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
25
〕
29
号
当事人:
高光荣
,
男
,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新易盛或
上市公司
)
董事长
,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高光荣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终结。
经查明,
高光荣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信托—金源家族信托单一信托
2
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
2
号)中金财富证券账户交易“新易盛”由高光荣实际决策。
2023
年
3
月
15
日至
4
月
11
日,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
2
号账户、高光荣华泰证券账户合计转让
占
上市公司
总股本1.42%的
“新易盛”
股票,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比例
0.42%
,违法所得
9,498,554.64
元。
高光荣通过家族信托
2
号账户持有
“新易盛”期间
,未如实向
新易盛
报告实际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报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
上市公司公告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高光荣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
〕
9
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高光荣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
15
号
)第
五十九
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情形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
的规定
,
我会决定
:
一、对高光荣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498,554.64
元,并处以
20,000,000
元罚款。
二、对高光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高光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
9,498,554.64
元,并处以
22,000,000
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
2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