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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3005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5 1139.48 1.386
2 其他 1 2.25 0.003
2023-09-30 1 其他 2 22249.91 27.061
2 基金 3 1137.76 1.384
2023-06-30 1 其他 3 22617.92 27.508
2 基金 60 4689.72 5.704
2023-03-31 1 其他 3 22790.45 27.718
2 基金 10 1929.46 2.347
3 QFII 1 727.45 0.885
2022-12-31 1 其他 3 21785.78 26.496
2 基金 24 4419.99 5.3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0-12 6.26 7.24 -13.54 32.00 200.32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裕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16 8.54 8.84 -3.39 243.00 2075.22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永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16 8.68 8.84 -1.81 577.00 5008.3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2021-06-15 5.62 5.99 -6.18 75.00 421.5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21-06-15 5.84 5.99 -2.50 270.00 1576.8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2021-06-15 5.62 5.99 -6.18 281.00 1579.2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融一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3-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汉鸿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2

处罚对象: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汉鸿,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493, 吉林省金冠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 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
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
张汉鸿、百富源承诺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
于 22,000 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张
汉鸿、百富源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
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 2021〕第 0022— 2 —
号),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 万元,
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补偿协议, 2020 年度张汉鸿、百富源应分
别补偿现金 27,809.90 万元和股份 5,904,529 股, 金冠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张汉鸿、百富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张汉鸿、
百富源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张汉鸿、百富源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张汉鸿、百富源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汉鸿还提出了听证申请。
张汉鸿、百富源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金冠股份违反商
业诚信,未及时足额提供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影响辽源鸿图产能
扩张及利润实现,此外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新冠疫情等不
可抗力因素对辽源鸿图业绩完成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二是 2020 年金冠股份与张汉鸿签署
《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将辽源鸿图从金冠股份
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移除后,免除或调整张汉鸿及其他补偿义— 3 —
务人 2020 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商誉减值赔偿义务, 2020
年 12 月 30 日辽源鸿图已被金冠股份处置出表。 此外, 百富源还
提出,根据补偿协议, 在辽源鸿图 2017 年至 2019 年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实现后或业绩补偿完成后,金冠股份有义务解除百富源
于本次交易取得的 30%对价股份的限售,并且在金冠股份解除限
售相关股票之后,百富源有权按照规定减持股票, 如上述股票已
经解除限售并减持,则无需纳入业绩补偿的股票范畴。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张汉鸿、百富源的申辩情况, 本
所认为:
第一,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辽源鸿图业绩不达承诺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金冠股份违反承诺没有及时足额提供三期项
目建设资金事项,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理由是否导致各补偿义务
人无需补偿,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
院判决和追究各自责任。在法院未判决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之前,
补偿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其公开的承诺。
第二,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的免除 2020 年业绩补偿义务
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谅解备忘录》 仅
为意向性约定,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补充协
议关于金冠股份承诺不予追究张汉鸿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约定,
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的规定。— 4 —
第三,对百富源提出的部分股份不属于业绩补偿范围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补偿协议约定,百富源以取得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为其当期实际持有的对价股份,
因此其实际持有的股份按约定均属于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范围,对
于金冠股份与百富源之间就相应股份是否应该解限事项, 属于民
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张汉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张汉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金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张汉鸿、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 日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02

处罚对象:

张汉鸿

— 1 —
关于对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汉鸿,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园区 405-493, 吉林省金冠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张汉鸿、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百富源”)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冠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辽源鸿图”) 100%股份。根据交易双方签订
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统称“补偿协议”),
张汉鸿、百富源承诺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不低
于 22,000 万元,如辽源鸿图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的,张
汉鸿、百富源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金冠股份进行补偿。根据中
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
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勤信鉴字〔 2021〕第 0022— 2 —
号),辽源鸿图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考核净利润为-11,324.72 万元,
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补偿协议, 2020 年度张汉鸿、百富源应分
别补偿现金 27,809.90 万元和股份 5,904,529 股, 金冠股份已于
2021 年 5 月向张汉鸿、百富源发出补偿通知,截至目前张汉鸿、
百富源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上述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张汉鸿、百富源未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作出的公开承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张汉鸿、百富源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汉鸿还提出了听证申请。
张汉鸿、百富源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一是金冠股份违反商
业诚信,未及时足额提供三期工程建设资金,影响辽源鸿图产能
扩张及利润实现,此外国家新能源补贴政策变化、新冠疫情等不
可抗力因素对辽源鸿图业绩完成情况造成不利影响,业绩承诺及
补偿协议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二是 2020 年金冠股份与张汉鸿签署
《谅解备忘录》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将辽源鸿图从金冠股份
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移除后,免除或调整张汉鸿及其他补偿义— 3 —
务人 2020 年可能出现的业绩补偿义务及商誉减值赔偿义务, 2020
年 12 月 30 日辽源鸿图已被金冠股份处置出表。 此外, 百富源还
提出,根据补偿协议, 在辽源鸿图 2017 年至 2019 年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实现后或业绩补偿完成后,金冠股份有义务解除百富源
于本次交易取得的 30%对价股份的限售,并且在金冠股份解除限
售相关股票之后,百富源有权按照规定减持股票, 如上述股票已
经解除限售并减持,则无需纳入业绩补偿的股票范畴。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张汉鸿、百富源的申辩情况, 本
所认为:
第一,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辽源鸿图业绩不达承诺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 关于金冠股份违反承诺没有及时足额提供三期项
目建设资金事项,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理由是否导致各补偿义务
人无需补偿,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
院判决和追究各自责任。在法院未判决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之前,
补偿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其公开的承诺。
第二,对张汉鸿、百富源提出的免除 2020 年业绩补偿义务
的相关申辩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谅解备忘录》 仅
为意向性约定,并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补充协
议关于金冠股份承诺不予追究张汉鸿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的约定,
不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
方承诺》的规定。— 4 —
第三,对百富源提出的部分股份不属于业绩补偿范围的相关
申辩不予采纳。补偿协议约定,百富源以取得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上限为其当期实际持有的对价股份,
因此其实际持有的股份按约定均属于 2020 年度业绩补偿范围,对
于金冠股份与百富源之间就相应股份是否应该解限事项, 属于民
事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由法院判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张汉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张汉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统一由金冠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张汉鸿、 共青城百富源鸿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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