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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30046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2008.30 24.369
2 基金 2 207.57 2.519
2023-12-31 1 其他 3 2106.29 25.762
2 基金 20 461.27 5.642
2023-09-30 1 其他 2 2008.30 24.563
2 基金 6 390.33 4.774
3 上市公司 1 161.79 1.979
2023-06-30 1 其他 2 2008.30 24.578
2 基金 12 211.13 2.584
3 上市公司 1 157.91 1.933
2023-03-31 1 其他 2 2008.30 25.180
2 上市公司 1 151.93 1.905
3 基金 1 70.09 0.8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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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01 20.80 21.44 -2.99 119.31 2481.65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鳌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厦禾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28 15.50 13.70 13.14 23.00 356.5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证券营业部

2016-11-02 66.96 74.40 -10.00 49.00 3281.04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晋阳西路证券营业部

2016-10-31 61.49 61.49 0 10.00 614.9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桂林路证券营业部

2016-10-27 41.58 50.82 -18.18 69.50 2889.81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5-24 41.27 46.35 -10.96 10.00 412.7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桂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田中精机:关于子公司远洋翔瑞及公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钱承林,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1-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玉龙,钱承林,陈弢,龚伦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龚伦勇、彭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彭君,龚伦勇

田中精机:关于子公司远洋翔瑞及公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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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4-10

处罚对象:

钱承林,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0-02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远洋翔瑞及公司董事长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 4 月 8 日在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检索到两条关于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远洋翔瑞”)及公司董事长钱承林先生被限制高消费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因执行申请人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洋翔瑞合同纠纷
一案及执行申请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洋翔瑞合同纠
纷一案,远洋翔瑞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
务,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远洋翔瑞釆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远洋翔瑞
及远洋翔瑞(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
制人)钱承林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
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
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
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
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
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远洋翔瑞(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
前述行为的,可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
远洋翔瑞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
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
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相关情况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2019 年 10 月 28 日披露
了远洋翔瑞与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诉讼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
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2019-043)、《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全文》(公告编码:2019-088)中“第三节 重要事项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
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三、《限制消费令》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主要股东、董事长及子公司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对象,会对公司声誉产生
不利影响,限制乘坐飞机及 G 字头高铁的措施,会影响公司高管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管理和办公效率,从而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情况
    因为远洋翔瑞陷入多起诉讼纠纷,公司积极解决,由于龚伦勇拒不配合,无
法更换远洋董事,所以造成董事长钱承林先生被限制高消费。公司董事会将持续
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及相关人员将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同时积极配合
监管层的工作,与监管层保持及时畅通的沟通,努力消除该事件对上市公司带来
的负面影响,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2020)粤 1971 执 5369 号;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限制消费令》(2020)沪 0120 执恢 5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04 月 10 日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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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1-06

处罚对象:

张玉龙,钱承林,陈弢,龚伦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钱承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玉龙,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龚伦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弢,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2019年8月30日,田中精机披露《关于更正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田中精机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2018年半年度、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从3,954.81万元、10,210.18万元调减至2,273.72万元、8,529.09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
— 2 —
润的比例分别为73.94%、19.71%。
二、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2019年7月15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583万元。8月30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554.52万元。田中精机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9年4月至6月,远洋翔瑞发生多起诉讼。其中,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额合计16,051.66万元;远洋翔瑞被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敏瑞泽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诉讼金额合计4,000.88万元。上述诉讼金额累计20,052.54万元,占田中精机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1.98%,但田中精机直至2019年7月15日才披露上述诉讼情况。
田中精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
— 3 —
条、第11.3.4条的规定。
田中精机董事长钱承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总经理张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时任总经理龚伦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4 —
二、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承林、总经理张玉龙、时任总经理龚伦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月 6日

关于对龚伦勇、彭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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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2-11

处罚对象:

彭君,龚伦勇

— 1 —
关于对龚伦勇、彭君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龚伦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
业绩补偿义务人;
彭君,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业
绩补偿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龚伦勇、彭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于 2016
年 11 月收购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
55%股权,交易作价 39,050 万元。龚伦勇、彭君作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与田中精机签订《股权收购协议》
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承诺远洋翔
瑞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5,000 万元、6,500 万
元及 8,500 万元,若远洋翔瑞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累计承诺净利
润,则应以现金方式对田中精机进行补偿;如远洋翔瑞期末减值额
大于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应另行补偿。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9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
— 2 —
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及《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远洋翔
瑞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12,684.68 万元,未完成
业绩承诺,同时,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远洋翔瑞发生减值
38,741.70 万元,归属于田中精机 55%股权对应的减值金额为
21,307.94 万元。2019 年 4 月 27 日,田中精机披露《关于深圳市远
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股东龚伦勇及其配偶彭君业绩补偿的公告》,
称根据补偿协议约定,龚伦勇及彭君应合计向田中精机支付现金补
偿 21,307.94 万元。2019 年 4 月 28 日、6 月 11 日,田中精机先后
两次向龚伦勇、彭君发送《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通知》。截至
本决定出具日,龚伦勇、彭君仍未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龚伦勇、彭君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
了听证申请。龚伦勇、彭君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不认可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及《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
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二是根据补偿
协议,就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存在争议时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在仲
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前不应受到纪律处分;三是已积极与田中精机
沟通解决方案。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人
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现场
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 3 —
一是补偿协议约定由田中精机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远洋
翔瑞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
算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田中精机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远洋翔瑞进行减值测试。田中精机根据补偿协议约
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减值测试的专项
审核报告,并向龚伦勇、彭君发送了《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宜的通
知》。依据补偿协议,龚伦勇及彭君应当履行补偿义务,补偿协议
并未约定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报告等文件需取得龚
伦勇及彭君的认可。二是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2.11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需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龚伦勇及彭君未能按期给付承诺补
偿款项的行为已违反承诺。三是龚伦勇及彭君称已积极与上市公司
沟通解决方案,但截至纪律处分听证会召开之日仍未履行补偿义
务。
综上,龚伦勇、彭君的违规事实清楚,作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
易对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其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龚伦勇、彭君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
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龚伦勇、彭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龚伦勇、彭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田中精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 8399)。
对于龚伦勇、彭君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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