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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信(6000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4-28 2366.54 0 0 0 0
2020-04-27 2507.06 254.32 0 0 0
2020-04-24 2911.05 1187.40 0 0 0
2020-04-23 3984.49 1580.38 0 0 0
2020-04-22 3374.12 560.50 0 0 0
2020-04-21 3263.68 806.43 0 0 0
2020-04-20 3110.15 893.09 0 0 0
2020-04-17 2840.41 203.26 0 0 0
2020-04-16 3013.49 124.48 0 0 0
2020-04-15 3067.42 120.47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7668.51 33.635
2024-06-30 1 其他 3 7668.51 33.635
2024-03-31 1 其他 3 7668.51 33.635
2023-12-31 1 其他 4 7803.80 34.228
2 上市公司 1 177.95 0.780
3 基金 4 4.21 0.018
2023-09-30 1 其他 4 8192.05 35.9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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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7 6.43 6.80 -5.44 523.54 3366.34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红宝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0-02-19 24.61 24.61 0 24.88 612.3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永康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城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4 17.34 18.44 -5.97 46.68 809.43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宾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4 17.34 18.44 -5.97 57.00 988.3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湖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宾路证券营业部

2018-09-04 17.34 18.44 -5.97 46.70 809.69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宾路证券营业部

2018-08-29 17.31 18.25 -5.15 57.20 990.13

买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嘉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博信: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飞
公告日期 2024-07-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博信: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晓钢,李新勇,王伟,胡建凯,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博信: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罗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静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贇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杜闽峰,林通,蔡兆艺,陈晗,陈贇,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ST博信: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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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29

处罚对象:

王飞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42 号
────────────────────────
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王飞,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
于 2021 年 9 月通过全资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新盾保) 以协议转让和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江西千平机械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千平机械) 51%的股权, 其中, 以 9,800 万元
对价受让交易对方王飞持有的千平机械 29.02%股份, 并与交易
对方王飞签订《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 王飞承诺千平机械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度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应分别不
低于 6,500 万元、 7,000 万元、 7,500 万元。 在盈利承诺期间, 如
千平机械当期累计实现的实际盈利额未达到约定的承诺盈利额,
则王飞应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千平机械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称,
千平机械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口径扣非后
净利润分别为 6,970.02 万元、 3,789.51 万元、 -15,183.12 万元,
其中: 2022 年、 2023 年未达到承诺利润; 千平机械 2021 年—2023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423.59 万元, 累计承诺完成率为-21.06%,
未完成业绩承诺。 公告显示, 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 测算,
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补偿金额已触及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
金额合计上限 8,536.18 万元, 扣除公司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030 万元后, 补偿义务人需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 6,506.18
万元。
2024 年 5 月 23 日, 公司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
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 补偿义务人王飞应当在《业绩承
诺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 或《资产减值报告》 出具后 15 个工-3-
作日内( 即 2024 年 5 月 21 日前) 将应补偿的现金直接支付给公
司。 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 11 日向王飞发送了《履约告知函》,
要求王飞根据《盈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足额履行补偿义务。
截至 2024 年 5 月 21 日, 公司未收到王飞应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
款 6,506.18 万元。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综上, 交易对手应当遵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
的承诺, 并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
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 以弥补上市公司损
失, 保护投资者权益。 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王飞作为业
绩承诺方, 在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 未按约定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 补偿率仅为 23.78%,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
处分事项, 王飞回复无异议。
(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4-
王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 在从事资产交
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及时履行公开
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积极配合上
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25 日

*ST博信: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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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02

处罚对象:

冯晓钢,李新勇,王伟,胡建凯,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18 号
────────────────────────
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博信,
A 股证券代码: 600083;
王伟,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新勇,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冯晓钢,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胡建凯,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1 日,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年
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300
万元到-4,500 万元,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12,300 万
元到-9,500 万元。 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
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2 月 22 日, 公司披露业
绩预告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 2023 年末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以下简称净资产) 预计为 4,037.57 万元到
6,837.57 万元, 公司不存在净资产接近为负的风险。
2024 年 4 月 18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 公司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将超过原预估金额, 预计 2023 年度
净利润为-14,500 万元至-10,500 万元, 2023 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
-20,500 万元到-16,500 万元, 2023 年末净资产为-1,900 万元到
-1,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显
示, 公司 2023 年实现净利润为-12,379.16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
-17,600.89 万元、 2023 年年末净资产为-1,041.60 万元。 因公司
2023 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3-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未按规
定在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 2023 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况, 在
相关工作函回复中披露净资产为正值, 相关披露不准确, 公司股
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情节严重, 且公司实际净利润、 扣
非后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均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5 条、 第 5.1.1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王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李新勇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冯晓钢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会
秘书胡建凯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
作出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4-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 公司及责任人均作出异议回复, 主要异
议理由如下。
第一, 在编制初步业绩预告时, 基于当时掌握的信息和数据
做出的预测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经综合考虑市场环境
的变化、 盈利预测的支撑依据等, 对预计现金流现值的盈利预测
进行了调整。
第二,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无主观故意、 已作出整改。 公司发
布业绩预告后, 经与年审机构、 评估机构沟通后基于更为谨慎性
原则进行资产减值损失评估, 工作量较大导致预告更正较晚, 公
司已提交业绩更正公告并进行了风险提示, 保障公司年报正常披
露。
第三, 净资产由正转负与利润金额出现较大差异均因补提资
产减值损失同一事项造成。
胡建凯还提出, 其职责范围不涉及业务开展、 会计核算等事
项, 且并非财务会计事项的负责人员, 已通过查看文件、 问询等
方式履职, 但无法判断会计事项存在的问题。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第一,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
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状况
和会计准则要求, 对公司业绩、 资产等进行充分、 合理的预估。
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3 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也未能在业-5-
绩预告中准确披露净利润、 扣非后净利润, 违规事实明确, 相关
信息披露违规由同一事项引起、 无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
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 公司未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中公告
2023 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经监管问询后, 仍在 2024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回复公告中称公司不存在净资产接近为负的风险,
迟至 2024 年 4 月 18 日更正业绩预告、 披露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且最终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业绩预告及后
续回复监管函件时, 未审慎、 合理、 准确估计资产减值等情况,
也未充分提示风险, 补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对公司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影响重大, 相关责任主体所称与中介机构沟通、 基
于更为谨慎性原则进行资产减值损失评估等理由不能作为减免
信息披露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三, 胡建凯作为董事会秘书,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重
大资产减值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谨慎预计, 也未在公告中充分提
示不确定性风险, 其所称职责范围不涉及公司业务开展、 会计核
算, 不具备财务会计背景等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
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6-
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伟、 时任
总经理李新勇、 时任财务总监冯晓钢、 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建凯予
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
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8 日

*ST博信: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罗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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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21

处罚对象:

罗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 号
───────────────
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罗静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罗 静,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一)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不准确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 2018 年度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显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
-2-
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智通)存在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重大调整、
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后被取消的情形。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
致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一是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重大调整。 2018 年 12 月,公司分
别收到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源)、天
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的前
期所欠货款 2,100.00 万元、 860.00 万元、 2,020.00 万元。经审
计发现,上述还款均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不具备应收账款的还款实质,应视为关联方借款。公
司 2018 年度调增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875.74 万元、调增其他应
收款 2,020.00 万元。同时,公司补计提坏账准备 7,420.99 万元,
减少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5,565.74 万元。
二是部分项目确认收入后被取消。 2018 年 9 月,公司全资
子公司博信智通采用以销定采模式向上海天之和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采购智能终端产品,并分别销售给杭州若简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和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营业收入的内部控制流程
和单证不够完整、 不完全符合收入准则的确认条件,调减公司
2018 年度营业收入 27,586.79 万元。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减少 642.97 万元,公司 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减少 6,208.7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2.26%、 118.38%。同时,公司 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由
964.01 万元更正为-5,244.70 万元,盈亏发生变化。
(二)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
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3-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一是公司
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和博信智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销
售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确
认的准确性。 二是公司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和披露相关的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保证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被及时识
别。三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管理层在对吉盛源销售的交易
中,未履行适当的内部决策程序,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一是报告
期内, 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变动频繁,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关键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流失严重, 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及组织架构运转过程中存在
较大风险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多项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
执行。 二是公司对购销业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管理不到
位,未能根据公司状况及市场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导
致期末存货积压、库龄较长,形成损失并大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三是公司未能对客户及供应商的管理实施有效控制,客户及供应
商稳定性较差,且未能及时对客户财务状况进行关注,尤其是相
关内部控制的缺失导致客户预收款项和供应商预付款项的对冲
财务处理依据不充分。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等相关报告, 年审会计师事务认为,公司未能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
告均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4-
(三)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披露 2018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
计公司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86 万
元至 1,448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 444.11 万元至 606.11
万元,同比增加 52.75%至 71.99%。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
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5,244.70 万元,公司业绩由盈转亏,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减少 6,086.59 万元,同比减少 722.97%。 此次业绩更正的
主要原因是对子公司博信智通销售业务进行调整、应收账款及其
他应收款补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上述事项, 公司均未在业绩预告
中披露或提示。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
告显示,公司 2018 年度净利润为-5,244.70 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
求,对当期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进行充分、审慎
的评估, 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 并审慎进行业绩预告。公司 2018
年度业绩预减公告中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亏损。 实际业绩与预
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可
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也未在业绩预告中就上述应收账
款及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事项的不确定性进行充分风险提
示。同时,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6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 2018 年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
-5-
真实、不准确;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
时更正, 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
第 2.6 条、第 2.7 条、第 11.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内部与控制指引》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罗静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时任董事长罗静提出听证申请,但未说
明具体异议理由。 由于罗静未能参与听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 已于前期对公司和其他责任人先行予以纪律处分1,
并对时任董事长罗静作另案处理。 2021 年 9 月 6 日,罗静出具
书面回复表示放弃听证, 并对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
1 参见《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2020〕
89 号)
-6-
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罗静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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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陈贇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贇) 
 
〔2020〕24号
 
当事人: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占10:10:17买前5申报总量的54.28%,没有成交。10:10:23至10:29:25以5.20至5.27元价格申卖1,674,500股,部分成交。10:14:37,账户组将前述申买全部撤单。10:29:48以5.20元(买1价)申买3,000,000股,占当时买1总量的99.31%,10:32:39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06:49至13:53:42以5.23元大量申卖,部分成交,期间13:41:02至13:54:33以5.22元(买1价)申买3,540,500股,占13:54:33买1总量98.95%,14:02:32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54:58至14:53:55以5.18元至5.25元价格申卖1,497,800股,成交1,353,596股。
  2016年5月16日,“龙建股份”股价涨幅6.56%,上证综指涨幅0.84%,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6%,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5.70%。
(四)“赛福天”的交易情况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4,012,196股,成交金额120,752,242.84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2,169,485.14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
  1.连续买卖
在4个交易日中,2016年6月23日买入成交占比3.97%,成交量排名第1;6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8.38%,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4.01%、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7日买入成交占比2.37%,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10.57%,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8日卖出成交占比3.16%,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4.27%(6月24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0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28.3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6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4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3日13:08:55,账户组在申报前一刻市场买前5总量为559,025股,且无卖单的情况下,以第1档30.46元的价位申报24笔共2,348,2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的2,320,739股买单撤单,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8.83%。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赛福天”股价涨幅10.47%,上证综指涨幅0.24%,行业指数涨幅2.04%,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43%。
(五)“杭电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共计5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2,834,616股,成交金额76,498,697.97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9,687,767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2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6.18%,前4个交易日买入成交均排名第1;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卖出,成交占比为22.06%,卖出成交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3.21%(2月29日)。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5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3.1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2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7.1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5.7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杭电股份”股价涨幅12.92%,上证综指涨幅-5.86%,行业指数涨幅-11.57%,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4.49%。
(六)“正虹科技”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正虹科技”3,077,164股,成交金额37,376,397.13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890,711.9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20.62%,前2个交易日买入均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5月30日卖出成交占比为33.99%,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04%(5月27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4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0.4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6%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3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正虹科技”股价涨幅11.89%,中小板综指涨幅4.01%,行业指数涨幅3.8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06%。
(七)“山东威达”的交易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1,124,000股,期间买入成交4,636,697股,成交金额55,619,002.86元,卖出5,760,697股,成交金额69,743,930.93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
  1.连续买卖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9月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16%,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为44.41%,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5%(9月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8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2.7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7.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7.7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6.1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9月7日,账户组当日申买6,091,4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39%,撤买5,723,6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3.96%。其中,9:48:49至9:49:11以12.11元(买5价)至12.14元(买2价)申买370,000股,后期在档位持平或上升的情况下大部分撤单,撤单比达91.89%。9:49:23至9:50:44账户组以12.05元(买9价)至12.09元(买6价)申买150,000股,部分成交后,将挡位上升买单全部撤单。10:12:21以12.14元(买3价)申买50,000股,后期在档位上升至第1档时全部撤单。10:12:30以12.15元(买1价)申买60,000股,10:26:37全部撤单;10:26:49再次以12.15元(买2价)申买30,000股,10:30:01在上升到第1档位全部撤单。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山东威达”股价涨幅1.57%,中小板综指涨幅-1.48%,行业指数涨幅-1.1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68%。
(八)“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账户组期初持有4,016,879股,买入5,013,786股,成交金额182,263,235.62元,卖出9,030,165股,成交金额341,046,848元,期末余5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月25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34%,有4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1月27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4.04%,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2%(1月2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41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8.2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6%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1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99%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19日至1月26日,“棒杰股份”期间股价涨幅17.83%,中小板综指涨幅-9.62%,行业指数涨幅-9.34%,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7.17%。
2.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5,956,654股,成交金额65,082,556.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5,653,050.46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7月15日卖出成交占比为17.58%,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7月13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3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45.9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2.6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股价涨幅4.16%,中小板综指涨幅0.27%,行业指数涨幅0.01%,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15%。
(九)“博实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买入893,704股,成交金额16,909,228.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162,520.81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
2016年1月27日,账户组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4.23%,买入排名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0.17%。2016年1月28日,申卖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20.36%,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4.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69.70%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27日,“博实股份”股价当日涨幅3.87%,中小板综指涨幅-1.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9%,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76%。
(十)“金利华电”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6,823,492股,成交金额185,349,183.42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140,427.1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当日开市起复牌,开盘即跌停并持续至帐户组开始交易。
2016年2月16日,账户组申买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28.07%,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为8.10%。2016年2月17日,申卖12,547,048股,占市场申卖量35.88%,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36.44%,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1.7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0.1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9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8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股价当日涨幅6.20%,创业板综指涨幅4.49%,行业指数当日涨幅4.07%,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聊天截屏,福建旭诚加盖公章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贇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宣读了陈贇的书面陈述意见。陈贇在陈述意见中承认福建旭诚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帐户及个人账户在2016年操纵了十只股票,其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事实没有任何意见,尊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贇曾因操纵市场被我会处罚,本次系福建旭诚操纵10只股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 场 禁 入 决 定 书
〔2020〕24号
 
当事人: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89号滨江北斗园1座302单元。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贇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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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杜闽峰,林通,蔡兆艺,陈晗,陈贇,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贇、杜闽峰、陈晗、蔡兆艺、林通)
 
〔2020〕110号
 
当事人: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旭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3号楼24F。
陈贇,男,1982年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时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杜闽峰,男,1980年11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法定代表人、持股55%股东,时任福建旭诚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陈晗,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蔡兆艺,男,1991年1月出生,时任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
林通,男,1988年8月出生,时任福建旭诚研究员、交易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福建旭诚操纵“亚星客车”等十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福建旭诚申请听证但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陈贇、杜闽峰、陈晗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上述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蔡兆艺、林通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福建旭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及证券交易委托流水、资金流水,福建旭诚提供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在福建旭诚查获的陈贇、蔡兆艺、林通等人的电脑信息,福建旭诚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在案涉期间,福建旭诚实际控制“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旭诚二期证券投资(长安投资283号)集合资金信托”“长城证券-旭诚五期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兴达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十二期私募投资基金”“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旭诚辉煌证券投资基金”“华泰证券-旭诚十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丰盛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证券-旭诚十五期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证券-旭诚七期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旭诚国贸一号资产管理计划”等11个产品证券账户及“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蔡某东”“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蔡某东”“东方证券福州鳌江路陈某仙”“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琴”“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陈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邓某康”“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清”“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英”“国金证券成都龙泉驿区龙都南路何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何某”“恒泰证券总部黄某红”“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黄某红”“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1”“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2”“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3”“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4”“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明”“兴业证券福州五一北路刘某霞”“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1”“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芦某兵”“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施某云”“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兮”“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谭某容”“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王某道”“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谢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徐某”“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3080)”“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许某英(资金账号0001****6090)”“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杨某健”“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叶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叶某辉”“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尹某星”“国泰君安证券福州杨桥东路原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占某泽”“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张某敏”“长江证券福州五一北路赵某颖”“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赵某仁”“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郑某琳”“东兴证券北京北四环中路周某官”“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周某娟”“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3”“长城证券上海延安西路陈某3”“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魏某红”“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吴某”“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刘某2”“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方某坚”“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影”“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曾某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刘某莲”“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陈某丹”“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邱某强”“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学军路林某超”“东兴证券福州江厝路林某5”“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陈某豪”“上海证券福州五四路郑某俤”“华福证券仙游鲤城街吴某青”“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苏某坡”“长城证券武汉关山大道陈某4”等63个个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福建旭诚操纵“博信股份”等十只股票情况
(一)“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8日13:19:03账户组开始交易至5月19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1,144,914股,成交金额22,754,002.89元,卖出成交758,514股,成交金额15,757,342.8元,期末余386,4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96,026.45元。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买入成交占比)均超过10%,且均排名第1,其中在2016年5月18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为24.32%,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33%;账户组2016年5月19日集中卖出,卖出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以下简称卖出成交占比)为20.97%。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04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8.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6.5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8.27%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5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1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0.10%,上证综指涨幅-1.27%,行业指数当日涨幅-2.4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05%。2016年5月18日开盘至13:19:03,股价涨幅-6.52%,13:19:03至收盘,期间股价涨幅6.42%。
  2.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3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986,382股,期间买入成交869,454股,成交金额17,940,261.22元,卖出成交1,855,836股,成交金额38,907,625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554,795.68元。
在3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30日账户组集中买入,买入成交占比31.28%,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为0.8%;2016年5月31日账户组有买有卖,买入成交32,200股,卖出1,823,636股。2016年6月1日账户组清仓卖出余股。
  在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71.7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0.6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3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30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1.21%,上证综指涨幅0.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38%,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1.59%。
3.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11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7,274,773股,成交金额148,611,543.29元,全部卖出,卖出金额146,865,852元,亏损1,975,773.12元,没有违法所得。
   (1)连续买卖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4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1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7.25%,有7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59.62%,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68%(6月22日)。
在11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5.50%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9.7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1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6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2日11:02:35,账户组以第4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2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1或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3:02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22,3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6:04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3笔共16,9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
  2016年6月14日至6月28日,“博信股份”股价涨幅9.14%,上证综指涨幅2.81%,行业指数涨幅6.9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21%。
  (二)“亚星客车”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该期间共计10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8,795,916股,成交金额98,665,500.69元,卖出成交8,743,816股,成交金额102,161,576.73元,期末余52,1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930,481.34元。
   1.连续买卖
在10个交易日中,帐户组在7个交易日有交易,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0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31.6%,有5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0.48%,卖出排名第1的有4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2.71%(5月20日)。
在7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78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5.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3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20日,当日申买17,074,000股,占市场申买量54.48%,撤买11,957,266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70.03%。其中10:14:11账户组以第6档的价位申报6笔共300,000股,其中两笔部分成交后,将剩余仍在第2档买单撤单,4笔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随后10:14:23以第5档的价位申报5笔共62,500股,在档位上升至第2档时,全部撤单;11:08:21以第1档的价格申报4笔2,194,6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申买撤单。
2016年5月23日,账户组频繁双向连续交易29个来回,一面以低价申买“垫单”,制造买盘汹涌假象,待申卖成交后撤单。当日账户组申买7,642,2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25%,撤买6,396,422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83.70%。其中10:33:11-10:33:33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13:23:08-13:23:24在第1档位22笔全部撤单,13:24:56-13:25:09在低档位申报3笔上升至高档位部分成交后撤单。
2016年5月24日,当日账户组申买664,500股,撤买612,4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2.16%。其中9:46:30-9:46:55在低档位申报4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9:55:22-9:56:53在低档位申报5笔上升至高档位后全部撤单。账户组存在多次申买价格临近成交价格即撤单的情形。
  201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亚星客车”股价涨幅5.61%,上证综指涨幅-0.77%,行业指数涨幅0.8%,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81%。
(三)“龙建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16日至5月17日,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4,343,287股,期间买入成交3,470,420股,成交金额18,174,802.94元,卖出成交4,824,016股,成交金额25,243,959.86元,期末余2,989,691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643,715.23元。
  1.连续买卖
在2个交易日中,2016年5月16日账户组连续交易拉抬股价持续至尾市,买入成交占比26.23%,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5月17日以频繁虚假申买制造买盘汹涌假象掩护卖出,占市场卖出量31.95%,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6%(5月16日)。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8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0.57%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4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8.05%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5月17日,账户组在申报卖出的同时,反向申报买入,并对申报买入全部撤单。当日申买7,431,000股,占市场申买量26.27%,撤买7,431,0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100%。9:51:04至10:08:33以5.25元至5.30元申卖400,000股,全部成交。10:09:34至10:09:40以5.24元(买2价)、5.25元(买2价)申买380,500股,占10:09:40买前5申报总量的78.62%,没有成交。10:09:48至10:09:57以5.26元申卖100,000股,全部成交。10:10:06至10:10:17以5.23元(买4价)、5.26元(买1价)申买510,000股,占10:10:17买前5申报总量的54.28%,没有成交。10:10:23至10:29:25以5.20至5.27元价格申卖1,674,500股,部分成交。10:14:37,账户组将前述申买全部撤单。10:29:48以5.20元(买1价)申买3,000,000股,占当时买1总量的99.31%,10:32:39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06:49至13:53:42以5.23元大量申卖,部分成交,期间13:41:02至13:54:33以5.22元(买1价)申买3,540,500股,占13:54:33买1总量98.95%,14:02:32在第1档位全部撤单。13:54:58至14:53:55以5.18元至5.25元价格申卖1,497,800股,成交1,353,596股。
  2016年5月16日,“龙建股份”股价涨幅6.56%,上证综指涨幅0.84%,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6%,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5.70%。
(四)“赛福天”的交易情况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4,012,196股,成交金额120,752,242.84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22,169,485.14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234,576.71元。
  1.连续买卖
在4个交易日中,2016年6月23日买入成交占比3.97%,成交量排名第1;6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8.38%,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4.01%、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7日买入成交占比2.37%,买入成交量排名第1,卖出成交占比10.57%,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6月28日卖出成交占比3.16%,卖出成交量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4.27%(6月24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0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28.3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6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6.6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4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6月23日13:08:55,账户组在申报前一刻市场买前5总量为559,025股,且无卖单的情况下,以第1档30.46元的价位申报24笔共2,348,200股,部分成交后,立即将仍在第1档位的2,320,739股买单撤单,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8.83%。
  2016年6月23日至6月28日,“赛福天”股价涨幅10.47%,上证综指涨幅0.24%,行业指数涨幅2.04%,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43%。
(五)“杭电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共计5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2,834,616股,成交金额76,498,697.97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79,687,767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3,065,606.27元。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2月24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16.18%,前4个交易日买入成交均排名第1;账户组有2个交易日存在卖出,最后一个交易日集中卖出,成交占比为22.06%,卖出成交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3.21%(2月29日)。
在5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5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3.14%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2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7.1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5.7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杭电股份”股价涨幅12.92%,上证综指涨幅-5.86%,行业指数涨幅-11.57%,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4.49%。
(六)“正虹科技”的交易情况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正虹科技”3,077,164股,成交金额37,376,397.13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8,890,711.9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458,518.09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5月2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20.62%,前2个交易日买入均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5月30日卖出成交占比为33.99%,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04%(5月27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42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30.4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9.06%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2.34%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5月26日至5月31日,“正虹科技”股价涨幅11.89%,中小板综指涨幅4.01%,行业指数涨幅3.83%,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8.06%。
(七)“山东威达”的交易情况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1,124,000股,期间买入成交4,636,697股,成交金额55,619,002.86元,卖出5,760,697股,成交金额69,743,930.93元,期末无余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1,128,624.89元。
  1.连续买卖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9月6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16%,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6月23日卖出成交占比为44.41%,卖出排名第1的有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45%(9月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80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2.78%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7.2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7.7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6.11%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虚假申报
2016年9月7日,账户组当日申买6,091,400股,占市场申买量30.39%,撤买5,723,600股,撤买量占申买量比例达93.96%。其中,9:48:49至9:49:11以12.11元(买5价)至12.14元(买2价)申买370,000股,后期在档位持平或上升的情况下大部分撤单,撤单比达91.89%。9:49:23至9:50:44账户组以12.05元(买9价)至12.09元(买6价)申买150,000股,部分成交后,将挡位上升买单全部撤单。10:12:21以12.14元(买3价)申买50,000股,后期在档位上升至第1档时全部撤单。10:12:30以12.15元(买1价)申买60,000股,10:26:37全部撤单;10:26:49再次以12.15元(买2价)申买30,000股,10:30:01在上升到第1档位全部撤单。
2016年9月5日至9月12日,“山东威达”股价涨幅1.57%,中小板综指涨幅-1.48%,行业指数涨幅-1.11%,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68%。
(八)“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1.2016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6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账户组期初持有4,016,879股,买入5,013,786股,成交金额182,263,235.62元,卖出9,030,165股,成交金额341,046,848元,期末余500股,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9,467,541.45元。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在2016年1月25日买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2.34%,有4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1月27日卖出成交占比达到最高,为44.04%,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2%(1月26日)。
在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541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58.2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4.6%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1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4.99%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19日至1月26日,“棒杰股份”期间股价涨幅17.83%,中小板综指涨幅-9.62%,行业指数涨幅-9.34%,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7.17%。
2.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的交易情况
该期间共计4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5,956,654股,成交金额65,082,556.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65,653,050.46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478,134.72元。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买入成交占比有2个交易日买入排名第1;账户组卖出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个交易日,在2016年7月15日卖出成交占比为17.58%,卖出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最高达到1.26%(7月13日)。
在4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137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45.99%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22.6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5.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0.22%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7月13日至7月18日,“棒杰股份”股价涨幅4.16%,中小板综指涨幅0.27%,行业指数涨幅0.01%,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15%。
(九)“博实股份”的交易情况
  2016年1月27日至1月28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买入893,704股,成交金额16,909,228.01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7,162,520.81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227,203.96元。
2016年1月27日,账户组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的14.23%,买入排名1,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0.17%。2016年1月28日,申卖成交893,704股,占市场成交量20.36%,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3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4.85%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69.70%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33.3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1月27日,“博实股份”股价当日涨幅3.87%,中小板综指涨幅-1.05%,行业指数当日涨幅-0.89%,涨跌幅较行业指数偏离4.76%。
(十)“金利华电”的交易情况
2016年2月16日至2月17日,期间共计2个交易日,福建旭诚控制使用的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间买入成交6,823,492股,成交金额185,349,183.42元,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95,140,427.1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后获利9,498,872.18元。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并于当日开市起复牌,开盘即跌停并持续至帐户组开始交易。
2016年2月16日,账户组申买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28.07%,排名第1。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为8.10%。2016年2月17日,申卖12,547,048股,占市场申卖量35.88%,成交6,823,492股,占市场成交量36.44%,卖出排名第1,无余股。
在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共申报买入93笔,多次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或申买价格高于卖方价格且申买量高于卖方申卖量,如:占其总申买股数81.72%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30.11%的委托的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占其总申买股数13.98%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占其总申买股数11.83%的委托申买价格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委托申买量高于或同于其申报前1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
2016年2月16日,“金利华电”股价当日涨幅6.20%,创业板综指涨幅4.49%,行业指数当日涨幅4.07%,涨幅较行业指数偏离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电脑信息,相关人员聊天截屏,福建旭诚加盖公章的《旭诚资产产品明细》、投资顾问合同、合作协议,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成交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福建旭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对福建旭诚的违法行为,陈贇为福建旭诚持股40%股东,任福建旭诚总经理、投资经理,负责交易决策并亲自操作部分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闽峰系福建旭诚法定代表人、持股55%股东、董事长,负责介绍证券账户供福建旭诚使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晗为福建旭诚持股5%股东、副总经理,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蔡兆艺、林通为福建旭诚交易员,根据陈贇指令下单操作,陈贇指令包括“尾盘拉上去”“垫单要大一些”“底下撤单”等,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福建旭诚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福建旭诚自成立没有大额收入,对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不认可。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陈贇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宣读了陈贇的书面陈述意见。陈贇在陈述意见中承认福建旭诚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帐户及个人帐户在2016年操纵了十只股票,其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操纵事实没有任何意见,尊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杜闽峰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对涉案操纵事项未参与、不知悉。其时任福建旭诚董事长期间,工作职责为公司外围人脉维护、大客户的开发,未参与具体投资账户管理及其他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其对于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二是对于违法所得不认可。福建旭诚从未有过大额收入,因此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没收福建旭诚的违法所得不能理解。三是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难以认同和接受。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陈晗在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对涉案操纵事项未参与、不知悉。其时任福建旭诚副总经理期间,工作职责是公司相关内勤管理和渠道拓展,主要工作内容属于接待和拜访,未参与投资部分,投资相关工作由总经理负责,其对于操纵股票的内容和事实完全不知晓。二是对于违法所得不认可。福建旭诚从未有过大额收入,因此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没收福建旭诚的违法所得不能理解。三是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给予其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难以认同和接受。请求免于或减轻处罚。
蔡兆艺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知错认错改错并认罚,其担任福建旭诚交易员期间,不存在自主决策交易权,只执行公司上级领导的交易指令,不存在操纵股价的意愿,请求减轻处罚。
林通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认错认罚,其作为交易员服从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后发出的指令进行操作,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一是对于福建旭诚的申辩意见,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并非公司的收入,而是涉案账户违法行为产生的获利,符合我会一贯认定。福建旭诚操纵行为成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福建旭诚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是对于杜闽峰的申辩意见,其系福建旭诚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介绍证券账户供福建旭诚使用,且为涉案基金产品寻找投资资金。我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杜闽峰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是对于陈晗的申辩意见,其为福建旭诚股东、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管理职责。此外,其负责联系维护证券账户。我会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不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故对陈晗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是对于蔡兆艺、林通的申辩意见,该二人虽系执行陈贇交易指令下单,但陈贇“尾盘拉上去”“垫单要大一些”“底下撤单”等指令带有操纵意图,在此情况下,其二人依旧执行了陈贇的交易指令,故我会认定其二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念其主观恶性较低,考虑其二人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等情况,我会对其二人的罚款金额进行了调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福建旭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2,684,096.98元,并处以158,052,290.94元罚款;
二、对陈贇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杜闽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陈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蔡兆艺、林通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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