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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
东环路鸡啼岗段 36 号;
赵积清,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
理;
邓又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
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30 日,惠伦晶体披露《2018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1,350 万元至 1,700 万元。 2 月 27 日,惠伦晶体披露《2018 年度
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18 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2 —
11,138.70 万元。 4 月 18 日,惠伦晶体发布《2018 年业绩快报修正
暨致歉公告》,预计 2018 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2,221.83 万元。 4
月 26 日,惠伦晶体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 2018 年经审计的净
利润为亏损 2,229.44 万元。惠伦晶体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
正。
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4 条的规定。
惠伦晶体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积清、财务总监邓又强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惠伦晶体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
积清、财务总监邓又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