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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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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6-30 1 基金 25 70.24 0.930
2024-03-31 1 其他 2 125.45 1.651
2 上市公司 1 39.38 0.518
2023-12-31 1 基金 38 158.69 2.243
2 其他 6 106.27 1.502
3 上市公司 2 86.09 1.217
4 QFII 1 49.92 0.705
2023-09-30 1 其他 2 83.20 1.176
2 上市公司 1 42.60 0.602
2023-06-30 1 基金 28 711.03 9.352
2 其他 2 7.96 0.1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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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27 17.00 20.93 -18.78 18.00 306.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22-08-15 21.80 24.25 -10.10 14.00 305.2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源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1-07-26 32.50 39.19 -17.07 50.00 1625.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22 33.70 40.02 -15.79 40.00 1348.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港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7-12 32.98 41.08 -19.72 46.40 1530.2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8 32.95 40.60 -18.84 7.40 243.83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易伟
公告日期 2024-08-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陵体育: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4-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4-0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剑峰
公告日期 2024-0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剑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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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27

处罚对象:

易伟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6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当事人:易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伟操纵“金陵体育”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伟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
二、操纵“金陵体育”情况
在操纵期间,易伟控制使用账户组,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07.12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金陵体育”39,424,306股,金额1,548,580,773.09元。240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64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30%,29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40%。2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合计竞价卖出“金陵体育”38,010,813股,金额1,555,490,412.73元。224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16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56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30%,23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40%,22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8.57%。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在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平均30%以上,同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20%以上的有95个交易日,30%以上的有36个交易日。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出货时段内,账户组以不高于市场买一价或市价大量申卖,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平均30%以上,同期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20%以上的有62个交易日,3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20%,5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三)虚假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易伟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其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其三,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其四,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其五,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其六,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其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第二,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第五,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伟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第六,易伟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易伟违法所得83,342,207.12元,并处以83,342,207.1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6日

金陵体育: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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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2

处罚对象:

李剑峰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26 号
关于对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李剑峰,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 2024〕 21 号)查明的事实,李剑峰作为江苏
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 持股 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 19.37%有表决权的— 2 —
股份。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
某娟”“林某余”相关账户交易金陵体育股票。 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金陵体育有表
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 1%以上。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
育公告上述事实。
二、短线交易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 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金陵体育股票的短线交易行为。其中买入
金陵体育股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
卖出金陵体育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11.8.1 条第二款、第 11.8.3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4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 3 —
制人之一李剑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李剑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由金陵体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李剑峰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 日— 4 —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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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3-13

处罚对象:

李剑峰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公告编号:2024-015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于近日收
到公司前任董事李剑峰先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4〕2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 年 5 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剑
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
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华泰证券普通账
户和信用账户、“林某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
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某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某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
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
某娟、林某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
“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增加了 1.02%; 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
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
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卖出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
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李剑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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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28

处罚对象:

李剑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2024〕21号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林某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某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某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某娟、林某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5月19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19.37%,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8月27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20.39%,增加了1.02%;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票合计5,414,883股,金额合计141,406,842.50元;卖出股票合计3,456,103股,金额合计134,519,438.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28日

金陵体育:关于公司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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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6

处罚对象:

李剑峰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收到前任
董事李剑峰先生于 2024 年 2 月 5 日提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 号),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李剑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股票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
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李剑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李剑峰控制“黄宇娟”华泰证券普通账
户和信用账户、“林友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
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文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字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
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
宇娟、林友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涉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5 月 19 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 19.37%,属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 年 8 月 27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
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 20.39%,增加了 1.02%;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5 月 8 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
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
票合计 5,414,883 股,金额合计 141,406,842.50 元;卖出股票合计 3,456,103 股,金
额合计 134,519,438.50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
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14
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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