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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迅达(3005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23 7759.82 539.85 0 0 0
2025-04-22 7470.17 171.12 0 0 0
2025-04-21 7620.79 875.58 0 0 0
2025-04-18 7118.69 130.62 0 0 0
2025-04-17 7275.06 403.62 0 0 0
2025-04-16 7135.42 293.33 0 0 0
2025-04-15 7040.19 160.62 0 0 0
2025-04-14 7104.73 237.40 0 0 0
2025-04-11 7100.05 106.90 0 0 0
2025-04-10 7313.17 164.5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其他 3 5778.63 28.982
2 基金 9 51.88 0.260
2024-09-30 1 其他 3 5953.07 29.857
2024-06-30 1 其他 3 5953.07 29.857
2 基金 7 19.85 0.100
2024-03-31 1 其他 2 3699.23 18.553
2 信托 1 2253.84 11.304
2023-12-31 1 其他 4 3932.38 19.723
2 信托 1 2253.84 11.304
3 基金 20 56.81 0.2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海南骏华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458.7430390.0812.331
2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五矿信托-优质远瞻股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2号其他2079.4025701.3610.429
3嘉兴嘉洁成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1240.4815332.386.221
4华泰柏瑞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4.42425.430.173
5国投瑞银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13100.490.041
6国投瑞银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0161.920.025
7南方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8322.620.009
8广发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4517.920.007
9华夏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9411.620.005
10国泰中证2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50.62不足0.001
11华夏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30.37不足0.001
12财通华臻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20.25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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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2 18.29 18.85 -2.97 100.00 1829.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溪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

20230403 37.12 39.07 -4.99 19.58 726.81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327 32.01 39.59 -19.15 128.00 4097.28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德一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1 40.65 42.79 -5.00 19.00 772.3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27 39.88 41.98 -5.00 23.00 917.24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30221 42.80 45.05 -4.99 24.00 1027.2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八一南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新迅达、吴成华)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成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成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成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新迅达、吴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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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处罚对象:

吴成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新迅达、吴成华)
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吴成华,男,1977年8月出生,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迅达、吴成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月至8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6,663,206.37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9%。其中2023年1月至6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96,548,306.37元,期末余额44,171,094.48元,分别占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6.11%、2.79%。截至2023年12月31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7,555,279.40元,占2023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2023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4年4月28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2023年年报中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5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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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27

处罚对象:

吴成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证券代码:300518             证券简称:新迅达公告编号:2024-074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
制人吴成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4 号、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73)。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住所:广西壮
族自治区南宁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宋厢路 15 号。
    吴成华,男,1977 年 8 月出生,新迅达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山东
省济南市。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迅达、吴成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
关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
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 元,
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
在 2023 年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
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
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
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 2023 年年报中
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
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75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
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2024 年公告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新迅达: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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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25

处罚对象:

吴成华,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迅达”)及实际控
制人吴成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4 号、编
号:证监立案字 0272024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及吴成华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0)。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及吴成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
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桂处罚字〔2024〕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吴成华: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迅达)、吴成华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迅达、吴成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1 月至 8 月,新迅达通过碳酸锂委托加工、锂辉石采购等形式与关
联方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肥城市明瑞工贸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1页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公告
96,663,206.37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79%。其中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96,548,306.37 元,期末余额
44,171,094.48 元,分别占 2023 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6.11%、2.79%。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迅达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27,555,279.40 元,占 2023
年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2%。新迅达未及时披露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在 2023 年
半年报中对前述资金占用情况予以披露。
新迅达在 2023 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前述资金占用情况。截至 2024 年 4 月
28 日,前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书面说明、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相关人
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迅达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新迅达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成华隐瞒了上述业务资金占用的实质,导致
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吴成华未及时组
织新迅达披露上述信息,在半年报审议中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
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鉴于新迅达占用资金已经全部归还,占用持续时间较短,在 2023 年年报中
主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
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吴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2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75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第2页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公告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 相关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10.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
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4〕5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5 日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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