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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邑股份(30050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4 194.57 0.904
2023-09-30 1 其他 2 8600.51 40.027
2 基金 1 107.91 0.502
2023-06-30 1 其他 1 8377.51 39.184
2 QFII 2 140.83 0.659
3 基金 17 78.09 0.365
4 上市公司 1 68.87 0.322
2023-03-31 1 其他 1 8377.51 39.184
2 QFII 1 137.84 0.645
3 基金 2 127.99 0.599
4 上市公司 1 69.06 0.323
2022-12-31 1 其他 6 9506.68 44.461
2 基金 43 294.20 1.3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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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8 13.87 17.47 -20.61 223.00 3093.0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日月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荣成成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7-06 20.53 19.07 7.66 25.00 513.25

买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3-07-04 17.43 19.21 -9.27 25.00 435.75

买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21 18.06 18.34 -1.53 41.00 740.4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20 18.39 18.67 -1.50 40.00 735.6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7 17.63 17.90 -1.51 30.00 528.9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4-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跃亨
公告日期 2021-0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天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跃亨

天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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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4-09

处罚对象:

李跃亨

证券代码:300504        证券简称:天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公
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跃亨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
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2021 年 4 月 9 日,李跃亨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1]4 号。
    二、对公司影响
    四川天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31.33%的股份,李跃亨先生未在天邑集团担任职务,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
过持有天邑集团 34.98%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96%。
    2001 年 1 月公司设立之日起至本公告日,李跃亨先生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本次李跃亨先生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及公
司资金、不涉及公司股票,行政处罚决定仅涉及李跃亨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下:
    当事人:李跃亨,男,1946 年 7 月,住址:四川省大邑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李跃亨操纵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股份)股票和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B 股份)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
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局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及
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跃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李跃亨控制使用涉案账户情况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期间,李跃亨控制使用“李跃亨”“吕
某清”“李某清”“李某勋”“吕某东”“马某”“吕某鑫”“王某 1”“王某 2”“张
某露”“吴某杰”“胡某玉”“陆某强”13 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操纵“A
股份”股票。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期间,李跃亨控制使用“李跃亨”“吕
某清”“李某清”“李某勋”“吕某东”“马某”“吕某鑫”“王某 1”“王某 2”“王
某”“张某露”“吴某杰”“胡某玉”“陆某强”14 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操纵“B 股份”股票。
    上述期间,账户组除“陆某强”证券账户外,其余账户资金均为李跃亨自有
资金,李跃亨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A 股份”“B 股份”股票。
    二、操纵“A 股份”股票的情况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期间,李跃亨利用账户组,以多种
手段操纵、影响“A 股份”价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
均比例 5.69%,其中占比超过 10%的交易日共有 5 天,占比超过 5%的交易日共有
21 天,最高占比 16.03%。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量的平均比例 14.17%,
占比超过 20%的交易日有 11 天,占比超过 10%的交易日有 24 天,最高占比
36.95%。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 17.14%, 最高买入占比
49.41%,买入占比超过 20%的交易日共有 16 天。竞价卖出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
量的平均比例 11.92%,最高卖出占比 46.40%,卖出占比超过 20%的交易日共有 11
天。在 30 个交易日中申买委托量和申买成交量排名均为市场第一,在 20 个交易
日中申卖委托量和申卖成交量排名均为市场第一。账户组在操纵期间的 13 个交
易日中存在 15 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盘中及尾盘价的行为,拉抬股价
平均涨幅 3.03%,最高涨幅 6.04%。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 16 个交易日中,多次以相同价格和数量申报的方式实
施对倒交易,参与对倒交易的账户共计 10 个,对倒交易共计 101 笔,累计对倒
成交 615,899 股,对倒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 10.38%。
    (三)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并反向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 5 个交易日的 5 个时段,在集合竞价阶段,分别以高于
前收盘价 10.01%、10.03%、10%、9.99%、9.99%的申买价大量申买后,短时内全
部或部分撤单,开盘后反向卖出并大量成交。例如:2018 年 12 月 5 日 9 时 15
分 8 秒,账户组以高于前收盘价 9.99%的 21.68 元的价格申买 10 万股,占期间
市场申买量的 43.31%。9 时 19 分 47 秒,账户组将前述 10 万股全部撤单,占账
户组申买量的 100%。当日该股最高虚拟开盘价涨幅 7.56%。开盘后 30 分钟内,
账户组反向卖出成交 994,600 股,成交金额 18,730,508 元。
    上述操纵行为对“A 股份”股价产生影响: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期间,该股收盘价涨幅 10.18%,同期上证综指涨幅 0.79%,相比偏离
9.39%。同期工业机械指数跌幅 1.88%,相比偏离 12.06%。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3 日期间,该股收盘价涨幅 3.91%。同期上证综指涨幅 1.96%,相
比偏离 1.95%。同期工业机械指数涨幅 9.87%,相比偏离 5.96%。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该股收盘价涨幅 22.75%。同期上证综指跌幅 2.51%,
相比偏离 25.26%。同期工业机械指数跌幅 9.87%,相比偏离 32.62%。
    三、操纵“B 股份”股票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期间,李跃亨利用账户组,以多种手
法操纵、影响“B 股份”价量。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持有流通股数量占该股实际流通股数量的平
均比例 5.71%,其中占比超过 10%的交易日共有 3 天,占比超过 5%的交易日共有
21 天,最高占比 11.40%。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量的平均比例 11.94%,
占比超过 20%的交易日有 10 天,占比超过 10%的交易日有 25 天,最高占比
41.64%。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 13.07%,最高买入
占比为 50.03%,买入占比超过 20%的交易日共有 11 天。账户组竞价卖出成交量占
市场竞价成交量的平均比例 10.82%,最高卖出占比 40.78%,卖出占比超过 20%的
交易日共有 12 天。在 21 个交易日中申买委托量为市场第一,在 27 个交易日申
买成交量排名市场第一,在 20 个交易日中申卖委托量排名市场第一,在 21 个交
易日申卖成交量排名市场第一。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 9 个交易日存在 9 次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盘中
及尾盘价的行为。拉抬股价平均涨幅 3.01%,最高涨幅 4.08%。其中,在盘中拉抬
股价后当日,累计卖出 1,019,941 股,卖出金额 18,56,206.52 元;在尾盘拉抬
股价后次日,累计卖出 2,783,162 股,卖出金额 52,334,472.82 元。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 10 个交易日中多次以相同价格和数量申报的方式实施
对倒交易,参与对倒交易的账户共计 11 个,对倒交易共计 58 笔,累计对倒成交
409,009 股,对倒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 15.84%。
    (三)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并反向交易
    李跃亨控制账户组在 2019 年 3 月 1 日 9 时 17 分 39 秒,以高于前收盘价 9.98%
的价格申买,并于 9 时 19 分 34 秒全部撤单。开盘后账户组反向卖出并成交。
    上述操作行为对“B 股份”股价产生影响: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该股收盘价涨幅 25.65%。同期上证综指涨幅 15.45%,相比偏离 10.20%。
同期林木产品指数涨幅 20.62%,相比偏离 5.03%。
    四、李跃亨操纵获利情况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李跃亨控制并决策账户组对“A
股份”实施操纵,账户盈利 6,625,368.84 元;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李跃亨控制并决策账户组对“B 股份”实施操纵,账户盈利 6,604,391.79
元,以上合计盈利 13,265,760.6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资金流水、电子设备取证信息
和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跃亨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
(四)项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上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无操纵主观故意和能力,我局认定不当。当事人开户动机、参
与股票交易的特点证明其不具备操纵主观意图和能力。交易员的询问笔录与事实
不符,当事人并未“指示”过交易员具体交易“手法”,也无“诱导”或“诱骗”
其他投资者跟单行为,不考虑其主观因素将涉案行为认定为操纵不符合相关立法
解释和相关稽查案例分析。
    第二,“陆某强”账户不应纳入违法事实中。陆某强账户资金及损益都陆某
强承担,不应当将此账户纳入到当事人控制账户的行为范围中。
    第三,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连续操纵行为。当事人及代理人通过持仓数量、
交易量等维度判断,涉案交易行为是正常连续买卖而非操纵行为。认定操纵行为
要考察各相关常用指标及交易合理性,且 A 股份、B 股份的流通股规模极小、交
易量也并不活跃,账户组在案涉期间内的持股比例和交易量实属正常范围。
    第四,涉案交易行为不构成洗售操纵。涉案交易行为在交易“A 股份”“B
股份”股票过程中不存在洗售操纵的意图,其对倒规模小,零星发生,对倒并不
是案涉账户组交易上述股票的手法之一。
    第五,涉案交易行为在交易“A 股份”“B 股份”股票过程中不存在拉抬早盘
的意图,相应交易也不构成操纵开盘价。
    第六,当事人及代理人通过涉案交易行为持仓绝对值、分时股价涨幅、相关
交易行为占比等多种计算方式,认为涉案交易行为未对“A 股份”“B 股份”股票
交易的价和量产生不当影响,涉案期间股价波动受其他市场利好因素影响。
    第七,请求综合当事人的社会贡献、社会舆论以及已解散炒股团队的事实,
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当事人雇佣专门人员在固定场所从事股票交易行为,账户资金来源、
账户盈亏(除陆某强账户)均由当事人承担,李跃亨虽未具体执行每一笔交易行
为,但知悉交易相关具体情况,在调查阶段询问笔录中也自认其知悉交易行为存
在异常,并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足以印证当事人在操纵行为中处于核心地
位,具有领导、策划和组织作用。客观上,账户组的交易方式既有在实际控制的
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也有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并反向卖出行为,还有集中资金与持
股优势连续买卖,拉抬盘中及收盘价,在拉抬过程中、拉抬后或尾盘拉抬次日反
向卖出获利,在连续交易中还存在建仓拉抬、出货行为,上述操作手法并非偶然、
零星发生,而是在涉案期间反复出现,这些非正常的操作手法,足以证明涉案交
易行为是为实现其操纵意图而故意实施的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认定上,我局
充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并非仅依据相关人员指认,且开户动机不影响操纵行为
本身主观故意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诱导”或“诱骗”并非《证券法》
明确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构成要件,我局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以《证券
法》为依据,而不是以某种学术观点为依据。综上,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操纵的
主观故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我局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第一
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操纵期间李跃亨实际控制和使用“陆某强”账户。“陆某强”账户为
李跃亨实施操纵的工具之一,该账户与账户组中其他账户共同完成操纵行为,客
观上影响股票价格正常形成机制,应共同视为李跃亨操纵市场的工具,不以资金
来源、收益等为先决要件。同时,基于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该
账户应当纳入违法事实。我局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
纳。
    第三,涉案行为采取了多种操纵手法企图影响市场正常价格机制的形成,我
局根据账户组在操纵期间交易“A 股份”“B 股份”股票的交易记录分析,账户组
交易量占比、买比重、持股比等数值明显偏高,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当事人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多次以相同价格和数量申报的方式实施对倒交易,
参与对倒交易的账户共计 10 个,对倒交易共计 101 笔,在集合竞价以高于前收盘
价 10.01%、10.03%、10%、9.99%、9.99%的申买价大量申买后,短时内全部或部
分撤单,开盘后反向卖出并大量成交,其特点表明当事人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
具有明显的操纵主观故意。涉案行为均服务于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这一不
法目的,其在涉案期间部分交易日、部分时点的交易指标较低甚至没有发生交易,
并不影响对操纵行为和操纵期间的认定。我局对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每个交易日或者每个交易日的
每个时段、每个时点都在实施操纵行为,不意味着每个时点的交易行为都产生即
时的价量影响,不应将交易行为主观、人为的割裂分析和判断。市场其他因素对
股价的影响,并不影响我局对操纵行为本身的认定,在涉案行为已对涉案股票价
格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市场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并不能作为排除涉案交易行为
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合理理由,不能阻断其交易行为的违法性。我局对当事
人及代理人提出的第六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五,当事人的社会贡献、社会舆论与本案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关。本案已考
虑了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且已在量罚中予以了考量。我局对当事人
及代理人提出的第七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没收李跃亨违法所得 13,265,760.63 元,并处以 13,265,760.63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

天邑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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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2-22

处罚对象:

李跃亨

  证券代码:300504          证券简称:天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3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公司实
际控制人之一李跃亨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
立案调查。
     2021 年 2 月 20 日,李跃亨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
下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证监处罚字【2021】1 号),
李跃亨先生因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
项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行为,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没收李跃亨违法所
得 13,265,760.63 元,并处以 13,265,760.63 元罚款。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四川监管局对李跃亨先生的事先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李跃亨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李跃亨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四川监管局复核成立的,
四川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李跃亨先生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四川监管
局将按照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四川天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天邑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31.33%
的股份,李跃亨先生未在天邑集团担任职务,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持有天
邑集团 34.98%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10.96%。从 2001 年 1 月公司设立之日起
至本公告日,李跃亨先生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本
次李跃亨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不涉及公司股票,上述
拟处罚决定仅涉及李跃亨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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