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中环环保 股票代码:300692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Zhongh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Co.,Ltd.
(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 948 号中正国际广场一幢办 1608 室)
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2020 年 3 月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0023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中环环保”)会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徽天
禾”、“申请人律师”)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
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的分析、核查以及回复说明。现就反馈意见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请予审核。
说明:
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
四舍五入造成。
2
目 录
问题 1、请申请人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
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4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占比情况,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作价的公
允性、相关工程的进展和结算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7
问题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募投项目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安
全、能源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2)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现阶段需履行的政府审批程
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3)PPP 项目是否已纳入财政部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是
否已经过地方人大批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 16
问题 4、请申请人披露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说明项目投资是
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存在董事会前的资金投入以及资金来源;(2)本次募投项目最新进
展情况及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预计进度安排;(3)PPP 项目的运作模式,申请人与相
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安排,项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或产生机制;(4)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及资金投入方式,政府方的资金投入金额、方式、时间及保障措施,申请人是
否单方面提供债务性资本投入,若是,说明其合理性,说明申请人债务性资本投资的相关利率
约定及定价的合理性,申请人的资金投入金额、方式是否与其权利义务相匹配,是否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5)PPP 项目的投资回报方式及保障措施,充分披露回款周期
和回款风险;(6)PPP 项目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及合理性,说明项目投资回收期
及测算依据;(7)PPP 项目在资金投入、建设施工、运营、收益等环节的相关会计处理。 .. 23
问题 5、公司最近一年一期应收账款大幅增长,请申请人披露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
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连续盈利的风险事项。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查。 ....................................................................................................................................................... 50
问题 6、请申请人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如存在,披露是否充分计提
预计负债。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 54
问题 7、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
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56
3
问题 1、请申请人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是否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
见。
【回复】
一、公司子公司夏津中环被处罚事项
(一)处罚情况
2016 年 6 月 2 日,夏津中环因在 2016 年 3 月设立后未按照规定将全部银行账
号报告税务机关,被国家税务总局夏津县税务局处以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处罚情况,夏津中环已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1、足额缴纳罚款,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告所有银行账号;
2、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委派专人负责税务申报及缴纳,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税
务知识培训,强化财务责任制;
3、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确保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三)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夏津中环因上述行为被处以罚款 100 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
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等规定,由于夏津中环被处罚款金
额较小,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
形,且夏津中环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夏津中环该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公司子公司全椒清源被处罚事项
(一)处罚情况
2017 年 7 月 26 日,全椒清源因未按规定堆放废置污泥被全椒县环境保护局处
以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处罚情况,全椒清源已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4
1、及时清理完毕未按规定堆放的污泥,并足额缴纳罚款;
2、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3、保证废置污泥及时堆放至厂区临时储存点后,统一运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
项地点进行处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完善污泥等废弃物处置相关管理制度,对原有处理流程进行优化。
(三)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全椒清源因上述行为被处以罚款 3 万元。依据《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细化标准》第 66 项的规定,全椒清源被处以行政罚款,为规定中“当事人
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违法程度为“从轻”。
此外,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访谈时也确认,自 2016 年以来,
未发现全椒清源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也未发现全椒清源有情
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全椒清源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违法程度属于《安徽省环保系
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的“从轻”情形,且全椒清源已及时整改完
毕,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故全椒清源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公司子公司泰安清源被处罚事项
(一)处罚情况
2017 年 12 月 27 日,泰安清源因在 2017 年 9 月 13 日至 9 月 14 日期间外排废
水氨氮浓度超标及曝气设施未正常运转,被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处罚情况,泰安清源已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1、迅速排查相关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水氨氮浓度符合排放标准,并足
额缴纳罚款;
2、加强曝气设备的管理及监控,根据进水污染物浓度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
备的运作模式,如增加风机转速、增大曝气量等,以确保进水的需氧量,降低出水
的氨氮含量,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对相关负责人及运营人员进行教育,组织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升相
5
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管理水平。
(三)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泰安清源因上述行为被处以罚款 5,229 元。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
八条“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
等值物品价值)5,0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
值)50,000 元以上……”之规定,泰安清源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此
外,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说明》,确认泰安清源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且已及时整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泰安清源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且泰安清源已及时整改,未造
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也已确认泰安清源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故泰安清源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海通证券、安徽天禾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
2、取得了国家税务总局夏津县税务局、原全椒县环境保护局、原泰安市环境
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罚款缴纳凭证;
3、访谈夏津中环、全椒清源及泰安清源相关负责人关于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
情况、后续整改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
4、取得了中环环保出具的行政处罚说明、相关子公司行政处罚整改报告;
5、访谈了滁州市全椒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取得了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说明;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安徽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逐项核查报
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性质及违法程度。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安徽天禾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已整
改完毕,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6
问题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占比情况,关联交易的必
要性、作价的公允性、相关工程的进展和结算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
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向关联方采购服务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4 日,中环环保与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程安环”)签订了《技术合同书》,约定中环环保委托锦程安环就十五里河包
河段(包河大道-紫云路)底泥原位治理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出具环境影响报告
表,合同价款为 1.30 万元。
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子公司安徽宜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宜源环保”)与锦程安环签订了《技术合同书》,约定宜源环保委托锦程安环就
安徽华茂纺织工业城污水预处理工程项目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合同价款为 13.60
万元。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环环保与锦程安环签订《技术合同书》,约定中环环
保委托锦程安环就十五里河包河段(包河大道-紫云路)底泥原位治理修复工程环
境影响评价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合同价款为 5.00 万元。
(二)关联交易金额占比情况
上述三项关联交易合同总金额为 19.90 万元,占 2018 年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
为 0.07%,占比较小。
(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实施十五里河包河段(包河大道-紫云路)底泥原位治理
修复工程及子公司宜源环保实施安徽华茂纺织工业城污水预处理工程项目而发生。
锦程安环是安徽省内环保咨询行业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甲级资质证书且拥有多名注册环评工程师,技术力量雄厚,项目咨询经验丰富。
公司选择锦程安环作为服务商系严格遵循公司采购制度相关规定,履行正常采购流
程,经对比资质水平、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具有必要性。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7
上述关联交易系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经向非关联第三方询价比较后确定,交
易定价公允,具体询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询价对象 报价
十五里河包河段(包河大道-紫云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8
1 路)底泥原位治理修复工程环境
影响评价 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0
安徽华茂纺织工业城污水预处理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80
2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安徽禹水华阳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14.10
十五里河包河段(包河大道-紫云 安徽世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70
3 路)底泥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政
策、技术咨询 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60
由上可知,发行人向锦程安环采购技术咨询服务的交易定价公允。
(五)项目的进展和结算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已按期履行完毕,相关交易的结算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19 年 9 月末已结算金额
十五里河包河段(包河大道-紫云路)底泥原位治理修复
1.30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安徽华茂纺织工业城污水预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3.60
十五里河包河段(包河大道-紫云路)底泥原位治理修复
5.00
工程政策、技术咨询
二、关联方销售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7 年 11 月,中环环保承接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投
资”)桐城师专景观的基础土方、景观箱涵、水系挡墙及拦水坝工程,合同金额为
800.00 万元。
2018 年 8 月,中环环保承接中辰投资中央景观轴景观及排水工程,合同金额
为 3,600.00 万元。
2018 年 11 月,中环环保承接中辰投资桐城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景观及排水工
程,合同金额为 4,000.00 万元。
2019 年 5 月,中环环保承接桐城市中辰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桐城中辰”)关于桐城市东部新城中央景观轴污水提升泵站建设工程,合同金额
8
为 146.61 万元。
2019 年 7 月,中环环保承接桐城中辰关于桐城市东部新城吕亭路一标段建设
工程,合同价款为 2,400.00 万元。
2019 年 9 月,中环环保承接桐城中辰关于桐城市东部新城吕亭路二标段建设
工程,合同价款为 2,120.00 万元。
2019 年 9 月,中环环保子公司璠煌建设承接桐城中辰关于桐城市龙腾大道建
设工程,合同价款为 10,000.00 万元。
(二)关联交易金额占比情况
上述关联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9 月营业收
入的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9 月 2018 年 2017 年
关联销售收入 1,698.99 900.59 142.81
公司营业收入 42,963.03 39,013.70 23,253.29
关联销售收入占比 3.95% 2.31% 0.61%
由上可知,报告期内上述关联销售产生的收入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较小。
(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中辰投资与桐城中辰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将上述工程进行发包,中环环保及子
公司璠煌建设正常参与报价,经正常采购流程入选为中辰投资与桐城中辰的供应商,
承接上述工程。上述关联销售均为发行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而发生,能为发行人带
来合理的利润回报以及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具有必要性。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交易定价均严格遵循《安徽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按照市
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定价公允。
(五)项目的进展和结算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上述工程的进展与结算情况如下:
9
单位:万元
累计确认 累计结算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
收入 金额
桐城师专景观工程所属基础土方、景观箱涵、
1 83.00% 497.82 531.92
水系挡墙等工程
2 桐城市东部新城中央景观轴景观及排水工程 62.00% 1,329.85 1,773.86
3 桐城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景观及排水工程 26.00% 872.29 836.67
4 桐城市东部新城中央景观轴污水提升泵站工程 40.00% 42.43 47.10
5 桐城市东部新城吕亭路一标建设工程 0% - -
6 桐城市东部新城吕亭路二标建设工程 0% - -
7 桐城市东部新城龙腾大道建设工程 0% - -
合计 - 2,742.39 3,189.55
三、关联方资产转让
(一)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公司向安徽中辰创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创富”)
购置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 948 号 4 幢厂房 202 室,建筑面积为 2,260.56 平方米,单
价为 3,750.00 元/平方米,购买价款为 847.71 万元。
2018 年 9 月,公司向中辰投资购置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 1 号中辰滨湖
CBD B1 幢 2301-2310 室,面积共 1,244.89 平方米的房产,单价为 8,306.97 元/平方
米,交易金额为 1,034.13 万元。
2019 年 6 月,公司向中辰投资购置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 1 号中辰滨湖
CBD B1 幢 2201-2210 室,面积共 1,244.89 平方米的房产,单价为 8,306.96 元/平方
米,交易金额为 1,034.12 万元。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1、购买中辰创富房产的必要性
该关联交易系公司为实现资产独立完整及开展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而发生,通过
购买相关房产,公司拥有了建设研发中心的独立场地,交易具有必要性。
2、购买中辰投资房产的必要性
2017 年末,中环环保员工总数为 296 人,至 2019 年 9 月底,中环环保员工总
数已增加至 558 人。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人员数量增长较快,需要通过
购买相关房产解决经营场所不足问题,而中辰投资所开发的中辰滨湖 CBD 适合公
10
司办公经营,故该交易具有必要性。
(三)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购买中辰创富房产的公允性
2016 年 3 月 10 日,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正房评
(2016)第 130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确认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 948 号 4
幢厂房 202 室的市场价值为 3,750.00 元/平方米。发行人购买中辰创富房产的价格
系参照该等房产经评估的市场价值确定,定价公允。
2、购买中辰投资房产的公允性
中环环保向中辰投资购买房产的价格系参照中辰投资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同一
区域房产的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中辰投资向非关联第三方销售同一区域的房产价
格如下:
序号 位置 单价(元/平方米)
1 中辰滨湖 CBD-B1 幢 1903 室 9,041.07
2 中辰滨湖 CBD-B1 幢 1904 室 8,335.80
3 中辰滨湖 CBD-B1 幢 1803 室 8,483.00
4 中辰滨湖 CBD-B1 幢 1804 室 7,774.00
(四)项目的进展和结算情况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上述关联资产转让已完成过户,并支付完毕转让价款。
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基本情况
2016 年 4 月,中环环保与中辰投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
刚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安徽江淮湿地与生态研究院(以下简称“湿地研究
院”),湿地研究院设立时开办资金 300.00 万元,其中中环环保出资 20.00 万元,
中辰投资出资 280.00 万元。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参与投资开办湿地研究院,系因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
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提出,要加强对已污染的湖泊、内
河等水生态的修复工作,公司出于长远战略布局考虑,通过投资安徽江淮湿地与生
态研究院参与生态治理新技术研发,促进公司业务逐步向水生态修复等环保相关领
11
域延伸,具有必要性。
(三)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关联交易不涉及定价事宜。
五、关联方股权转让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 5 月,中环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
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环环保将其持有的合肥环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环创”)100%股权以 1 元每一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安
徽中辰新创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新创联”),股权转让款为
1,000.00 万元,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9 年 8 月完成,股权转让
价款已结清。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合肥环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设立起未实际开展业务。公司将所持有的合肥环
创 100%股权转让给中辰新创联,有利于公司加强管理,聚焦主营业务发展,具有
必要性。
(三)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肥环创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989.34 万元,本次股权
转让价款为 1,000.00 万元,交易价格公允。
六、接受关联方担保
(一)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担保债务 是否履行
担保方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额度
号 期限 完毕
安徽润富科技有限
浙江汇金租赁 2011.12.17-
1 公司、中辰投资、 安庆清源 3,000.00 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12.16
张伯中、袁莉
中辰投资、张伯 中国工商银行
2014.03.03-
2 中、张秀青、颛孙 中环有限 股份有限合肥 3,000.00 是
2019.03.02
胜利 城建支行
安徽美安达房地产 中国信达资产
2014.05.08-
3 开发有限公司、张 中环有限 管理股份有限 9,967.00 是
2017.05.07
伯中、袁莉 公司安徽省分
12
公司
中辰投资、张伯 安徽正奇融资 2014.10.11-
4 中环有限 2,500.00 是
中、袁莉 租赁有限公司 2017.10.10
中 环 有
限、桐城
中辰投资、张伯 安徽正奇融资 2014.12.16-
5 清源、全 5,000.00 是
中、袁莉 租赁有限公司 2018.12.16
椒清源、
舒城清源
上海浦东发展
2015.11.19-
6 张伯中 中环环保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7,000.00 是
2018.11.19
公司合肥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
2018.05.30-
7 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3,000.00 是
2019.05.15
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
2018.06.01-
8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安 徽 3,800.00 是
2019.06.01
省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
2018.07.20-
9 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2,400.00 是
2019.07.19
分行
安 徽 新 安 银 行 2018.08.29-
10 中辰投资 中环环保 2,000.00 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08.21
东莞银行股份
2018.11.06-
11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10,400.00 否
2021.11.13
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
2018.12.11-
12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3,000.00 否
2019.12.10
分行
杭州银行股份
2019.05.29-
13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3,000.00 否
2020.05.28
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
2019.06.03-
14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有 限 公 司 合 肥 1,500.00 否
2020.01.30
分行
合肥科技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2019.06.24-
15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2,000.00 否
有限公司城东 2020.06.24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2019.08.15-
16 中辰投资、张伯中 中环环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0.00 否
2020.08.14
合肥分行
安 徽 新 安 银 行 2019.08.30-
17 中辰投资 中环环保 2,500.00 否
股份有限公司 2020.08.30
注:安徽润富科技有限公司为中辰投资全资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及子公司因开展日常业务经营等资金需求而向金融机构借
款,关联方应金融机构要求,为该等融资提供上述关联担保,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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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关联担保均系公司关联方无偿提供。关联方因不属于专业担保机构,所提
供保证担保系应金融机构要求而提供,未向公司收取担保费具有客观原因。如按市
场担保费率测算,公司所需支付的担保费金额占公司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对
公司报告期业绩影响较小。
七、关联方借款
(一)公司向中辰投资借款
1、基本情况
2018 年 6 月 6 日,因经营需要,公司与中辰投资签订借款合同拟向中辰投资
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2019 年 4 月 2 日,公司与中辰投资签订借款合同拟向中
辰投资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率为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同时,双方终止于 2018 年 6 月签订的借款合同,
中环环保尚未归还的 7,000.00 万元余额转入新借款额度内。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公司尚欠中辰投资借款 26,208.60 万元(含利息 808.60 万元)。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的资本实力、社会知名度以及影响力不断提升,已承接
项目及跟踪储备项目持续增加,公司自有流动资金已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为推
动业务发展,提升公司业绩,为广大股东创造效益,公司向中辰投资借款,用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以及围绕业务展开的投资、并购等,具有必要性。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其他银行短期借款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债权人 借款余额 利率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1,3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0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3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2,0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1,5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0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6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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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中辰投资借款,所约定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利率水平与公司现存银行借款利率相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
该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二)公司向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1、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9 日,因经营需要,公司与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安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2,000.00 万元,借款利率为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期限 12 个月。
2019 年 8 月 30 日,因经营需要,公司与新安银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
定新安银行向公司授信 3,000.00 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 2,500.00 万元、银行承兑
汇票 500.00 万元,授信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止。同日,公
司与新安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新安银行借款 2,500.00 万元,
借款利率为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期限 12 个月。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新安银行系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安徽省首家民营银行。公司向新安银行借款系公
司日常业务开展资金周转所需,具有必要性。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公司向新安银行短期借款利率均为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
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与公司现存银行借款利率水平相当,定价公允。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海通证券、安徽天禾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桐城市中辰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安徽锦程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中辰创富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辰新创联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
2、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合同,并将合同条款与银行凭证、财务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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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等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资金流水、银行凭证及财务凭证等资
料;
4、核查了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程序性文件及公告文件,核查关联交易程序的合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