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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3004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6-30 1 其他 1 69.15 0.506
2 基金 12 31.52 0.231
2025-03-31 1 QFII 1 122.31 0.894
2 基金 1 8.80 0.064
2024-12-31 1 基金 6 41.66 0.305
2024-09-30 1 QFII 2 314.94 2.303
2 其他 1 141.67 1.036
3 基金 1 111.99 0.819
2024-06-30 1 其他 1 244.93 1.791
2 基金 3 9.91 0.0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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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07 8.50 9.43 -9.86 80.00 68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家汇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50429 9.25 9.07 1.98 94.65 875.51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731 11.22 11.22 0 31.76 356.3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2 13.00 14.42 -9.85 155.69 2023.91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10 13.00 15.20 -14.47 188.27 2447.4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06 13.00 13.91 -6.54 30.23 393.03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铭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范丽娜,韩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0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铭智能: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华铭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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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7-05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范丽娜,韩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代码:124002 债券简称:华铭定转
债券代码:124014 债券简称:华铭定02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证监立案字003202403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5年7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罚字〔2025〕1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亮先生、章烨军先生、韩智先生、
范丽娜女士: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
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铭智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年,华铭智能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聚利科技)100%股权。聚利科技于2019年10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
聚利科技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
服务。聚利科技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不当:聚利科技将
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确认为研发费用,但该类服务主要内
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应分类为销售费
用,聚利科技未严格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同时,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
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华铭智能会计处理存在相应不当,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2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导致华铭智能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
记载。对聚利科技上述费用按照业务性质确认并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以后,经测
算,华铭智能2020年涉嫌虚增销售费用、虚增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8.76%;2021年虚减销售费用、虚增
研发费用等,因此虚减利润总额3,570.3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6.90%。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公司及聚利科技提供的情况说明、居间协议、
聚利科技相关费用记账凭证、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华铭智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7日,华铭智能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
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张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
未能审慎核实上述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能关注到相关
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
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章烨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在关注到聚利科技相关费用存在异常后,未
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范丽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同时自2018年5月至2021年4月任聚利科技财务总
监,未能审慎核实聚利科技相关费用的业务性质与会计科目类别是否匹配,也未
能关注到相关费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在签署确认2020年、2021年年度
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智作为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疏于对聚利科技销售业务中居间、代理服务
的管理,导致相关费用未能按照业务性质进行确认以及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
计提,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差错更正及配合调查等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
罚款;
二、对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三、对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
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上市公司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
但未触及第10.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
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对于《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及整改,
并已于2023年10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及相关年度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摘要及商誉减值测试报告,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4、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
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7 月 05 日

华铭智能: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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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01

处罚对象:

张亮,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北工业区施惠路北侧; 
张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章烨军,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6 号)、《关于对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7 号)和《关于对章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88 号),以及华铭智能于2023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2019至2021年度,华铭智能子公司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委外研发合同、发票、付款等信息,在未形成委外项目进展、用途、输出成果,也未对聚利科技的生产及创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将承接项目所发生的居间、代理等销售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致使华铭智能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减2019年和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30.87万元和2,563.45万元,分别占2019年和2020年调整前净利润的0.47%和20.16%;调增2021年度净利润2,694.32万元,占2021年调整前净利润的14.20%。华铭智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华铭智能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华铭智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亮,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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