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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数据(3007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87023.28 11663.31 15.29 199.69 1.29
2024-11-19 87169.54 5729.88 14.00 168.56 0.41
2024-11-18 87571.90 10552.37 14.29 166.91 0
2024-11-15 87917.23 13243.98 16.59 216.17 0.89
2024-11-14 86408.13 15388.04 16.11 211.52 0.04
2024-11-13 82806.38 15539.95 16.07 218.87 4.24
2024-11-12 80024.94 18555.81 12.17 161.25 0.55
2024-11-11 77886.11 18352.59 12.26 167.35 6.74
2024-11-08 74997.00 13395.67 5.52 71.54 0.90
2024-11-07 73302.21 8591.11 4.62 59.74 0.2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8923.53 29.986
2 基金 5 1557.57 1.615
2024-06-30 1 其他 3 28510.62 29.558
2 基金 64 1928.56 1.999
2024-03-31 1 其他 2 28011.46 29.041
2 基金 6 2462.52 2.553
3 社保 1 549.99 0.570
2023-12-31 1 其他 2 27742.78 29.415
2 基金 58 2477.67 2.627
2023-09-30 1 其他 2 27920.28 34.100
2 上市公司 1 695.76 0.850
3 基金 2 130.27 0.1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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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21 9.90 11.93 -17.02 50.00 49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七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5-17 10.27 12.38 -17.04 50.00 513.5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3-20 8.15 10.12 -19.47 39.99 325.92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冈州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环湖西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2 8.15 10.20 -20.10 39.99 325.9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襄阳檀溪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5 6.10 6.90 -11.59 138.00 841.80

买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10-20 8.23 8.23 0 91.29 751.3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4-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海永丽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行政处罚(沪浦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606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永丽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云基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北京德昇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3-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永丽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行政处罚(沪浦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6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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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08

处罚对象:

上海永丽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奥飞数据                                 股票代码:300738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Aofei Data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 8 号 1508 房)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在创业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1 年 3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
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1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
明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
级,2021 年 3 月 31 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
(中鹏信评【2021】第 Z【291】号 01),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
司将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
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将会增大
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
而存在兑付风险。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后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1-1-2
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
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2)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1-1-3
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5、现金分红比例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除非存在《利润
分配管理制度》规定的可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
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下,公司可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如下情况进行现金分红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过
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1-4
    2)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及监事
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
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5)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6)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的情
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方式审议批准。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
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及披露
                                   1-1-5
    1)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
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
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A.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B.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C.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D.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详细说明。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变化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延续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监管
部门或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提出新的要求,公司将根
据相关要求对现有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修订,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 6,526.60 万股为
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80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 11,747,880.00 元
现金股利,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将增加至 11,747.88 万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实施完毕。
    (2)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6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17,478,8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 11,747,880.00 元现金股利,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7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9,971.396 万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毕。
    (3)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2,024,808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0.7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 15,901,860.60 元现金股利,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38,164.4654 万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尚未完成。
    2、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近三年,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披露的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1,590.19      1,174.79      1,174.79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
                                              15,659.88     10,379.21      5,792.83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
                                                10.15%        11.32%        20.28%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                                    3,939.76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净利润                                  10,610.64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最近三年年均
                                                           37.13%
可分配净利润
    五、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
注意以下风险: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投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新一代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产业园(A 栋)
                                      1-1-7
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可能受到
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公司能否按照
预期实施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是否能够得到消化,IDC 业务市场需求是否发生重
大变化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带来了不确定性,
进而导致募投项目投产后存在达不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建设期内需持续投入大额资金,募投项目存在短期无法
盈利的风险,将会对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产生
一定的不利影响。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 IDC 业务的机柜数量将有所提高。由
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项目实施后公司的折旧、
摊销费用也会有较大幅度增加。在折旧费增加的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
不能按计划实现销售的风险。若此种情形发生,则存在因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导致
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新一代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产业园(A 栋)项目”计划建
设 2,500 个机柜,待建成并完全达产后,可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将通过向
客户出租机柜以消化产能,如果公司未能找到下游客户、或者与签约客户的合作
发生变化,亦或者未来市场出现不可预料的变化,可能会给投资项目的预期效果
带来一定影响,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短期内不能消化的风险。
    (二)可转债本身相关的风险
    1、转股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公司股价走势取决于公司业绩、宏观经济形势、股票市场总体状况等
多种因素影响。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
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可能降低,并因此影响投资
者的投资收益。
                                 1-1-8
    (2)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
公司有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
公司行使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
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2、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为复合型衍生金
融产品,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性。其在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
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
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
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
    3、未设立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未设立担保。如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可转债可能因未设担保而增加
兑付风险。
    4、存续期内不实施向下修正条款以及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上述情况发生,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
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可转债存续期内,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能低于审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
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可能无法实施。此
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
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
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以及修正
                                 1-1-9
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1-10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2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2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事项........................................................ 2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后利润分配情况............................................ 2
       五、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7
目     录 ......................................................................................................................... 11
第一节 释           义 ........................................................................................................... 1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7
       一、公司基本情况.............................................................................................. 17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7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29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关系.............................................. 31
第三节 风险因素 ....................................................................................................... 32
       一、市场风险...................................................................................................... 32
       二、政策风险...................................................................................................... 32
       三、业务经营风险.............................................................................................. 32
       四、财务风险...................................................................................................... 33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35
       六、可转债本身相关的风险.............................................................................. 36
       七、审批风险...................................................................................................... 38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39
       一、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39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41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上市以来变化情况...................... 57
       四、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61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75
                                                               1-1-11
      六、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86
      七、发行人主要业务的有关情况...................................................................... 99
      八、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技术情况................................................................ 112
      九、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119
      十、特许经营权情况........................................................................................ 136
      十一、上市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39
      十二、境外经营情况........................................................................................ 139
      十三、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140
      十四、最近三年公开发行的债务是否存在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140
      十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140
第五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 141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合法合规情况............................................................................................ 141
      二、报告期内资金占用及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
      的情况................................................................................................................ 143
      三、同业竞争情况............................................................................................ 143
      四、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146
      五、关联交易情况............................................................................................ 150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55
      一、审计意见.................................................................................................... 155
      二、财务报表.................................................................................................... 155
      三、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65
      四、主要财务指标............................................................................................ 167
      五、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169
      六、财务状况分析............................................................................................ 172
      七、经营成果分析............................................................................................ 213
      八、现金流分析................................................................................................ 232
      九、资本性支出分析........................................................................................ 234
      十、技术创新分析............................................................................................ 235
      十一、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237
                                                           1-1-12
       十二、本次发行的影响.................................................................................... 237
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39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239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239
       三、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的匹配关系,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对未来经营业绩的
       影响.................................................................................................................... 253
       四、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53
       五、本次募集资金管理.................................................................................... 255
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56
       一、最近五年募集资金情况............................................................................ 256
       二、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261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270
第九节 声明 ............................................................................................................. 271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71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272
       三、保荐机构声明............................................................................................ 273
       四、发行人律师声明........................................................................................ 275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276
       六、债券评级机构声明.................................................................................... 278
       七、董事会声明................................................................................................ 279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282
                                                             1-1-13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奥飞数据、公司、上市公司、
                           指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
本次发行/本次向不特定对
                           指   奥飞数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象发行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不特定对
募集说明书                 指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保荐人、保荐机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构、华泰联合证券
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指
                                (特殊普通合伙)
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     指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正中珠江                   指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实讯通信、有限公司         指   广州实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前身
昊盟科技                   指   广州市昊盟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控股股东
昊盈科技                   指   广州市昊盈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奥佳软件                   指   广州奥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奥维信息                   指   广东奥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奥缔飞梭                   指   广州奥缔飞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广州奥融                   指   广州奥融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廊坊讯云                   指   廊坊市讯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河北缔云                   指   河北缔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固安聚龙                   指   固安聚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廊坊市复朴奥飞协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廊坊复朴                   指
                                为奥飞数据控股的合伙企业
                                广州复朴奥飞数据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复朴                   指
                                为奥飞数据子公司奥维信息投资的合伙企业
                                佛山融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奥飞数据子
佛山融奥                   指
                                公司奥维信息投资的合伙企业
北京德昇                   指   北京德昇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北京云基                   指   北京云基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上海永丽                   指   上海永丽节能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河南磐云                   指   河南磐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全资子公司
云南呈云                   指   云南呈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控股子公司
金禾信                     指   深圳市金禾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控股子公司
                                       1-1-14
                          奥飞数据国际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设在香港的全资子公
奥飞国际             指
                          司
PTA                  指   PT Abhinawa Sumberdaya Asia,为奥飞数据控股孙公司
                          AOFEI DATA (SINGAPORE)PTE.LTD,为奥飞国际全资
奥飞新加坡           指
                          子公司
                          AOFEI DATA INDIA PRIVATE LIMITED,为奥飞国际控
奥飞印度             指
                          股子公司
奥飞德国             指   AOFEI DATA GERMANY Gmbh,为奥飞国际全资子公司
                          深圳云中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奥飞数据投资的参股公
深圳云中鹤           指
                          司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紫晶存储             指   奥维信息参与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于2020
                          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万国数据             指   万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世纪互联             指   世纪互联集团
光环新网             指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数据港               指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数据             指   中联云港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报告期各期末         指
                          3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股票或A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3-31

处罚对象:

北京云基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3 月 5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300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奥飞数
据”)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涵义。
       第1题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
完毕;(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
       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与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申
请人存在 2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德昇存在 1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
司北京云基存在 1 项税务处罚,全部已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3 月 28 日,因申请人遗失已填开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2 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3487607-03487608,均已
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 80 元的行政处
罚。
                                      1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03740437)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缴纳罚款 80 元。
    2、2018 年 4 月 3 日,因申请人遗失北京吉夫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填开北京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代码:1100172130,发票号码:11038211、
11038212、11038213、11038214、11038215、10962724、10962725、20962726、
10962727、10962730 共计十份,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
款 1670 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19320344)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缴纳罚款 1670 元。该事
项发生后,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相同事项不再发生。
    3、2019 年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
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北京德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间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50.0 元;根据税
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接受过行政处罚,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为查账征收。
    根据北京德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前述行政
处罚的违法事实为北京德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整改情况:北京德昇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缴纳罚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
明》。该事项发生后,北京德昇认真查找原因,梳理和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专业
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4、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
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 号),
载明违法事实为“所属期 2017-03-01 至 2017-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罚款 1000 元,限期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
    整改情况:北京云基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缴纳罚款 1000 元。该事项发生
后,北京云基已加强专业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就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5〕23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7〕15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北京德昇前述行为发生于申请人收购之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德昇因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超过 2000 元,
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就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北京云基导致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之
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北京云基因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未超过 2000 元,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
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就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登陆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和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实公司是否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罚款缴纳凭证,核查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相
关处罚后续的整改情况;
    3、分析比对了相关法规,确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度;
    4、取得了公司及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
                     (二)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
               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
               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第2题
                     申请人控股股东昊盟科技股票质押比例达到其所持有申请人股份的
               45.6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
               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
               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
               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
序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是否为                                        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价格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号   (万股)                                        (万元)    限售股                                        用途
                      比例     比例   (元/股)
                                                                                                    招商证券
                                                                 首发限                                        对外
1       1,389       25.45%   11.82%        9.36      13,000.00            2019-11-11   2021-11-10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东兴证券
              注1                              注2               首发限                                        对外
2     1,100         20.16%   9.36%      7.22          9,100.00            2019-04-09   2020-04-08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合                           21.19%
        2,489       45.61%     注3              -    22,100.00     -          -            -           -        -
计
                   注 1:初始质押数量为 700.00 万股,后因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质押股数增加
               为 1,260.00 万股,2019 年 11 月解除了 160.00 万股质押。
                   注 2:初始质押价格为 13 元/股,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除权后为 7.22 元/股。
                   注 3:单项相加不等于合计数为四舍五入导致。
                                                            4
       (二)股权质押对外投资的具体投向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 22,100.00 万元,对外投资了三家企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计投资(出资)金额 18,999.3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万元)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
 1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
 2                                       10,000.00          6,799.39   昊盟科技持有 70.00%股权。
        据有限公司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
 3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合计                     22,200.00        18,999.39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视频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市场调研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台的
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及分析;互联网信息
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科技园开发
与建设”,设立目的为参与安徽合肥一科技园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取得建设用
地拟启动项目建设,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上动漫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
台的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签订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对招商证券质权实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招商证券          20191111-20211110       9.36 元/股         200.00%         180.00%
       根据协议,交易日(T 日)收市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的,
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一)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部分还款、补充其他
担保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等提升履约保障比例,使其在 T+1 日收市
清算后或 T+2 日 14:00 时的两个时点中任一时点达到预警线或以上,或(二)
                                                  5
甲方在 T+2 日 14:00 前完成购回。履约保障比例在 T+1 日收市清算后、T+2 日
14:00 时均未维持在预警线或以上且甲方在 T+2 日 14:00 时前未完成提请购回,
则视为甲方违约,招商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2、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签订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对东兴证券质权实
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东兴证券      20190409-20200408   7.22 元/股        170.00%           150.00%
    根据协议,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 T 日收盘
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的,甲方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使 T+2 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高于预警履约
保障比例(预警线)的构成甲方违约,东兴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昊盟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不含奥飞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30,796.97
             净资产                                                        1,415.27
         营业收入                                                            651.95
             净利润                                                         -355.33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昊盟科技主要是作为申请人的控股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指定业务的销售、
受理、客服等日常营销服务,因此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虽然昊盟科技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但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
押,筹资能力较强,同时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控股股东具
                                     6
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押,筹资能力较强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2,968.60 万股未被质押股票,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25.27%;按 55.60 元/股的
收盘价计算,上述未被质押的股份市值达 16.51 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金额的
7.47 倍,较高的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昊盟科技可根据实际
需要通过补充质押来满足质押比例的要求,亦可通过转让部分奥飞数据股份或转
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2、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控股股东目前两笔股票质押到期日相距约 19 个月,控股股东有充足的时间
筹集资金进行还款,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筹资渠道通畅,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无法还款的风险较
小。
       二、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
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一)股权质押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1、符合《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
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计入黑名单:
(1)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
回的行为;(2)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
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3)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黑
名单的行为。
       经核查,昊盟科技不存在上述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符合《风险管理指引》
对融入方的规定。
       2、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3 月 12 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实施。昊盟科技上述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符合《业
                                       7
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是否
序号         指标                              《业务办法》
                                                                                   符合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
 1       资质审查标准                                                               是
                        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
                        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
 2       初始交易金额   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      是
                        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
 3                                                                                  是
             期限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30%。集合资
         证券公司接受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
 4       单支股票质押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       是
             比例       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
                        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
                        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
                        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
                        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
         标的证券的股
 5                      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      是
           票质押率
                        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
                        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深交
                        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十二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
 6        禁止的情形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      是
                        A 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5%以上股东股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7       票质押满足信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      是
          息披露要求    规定。
       综上,昊盟科技的股票质押相关交易事项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二)在压力测试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
变动风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昊盟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5,457.6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4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 2,489.00 万股,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45.61%,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9%。
                                           8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5.60 元/股,明显高于所质押股
份的平仓线(招商证券 16.81 元/股、东兴证券 10.83 元/股),发生平仓的可能
性较小。
    若对昊盟科技所质押股票以平仓价格强行平仓用于偿还两笔质押借款,预计
平仓股数共计约 1,428.84 万股,扣除被平仓股份后,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4,028.76 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34.2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昊盟科技已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且相关措施有效
    1、设置平仓线及预警线,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通过昊盟科技拥有的其
他资产进行增信以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股票质押协议,昊盟科技与质权人对每一笔质押均约定了平仓线及预警
线。公司证券部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与昊盟科技、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提
前进行风险预警。昊盟科技近期暂无新增股权质押融资的安排。
    此外,股票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若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考虑到昊
盟科技名下持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其可通过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
的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多种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以保障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2、昊盟科技出具承诺
    为降低被质押股份平仓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昊盟科技已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本公司质押的
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从而避免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事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则本公司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
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以防止所
持有的股票被处置,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综上,上述措施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能够切实有效地
控制、降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具备有效性。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9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申请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2、查阅控股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情况,评估股权质押的风险;
    3、查阅控股股东财务报表、银行存款明细账,了解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情况以及清偿能力;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检索工具查询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5、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最新规定,核查控股股东股权
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6、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
的股权变动风险;
    7、访谈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实力、股权质
押计划、质押还款资金来源、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8、查阅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了解申请人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
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符合
最近股权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系出于正
常的融资需求,控股股东具备较好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
稳定的有效措施,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及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第3题
    问题: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土地为租赁取得。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项
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2)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3)
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回复】
       一、项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租赁房屋均属于东易日盛智能
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易日盛”)单独所有,东易日盛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证号为“冀(2019)廊坊市不动产权第 0029742 号”)。
       经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不动产位于廊坊
市安次区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龙泽路 188 号。但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为募投项
目与东易日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显示租赁厂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龙河
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纵二路以西、横八路北侧廊坊龙河高新区富康道 145 号。根
据廊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廊坊市街路门牌使用证》,证明上述两个地
址属于同一地址。
       二、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已与东易日盛签订了《厂房
租赁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
       三、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
       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
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确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等信
息。
                                     11
    2、取得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并核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3、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就出租事宜进行了访谈,调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分析出租方的违约风险。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
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第4题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 亿元,投资于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
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
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
额。(3)募投项目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市场、技术、人才
储备;募投项目的盈利模式,结合公司行业地位、竞争情况、未来市场空间等,
说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投资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
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
                                  12
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34,379.95                  34,379.95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3,620.05                  13,620.05
                         合计                               48,000.00                  48,000.00
       (一)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抢占行业优势资源,公司计划启
动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 1500 个 8KW 标准机柜,项目总投
资为 34,379.9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1          建设投资                         33,903.70                 33,903.70
 1.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属于资本性支出
 1.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1.3         建设期场地租赁费                      847.80                     847.80
  2          预备费                                211.80                     211.80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64.45                     264.45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合计                    34,379.95                 34,379.95
       其中,各项目明细如下:
       (1)建设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1.1                设计、监理、检测                       1,080.00                         1,080.00
      1.2                    土建装修工程                       4,232.90                         4,232.90
       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2.1                    机柜设备系统                          675.00                          675.00
                                              13
  2.2                  暖通设备系统                 2,177.50                2,177.50
  2.3                末端精密空调系统                 694.80                  694.80
  2.4            高低压配电设备系统                 4,432.52                4,432.52
  2.5             UPS 设备+电池系统                 2,717.08                2,717.08
  2.6                   列头柜系统                    429.30                  429.30
  2.7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系统             3,850.00                3,850.00
  2.8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20.00                  220.00
  2.9                  动环监控系统                   600.00                  600.00
  2.10                 消防系统工程                 1,014.00                1,014.00
  2.11                   暖通工程                   4,317.67                4,317.67
  2.12                   机电工程                   1,500.00                1,500.00
  2.13                 柴发配套工程                   595.15                  595.15
  2.14                   外电工程                   4,519.98                4,519.98
   3                   房屋租赁费                    847.80                  847.80
       本项目建设投资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预备费
       预备费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根据项目初步涉及估算的难以预料的
成本或费用。本项目预备费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预计,预计金额为 211.80 万元。
本项目预备费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3)铺底流动资金
       在项目建设期以及运营初期,当收入尚未产生或仅少量流入、尚不能覆盖投
资以外的付现成本时,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存在的现金流缺口应由铺底流动资
金补足。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预计,预计金额为 264.45
万元。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本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包括机房设计、装修工程、配电系统建设、
空调系统建设、保安监控系统建设、消防系统建设、建设期场地租赁费等,符合
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额 34,379.95 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
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3-31

处罚对象:

北京德昇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3 月 5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300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奥飞数
据”)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涵义。
       第1题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
完毕;(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
       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与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申
请人存在 2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德昇存在 1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
司北京云基存在 1 项税务处罚,全部已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3 月 28 日,因申请人遗失已填开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2 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3487607-03487608,均已
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 80 元的行政处
罚。
                                      1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03740437)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缴纳罚款 80 元。
    2、2018 年 4 月 3 日,因申请人遗失北京吉夫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填开北京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代码:1100172130,发票号码:11038211、
11038212、11038213、11038214、11038215、10962724、10962725、20962726、
10962727、10962730 共计十份,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
款 1670 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19320344)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缴纳罚款 1670 元。该事
项发生后,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相同事项不再发生。
    3、2019 年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
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北京德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间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50.0 元;根据税
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接受过行政处罚,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为查账征收。
    根据北京德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前述行政
处罚的违法事实为北京德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整改情况:北京德昇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缴纳罚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
明》。该事项发生后,北京德昇认真查找原因,梳理和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专业
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4、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
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 号),
载明违法事实为“所属期 2017-03-01 至 2017-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罚款 1000 元,限期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
    整改情况:北京云基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缴纳罚款 1000 元。该事项发生
后,北京云基已加强专业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就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5〕23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7〕15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北京德昇前述行为发生于申请人收购之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德昇因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超过 2000 元,
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就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北京云基导致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之
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北京云基因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未超过 2000 元,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
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就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登陆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和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实公司是否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罚款缴纳凭证,核查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相
关处罚后续的整改情况;
    3、分析比对了相关法规,确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度;
    4、取得了公司及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
                     (二)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
               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
               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第2题
                     申请人控股股东昊盟科技股票质押比例达到其所持有申请人股份的
               45.6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
               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
               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
               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
序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是否为                                        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价格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号   (万股)                                        (万元)    限售股                                        用途
                      比例     比例   (元/股)
                                                                                                    招商证券
                                                                 首发限                                        对外
1       1,389       25.45%   11.82%        9.36      13,000.00            2019-11-11   2021-11-10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东兴证券
              注1                              注2               首发限                                        对外
2     1,100         20.16%   9.36%      7.22          9,100.00            2019-04-09   2020-04-08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合                           21.19%
        2,489       45.61%     注3              -    22,100.00     -          -            -           -        -
计
                   注 1:初始质押数量为 700.00 万股,后因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质押股数增加
               为 1,260.00 万股,2019 年 11 月解除了 160.00 万股质押。
                   注 2:初始质押价格为 13 元/股,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除权后为 7.22 元/股。
                   注 3:单项相加不等于合计数为四舍五入导致。
                                                            4
       (二)股权质押对外投资的具体投向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 22,100.00 万元,对外投资了三家企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计投资(出资)金额 18,999.3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万元)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
 1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
 2                                       10,000.00          6,799.39   昊盟科技持有 70.00%股权。
        据有限公司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
 3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合计                     22,200.00        18,999.39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视频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市场调研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台的
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及分析;互联网信息
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科技园开发
与建设”,设立目的为参与安徽合肥一科技园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取得建设用
地拟启动项目建设,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上动漫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
台的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签订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对招商证券质权实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招商证券          20191111-20211110       9.36 元/股         200.00%         180.00%
       根据协议,交易日(T 日)收市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的,
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一)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部分还款、补充其他
担保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等提升履约保障比例,使其在 T+1 日收市
清算后或 T+2 日 14:00 时的两个时点中任一时点达到预警线或以上,或(二)
                                                  5
甲方在 T+2 日 14:00 前完成购回。履约保障比例在 T+1 日收市清算后、T+2 日
14:00 时均未维持在预警线或以上且甲方在 T+2 日 14:00 时前未完成提请购回,
则视为甲方违约,招商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2、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签订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对东兴证券质权实
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东兴证券      20190409-20200408   7.22 元/股        170.00%           150.00%
    根据协议,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 T 日收盘
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的,甲方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使 T+2 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高于预警履约
保障比例(预警线)的构成甲方违约,东兴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昊盟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不含奥飞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30,796.97
             净资产                                                        1,415.27
         营业收入                                                            651.95
             净利润                                                         -355.33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昊盟科技主要是作为申请人的控股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指定业务的销售、
受理、客服等日常营销服务,因此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虽然昊盟科技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但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
押,筹资能力较强,同时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控股股东具
                                     6
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押,筹资能力较强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2,968.60 万股未被质押股票,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25.27%;按 55.60 元/股的
收盘价计算,上述未被质押的股份市值达 16.51 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金额的
7.47 倍,较高的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昊盟科技可根据实际
需要通过补充质押来满足质押比例的要求,亦可通过转让部分奥飞数据股份或转
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2、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控股股东目前两笔股票质押到期日相距约 19 个月,控股股东有充足的时间
筹集资金进行还款,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筹资渠道通畅,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无法还款的风险较
小。
       二、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
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一)股权质押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1、符合《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
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计入黑名单:
(1)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
回的行为;(2)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
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3)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黑
名单的行为。
       经核查,昊盟科技不存在上述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符合《风险管理指引》
对融入方的规定。
       2、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3 月 12 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实施。昊盟科技上述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符合《业
                                       7
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是否
序号         指标                              《业务办法》
                                                                                   符合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
 1       资质审查标准                                                               是
                        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
                        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
 2       初始交易金额   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      是
                        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
 3                                                                                  是
             期限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30%。集合资
         证券公司接受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
 4       单支股票质押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       是
             比例       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
                        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
                        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
                        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
                        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
         标的证券的股
 5                      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      是
           票质押率
                        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
                        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深交
                        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十二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
 6        禁止的情形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      是
                        A 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5%以上股东股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7       票质押满足信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      是
          息披露要求    规定。
       综上,昊盟科技的股票质押相关交易事项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二)在压力测试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
变动风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昊盟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5,457.6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4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 2,489.00 万股,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45.61%,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9%。
                                           8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5.60 元/股,明显高于所质押股
份的平仓线(招商证券 16.81 元/股、东兴证券 10.83 元/股),发生平仓的可能
性较小。
    若对昊盟科技所质押股票以平仓价格强行平仓用于偿还两笔质押借款,预计
平仓股数共计约 1,428.84 万股,扣除被平仓股份后,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4,028.76 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34.2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昊盟科技已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且相关措施有效
    1、设置平仓线及预警线,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通过昊盟科技拥有的其
他资产进行增信以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股票质押协议,昊盟科技与质权人对每一笔质押均约定了平仓线及预警
线。公司证券部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与昊盟科技、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提
前进行风险预警。昊盟科技近期暂无新增股权质押融资的安排。
    此外,股票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若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考虑到昊
盟科技名下持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其可通过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
的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多种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以保障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2、昊盟科技出具承诺
    为降低被质押股份平仓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昊盟科技已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本公司质押的
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从而避免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事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则本公司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
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以防止所
持有的股票被处置,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综上,上述措施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能够切实有效地
控制、降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具备有效性。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9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申请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2、查阅控股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情况,评估股权质押的风险;
    3、查阅控股股东财务报表、银行存款明细账,了解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情况以及清偿能力;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检索工具查询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5、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最新规定,核查控股股东股权
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6、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
的股权变动风险;
    7、访谈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实力、股权质
押计划、质押还款资金来源、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8、查阅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了解申请人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
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符合
最近股权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系出于正
常的融资需求,控股股东具备较好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
稳定的有效措施,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及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第3题
    问题: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土地为租赁取得。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项
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2)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3)
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回复】
       一、项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租赁房屋均属于东易日盛智能
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易日盛”)单独所有,东易日盛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证号为“冀(2019)廊坊市不动产权第 0029742 号”)。
       经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不动产位于廊坊
市安次区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龙泽路 188 号。但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为募投项
目与东易日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显示租赁厂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龙河
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纵二路以西、横八路北侧廊坊龙河高新区富康道 145 号。根
据廊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廊坊市街路门牌使用证》,证明上述两个地
址属于同一地址。
       二、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已与东易日盛签订了《厂房
租赁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
       三、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
       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
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确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等信
息。
                                     11
    2、取得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并核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3、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就出租事宜进行了访谈,调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分析出租方的违约风险。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
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第4题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 亿元,投资于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
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
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
额。(3)募投项目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市场、技术、人才
储备;募投项目的盈利模式,结合公司行业地位、竞争情况、未来市场空间等,
说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投资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
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
                                  12
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34,379.95                  34,379.95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3,620.05                  13,620.05
                         合计                               48,000.00                  48,000.00
       (一)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抢占行业优势资源,公司计划启
动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 1500 个 8KW 标准机柜,项目总投
资为 34,379.9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1          建设投资                         33,903.70                 33,903.70
 1.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属于资本性支出
 1.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1.3         建设期场地租赁费                      847.80                     847.80
  2          预备费                                211.80                     211.80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64.45                     264.45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合计                    34,379.95                 34,379.95
       其中,各项目明细如下:
       (1)建设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1.1                设计、监理、检测                       1,080.00                         1,080.00
      1.2                    土建装修工程                       4,232.90                         4,232.90
       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2.1                    机柜设备系统                          675.00                          675.00
                                              13
  2.2                  暖通设备系统                 2,177.50                2,177.50
  2.3                末端精密空调系统                 694.80                  694.80
  2.4            高低压配电设备系统                 4,432.52                4,432.52
  2.5             UPS 设备+电池系统                 2,717.08                2,717.08
  2.6                   列头柜系统                    429.30                  429.30
  2.7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系统             3,850.00                3,850.00
  2.8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20.00                  220.00
  2.9                  动环监控系统                   600.00                  600.00
  2.10                 消防系统工程                 1,014.00                1,014.00
  2.11                   暖通工程                   4,317.67                4,317.67
  2.12                   机电工程                   1,500.00                1,500.00
  2.13                 柴发配套工程                   595.15                  595.15
  2.14                   外电工程                   4,519.98                4,519.98
   3                   房屋租赁费                    847.80                  847.80
       本项目建设投资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预备费
       预备费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根据项目初步涉及估算的难以预料的
成本或费用。本项目预备费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预计,预计金额为 211.80 万元。
本项目预备费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3)铺底流动资金
       在项目建设期以及运营初期,当收入尚未产生或仅少量流入、尚不能覆盖投
资以外的付现成本时,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存在的现金流缺口应由铺底流动资
金补足。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预计,预计金额为 264.45
万元。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本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包括机房设计、装修工程、配电系统建设、
空调系统建设、保安监控系统建设、消防系统建设、建设期场地租赁费等,符合
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额 34,379.95 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
入。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3-31

处罚对象: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3 月 5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300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奥飞数
据”)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涵义。
       第1题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
完毕;(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
       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与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申
请人存在 2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德昇存在 1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
司北京云基存在 1 项税务处罚,全部已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3 月 28 日,因申请人遗失已填开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2 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3487607-03487608,均已
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 80 元的行政处
罚。
                                      1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03740437)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缴纳罚款 80 元。
    2、2018 年 4 月 3 日,因申请人遗失北京吉夫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填开北京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代码:1100172130,发票号码:11038211、
11038212、11038213、11038214、11038215、10962724、10962725、20962726、
10962727、10962730 共计十份,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
款 1670 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19320344)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缴纳罚款 1670 元。该事
项发生后,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相同事项不再发生。
    3、2019 年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
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北京德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间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50.0 元;根据税
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接受过行政处罚,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为查账征收。
    根据北京德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前述行政
处罚的违法事实为北京德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整改情况:北京德昇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缴纳罚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
明》。该事项发生后,北京德昇认真查找原因,梳理和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专业
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4、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
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 号),
载明违法事实为“所属期 2017-03-01 至 2017-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罚款 1000 元,限期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
    整改情况:北京云基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缴纳罚款 1000 元。该事项发生
后,北京云基已加强专业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就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5〕23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7〕15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北京德昇前述行为发生于申请人收购之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德昇因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超过 2000 元,
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就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北京云基导致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之
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北京云基因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未超过 2000 元,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
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就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登陆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和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实公司是否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罚款缴纳凭证,核查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相
关处罚后续的整改情况;
    3、分析比对了相关法规,确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度;
    4、取得了公司及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
                     (二)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
               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
               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第2题
                     申请人控股股东昊盟科技股票质押比例达到其所持有申请人股份的
               45.6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
               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
               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
               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
序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是否为                                        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价格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号   (万股)                                        (万元)    限售股                                        用途
                      比例     比例   (元/股)
                                                                                                    招商证券
                                                                 首发限                                        对外
1       1,389       25.45%   11.82%        9.36      13,000.00            2019-11-11   2021-11-10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东兴证券
              注1                              注2               首发限                                        对外
2     1,100         20.16%   9.36%      7.22          9,100.00            2019-04-09   2020-04-08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合                           21.19%
        2,489       45.61%     注3              -    22,100.00     -          -            -           -        -
计
                   注 1:初始质押数量为 700.00 万股,后因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质押股数增加
               为 1,260.00 万股,2019 年 11 月解除了 160.00 万股质押。
                   注 2:初始质押价格为 13 元/股,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除权后为 7.22 元/股。
                   注 3:单项相加不等于合计数为四舍五入导致。
                                                            4
       (二)股权质押对外投资的具体投向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 22,100.00 万元,对外投资了三家企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计投资(出资)金额 18,999.3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万元)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
 1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
 2                                       10,000.00          6,799.39   昊盟科技持有 70.00%股权。
        据有限公司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
 3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合计                     22,200.00        18,999.39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视频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市场调研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台的
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及分析;互联网信息
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科技园开发
与建设”,设立目的为参与安徽合肥一科技园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取得建设用
地拟启动项目建设,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上动漫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
台的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签订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对招商证券质权实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招商证券          20191111-20211110       9.36 元/股         200.00%         180.00%
       根据协议,交易日(T 日)收市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的,
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一)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部分还款、补充其他
担保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等提升履约保障比例,使其在 T+1 日收市
清算后或 T+2 日 14:00 时的两个时点中任一时点达到预警线或以上,或(二)
                                                  5
甲方在 T+2 日 14:00 前完成购回。履约保障比例在 T+1 日收市清算后、T+2 日
14:00 时均未维持在预警线或以上且甲方在 T+2 日 14:00 时前未完成提请购回,
则视为甲方违约,招商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2、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签订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对东兴证券质权实
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东兴证券      20190409-20200408   7.22 元/股        170.00%           150.00%
    根据协议,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 T 日收盘
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的,甲方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使 T+2 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高于预警履约
保障比例(预警线)的构成甲方违约,东兴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昊盟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不含奥飞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30,796.97
             净资产                                                        1,415.27
         营业收入                                                            651.95
             净利润                                                         -355.33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昊盟科技主要是作为申请人的控股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指定业务的销售、
受理、客服等日常营销服务,因此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虽然昊盟科技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但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
押,筹资能力较强,同时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控股股东具
                                     6
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押,筹资能力较强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2,968.60 万股未被质押股票,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25.27%;按 55.60 元/股的
收盘价计算,上述未被质押的股份市值达 16.51 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金额的
7.47 倍,较高的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昊盟科技可根据实际
需要通过补充质押来满足质押比例的要求,亦可通过转让部分奥飞数据股份或转
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2、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控股股东目前两笔股票质押到期日相距约 19 个月,控股股东有充足的时间
筹集资金进行还款,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筹资渠道通畅,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无法还款的风险较
小。
       二、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
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一)股权质押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1、符合《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
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计入黑名单:
(1)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
回的行为;(2)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
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3)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黑
名单的行为。
       经核查,昊盟科技不存在上述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符合《风险管理指引》
对融入方的规定。
       2、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3 月 12 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实施。昊盟科技上述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符合《业
                                       7
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是否
序号         指标                              《业务办法》
                                                                                   符合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
 1       资质审查标准                                                               是
                        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
                        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
 2       初始交易金额   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      是
                        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
 3                                                                                  是
             期限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30%。集合资
         证券公司接受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
 4       单支股票质押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       是
             比例       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
                        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
                        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
                        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
                        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
         标的证券的股
 5                      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      是
           票质押率
                        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
                        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深交
                        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十二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
 6        禁止的情形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      是
                        A 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5%以上股东股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7       票质押满足信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      是
          息披露要求    规定。
       综上,昊盟科技的股票质押相关交易事项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二)在压力测试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
变动风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昊盟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5,457.6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4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 2,489.00 万股,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45.61%,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9%。
                                           8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5.60 元/股,明显高于所质押股
份的平仓线(招商证券 16.81 元/股、东兴证券 10.83 元/股),发生平仓的可能
性较小。
    若对昊盟科技所质押股票以平仓价格强行平仓用于偿还两笔质押借款,预计
平仓股数共计约 1,428.84 万股,扣除被平仓股份后,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4,028.76 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34.2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昊盟科技已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且相关措施有效
    1、设置平仓线及预警线,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通过昊盟科技拥有的其
他资产进行增信以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股票质押协议,昊盟科技与质权人对每一笔质押均约定了平仓线及预警
线。公司证券部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与昊盟科技、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提
前进行风险预警。昊盟科技近期暂无新增股权质押融资的安排。
    此外,股票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若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考虑到昊
盟科技名下持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其可通过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
的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多种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以保障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2、昊盟科技出具承诺
    为降低被质押股份平仓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昊盟科技已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本公司质押的
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从而避免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事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则本公司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
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以防止所
持有的股票被处置,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综上,上述措施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能够切实有效地
控制、降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具备有效性。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9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申请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2、查阅控股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情况,评估股权质押的风险;
    3、查阅控股股东财务报表、银行存款明细账,了解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情况以及清偿能力;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检索工具查询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5、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最新规定,核查控股股东股权
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6、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
的股权变动风险;
    7、访谈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实力、股权质
押计划、质押还款资金来源、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8、查阅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了解申请人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
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符合
最近股权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系出于正
常的融资需求,控股股东具备较好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
稳定的有效措施,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及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第3题
    问题: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土地为租赁取得。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项
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2)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3)
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回复】
       一、项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租赁房屋均属于东易日盛智能
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易日盛”)单独所有,东易日盛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证号为“冀(2019)廊坊市不动产权第 0029742 号”)。
       经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不动产位于廊坊
市安次区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龙泽路 188 号。但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为募投项
目与东易日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显示租赁厂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龙河
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纵二路以西、横八路北侧廊坊龙河高新区富康道 145 号。根
据廊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廊坊市街路门牌使用证》,证明上述两个地
址属于同一地址。
       二、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已与东易日盛签订了《厂房
租赁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
       三、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
       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
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确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等信
息。
                                     11
    2、取得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并核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3、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就出租事宜进行了访谈,调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分析出租方的违约风险。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
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第4题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 亿元,投资于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
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
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
额。(3)募投项目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市场、技术、人才
储备;募投项目的盈利模式,结合公司行业地位、竞争情况、未来市场空间等,
说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投资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
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
                                  12
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34,379.95                  34,379.95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3,620.05                  13,620.05
                         合计                               48,000.00                  48,000.00
       (一)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抢占行业优势资源,公司计划启
动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 1500 个 8KW 标准机柜,项目总投
资为 34,379.9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1          建设投资                         33,903.70                 33,903.70
 1.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属于资本性支出
 1.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1.3         建设期场地租赁费                      847.80                     847.80
  2          预备费                                211.80                     211.80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64.45                     264.45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合计                    34,379.95                 34,379.95
       其中,各项目明细如下:
       (1)建设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1.1                设计、监理、检测                       1,080.00                         1,080.00
      1.2                    土建装修工程                       4,232.90                         4,232.90
       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2.1                    机柜设备系统                          675.00                          675.00
                                              13
  2.2                  暖通设备系统                 2,177.50                2,177.50
  2.3                末端精密空调系统                 694.80                  694.80
  2.4            高低压配电设备系统                 4,432.52                4,432.52
  2.5             UPS 设备+电池系统                 2,717.08                2,717.08
  2.6                   列头柜系统                    429.30                  429.30
  2.7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系统             3,850.00                3,850.00
  2.8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20.00                  220.00
  2.9                  动环监控系统                   600.00                  600.00
  2.10                 消防系统工程                 1,014.00                1,014.00
  2.11                   暖通工程                   4,317.67                4,317.67
  2.12                   机电工程                   1,500.00                1,500.00
  2.13                 柴发配套工程                   595.15                  595.15
  2.14                   外电工程                   4,519.98                4,519.98
   3                   房屋租赁费                    847.80                  847.80
       本项目建设投资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预备费
       预备费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根据项目初步涉及估算的难以预料的
成本或费用。本项目预备费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预计,预计金额为 211.80 万元。
本项目预备费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3)铺底流动资金
       在项目建设期以及运营初期,当收入尚未产生或仅少量流入、尚不能覆盖投
资以外的付现成本时,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存在的现金流缺口应由铺底流动资
金补足。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预计,预计金额为 264.45
万元。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本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包括机房设计、装修工程、配电系统建设、
空调系统建设、保安监控系统建设、消防系统建设、建设期场地租赁费等,符合
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额 34,379.95 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
入。
   

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处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3-31

处罚对象: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3 月 5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300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奥飞数
据”)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涵义。
       第1题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
完毕;(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
       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与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申
请人存在 2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德昇存在 1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
司北京云基存在 1 项税务处罚,全部已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3 月 28 日,因申请人遗失已填开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2 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3487607-03487608,均已
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 80 元的行政处
罚。
                                      1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03740437)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缴纳罚款 80 元。
    2、2018 年 4 月 3 日,因申请人遗失北京吉夫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填开北京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代码:1100172130,发票号码:11038211、
11038212、11038213、11038214、11038215、10962724、10962725、20962726、
10962727、10962730 共计十份,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
款 1670 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19320344)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缴纳罚款 1670 元。该事
项发生后,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相同事项不再发生。
    3、2019 年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
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北京德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间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50.0 元;根据税
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接受过行政处罚,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为查账征收。
    根据北京德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前述行政
处罚的违法事实为北京德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整改情况:北京德昇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缴纳罚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
明》。该事项发生后,北京德昇认真查找原因,梳理和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专业
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4、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
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 号),
载明违法事实为“所属期 2017-03-01 至 2017-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罚款 1000 元,限期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
    整改情况:北京云基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缴纳罚款 1000 元。该事项发生
后,北京云基已加强专业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就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5〕23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7〕15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北京德昇前述行为发生于申请人收购之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德昇因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超过 2000 元,
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就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北京云基导致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之
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北京云基因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未超过 2000 元,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
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就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登陆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和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实公司是否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罚款缴纳凭证,核查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相
关处罚后续的整改情况;
    3、分析比对了相关法规,确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度;
    4、取得了公司及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
                     (二)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
               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
               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第2题
                     申请人控股股东昊盟科技股票质押比例达到其所持有申请人股份的
               45.6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
               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
               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
               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
序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是否为                                        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价格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号   (万股)                                        (万元)    限售股                                        用途
                      比例     比例   (元/股)
                                                                                                    招商证券
                                                                 首发限                                        对外
1       1,389       25.45%   11.82%        9.36      13,000.00            2019-11-11   2021-11-10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东兴证券
              注1                              注2               首发限                                        对外
2     1,100         20.16%   9.36%      7.22          9,100.00            2019-04-09   2020-04-08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合                           21.19%
        2,489       45.61%     注3              -    22,100.00     -          -            -           -        -
计
                   注 1:初始质押数量为 700.00 万股,后因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质押股数增加
               为 1,260.00 万股,2019 年 11 月解除了 160.00 万股质押。
                   注 2:初始质押价格为 13 元/股,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除权后为 7.22 元/股。
                   注 3:单项相加不等于合计数为四舍五入导致。
                                                            4
       (二)股权质押对外投资的具体投向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 22,100.00 万元,对外投资了三家企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计投资(出资)金额 18,999.3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万元)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
 1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
 2                                       10,000.00          6,799.39   昊盟科技持有 70.00%股权。
        据有限公司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
 3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合计                     22,200.00        18,999.39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视频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市场调研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台的
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及分析;互联网信息
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科技园开发
与建设”,设立目的为参与安徽合肥一科技园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取得建设用
地拟启动项目建设,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上动漫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
台的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签订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对招商证券质权实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招商证券          20191111-20211110       9.36 元/股         200.00%         180.00%
       根据协议,交易日(T 日)收市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的,
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一)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部分还款、补充其他
担保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等提升履约保障比例,使其在 T+1 日收市
清算后或 T+2 日 14:00 时的两个时点中任一时点达到预警线或以上,或(二)
                                                  5
甲方在 T+2 日 14:00 前完成购回。履约保障比例在 T+1 日收市清算后、T+2 日
14:00 时均未维持在预警线或以上且甲方在 T+2 日 14:00 时前未完成提请购回,
则视为甲方违约,招商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2、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签订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对东兴证券质权实
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东兴证券      20190409-20200408   7.22 元/股        170.00%           150.00%
    根据协议,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 T 日收盘
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的,甲方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使 T+2 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高于预警履约
保障比例(预警线)的构成甲方违约,东兴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昊盟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不含奥飞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30,796.97
             净资产                                                        1,415.27
         营业收入                                                            651.95
             净利润                                                         -355.33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昊盟科技主要是作为申请人的控股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指定业务的销售、
受理、客服等日常营销服务,因此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虽然昊盟科技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但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
押,筹资能力较强,同时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控股股东具
                                     6
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押,筹资能力较强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2,968.60 万股未被质押股票,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25.27%;按 55.60 元/股的
收盘价计算,上述未被质押的股份市值达 16.51 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金额的
7.47 倍,较高的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昊盟科技可根据实际
需要通过补充质押来满足质押比例的要求,亦可通过转让部分奥飞数据股份或转
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2、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控股股东目前两笔股票质押到期日相距约 19 个月,控股股东有充足的时间
筹集资金进行还款,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筹资渠道通畅,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无法还款的风险较
小。
       二、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
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一)股权质押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1、符合《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
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计入黑名单:
(1)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
回的行为;(2)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
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3)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黑
名单的行为。
       经核查,昊盟科技不存在上述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符合《风险管理指引》
对融入方的规定。
       2、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3 月 12 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实施。昊盟科技上述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符合《业
                                       7
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是否
序号         指标                              《业务办法》
                                                                                   符合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
 1       资质审查标准                                                               是
                        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
                        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
 2       初始交易金额   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      是
                        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
 3                                                                                  是
             期限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30%。集合资
         证券公司接受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
 4       单支股票质押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       是
             比例       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
                        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
                        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
                        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
                        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
         标的证券的股
 5                      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      是
           票质押率
                        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
                        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深交
                        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十二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
 6        禁止的情形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      是
                        A 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5%以上股东股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7       票质押满足信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      是
          息披露要求    规定。
       综上,昊盟科技的股票质押相关交易事项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二)在压力测试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
变动风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昊盟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5,457.6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4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 2,489.00 万股,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45.61%,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9%。
                                           8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5.60 元/股,明显高于所质押股
份的平仓线(招商证券 16.81 元/股、东兴证券 10.83 元/股),发生平仓的可能
性较小。
    若对昊盟科技所质押股票以平仓价格强行平仓用于偿还两笔质押借款,预计
平仓股数共计约 1,428.84 万股,扣除被平仓股份后,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4,028.76 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34.2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昊盟科技已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且相关措施有效
    1、设置平仓线及预警线,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通过昊盟科技拥有的其
他资产进行增信以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股票质押协议,昊盟科技与质权人对每一笔质押均约定了平仓线及预警
线。公司证券部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与昊盟科技、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提
前进行风险预警。昊盟科技近期暂无新增股权质押融资的安排。
    此外,股票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若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考虑到昊
盟科技名下持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其可通过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
的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多种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以保障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2、昊盟科技出具承诺
    为降低被质押股份平仓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昊盟科技已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本公司质押的
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从而避免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事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则本公司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
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以防止所
持有的股票被处置,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综上,上述措施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能够切实有效地
控制、降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具备有效性。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9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申请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2、查阅控股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情况,评估股权质押的风险;
    3、查阅控股股东财务报表、银行存款明细账,了解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情况以及清偿能力;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检索工具查询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5、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最新规定,核查控股股东股权
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6、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
的股权变动风险;
    7、访谈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实力、股权质
押计划、质押还款资金来源、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8、查阅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了解申请人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
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符合
最近股权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系出于正
常的融资需求,控股股东具备较好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
稳定的有效措施,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及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第3题
    问题: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土地为租赁取得。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项
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2)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3)
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回复】
       一、项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租赁房屋均属于东易日盛智能
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易日盛”)单独所有,东易日盛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证号为“冀(2019)廊坊市不动产权第 0029742 号”)。
       经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不动产位于廊坊
市安次区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龙泽路 188 号。但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为募投项
目与东易日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显示租赁厂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龙河
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纵二路以西、横八路北侧廊坊龙河高新区富康道 145 号。根
据廊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廊坊市街路门牌使用证》,证明上述两个地
址属于同一地址。
       二、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已与东易日盛签订了《厂房
租赁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
       三、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
       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
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确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等信
息。
                                     11
    2、取得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并核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3、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就出租事宜进行了访谈,调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分析出租方的违约风险。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
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第4题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 亿元,投资于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
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
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
额。(3)募投项目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市场、技术、人才
储备;募投项目的盈利模式,结合公司行业地位、竞争情况、未来市场空间等,
说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投资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
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
                                  12
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34,379.95                  34,379.95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3,620.05                  13,620.05
                         合计                               48,000.00                  48,000.00
       (一)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抢占行业优势资源,公司计划启
动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 1500 个 8KW 标准机柜,项目总投
资为 34,379.9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1          建设投资                         33,903.70                 33,903.70
 1.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属于资本性支出
 1.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1.3         建设期场地租赁费                      847.80                     847.80
  2          预备费                                211.80                     211.80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64.45                     264.45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合计                    34,379.95                 34,379.95
       其中,各项目明细如下:
       (1)建设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1.1                设计、监理、检测                       1,080.00                         1,080.00
      1.2                    土建装修工程                       4,232.90                         4,232.90
       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2.1                    机柜设备系统                          675.00                          675.00
                                              13
  2.2                  暖通设备系统                 2,177.50                2,177.50
  2.3                末端精密空调系统                 694.80                  694.80
  2.4            高低压配电设备系统                 4,432.52                4,432.52
  2.5             UPS 设备+电池系统                 2,717.08                2,717.08
  2.6                   列头柜系统                    429.30                  429.30
  2.7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系统             3,850.00                3,850.00
  2.8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20.00                  220.00
  2.9                  动环监控系统                   600.00                  600.00
  2.10                 消防系统工程                 1,014.00                1,014.00
  2.11                   暖通工程                   4,317.67                4,317.67
  2.12                   机电工程                   1,500.00                1,500.00
  2.13                 柴发配套工程                   595.15                  595.15
  2.14                   外电工程                   4,519.98                4,519.98
   3                   房屋租赁费                    847.80                  847.80
       本项目建设投资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预备费
       预备费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根据项目初步涉及估算的难以预料的
成本或费用。本项目预备费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预计,预计金额为 211.80 万元。
本项目预备费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3)铺底流动资金
       在项目建设期以及运营初期,当收入尚未产生或仅少量流入、尚不能覆盖投
资以外的付现成本时,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存在的现金流缺口应由铺底流动资
金补足。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预计,预计金额为 264.45
万元。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本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包括机房设计、装修工程、配电系统建设、
空调系统建设、保安监控系统建设、消防系统建设、建设期场地租赁费等,符合
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额 34,379.95 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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