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富满微(3006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35439.88 1963.76 2.85 112.20 0.83
2024-11-19 35392.11 1335.88 2.02 79.53 0.08
2024-11-18 35443.42 1678.02 1.95 73.07 0
2024-11-15 36495.53 2144.02 1.97 78.03 0.01
2024-11-14 36730.93 1209.29 2.11 88.83 0.02
2024-11-13 37312.96 2019.22 2.09 91.73 0.21
2024-11-12 38359.08 4248.95 1.88 83.17 0.47
2024-11-11 38614.87 6130.08 1.80 81.47 0.39
2024-11-08 38035.96 5587.55 1.41 61.34 0.91
2024-11-07 37109.64 3021.59 0.50 21.7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6891.00 31.763
2 基金 1 172.18 0.794
2024-06-30 1 其他 3 7228.38 33.315
2 基金 24 194.41 0.896
2024-03-31 1 其他 3 7367.15 33.947
2023-12-31 1 其他 4 7367.36 33.948
2 基金 71 405.72 1.870
2023-09-30 1 其他 3 7433.17 34.25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1 39.94 39.94 0 6.00 239.6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2 46.29 46.29 0 4.48 207.3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3-03-29 42.00 51.89 -19.06 11.90 499.8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童卫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普澜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9 42.00 51.89 -19.06 9.50 399.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普澜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27 44.10 54.00 -18.33 10.45 460.85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2-06-28 66.04 72.20 -8.53 130.36 8609.05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景裕,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景裕,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景裕,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20

处罚对象:

刘景裕,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
当事人: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67-71号安年大厦12楼1202室。
刘景裕,男,1964年1月出生,集晶香港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份8,802,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当事人集晶香港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公司每减持1%等均及时披露,系因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而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第二,公司在转让达5%后暂停交易43天,客观上达到了限制转让的要求。第三,公司系初次违法,相关行为未引发股价异常波动,且在发现自身违法后及时补充披露,情节显著轻微。
当事人刘景裕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其仅负责减持决策,无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故意。第二,其一直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客观上已勤勉尽责。第三,其积极配合调查。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集晶香港在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在报告、公告前继续交易,已明确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法规理解错误、不具有主观故意等,均不是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第二,集晶香港系注册于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作为该公司单一股东、董事,实际控制该公司,决策转让“富满微”股票相关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予以处罚。
第三,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从轻量罚,当事人请求免除处罚于法无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免除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未披露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我局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1-20

处罚对象:

刘景裕,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控股股东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于 2023 年2 月3日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
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  20 号)。详见公司
2024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书>的公告》。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电子集
团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
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
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份
8,802,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
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
“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
319,012,265.47元,亏损 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
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 相关公告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
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
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
证明。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
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
条所述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当事人集晶香港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公司每减持 1% 等均及时披露,
系因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而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第二,公司在转让达5%后
暂停交易43天,客观上达到了限制转让的要求。第三,公司系初次违法,相关
行为未引发股价异常波动,且在发现自身违法后及时补充披露,情节显著轻微。
当事人刘景裕申辩请求免除处罚:第一,其仅负责减持决策,无信息披露
违法主观故意。第二,其一直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进行信息披露,客观上已勤勉尽责。第三,其积极配合调查。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深圳局认为:
第一,集晶香港在所持“富满微”股份比例减少达到 5% 时未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且在报告、公告前继续交易,已明确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
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法规理
解错误、不具有主观故意等,均不是豁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第二,集晶香港系注册于香港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刘景裕作为该公司单
一股东、董事,实际控制该公司,决策转让“富满微”股票相关事项,未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并予以处罚。
第三,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免予处罚的情形,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已充分考
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及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法定幅度
内从轻量罚,当事人请求免除处罚于法无据。
综上,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对当事人免除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集晶香港
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未披露
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国证监会深圳局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
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
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业务运营
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月 20 日

富满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0-23

处罚对象:

刘景裕,集晶(香港)有限公司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满微”或“公司”)控股股东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晶香港”),于 2023 年2 月3日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因集晶香港在减持富满微股票
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集晶香港立案调查。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2024]20 号) (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刘景裕先生:
集晶香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富满微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富满微控股股东,所
持“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富满微”股8,802,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
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
“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
319,012,265 .47元,亏损 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
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 相关公告等证据
证明。
我局认为,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
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刘景裕作
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为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人,是对集晶香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
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转让行为。
集晶香港在持股比例每减少达到1%时履行了披露义务,针对持股比例减少
达到5%未披露情形,主动进行了纠正,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可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我局拟决定:
一、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
款,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 、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
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
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回执》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业务运营
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
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3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