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3 月 5 日签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300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东奥飞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奥飞数
据”)会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
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具体回复如下:
本反馈意见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
的涵义。
第1题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
完毕;(2)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公司是否已整改完毕
针对报告期内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与整改情况,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进行进一步补充调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申
请人存在 2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司北京德昇存在 1 项税务处罚,申请人子公
司北京云基存在 1 项税务处罚,全部已整改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3 月 28 日,因申请人遗失已填开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抵扣联)2 份,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03487607-03487608,均已
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 80 元的行政处
罚。
1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03740437)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缴纳罚款 80 元。
2、2018 年 4 月 3 日,因申请人遗失北京吉夫特科技有限公司已填开北京增
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代码:1100172130,发票号码:11038211、
11038212、11038213、11038214、11038215、10962724、10962725、20962726、
10962727、10962730 共计十份,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对其作出罚
款 1670 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缴税系统回单(电子税票号为
0000011219320344)显示,申请人已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缴纳罚款 1670 元。该事
项发生后,申请人对相关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相同事项不再发生。
3、2019 年 1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
税服务厅)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北京德昇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期间被税务部门罚没收入(行为罚款)50.0 元;根据税
务核心系统记载,该企业在此期间接受过行政处罚,该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为查账征收。
根据北京德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系统显示,前述行政
处罚的违法事实为北京德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企业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
整改情况:北京德昇已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缴纳罚款,并取得《税收完税证
明》。该事项发生后,北京德昇认真查找原因,梳理和完善业务流程,加强专业
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4、2019 年 3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对北
京云基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海一税简罚〔2019〕6004435 号),
载明违法事实为“所属期 2017-03-01 至 2017-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未按期进行申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
二条,罚款 1000 元,限期 15 日内到银行缴纳。
整改情况:北京云基已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缴纳罚款 1000 元。该事项发生
后,北京云基已加强专业培训和税务工作复核,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二、上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就上述第 1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5〕23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2 项行政处罚,根据当时有效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
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2017〕15 号)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申请人丢失发票的情形均不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就上述第 3 项行政处罚,北京德昇前述行为发生于申请人收购之前。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北京德昇因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未超过 2000 元,
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就上述第 4 项行政处罚,北京云基导致处罚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发行人收购之
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北京云基因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未超过 2000 元,属该类处罚最低档,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
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就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登陆
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和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核实公司是否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2、查阅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罚款缴纳凭证,核查了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相
关处罚后续的整改情况;
3、分析比对了相关法规,确认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所受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度;
4、取得了公司及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以及境外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3
(二)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北京德昇及
北京云基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罚款数额较小,申请人、北京
德昇及北京云基事后积极缴纳上述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会构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第2题
申请人控股股东昊盟科技股票质押比例达到其所持有申请人股份的
45.6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
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2)股
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是
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及有效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价格、质押的原因、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
实现情形、实际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
序 质押数量 融资金额 是否为 质押
持股份 总股本 价格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权人
号 (万股) (万元) 限售股 用途
比例 比例 (元/股)
招商证券
首发限 对外
1 1,389 25.45% 11.82% 9.36 13,000.00 2019-11-11 2021-11-10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东兴证券
注1 注2 首发限 对外
2 1,100 20.16% 9.36% 7.22 9,100.00 2019-04-09 2020-04-08 股份有限
售股 投资
公司
合 21.19%
2,489 45.61% 注3 - 22,100.00 - - - - -
计
注 1:初始质押数量为 700.00 万股,后因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质押股数增加
为 1,260.00 万股,2019 年 11 月解除了 160.00 万股质押。
注 2:初始质押价格为 13 元/股,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8 股)除权后为 7.22 元/股。
注 3:单项相加不等于合计数为四舍五入导致。
4
(二)股权质押对外投资的具体投向
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 22,100.00 万元,对外投资了三家企业,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计投资(出资)金额 18,999.3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投资金额
序号 公司名称 备注
(万元) (万元)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
1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
2 10,000.00 6,799.39 昊盟科技持有 70.00%股权。
据有限公司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
3 6,100.00 6,100.00 昊盟科技持有 100.00%股权。
有限公司
合计 22,200.00 18,999.39
广东艾洛斯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上视频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市场调研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台的
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数据处理及分析;互联网信息
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区块链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科技园开发
与建设”,设立目的为参与安徽合肥一科技园的开发与建设,目前已取得建设用
地拟启动项目建设,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广东磐塔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游戏软件设计制作;计算机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网上动漫服务”,主营业务为提供开发游戏平
台的技术服务及维护服务等,与申请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1、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招商证
券”)签订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清单》,对招商证券质权实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招商证券 20191111-20211110 9.36 元/股 200.00% 180.00%
根据协议,交易日(T 日)收市清算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的,
甲方需按照乙方通知要求:(一)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部分还款、补充其他
担保物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等提升履约保障比例,使其在 T+1 日收市
清算后或 T+2 日 14:00 时的两个时点中任一时点达到预警线或以上,或(二)
5
甲方在 T+2 日 14:00 前完成购回。履约保障比例在 T+1 日收市清算后、T+2 日
14:00 时均未维持在预警线或以上且甲方在 T+2 日 14:00 时前未完成提请购回,
则视为甲方违约,招商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2、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权实现的约定
根据昊盟科技(甲方)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东兴证
券”)签订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及《东
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对东兴证券质权实
现情形的相关约定主要有:
质权人 质押期限 质押价格 预警线 平仓线
东兴证券 20190409-20200408 7.22 元/股 170.00% 150.00%
根据协议,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 T 日收盘
后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的,甲方未在两个交易
日内采取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使 T+2 日日终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高于预警履约
保障比例(预警线)的构成甲方违约,东兴证券有权对目标股权行使质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未
发生上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及清偿能力
昊盟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不含奥飞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30,796.97
净资产 1,415.27
营业收入 651.95
净利润 -355.33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昊盟科技主要是作为申请人的控股平台,同时为客户提供指定业务的销售、
受理、客服等日常营销服务,因此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
虽然昊盟科技净资产规模和收入利润规模相对较小,但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
押,筹资能力较强,同时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控股股东具
6
有较强的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仍有较多的股票未质押,筹资能力较强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2,968.60 万股未被质押股票,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4.39%,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25.27%;按 55.60 元/股的
收盘价计算,上述未被质押的股份市值达 16.51 亿元,为其股票质押借款金额的
7.47 倍,较高的未被质押股份市值构成了有效的安全垫。昊盟科技可根据实际
需要通过补充质押来满足质押比例的要求,亦可通过转让部分奥飞数据股份或转
让对外投资股权的方式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以清偿债务。
2、股票质押到期日分散,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控股股东目前两笔股票质押到期日相距约 19 个月,控股股东有充足的时间
筹集资金进行还款,集中还款压力较小。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筹资渠道通畅,集中还款压力较小,无法还款的风险较
小。
二、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
环境下,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
的相关措施及有效性。
(一)股权质押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1、符合《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
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计入黑名单:
(1)融入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 90 个自然日仍未能购
回的行为;(2)融入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
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3)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黑
名单的行为。
经核查,昊盟科技不存在上述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符合《风险管理指引》
对融入方的规定。
2、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
2018 年 3 月 12 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实施。昊盟科技上述股权质押回购交易符合《业
7
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是否
序号 指标 《业务办法》
符合
第十四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
1 资质审查标准 是
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二十四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
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
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
2 初始交易金额 素。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 是
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每笔最低初始交易金额。融入方首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
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 50 万元,深交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票质押回购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
3 是
期限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六十六条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30%。集合资
证券公司接受 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
4 单支股票质押 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 A 股股票质押的数量 是
比例 不得超过该股票 A 股股本的 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
约定数值,补充质押导致超过上述比例或超过上述比例后继续
补充质押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
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
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
标的证券的股
5 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 是
票质押率
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
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深交
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十二条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规避本办
6 禁止的情形 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标的证券范围、第六十六条关于单只 是
A 股股票质押数量及市场整体质押比例相关要求。
5%以上股东股 第七十八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
7 票质押满足信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 是
息披露要求 规定。
综上,昊盟科技的股票质押相关交易事项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二)在压力测试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
变动风险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昊盟科技持有公司股份 5,457.6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46%,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共计 2,489.00 万股,占其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45.61%,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9%。
8
截至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55.60 元/股,明显高于所质押股
份的平仓线(招商证券 16.81 元/股、东兴证券 10.83 元/股),发生平仓的可能
性较小。
若对昊盟科技所质押股票以平仓价格强行平仓用于偿还两笔质押借款,预计
平仓股数共计约 1,428.84 万股,扣除被平仓股份后,昊盟科技持有申请人
4,028.76 万股,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34.29%,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昊盟科技已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且相关措施有效
1、设置平仓线及预警线,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通过昊盟科技拥有的其
他资产进行增信以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根据股票质押协议,昊盟科技与质权人对每一笔质押均约定了平仓线及预警
线。公司证券部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动态,与昊盟科技、质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提
前进行风险预警。昊盟科技近期暂无新增股权质押融资的安排。
此外,股票价格涨跌受多种因素影响,若质押股票出现平仓风险,考虑到昊
盟科技名下持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其可通过追加保证金、追加质权人认可
的质押物、及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多种方式避免违约处置风险,以保障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2、昊盟科技出具承诺
为降低被质押股份平仓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昊盟科技已
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公司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本公司质押的
股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从而避免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
事件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则本公司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
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等措施)以防止所
持有的股票被处置,维护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性。”
综上,上述措施符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定,能够切实有效地
控制、降低公司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有利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具备有效性。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9
针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项目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以及申请人披露的相关公告,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2、查阅控股股东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及附属文件,了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情况,评估股权质押的风险;
3、查阅控股股东财务报表、银行存款明细账,了解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财务情况以及清偿能力;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网络检索工具查询控股股东对外投资情况;
5、查阅《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 年修订)》等最新规定,核查控股股东股权
质押是否符合最近监管规定;
6、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进行压力测试,评估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
的股权变动风险;
7、访谈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了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资金实力、股权质
押计划、质押还款资金来源、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8、查阅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了解申请人控股股东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
措施并评估其有效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的股票质押协议均处于正常
履行状态,未发生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符合
最近股权质押相关监管规定。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进行质押,系出于正
常的融资需求,控股股东具备较好的清偿能力,控股股东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
稳定的有效措施,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及控制权变更风险较小。
第3题
问题: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土地为租赁取得。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项
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2)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3)
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
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
【回复】
一、项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用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租赁房屋均属于东易日盛智能
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易日盛”)单独所有,东易日盛持有不动产权证书
(证号为“冀(2019)廊坊市不动产权第 0029742 号”)。
经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不动产位于廊坊
市安次区廊坊龙河经济开发区龙泽路 188 号。但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为募投项
目与东易日盛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显示租赁厂房位于廊坊市安次区龙河
工业园二号路东侧、纵二路以西、横八路北侧廊坊龙河高新区富康道 145 号。根
据廊坊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廊坊市街路门牌使用证》,证明上述两个地
址属于同一地址。
二、是否已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子公司廊坊讯云已与东易日盛签订了《厂房
租赁合同》以及《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
三、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
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
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四、核查程序与核查结论
(一)核查程序
1、核查出租方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确认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等信
息。
11
2、取得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并核查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
3、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就出租事宜进行了访谈,调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分析出租方的违约风险。
(二)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廊坊讯云与出租方东易日盛基于真实有效的意
思表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 年,且在合同期满后廊坊讯云享有优先承
租权。长期合同的签订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又可以为出租方带来稳定
的收益。廊坊讯云按时足额交纳了租金,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尽可能的减
少由于对方违约给申请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与出租方的访谈记录,租赁
房屋不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也不存在权属争议等其他可能影响承租方使用租赁
房屋的情形,廊坊讯云与东易日盛之间也不存在与租赁协议有关的纠纷,不存在
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的潜在风险。若出租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申请人将按照合同
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积极稳妥的解决问题,避免由此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第4题
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 4.8 亿元,投资于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
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
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
额。(3)募投项目与公司当前业务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市场、技术、人才
储备;募投项目的盈利模式,结合公司行业地位、竞争情况、未来市场空间等,
说明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投资规模的合理性。(4)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
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公司业绩波动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
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
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
12
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34,379.95 34,379.95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13,620.05 13,620.05
合计 48,000.00 48,000.00
(一)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
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为抢占行业优势资源,公司计划启
动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工程的建设,计划建设 1500 个 8KW 标准机柜,项目总投
资为 34,379.95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1 建设投资 33,903.70 33,903.70
1.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属于资本性支出
1.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1.3 建设期场地租赁费 847.80 847.80
2 预备费 211.80 211.80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3 铺底流动资金 264.45 264.45 不属于资本性支出
合计 34,379.95 34,379.95
其中,各项目明细如下:
(1)建设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机房设计、装修工程费等 5,312.90 5,312.90
1.1 设计、监理、检测 1,080.00 1,080.00
1.2 土建装修工程 4,232.90 4,232.90
2 硬件设备购置费 27,743.00 27,743.00
2.1 机柜设备系统 675.00 675.00
13
2.2 暖通设备系统 2,177.50 2,177.50
2.3 末端精密空调系统 694.80 694.80
2.4 高低压配电设备系统 4,432.52 4,432.52
2.5 UPS 设备+电池系统 2,717.08 2,717.08
2.6 列头柜系统 429.30 429.30
2.7 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系统 3,850.00 3,850.00
2.8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 220.00 220.00
2.9 动环监控系统 600.00 600.00
2.10 消防系统工程 1,014.00 1,014.00
2.11 暖通工程 4,317.67 4,317.67
2.12 机电工程 1,500.00 1,500.00
2.13 柴发配套工程 595.15 595.15
2.14 外电工程 4,519.98 4,519.98
3 房屋租赁费 847.80 847.80
本项目建设投资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预备费
预备费是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根据项目初步涉及估算的难以预料的
成本或费用。本项目预备费根据以往的建设经验预计,预计金额为 211.80 万元。
本项目预备费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3)铺底流动资金
在项目建设期以及运营初期,当收入尚未产生或仅少量流入、尚不能覆盖投
资以外的付现成本时,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存在的现金流缺口应由铺底流动资
金补足。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按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预计,预计金额为 264.45
万元。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2、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本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建设投资包括机房设计、装修工程、配电系统建设、
空调系统建设、保安监控系统建设、消防系统建设、建设期场地租赁费等,符合
资本化条件,属于资本性支出;预备费及铺底流动资金为非资本性支出。
廊坊讯云数据中心二期项目投资额 34,379.95 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