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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38 158.69 2.243
2 其他 6 106.27 1.502
3 上市公司 2 86.09 1.217
4 QFII 1 49.92 0.705
2023-09-30 1 其他 2 83.20 1.176
2 上市公司 1 42.60 0.602
2023-06-30 1 基金 28 711.03 9.352
2 其他 2 7.96 0.105
2022-12-31 1 基金 9 19.48 0.257
2 其他 1 0.29 0.004
2022-06-30 1 基金 9 45.60 0.6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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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27 17.00 20.93 -18.78 18.00 306.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21.80 24.25 -10.10 14.00 305.2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07-26 32.50 39.19 -17.07 50.00 1625.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2 33.70 40.02 -15.79 40.00 1348.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12 32.98 41.08 -19.72 46.40 1530.2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8 32.95 40.60 -18.84 7.40 243.8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4-0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3-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2-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剑峰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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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3-13

处罚对象:

李剑峰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于近日收
到公司前任董事李剑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2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剑
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
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华泰证券普通账
户和信用账户、“林某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
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某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某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
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
某娟、林某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
“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增加了 1.02%;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
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
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卖出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
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李剑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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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28

处罚对象:

李剑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2024〕21号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林某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某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某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某娟、林某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5月19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19.37%,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8月27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20.39%,增加了1.02%;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票合计5,414,883股,金额合计141,406,842.50元;卖出股票合计3,456,103股,金额合计134,519,438.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28日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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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6

处罚对象:

李剑峰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收到前任
董事李剑峰先生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提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 号),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李剑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股票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
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李剑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宇娟”华泰证券普通账
户和信用账户、“林友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
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文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字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
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
宇娟、林友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
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增加了 1.02%;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
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
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卖出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
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
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14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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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4

处罚对象:

李剑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剑峰,系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7年5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某系李剑峰女儿,李某荣系李剑峰父亲,施某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年5月26日、27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股;2020年12月22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股;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李某将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205,600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45,6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7,174,006.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某、其母施某华、其父李某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12月29日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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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30

处罚对象:

李剑峰

证券代码: 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 2022-076
债券代码: 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
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2016 号),因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涉嫌短线交易
“金陵体育”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先生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2)
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 2022 年 1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 2022〕 10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22-074)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董事李剑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2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李剑峰,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自 2017 年 5 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某系李剑峰女儿,
李某荣系李剑峰父亲,施某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 年 5 月 26 日、 27 日李某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 205,600
股; 2020 年 12 月 22 日施某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 股;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间,李剑峰、李某荣、施某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
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
计卖出“金陵体育” 6,420,404 股; 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李某将
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 205,600
股。自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李剑峰、李某、施某华、李某荣
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 245,600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7,174,006.01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
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 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董事,在 2020
年 5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9 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某、其母施某华、其父李某荣
多次买卖“金陵体育”股票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
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李剑峰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李剑峰先生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 10.5.1 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3、公司将以此为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
况再次发生。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
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2022〕 12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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