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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
区将军大道 223 号;
陈杰,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曾治,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跃进,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
智能” )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大烨智能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专项报告》、 2021 年 5 月 11— 2 —
日披露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
项核查意见》)以及提供的自查说明, 2018 年 8 月和 2019 年 8
月, 大烨智能通过预付供应商货款形式向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
杰转出资金合计 1,200 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偿还。
二、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大烨智能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
《违规担保解除专项报告》以及 2021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专项
核查意见》, 2019 年 6 月, 大烨智能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开立金额为 575 万欧元(约合人民币 4,401.2 万元)的融
资性保函,为大烨智能实际控制人陈杰控制的江苏利泰尔药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泰尔)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申请境外融资提
供担保。 2021 年 3 月 26 日,利泰尔向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偿还借
款本息; 2021 年 3 月 29 日,上述担保解除。
大烨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8.3.4 条
的规定。
大烨智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3 —
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对大烨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大烨智能总经理曾治、时任财务总监王跃进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大烨智能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陈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治、时任财
务总监王跃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