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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泰(60008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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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4 20331.73 32.052
2 QFII 2 703.44 1.109
2025-12-31 1 其他 3 19297.30 30.421
2 基金 83 1290.47 2.034
2025-09-30 1 其他 3 19347.30 30.500
2025-06-30 1 其他 3 19347.30 30.500
2 QFII 1 466.70 0.736
3 基金 22 140.83 0.222
2025-03-31 1 其他 3 19347.30 30.5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15 2.46 2.46 0 480.40 1181.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40816 1.98 1.98 0 480.40 951.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31019 3.14 3.14 0 55.00 172.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8 3.13 3.13 0 425.40 1331.5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10625 2.96 2.97 -0.34 480.40 1422.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210426 2.90 2.89 0.35 480.40 1393.17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泰发展)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海泰: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泰发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泰发展)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28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61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7341434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泰发展)                                                                                  文号                              〔2026〕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泰发展)                                
当事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董建新,
男
,
19
67
年
6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
。
  
李宏亮
,
男
,
19
74
年
2
月出生,
时任
海泰发展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
。
  
任宇
,
男
,
19
76
年
1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
、
总经理,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
。
  
李刚
,
男
,
19
74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住址:
天津市北辰区
。
  
王向军
,
男
,
19
80
年
1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
、总经理
,住址: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
  
杨烁
,
男
,
19
72
年
9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
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
、
45.88%
;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
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
、
57.59%
;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
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
、
12.10%
。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报、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
虚假记载
”
。
  
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持续时长
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七
条
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
,
00
0,000
元罚款;
  
二、
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1
,
70
0,000
元罚款;
  
三、
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
,
20
0,000
元罚款;
  
四、
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0,000
元罚款;
  
五、
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0,000
元罚款;
  
六、
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0,000
元罚款;
  
七、
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
26
年
4
月
23
日

ST海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25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 ST海泰公告编号:2026—011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012026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6〕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
向军、杨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
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
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
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
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
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
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
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
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
刚是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
杨烁是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0,000
元罚款;
(二)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0,000 元罚款;
(三)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000 元罚款;
(四)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五)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六)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七)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 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但触及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9.8.2
条,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9)。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
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5 日

ST海泰: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24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58 号
────────────────────────
关于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海泰,
A 股证券代码:600082;
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宏亮,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
第1页
任宇,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
李刚,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王向军,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
杨烁,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
事、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2021 年
至 2022 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
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
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
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
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公司董事长,审批部
第2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
署公司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公司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公司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公司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第3页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董建新、李宏亮、任宇、
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其中
董建新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
刚是公司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
宏亮、王向军、杨烁是公司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
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董建新,时
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李宏亮,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任
宇,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李刚,时任总经理、董事
第4页
王向军,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财务负责人杨烁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
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3 日
第5页

海泰发展: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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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11

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 海泰发展公告编号:2026—008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1202600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编号: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
烁: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 年至 2022 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
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
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226,371,248.67 元,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57.59%;利润总
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12.10%。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
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
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
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3年6月至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2022年4月至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7年5月至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
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
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
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
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2)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
(3)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4)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5)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6)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7)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邮箱,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
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
形,但触及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
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
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
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
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11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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