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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志机电(30050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 1.28 0.005
2024-09-30 1 其他 3 1619.88 6.775
2 QFII 1 94.19 0.394
2024-06-30 1 其他 3 1344.67 5.624
2 基金 7 35.21 0.147
2024-03-31 1 其他 3 1351.78 5.654
2023-12-31 1 其他 4 1493.97 6.864
2 基金 18 82.00 0.37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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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914 14.50 18.35 -20.98 16.97 246.13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4.50 18.35 -20.98 16.29 236.2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4.50 18.35 -20.98 16.23 235.3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4.50 18.35 -20.98 15.83 229.5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7.00 18.35 -7.36 11.77 200.1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7.10 18.35 -6.81 11.72 200.3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8.90 18.35 3.00 10.60 200.2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汤秀清,肖泳林
公告日期 2024-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汤秀清,肖泳林
公告日期 2024-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汤秀清,肖泳林
公告日期 2023-1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汤丽君
公告日期 2023-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丽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汤丽君

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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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31

处罚对象:

汤秀清,肖泳林

证券代码: 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公告编号: 2024-093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21-07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
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1074 号), 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1 年 9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23-088),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15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3 年 8 月
25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 年 9 月 23 日, 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 131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收到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
当天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 141 号),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汤秀清处以 109,171,882.5 元罚款,
对肖泳林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和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
林先生个人,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 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
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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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09

处罚对象:

汤秀清,肖泳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41号
当事人:汤秀清,男,1973年12月出生,时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昊志机电)实际控制人,担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肖泳林,男,1979年4月出生,时任昊志机电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潮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汤秀清、肖泳林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肖泳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汤秀清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汤秀清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汤秀清、肖泳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汤秀清、颜某合谋操纵“昊志机电”
汤秀清与颜某商议,由汤秀清支付保证金,颜某负责联系相关方,共同操纵“昊志机电”。肖泳林按汤秀清指示与颜某方进行沟通、对接,同时负责汤秀清等人保证金的转款事宜。
二、颜某等人实施操纵“昊志机电”
收取保证金后,颜某等人先后使用了12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于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操纵“昊志机电”,具体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313个交易日,其中302个交易日账户组存在交易,日成交占比均值为28.33%,最高达到72.27%。有272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最高达到20.95%。196个交易日存在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行为,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总申报量30%以上、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20%以上。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84个交易日内存在反向交易,日内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99.93%。账户组在255个交易日内存在账户组内成交的对倒交易,对倒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8.97%,最大为64.76%。其中,165个交易日单日对倒占比超过10%,136个交易日单日对倒占比超过15%,108个交易日单日对倒占比超过20%。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汤秀清通过卖出“昊志机电”获利36,390,627.5元,肖泳林未实际获利。
2023年3月24日,检察机关对汤秀清、肖泳林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26日,相关法院对颜某等8人作出刑事判决,并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其中汤秀清违法所得36,390,627.5元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起诉书、相关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数据、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汤秀清、肖泳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
汤秀清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案程序违法,证监会不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其二,在案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其三,其没有通过操纵市场获利的主观故意;其四,应重新计算违法所得;其五,处罚幅度明显过重。
经复核,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其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我会依法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其二,在案证据经过行政审查、质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其三,交易股票获利并非操纵市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汤秀清具有操纵主观故意;其四,违法所得计算符合我会执法惯例;其五,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了相关因素,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汤秀清处以109,171,882.5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6日

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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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24

处罚对象:

汤秀清,肖泳林

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公告编号:2024-08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
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
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
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1074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9 月 26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
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泳林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3015 号),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8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生的通知,获悉其于当
天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1 号),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汤秀清、肖泳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
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汤秀清处以 109,171,882.5
元罚款,对肖泳林处以 2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
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汤秀清先生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肖泳林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汤秀清先生和肖泳林先
生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
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9 月 24 日

昊志机电: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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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1-17

处罚对象:

汤丽君

证券代码:300503          证券简称:昊志机电公告编号:2023-098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原董事长汤
丽君女士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违
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
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 : 没收汤丽君违法所得 2,450,449.03 元 , 并对其处以
4,900,898.06 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汤丽君女士个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产
生重大影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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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6

处罚对象:

汤丽君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汤丽君)
〔2023〕71号
当事人:汤丽君,女,1969年4月出生,时为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机电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汤丽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已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汤丽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昊志机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某清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肖某林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前往金华市公安局配合调查,昊志机电总经理助理曹某伟陪同。
2021年12月23日下午,金华市公安局对汤某清和肖某林开具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12月24日,金华市公安局通过挂号信向昊志机电邮寄上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12月27日下午,昊志机电收到上述文书。
2021年12月28日下午15时,昊志机电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当晚公布《关于公司相关人员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告》。
监视居住措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上述公告发布前,“汤某清、肖某林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于2021年12月28日。
二、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
汤丽君为汤某清的姐姐,与汤某清同为昊志机电实际控制人,时任昊志机电董事长,其知悉汤某清与肖某林前往金华配合调查事项。
2021年12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公安人员通知曹某伟领取汤某清和肖某林的手机等个人物品,并让其帮助汤某清等人购买洗漱用品和厚衣服。12月24日上午,公安人员告知曹某伟法律文书会分别寄给家属和公司。上述情况曹某伟均向汤丽君进行了汇报。12月24日10时25分,汤丽君向曹某伟发送信息“监视居住地方问一下,电话应该可以联系的”。12月25日,汤丽君在与律师沟通中提到汤某清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汤丽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知悉汤某清二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公安发出相关法律文书的事实,确信汤某清二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汤丽君不晚于2021年12月24日10时25分已知悉汤某清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幕信息。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汤丽君交易“昊志机电”情况
(一)汤丽君决策“汤某松”账户交易“昊志机电”
汤某松为汤丽君弟弟。“汤某松”账户于2015年6月30日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该账户于2021年12月24日下午、27日上午、28日单向卖出1,730,312股,卖出金额为24,497,813.64元,避损2,450,449.03元。汤丽君承认上述交易由其本人决策,其亲自下单或者指示汤某锋下单操作。
(二)汤丽君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行为明显异常
“汤某松”账户在涉案交易前已超过2个月未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交易,且单向卖出该股1,730,312股,占其可售股份比例为81.58%。2021年12月24日上午,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当天下午该账户开始卖出409,100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5,757,403.00元。12月28日晚上昊志机电发布公告,当日该账户卖出623,212股“昊志机电”,交易金额8,869,348.6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昊志机电公告资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记录、情况说明以及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汤丽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知悉“汤某清等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内幕信息后,决策卖出“昊志机电”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汤丽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第一,在收到公安局下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前,当事人没有任何途径知悉内幕信息,基于送衣服、发文书、汤丽君给曹某伟发的信息、曹某伟编辑的文字等间接证据推定汤丽君知悉内幕信息,不能成立。第二,涉案卖出行为是基于事先确定的还款计划,目的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质押借款,并且卖出行为具有持续性、一惯性,资金确实用于偿还债务。第三,涉案卖出行为不符合内幕交易的典型特征,不具有异常性。第四,本案不符合内幕交易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不应以推定方式认定当事人知悉内幕信息。第五,监管执法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证据应当确实、充分。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并非适用推定规则认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交易行为。第一,汤丽君收到法律文书前已知悉内幕信息。汤丽君知悉汤某清等二人配合调查超过24小时仍未获得自由、曹某伟领走二人个人物品并送洗漱用品和厚衣服、公安机关寄出法律文书等调查进展情况,其称收到法律文书之前无需公告,并已联系律师处理后续事项,说明汤丽君对二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形成内心确信,通过汤丽君与他人的微信记录、其对发送“监视居住”微信的解释以及我会调查笔录等足以认定。第二,当事人所述“还款计划”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理由。一是该还款计划并未列明通过卖出涉案股票还款,更未显示卖出时间,不属于法定豁免内幕交易情形;二是汤丽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在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涉案股票的规定,况且其等待公告后再卖出涉案股票亦未过还款期限。第三,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案中,“异常性”并非法定构成要件,但本案涉案交易行为同样存在明显异常的特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汤丽君违法所得2,450,449.03元,并对其处以4,900,898.0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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