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剑峰)
〔2024〕21号
当事人:李剑峰,男,1976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短线交易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剑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剑峰控制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2017年5月1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李剑峰控制“黄某娟”华泰证券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林某余”华泰证券普通账户交易“金陵体育”。李剑峰做出交易决策,直接使用自己手机、司机陆某扬手机下单交易,通过黄某娟使用其手机下单交易,或使用电脑下单交易。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李剑峰及其筹集的资金。李剑峰、黄某娟、林某余均承认该期间涉案账户交易“金陵体育”由李剑峰控制。
二、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5月19日,李剑峰持有“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19.37%,属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为金陵体育实际控制人之一。2018年8月27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20.39%,增加了1.02%;2018年8月27日至2020年5月8日,李剑峰实际持有的“金陵体育”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增加量始终维持在1%以上。上述事实发生之后,李剑峰未通知金陵体育予以公告。
三、李剑峰短线交易“金陵体育”
李剑峰作为持有“金陵体育”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以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股票合计5,414,883股,金额合计141,406,842.50元;卖出股票合计3,456,103股,金额合计134,519,438.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剑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李剑峰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