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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瑞科技(30060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9959.55 33.849
2 QFII 1 97.37 0.331
2025-06-30 1 其他 3 9861.10 33.514
2 QFII 2 370.33 1.259
3 上市公司 1 129.54 0.440
2025-03-31 1 其他 3 10089.62 34.291
2024-12-31 1 其他 3 10344.88 42.005
2024-09-30 1 其他 3 10497.75 42.645
2 QFII 1 123.88 0.5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11 13.44 16.88 -20.38 14.88 200.0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13.10 17.53 -25.27 20.00 262.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29 14.86 19.27 -22.89 50.30 747.4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7 16.56 22.36 -25.94 13.00 215.2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周家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6 14.66 20.70 -29.18 55.23 809.66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樱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6 14.66 20.70 -29.18 15.00 219.9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06 14.66 20.70 -29.18 49.00 718.3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勇波、揭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揭明,陈勇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瑞科:深证上〔2024〕1155号-关于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增强,王东,郦几宁,陆国良,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揭明,陈勇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国瑞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任增强,王东,郦几宁,陆国良,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瑞科技及其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增强,王东,郦几宁,陆国良,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勇波、揭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6-20

处罚对象:

揭明,陈勇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11 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勇波、揭明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审计机构,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陈勇波,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
揭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4〕161 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陈勇波、揭明在常
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瑞科技或公司)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一、立信所为国瑞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国瑞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等虚假记
载行为。
立信所为国瑞科技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勇
波、揭明。
二、立信所对国瑞科技 2020 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
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
审计底稿显示,因相关业务受近年整体行业影响,国瑞科技
一直在寻求拓展新板块业务。在此背景下,国瑞科技于 2019 年 7
月开始参与相关通信业务。与此同时,2020 年度国瑞科技存在股
东间对赌协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存在明显
经营业绩压力。相关通信业务在国瑞科技 2020 年确认收入时,销
售收入即超过公司传统船舶业务板块且占比达 50%以上,主要下
第2页
游客户某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明显较高。
立信所审计时未充分考虑前述舞弊风险因素,未充分了解被
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
国瑞科技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
2.未充分评估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存在诸多异常情况,包括“以销定采、
定产”、融资性特征明显,保持基本恒定的毛利率,采购、销售
合同样式雷同、质保及违约责任由合同之外的上海某公司负责或
受其影响,单一主材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超 95%,垫资金额规模巨
大且货款均发生逾期,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作为督促下游客户
履行义务的保证,与传统相关业务存在较大差异等共计七点异常
情形。
立信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存在
的相关异常情况,未将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的风险识别为重大
错报风险并进行重点关注,未对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进行判
断评估,也未考虑异常情况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造成的影响。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对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的检查、访谈、观察、分析审计
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与管理层沟通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
(1)对相关通信业务合同的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合同
检查过程中采购、销售合同文字样式高度雷同,且质量保证与保
第3页
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与上海某公司异常关联的情况,未保持
应有的关注,未进一步修改或追加恰当的审计程序。
(2)对管理层、供应商的访谈程序执行不恰当。立信所未记
录与管理层就单一主材占比过高、由上海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等重
要事项的沟通情况。对于国瑞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陆某良的访谈,
仅在 2019 年年报审计期间进行过访谈,未结合 2020 年年报审计
期间新开展的生产型相关通信业务及其相应特点再次开展访谈程
序。对于唯一供应商常熟某公司,仅通过视频开展一次访谈,访
谈对象为时任法定代表人乔某建,访谈提纲中未了解乔某建在常
熟某公司承担的职责,未结合常熟某公司向国瑞科技提供客户销
售合同、成立时间较短却代理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上海某公
司提供保证金等情况进一步开展访谈。
(3)对生产型相关通信产品生产环节的观察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就生产步骤过于简单与业务高毛利间的矛盾,对产品具体生产
流程予以重点关注。
(4)对相关通信业务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国瑞科技开展
相关通信业务只需要一项资质,与其他传统相关业务要求不一致,
且常熟某公司不具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保密资格,却作为
供应商代理相关产品主材参与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审计底稿
中,《关于某实业公司的汇报》与《2020 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
析》关于相关通信业务属性的重要性质判断的表述存在矛盾。审
计时未恰当执行对相关通信业务的分析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
第4页
间存在的明显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2.对相关通信业务审计过程中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进行审慎
评价,未关注到相关通信业务验收交付、资质条件、供应商等方
面存在异常情况
(1)对产成品验收交付地址出现的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
关注。客户某实业公司指定交付地址同时为另一公司的登记地址,
而该另一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隋某力。
(2)对产成品验收交付的相关单据材料缺乏相应内容,未保
持应有的关注。贸易型业务的部分采购合同的验收交接单存在未
填写验收结果、验收代表未签字的情形,销售合同的验收交接单
均未填写验收地点、验收日期。
(3)对常熟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相关通信业务资金规模差距
较大,未保持应有的关注。常熟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注册成立,
成立当月即开始与国瑞科技签订相关通信业务合同,注册资本仅
200 万元,与相关通信业务资金规模差距巨大。
立信所未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立信所在对国瑞科技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
勉尽责,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形成恰当审计意见,出具
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陈勇波、揭明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立信所、陈勇波、揭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
第5页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7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陈勇波、揭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陈勇波、揭明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立信所、陈勇波、揭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9 日
第6页

ST瑞科:深证上〔2024〕1155号-关于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2-31

处罚对象:

任增强,王东,郦几宁,陆国良,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155 号
关于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
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
郦几宁,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
经理;
陆国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时任
副总经理;
王东,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任增强,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42 号)查明的事实,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瑞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瑞科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20 年年度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875,443.97 元 , 虚增营业成本
185,617,728.6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0,257,715.37 元,虚增收入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9.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 49.68%。
ST 瑞科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瑞科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龚瑞良,时任财务总监、副
总经理陆国良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
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瑞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瑞科时任董事长郦几宁、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东、时任财务
总监任增强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
是虚假自循环业务,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对 ST 瑞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
理龚瑞良,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副总经理陆国良给予公开认定三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郦几宁,时
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龚瑞良,时任财务总监、时任副总经理陆
国良,时任董事会秘书王东,时任财务总监任增强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
王东和任增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瑞科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
话:0755-88668308)。
对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27

处罚对象:

揭明,陈勇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
161
号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科技或者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
。
  
陈勇波,男,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揭明
,男,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立信所
为
国瑞科技
2020
年
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
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
立信所、
陈勇波、
揭明
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审理
终结。
  
经查明,
立信所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立信所为国瑞科技提供
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会另案查明,
国瑞科技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
  
立信所为
国瑞科技
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提供前述审计服务对应的业务收入为56.60
万元,该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陈勇波、揭明。
  
二、立信所对
国瑞科技
2
020
年
财务报表
审计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
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
  
审计底稿显示,因
相关
业务受近年整体行业影响,国瑞科技一直在寻求拓展新板块业务。在此背景下,国瑞科技于2019
年
7
月开始参与
相关
通信业务。与此同时,2020
年度国瑞科技存在股东间对赌协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
相关
通信业务在国瑞科技2020
年确认收入时,销售收入即超过公司传统船舶业务板块且占比达
50%
以上,主要下游客户某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明显较高。
  
立信所审计时未充分考虑前述舞弊风险因素,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国瑞科技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立信所的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
年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2019
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充分评估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存在
诸多
异常
情况,包括
“
以销定采、定产
”
、
融资性特征
明显,
保持基本恒定的毛利率
,
采购、销售合同样式雷同
、质保及违约责任由合同之外的上海某公司负责或受其影响
,单一主材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超95%
,
垫资金额规模巨大
且货款均发生逾期
,
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作为督促下游客户履行义务的保证,
与传统
相关
业务存在较大差异
等共计七点异常情形。
  
立信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未将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的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并进行重点关注,未对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评估,也未考虑异常情况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造成的影响。立信所的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019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
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019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
对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的检查、访谈、观察、分析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与管理层
沟通情况
,
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
)对
相关
通信业务合同的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合同检查过程中采购、销售合同文字样式高度雷同,且质量保证与保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与上海某公司异常关联的情况,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未进一步修改或追加恰当的审计程序。
  
(2
)
对管理层、供应商的访谈程序执行不恰当。立信所
未记录与管理层就单一主材占比过高、由上海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等重要事项的沟通情况。对于国瑞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陆某良的访谈,仅在2
019
年年报审计期间进行过访谈,未结合2
020
年年报审计期间新开展的生产型
相关
通信业务及其相应特点再次开展访谈程序。对于唯一供应商常熟某公司,仅通过视频开展一次访谈,访谈对象为时任法定代表人乔某建,访谈提纲中未了解乔某建在常熟某公司承担的职责,未结合常熟某公司向国瑞科技提供客户销售合同、成立时间较短却代理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上海某公司提供保证金等情况进一步开展访谈
。
  
(3)对生产型
相关
通信产品生产环节的观察程序执行不到位
,
未就生产步骤过于简单与业务高毛利间的矛盾,对产品具体生产流程予以重点关注。
  
(4)对
相关
通信业务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国瑞科技开展
相关
通信业务只需要一项资质,与其他传统
相关
业务要求不一致,且常熟某公司
不具备
相关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保密资格,却作为供应商代理
相关
产品主材参与国瑞科技
相关
通信业务。
审计底稿中
,
《关于
某
实业公司的汇报》与《2020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
析》关于
相关
通信业务属性
的
重要性质判断的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时未恰当执行对
相关
通信业务的分析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6
年修订)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
2010
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2.
对
相关
通信业务审计过程中
已
获取的审计证据
未
进行审慎评价,未关注到
相关
通信业务验收交付、资质条件、供应商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况
  
(1
)对产成品验收交付地址出现的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关注。客户某实业公司指定交付地址同时为另一公司的登记地址,而该另一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隋某力。
  
(2
)对产成品验收交付的相关单据材料缺乏相应内容,未保持应有的关注。贸易型业务的部分采购合同的验收交接单存在未填写验收结果、验收代表
未
签字的情形,销售合同的验收交接单均未填写验收地点、验收日期。
  
(3
)对常熟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
相关
通信业务资金规模差距较大,未保持应有的关注。常熟某公司于2019
年
7
月注册成立,成立当月即开始与国瑞科技签订
相关
通信业务合同,注册资本仅200
万元,与
相关
通信业务资金规模差距巨大。
  
立信所未对
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
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
等
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会认为,立信所在对国瑞科技2020
年
年
度财务
报
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形成恰当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上述行为
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
一十
三条第三款
所述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的行为。
陈勇波
、
揭明
是上述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立信所、
陈勇波
、
揭明
提出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除
采纳当事人部分
陈述申辩意见
外
,
对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
一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
对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责令改正,没收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
56.6
0
万元,并处以1
05
万元罚款。
  
二、
对陈勇波、揭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国瑞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5-20

处罚对象:

任增强,王东,郦几宁,陆国良,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00 证券简称: 国瑞科技公告编号: 2024-016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205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45)。
2023 年 9 月 6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 4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9 月 8 日披露
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3-033)。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42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瑞科技), 住所: 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
郦几宁,男, 1970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国瑞科技董事长。
龚瑞良,男, 1965 年 11 月出生, 时任国瑞科技总经理。
陆国良,男, 1981 年 12 月出生, 时任国瑞科技副总经理。
王东,男, 1974 年 9 月出生, 时任国瑞科技董事会秘书。
任增强,男, 1978 年 10 月出生, 时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我会对
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国瑞科技、郦
几宁、 龚瑞良、 陆国良、 王东、任增强的要求,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举行了听证
会, 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国瑞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 国瑞科技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19 年起,国瑞科技开始开展专网通信业务。 国瑞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涉
及的上下游公司中, 部分公司是隋田力控制的公司, 部分公司开展的专网通信业
务由隋田力控制,国瑞科技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采用“ 以销定购” 、“ 以销定产、
定采” 模式, 按照事先约定的毛利率, 公司同步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供
应商、客户均由上游通道公司常熟市星弘达电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
熟星弘达)指定, 合同文本也由常熟星弘达提供。
经查, 国瑞科技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无商
业实质, 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及利润。
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国瑞科技发现该业务在产品质量及检验标准、
主材质量、 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异常, 知悉专网通信业务在资质及合同获取方面
与公司其他军品业务存在明显不同。 当下游客户未按期支付货款后, 国瑞科技先
是通过常熟星弘达负责人向下游客户催款, 后下游客户让国瑞科技找隋田力协商
解决。 国瑞科技在向隋田力追讨欠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 应
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为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国瑞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国瑞科技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875,443.97 元 , 虚增营业成本 185,617,728.60 元 , 虚增利润总额
40,257,715.37 元, 虚增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39.61%,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
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49.68%。
郦几宁 2020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任国瑞科技董事长, 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
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 并在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 应当
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对于上述异常, 郦几宁未充分关注, 未能
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 郦几宁在国瑞科技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龚瑞良 2012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国瑞科技董事长、 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起任总经理, 其在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知悉专网通信
业务产品生产与传统军品生产存在明显差异, 并在后期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
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 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对于上述异
常,龚瑞良未充分关注, 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
责。龚瑞良在国瑞科技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陆国良 2012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 2020 年 9 月起任
副总经理, 其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引入专网通信业务, 之后主要负责对外接洽、
组织协调公司专网通信业务,其在后期参与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
隋田力控制, 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对于上述异常,陆国良
未充分关注, 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陆国良
在国瑞科技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王东 2014 年 10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国瑞科技董事会秘书,早期参与引入专
网通信业务,后期参与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 应当知
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王东未充分关注业务真实性和开展业务中的
异常情况, 未勤勉尽责。王东在国瑞科技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任增强 2020 年 9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 其在担任财务总监
期间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 并在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田力控制,
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对于上述异常,任增强未充分关注,
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任增强在国瑞科技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 有国瑞科技相关公告、 财务报告、 工商资料、 财务资料、 合
同文件、 银行流水、 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 审计机构提供的
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 国瑞科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涉嫌违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
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郦几宁、龚瑞良、 陆国良、 王东、
任增强未勤勉尽责, 涉嫌违反《 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所述情形。 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职务、 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知情程度、 专业背景
等,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是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东、任增强是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 国瑞科技前期对
上下游供应商、 客户做了大量尽调, 无法识别业务为虚假自循环, 其二, 开展过
程中其不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 一是垫付部分货款、 以销定产符合商
业逻辑, 业务前期结算正常, 最终收回货款;二是专网通信产品属于标准化的民
品而非军品业务,只要求保密资质而非军品四证;三是检验流程的工作量占比高,
故而生产加工过程相对简单; 四是下游合同由上游供应商人员协调, 是因为业务
由上游介绍。其三,证明案涉全部业务为虚假自循环的证据不足, 部分合同、 资
金和货物并未形成闭环, 且上下游企业由同一人控制、 上游供应商协调向下游客
户催款并不当然否定业务的商业实质。 其四,国瑞科技有实际生产和贸易行为,
实际产生和收到利润。 其五, 国瑞科技及其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沟通后, 对专网
通信业务收入已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 其六, 隋某力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件已经认
为国瑞科技是受害人。 其七, 即使认为国瑞科技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
环业务,在计算虚增利润总额时也应扣除因开展该业务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研发
投入、 信用减值损失等。 综上,国瑞科技请求免于处罚。
除以上申辩意见外, 相关责任人员还提出以下个人申辩意见:
郦几宁提出, 其一, 催收账款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其 2020 年 9 月才加入国
瑞科技,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决策、实施阶段, 不知悉生产过程中的异常,
且不应当知悉相关控制关系和业务虚假。 其二, 其被派驻担任董事长, 兼职不兼
薪,根据收购方与国瑞科技的对赌协议, 国瑞科技由原团队实际经营, 郦几宁的
个人权限受限。 其三,其积极参与催款并已经勤勉尽责。 综上, 郦几宁请求免于
处罚。
龚瑞良提出, 其一, 催款过程中虽怀疑隋某力对专网通信业务存在控制, 但
却无证据证实。 其二,虽然后期催款时未采取充分措施验证, 存在履职瑕疵, 但
其无手段核查验证是否虚假, 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虚假自循环。 其三, 国瑞科技未
与隋某力有任何股权合作, 有真实生产和物流, 相关款项已经全额收回, 未造成
实质危害, 影响程度轻。 综上,龚瑞良请求免于处罚, 或不再认定应当知悉是虚
假自循环。
陆国良提出, 其一, 其无故意隐瞒应当披露信息的情形。 其二,本案应当适
用《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三,
其仅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无权决定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对信息披露文件无表决权。
其四,催款过程中虽怀疑隋某力对专网通信业务存在控制, 但无证据, 且不能据
此推定其明知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综上,陆国良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
减轻处罚。
王东同意龚瑞良的申辩意见, 此外还提出, 其一,其分管信息披露事项, 不
负责其他生产经营, 不了解业务具体细节和上下游供应商客户情况, 无机会也无
职责去了解、 判断业务是否异常。 其二,后期催款过程中不知道隋某力可以控制
专网通信业务,只以为其是一个有背景的资源协调方,履职过程中一贯勤勉尽责。
综上,王东请求免于处罚,或不再认定应当知悉是虚假自循环。
任增强提出,其一,专网通信业务未形成闭环,不能证明虚假。其二,其不
知道业务虚假,不知悉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其三,催收账款并不属于申辩人的职
责范围,其 2020 年 9 月才加入国瑞科技,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决策、实
施,原管理团队根据对赌协议独立运营,其无权干涉,不应当知悉相关控制关系
和业务虚假。其四,其已经保持谨慎,后期收入入账之前坚持不确认收入,不续
签新合同。综上,任增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针对国瑞科技和上述责任人员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其一,根据隋某力等人的自认和指认,业务合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等证
据材料,以及本案调取的专网通信系列案件等主客观证据,能够认定隋某力主导
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国瑞科技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该虚假自循业务
的一部分。
其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当事人在催款时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
制,国瑞科技的专网通信业务至少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国瑞科技的供应商、客
户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同文本等均由上游供应商指定;二是,国瑞科技员工在
询问笔录中承认生产工序简单、原料有拆装痕迹、质检标准与其他业务和军品不
同;三是,国瑞科技直接向隋某力追讨欠款,由隋某力安排将下游客户对国瑞科
技的债务转移至另一家企业,并由隋某力控制的公司与国瑞科技签署《补偿协议》;
四是,在现控股股东拟收购国瑞科技并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已提
示专网通信业务存在贸易型业务垫资回款周期长、生产型业务不承担存货和价格
风险、原材料成本占比过高等问题;五是龚瑞良、陆国良、任增强在向隋某力催
款时,发现业务可能由隋某力控制,并已怀疑是骗局。
其三,对于前述多项情形,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如果保持合理谨慎,应
当能够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能
在年度报告披露时保持合理谨慎,“不知悉”“受害者”等申辩,不能减免国瑞科
技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也不能据此认定相关责任人员在年度报
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其四,国瑞科技主张扣除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
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在计算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郦几宁、任增强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郦几宁作为国瑞
科技董事长,任增强作为国瑞科技财务总监,参与了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货款的具
体事项,并以上述身份在国瑞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真实、准确、
完整。后期加入、存在对赌协议、催款非其法定职责以及郦几宁是兼职等,并非
免责理由,也不能证明其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郦几宁、任增强虽
未参与决策引入专网业务,但二人系国瑞科技控股股东派驻人员,在该控股股东
拟收购国瑞科技并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已提示专网通信业务存在
诸多风险点。对于郦几宁、任增强提出的未参与引入决策、积极参与催款且已收
回账款等申辩意见,以及任增强提出的后期收入入账前坚持不确认收入、不续签
新合同等申辩意见,我会已在事先告知时已予以考量。
针对龚瑞良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龚瑞良所称没有手段核查验证
没有证据支持。龚瑞良作为总经理,应当对专网通信业务保持应有审慎,可以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询问、调查、获取审核定期报告所需资料等。现有证据
不足以证明龚瑞良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针对陆国良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国瑞科技 2020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对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适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其二,陆国良
涉案期间曾担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且在国
瑞科技被收购的尽职调查访谈中,相关中介机构已提示专网通信业务存在诸多风
险点。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国良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针对王东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王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且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其职务职责和履职情况与涉案信息披露违
法事项存在直接关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东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
责。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合理
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且已在决定书中调整。相关调整不影响本案量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会拟决定:
1、 对国瑞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2、 对郦几宁、 龚瑞良、陆国良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3、 对王东、任增强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公司财务状况
整体良好。 2023 年期末, 公司资产负债率 18.51%,较上年末降低 9.96 个百分
点;期末现金充裕,货币资金余额为 20,102 万元,比上年末增加了 5,474 万元。
2024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收 5345 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长 19.64%。今年来,
公司在继续大力开拓高端船舶配套及新能源船舶业务的同时,积极布局核电、风
电等新能源领域, 一季度新接订单较上年同期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3、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次处罚系因公司 2019 年开展的专网通信业
务在 2020 年年报确认收入及相应利润,从而导致公司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
载。 相关内容已在历次公司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纳入国资监管以来, 公司进一步加强了法人治理机制建设和依法合规经营工
作。公司将深刻吸取本次经验教训, 进一步对照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和国资国企监
管要求,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和国资国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加强内部治理的
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瑞科技及其责任人员)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25

处罚对象:

任增强,王东,郦几宁,陆国良,龚瑞良,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瑞科技及其责任人员)
〔2024〕42号
当事人: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科技),住所:江苏省常熟市。
郦几宁,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国瑞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龚瑞良,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国瑞科技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陆国良,男,1981年12月出生,时任国瑞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王东,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国瑞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任增强,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国瑞科技、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王东、任增强的要求,2023年10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国瑞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国瑞科技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19年起,国瑞科技开始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国瑞科技开展专网通信业务涉及的上下游公司中,部分公司是隋某力控制的公司,部分公司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国瑞科技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采用“以销定购”、“以销定产、定采”模式,按照事先约定的毛利率,公司同步与上下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供应商、客户均由上游通道公司常熟市星弘达电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星弘达)指定,合同文本也由常熟星弘达提供。
经查,国瑞科技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在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国瑞科技发现该业务在产品质量及检验标准、主材质量、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异常,知悉专网通信业务在资质及合同获取方面与公司其他军品业务存在明显不同。当下游客户未按期支付货款后,国瑞科技先是通过常熟星弘达负责人向下游客户催款,后下游客户让国瑞科技找隋某力协商解决。国瑞科技在向隋某力追讨欠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为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国瑞科技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5,875,443.97元,虚增营业成本185,617,728.60元,虚增利润总额40,257,715.37元。虚增收入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9.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49.68%。
郦几宁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任国瑞科技董事长,其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并在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郦几宁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郦几宁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龚瑞良2012年8月至2020年9月任国瑞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9月起任总经理,其在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时决策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专网通信业务产品生产与传统军品生产存在明显差异,并在后期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龚瑞良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龚瑞良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陆国良2012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2020年9月起任副总经理,其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国瑞科技引入专网通信业务,之后主要负责对外接洽、组织协调公司专网通信业务,其在后期参与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陆国良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陆国良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王东2014年10月至2021年9月任国瑞科技董事会秘书,早期参与引入专网通信业务,后期参与催收账款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王东未充分关注业务真实性和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未勤勉尽责。王东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任增强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其在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账款,并在过程中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对于上述异常,任增强未充分关注,未能发现和阻止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任增强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瑞科技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国瑞科技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王东、任增强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是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东、任增强是国瑞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国瑞科技前期对上下游供应商、客户做了大量尽调,无法识别业务为虚假自循环。其二,开展过程中其不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一是垫付部分货款、以销定产符合商业逻辑,业务前期结算正常,最终收回货款;二是专网通信产品属于标准化的民品而非军品业务,只要求保密资质而非军品四证;三是检验流程的工作量占比高,故而生产加工过程相对简单;四是下游合同由上游供应商人员协调,是因为业务由上游介绍。其三,证明案涉全部业务为虚假自循环的证据不足,部分合同、资金和货物并未形成闭环,且上下游企业由同一人控制、上游供应商协调向下游客户催款并不当然否定业务的商业实质。其四,国瑞科技有实际生产和贸易行为,实际产生和收到利润。其五,国瑞科技及其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沟通后,对专网通信业务收入已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其六,隋某力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件已经认为国瑞科技是受害人。其七,即使认为国瑞科技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在计算虚增利润总额时也应扣除因开展该业务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研发投入、信用减值损失等。综上,国瑞科技请求免于处罚。
除以上申辩意见外,相关责任人员还提出以下个人申辩意见:
郦几宁提出,其一,催收账款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其2020年9月才加入国瑞科技,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决策、实施阶段,不知悉生产过程中的异常,且不应当知悉相关控制关系和业务虚假。其二,其被派驻担任董事长,兼职不兼薪,根据收购方与国瑞科技的对赌协议,国瑞科技由原团队实际经营,郦几宁的个人权限受限。其三,其积极参与催款并已经勤勉尽责。综上,郦几宁请求免于处罚。
龚瑞良提出,其一,催款过程中虽怀疑隋某力对专网通信业务存在控制,但却无证据证实。其二,虽然后期催款时未采取充分措施验证,存在履职瑕疵,但其无手段核查验证是否虚假,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虚假自循环。其三,国瑞科技未与隋某力有任何股权合作,有真实生产和物流,相关款项已经全额收回,未造成实质危害,影响程度轻。综上,龚瑞良请求免于处罚,或不再认定应当知悉是虚假自循环。
陆国良提出,其一,其无故意隐瞒应当披露信息的情形。其二,本案应当适用《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三,其仅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无权决定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对信息披露文件无表决权。其四,催款过程中虽怀疑隋某力对专网通信业务存在控制,但无证据,且不能据此推定其明知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综上,陆国良请求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同意龚瑞良的申辩意见,此外还提出,其一,其分管信息披露事项,不负责其他生产经营,不了解业务具体细节和上下游供应商客户情况,无机会也无职责去了解、判断业务是否异常。其二,后期催款过程中不知道隋某力可以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只以为其是一个有背景的资源协调方,履职过程中一贯勤勉尽责。综上,王东请求免于处罚,或不再认定应当知悉是虚假自循环。
任增强提出,其一,专网通信业务未形成闭环,不能证明虚假。其二,其不知道业务虚假,不知悉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其三,催收账款并不属于申辩人的职责范围,其2020年9月才加入国瑞科技,未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决策、实施,原管理团队根据对赌协议独立运营,其无权干涉,不应当知悉相关控制关系和业务虚假。其四,其已经保持谨慎,后期收入入账之前坚持不确认收入,不续签新合同。综上,任增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针对国瑞科技和上述责任人员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其一,根据隋某力等人的自认和指认,业务合同、资金流水、工商登记等证据材料,以及本案调取的专网通信系列案件等主客观证据,能够认定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国瑞科技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该虚假自循环业务的一部分。
其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相关当事人在催款时知悉专网通信业务由隋某力控制,国瑞科技的专网通信业务至少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国瑞科技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同文本等均由上游供应商指定;二是,国瑞科技员工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生产工序简单、原料有拆装痕迹、质检标准与其他业务和军品不同;三是,国瑞科技直接向隋某力追讨欠款,由隋某力安排将下游客户对国瑞科技的债务转移至另一家企业,并由隋某力控制的公司与国瑞科技签署《补偿协议》;四是,在现控股股东拟收购国瑞科技并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已提示专网通信业务存在贸易型业务垫资回款周期长、生产型业务不承担存货和价格风险、原材料成本占比过高等问题;五是龚瑞良、陆国良、任增强在向隋某力催款时,发现业务可能由隋某力控制,并已怀疑是骗局。
其三,对于前述多项情形,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如果保持合理谨慎,应当能够知悉其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在年度报告披露时保持合理谨慎,“不知悉”“受害者”等申辩,不能减免国瑞科技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也不能据此认定相关责任人员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其四,国瑞科技主张扣除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并入账,并且相关费用是因开展违法违规活动而发生的,在计算虚增利润时予以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郦几宁、任增强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郦几宁作为国瑞科技董事长,任增强作为国瑞科技财务总监,参与了专网通信业务催收货款的具体事项,并以上述身份在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后期加入、存在对赌协议、催款非其法定职责以及郦几宁是兼职等,并非免责理由,也不能证明其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郦几宁、任增强虽未参与决策引入专网业务,但二人系国瑞科技控股股东派驻人员,在该控股股东拟收购国瑞科技并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已提示专网通信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点。对于郦几宁、任增强提出的未参与引入决策、积极参与催款且已收回账款等申辩意见,以及任增强提出的后期收入入账前坚持不确认收入、不续签新合同等申辩意见,我会已在事先告知时已予以考量。
针对龚瑞良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龚瑞良所称没有手段核查验证没有证据支持。龚瑞良作为总经理,应当对专网通信业务保持应有审慎,可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询问、调查、获取审核定期报告所需资料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龚瑞良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针对陆国良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国瑞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适用《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其二,陆国良涉案期间曾担任国瑞科技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职务,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且在国瑞科技被收购的尽职调查访谈中,相关中介机构已提示专网通信业务存在诸多风险点。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陆国良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针对王东提出的个人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王东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且参与专网通业务,其职务职责和履职情况与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存在直接关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东在年度报告披露事项中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前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其他合理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且已在决定书中调整。相关调整不影响本案量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郦几宁、龚瑞良、陆国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东、任增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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