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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30065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485.53 3.089
2 QFII 1 107.38 0.683
2024-06-30 1 其他 1 341.61 2.174
2 QFII 1 107.38 0.683
3 基金 8 104.33 0.664
2024-03-31 1 其他 1 341.61 2.174
2 基金 1 214.62 1.366
3 QFII 1 107.38 0.683
2023-12-31 1 其他 2 461.61 3.038
2 上市公司 2 190.88 1.256
3 QFII 1 107.38 0.707
4 基金 7 54.50 0.359
2023-09-30 1 其他 6 1956.60 12.8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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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31 9.80 12.08 -18.87 20.80 203.84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杏林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7-19 11.00 12.85 -14.40 45.00 495.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杏林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临港新片区分公司

2023-07-03 13.12 13.53 -3.03 50.00 65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3-05-31 11.20 13.34 -16.04 72.00 806.4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港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18 11.30 13.29 -14.97 79.00 892.70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港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5-09 11.00 12.65 -13.04 29.00 319.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江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悦森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处罚(深圳关知罚字[2022]0014号)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悦森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太龙(广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穗天市监处字[2021]982号)
发文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太龙(广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庄曙光

悦森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处罚(深圳关知罚字[2022]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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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0-28

处罚对象:

悦森照明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向悦森照明出具深圳关
知罚字〔 2022〕 001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悦
森照明于 2022 年 7 月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擅自出口标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
的标识的货物,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
项之规定,决定没收悦森照明相关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 10,600 元。

太龙(广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穗天市监处字[2021]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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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0-28

处罚对象:

太龙(广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1、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向广东太龙出具穗天
市监处字[2021]982 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广东太龙于 2019 年 9 月生产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LED 投光灯,前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广东太龙停止生
产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1.20 万元。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广东太龙已足额缴
纳罚款,并积极整改; 该处罚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广东太龙被处以罚款的金额为 1.20 万元,属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
罚罚款区间内。
据此,广东太龙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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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14

处罚对象:

庄曙光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时间:2021-05-14 来源:
当事人:庄曙光,男,1966年10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庄曙光内幕交易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龙照明)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庄曙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9月17日,太龙照明董事长庄某龙等主要股东向全芯科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芯科)及博思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达)实际控制人袁某表达了收购意向。全芯科实际持有博思达49%股权,博思达剩余51%股权由Upkeen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Upkeen Global)持有45.9%、Fast Achieve Ventures Limited(以下简称Fast Achieve)持有5.1%。
2019年10月21日,太龙照明代表与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前往博思达对其业务、财务和法律情况开展尽职调查。
2020年3月5日,袁某与全芯科参股股东唐某梅代理律师就转让股权的交易细节进行磋商。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全资子公司润欣勤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勤增)分别持有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 49%股权。Upkeen Global剩余51%股权由袁某实际持有,Fast Achieve剩余51%股权由唐某梅实际持有。2020年3月15日,润欣勤增分别与袁某、唐某梅签署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润欣勤增应当同意袁某、唐某梅将其名下持有的Upkeen Global和Fast Achieve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2020年3月23日,润欣科技董秘向太龙照明表达愿意出售润欣勤增持有的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股份的意愿,太龙照明表达了购买意愿。庄某龙等人参与。
2020年5月22日,太龙照明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签署了重组的交易协议。5月22日晚间太龙照明发布公告《太龙照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称,太龙照明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全芯科、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的100%股权。
太龙照明2020年5月22日发布的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全芯科、Upkeen Global、Fast Achieve的100%股权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庄某龙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庄曙光内幕交易“太龙照明”股票情况
(一)庄曙光与庄某龙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频繁
庄曙光与庄某龙系多年好友关系,双方日常来往频繁,且存在资金和业务往来,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庄曙光与庄某龙有过12次通话联系,2020年5月10日至12日,两人一同前往江西省吉安市出差。
(二)庄曙光控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太龙照明”股票
林某系庄曙光密切关系人,庄曙光会让林某帮忙交易股票。“林某”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12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某”证券账户于2020年5月19日、22日共计买入62,200股“太龙照明”股票,买入金额1,015,20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18,939.65元。上述交易决策来自庄曙光,由林某下单操作。“林某”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庄曙光名下银行账户。
(三)庄曙光交易“太龙照明”股票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林某”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太龙照明”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及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基本一致。2020年5月12日庄曙光与庄某龙共同出差,5月18日、19日庄曙光与庄某龙存在通讯联络,5月19日庄曙光微信联系林某买入“太龙照明”股票,当天下午“林某”证券账户买入“太龙照明”股票。5月22日太龙照明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当天下午“林某”证券账户短时间内大量买入“太龙照明”股票。5月22日晚间内幕信息公开后,5月29日“林某”证券账户开始卖出“太龙照明”股票。
二是庄曙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太龙照明”股票意愿强烈。庄曙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后,买入“太龙照明”股票。2020年5月22日“林某”证券账户单日买入的“太龙照明”股票数量为56,700股,是该证券账户开户以来至调查日期间“太龙照明”股票的单日最大买入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出差报销单、手机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公司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庄曙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林某”证券账户交易“太龙照明”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庄曙光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5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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