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任宇,李刚,李宏亮,杨烁,王向军,董建新,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461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7341434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泰发展) 文号 〔2026〕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泰发展)
当事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董建新,
男
,
19
67
年
6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
。
李宏亮
,
男
,
19
74
年
2
月出生,
时任
海泰发展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
。
任宇
,
男
,
19
76
年
1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长
、
总经理,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
。
李刚
,
男
,
19
74
年
11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住址:
天津市北辰区
。
王向军
,
男
,
19
80
年
1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
、总经理
,住址:
内蒙古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
杨烁
,
男
,
19
72
年
9
月出生,时任海泰发展董事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住址:
天津市南开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
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
252,088,298.81
元、
226,371,248.6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7.66%
、
45.88%
;营业成本分别虚增
249,416,523.22
元、
224,385,212.4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31.22%
、
57.59%
;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2,671,775.59
元、
1,986,036.2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
17.77%
、
12.10%
。
董建新于
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1
年报、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
2022
年
3
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
2022
年
4
月起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
2019
年
7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
2021
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
2013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14
年
12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1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
2022
年
4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
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
2017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
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3
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
2022
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
“
虚假记载
”
。
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
2022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持续时长
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证券法》
第
一百九十七
条
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
,
00
0,000
元罚款;
二、
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
1
,
70
0,000
元罚款;
三、
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
1
,
20
0,000
元罚款;
四、
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0,000
元罚款;
五、
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0,000
元罚款;
六、
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0,000
元罚款;
七、
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
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监管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
26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