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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铭智能(3004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QFII 2 314.94 2.303
2 其他 1 141.67 1.036
3 基金 1 111.99 0.819
2024-06-30 1 其他 1 244.93 1.791
2 基金 3 9.91 0.072
2024-03-31 1 基金 4 31.50 0.230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3 375.63 2.751
2 基金 28 149.12 1.092
3 其他 2 0.43 0.003
2023-09-30 1 QFII 1 181.84 1.332
2 基金 2 108.32 0.793
3 其他 1 3.50 0.0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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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31 11.22 11.22 0 31.76 356.3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2 13.00 14.42 -9.85 155.69 2023.91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0 13.00 15.20 -14.47 188.27 2447.4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6 13.00 13.91 -6.54 30.23 393.03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4 11.20 13.71 -18.31 58.03 649.96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3 11.00 14.00 -21.43 100.00 1100.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铭智能: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华铭智能: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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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01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张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6 号)、《关于对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7 号)和《关于对章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8 号),以及华铭智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2019至2021年度,华铭智能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委外研发合同、发票、付款等信息,在未形成委外项目进展、用途、输出成果,也未对聚利科技的生产及创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将承接项目所发生的居间、代理等销售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致使华铭智能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30.87万元和2,563.45万元,分别占2019年和2020年调整前净利润的0.47%和20.16%;调增2021年度净利润2,694.32万元,占2021年调整前净利润的14.20%。华铭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华铭智能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华铭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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