656.81元。
   2.账户资金情况
   (1)“华某栋”账户资金来自刘旭伟和华某栋,分多笔从ATM机现金存入或银行转账。
   (2)“殷某成”账户资金来自刘旭伟和华某栋。2016年6月17日华某栋向该账户存入440万元,2016年6月24日刘旭伟通过汇款方式向该账户转入400万元。
   3.账户控制关系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账户通过手机下单和电脑下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其中下单手机号是刘旭伟本人手机号,下单电脑MAC地址是刘旭伟工作电脑。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殷某成”账户通过手机下单和电脑下单交易“吉林森工”股票,下单手机号是殷某成手机号,下单电脑MAC地址是刘旭伟工作电脑。“殷某成”账户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现有证据证明截至我局调查人员于2017年7月20日对刘旭伟等人开展询问谈话前,刘旭伟始终控制使用该账户。
   (二)“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特征
   “华某栋”账户此前单只股票单日最大成交金额为6万元。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账户连续多日买入“吉林森工”股票,单日最大成交金额为35万元,且成交总额明显放大,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殷某成”账户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自开户至“吉林森工”股票停牌前只交易“吉林森工”和“大华股份”,“大华股份”股票持有时间仅为2天。在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殷某成”账户集中买入“吉林森工”,成交总额大,单一持股特征显著,异常交易特征明显。
   (三)刘旭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情况
   自2016年5月1日至7月8日停牌前,刘旭伟与于某军存在通讯联系12次,其中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系9次。5月15日,刘旭伟与于某军通话时间达4分钟,该通话时点与内幕敏感期起点高度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账户资料、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相关电脑IP、MAC地址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刘旭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存在频繁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刘旭伟无合理理由解释说明上述情况。因此,刘旭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刘旭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并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买入“吉林森工”股票1,032,802股,金额11,393,149元,卖出123,000股,金额1,441,298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合计亏损1,287,656.81元。
   当事人刘旭伟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通话联络属于亲属之间的正常联络,在联络中并未获悉内幕信息。其二,“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华某栋。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买入“吉林森工”股票的行为,是华某栋根据市场行情和独立判断后作出的决策,当事人仅代为完成操作。综上,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频繁通讯联系,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第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异常交易特征明显。第三,“华某栋”和“殷某成”账户交易资金均有部分来自当事人本人。第四,当事人未提供客观证据佐证其申辩意见。现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刘旭伟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刘旭伟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协助调查人员约谈其他涉案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旭伟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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