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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塑科技(3005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506.60 7.100
2024-06-30 1 其他 2 1303.02 6.141
2 基金 11 106.56 0.502
2024-03-31 1 其他 2 1303.02 6.144
2 基金 1 168.23 0.793
2023-12-31 1 其他 3 1303.05 6.144
2 基金 23 809.93 3.819
3 QFII 1 191.30 0.902
2023-09-30 1 其他 3 1485.24 7.0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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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24 6.16 7.72 -20.21 243.50 1499.9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17 6.24 7.82 -20.20 240.00 1497.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9 11.49 11.66 -1.46 48.00 551.52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8 11.05 11.22 -1.52 20.00 221.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8 11.05 11.22 -1.52 60.00 663.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1 10.82 10.98 -1.46 32.00 346.24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8-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雄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省延津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

雄塑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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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8-02

处罚对象:

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5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河南雄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雄塑”)于近日收到河南省延津县环境 保护局(以下简称“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罚决字[2019]第057号) (延环罚决字[2019]第05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罚决字[2019]第057号)主要内容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河南雄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危废管理及标识悬挂不规范。经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 定,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延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24 日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给予罚 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罚决字[2019]第058号)主要内容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河南雄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
正在生产,环保设备中的VOCS光氧催化装置部分镇流器断电停止运行,活性炭 吸附设施长期未检修,内存活性炭量少,不能保证处理设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经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司的违
法行为为一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延津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公司做 出行政处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给予罚款十万元的 行政处罚。
二、本次处罚事项相关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雄塑科技是一家以新型化学建材为核心业务领域,专业从事“环保、安全、 卫生、高性能”塑料管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一体化高新技术企业,河南雄 塑为雄塑科技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诚信守法经营之道,以完善环境 管理体系为基础,持续提升资源使用效益,在妥善处置废弃物、污染防治、清洁 生产、节能减排等领域,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确保各项活动、生 产、服务符合法规标准及客户要求,河南雄塑致力于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为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及河南子公司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河南雄塑巳严 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相关的环保设备装置进行问题排查并改善现场环境保护管理 工作。截至本公告日,河南雄塑巳对上述违规行为完成了整改工作并由延津县环 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对整改情况予以核查完毕,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根据延津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延环罚决字[2019]第057号) (延环罚决字[2019]第058号)河南雄塑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河南雄塑的上 述情况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 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 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 水平,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公司就本事项向投资者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九年八月一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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