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玉龙,钱承林,陈弢,龚伦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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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398号;
钱承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玉龙,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龚伦勇,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弢,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2019年8月30日,田中精机披露《关于更正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暨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翔瑞”)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田中精机对2018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2018年半年度、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从3,954.81万元、10,210.18万元调减至2,273.72万元、8,529.09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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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的比例分别为73.94%、19.71%。
二、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与半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2019年7月15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583万元。8月30日,田中精机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为亏损9,554.52万元。田中精机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半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进行修正。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2019年4月至6月,远洋翔瑞发生多起诉讼。其中,远洋翔瑞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安徽智胜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智诚光学有限公司和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金额合计16,051.66万元;远洋翔瑞被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敏瑞泽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洲其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诉讼金额合计4,000.88万元。上述诉讼金额累计20,052.54万元,占田中精机2018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1.98%,但田中精机直至2019年7月15日才披露上述诉讼情况。
田中精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条、第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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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11.3.4条的规定。
田中精机董事长钱承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总经理张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时任总经理龚伦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田中精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田中精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及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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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钱承林、总经理张玉龙、时任总经理龚伦勇、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