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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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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国、控股股东海南盛泰创发实业
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张文国,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1年11月17日,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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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糖业)、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盛泰)、世通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康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若股份转让成功,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海南盛泰,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文国。2021年11月19日,公司股份转让前的控股股东草原糖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股份受让方海南盛泰及其实际控制人张文国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直至2021年12月16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国、控股股东海南盛泰在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国、控股股东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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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