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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10 14.65 0.047
2025-09-30 1 其他 7 4601.59 14.886
2025-06-30 1 其他 6 5105.35 16.516
2 基金 8 16.76 0.054
2025-03-31 1 其他 6 5642.94 18.255
2024-12-31 1 其他 6 5849.46 19.091
2 基金 12 49.24 0.1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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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21 11.10 13.40 -17.16 18.20 202.0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721 11.10 13.40 -17.16 36.00 399.6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721 11.10 13.40 -17.16 19.00 210.9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721 11.10 13.40 -17.16 70.00 777.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717 10.62 12.20 -12.95 19.00 201.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717 10.62 12.20 -12.95 19.00 201.7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3-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伟洪
公告日期 2021-05-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伟洪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10

处罚对象:

周伟洪

— 1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伟洪,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1 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
盾股份”)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 盈利补偿
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20 年度,分两个
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 2016 年度-2018 年度) 承诺
累计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 净利
润”) 不低于 19,950 万元, 第二个考核期间( 2019 年度-2020 年
度) 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9,980.13 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届
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技
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 周伟洪应在专
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 30 个工
— 2 —
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公司股
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中强科技
2019-2020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减值测试情况、补偿方案的
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江阴
市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等,中强科
技 2019-2020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6,279.61 万元,未实现承诺
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合计应补偿 126,993.20 万元。截至本
决定书出具日,周伟洪仍未支付上述业绩补偿款,违反了其作出
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
产生重要影响。 周伟洪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
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 3 —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周伟洪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是业绩补
偿条款不合理、 不合规;二是金盾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周建灿的行
为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用于抵偿业绩补偿承诺时发生不合理
贬损,对此金盾股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周伟洪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前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对业绩补偿条款不合理、 不合规的理由不予采纳。《盈
利补偿协议》 已经周伟洪与金盾股份签署并生效,系合法有效的
协议,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伟洪作为重组交易对方
自愿作出业绩承诺,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履行补偿
义务。
二是对金盾股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盈利
补偿协议》未作“ 如金盾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导致股票价
值贬损时, 金盾股份应承担责任, 或者在前述情形下,可以减轻
或免除周伟洪业绩补偿义务”等类似约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周伟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 4 —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金盾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周伟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10 日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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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1

处罚对象:

周伟洪

— 1 —
关于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周伟洪,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周伟洪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1 月,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盾股份”)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强科技”)100%股权。根据金盾股份及周伟洪签署的《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盈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补偿
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16 年度-2020 年度,分两个
期间进行考核,其中首个考核期间(2016 年度-2018 年度) 承诺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9,950 万元,第二个考核期间(2019 年度-2020
年度) 承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9,980.13 万元。在任一考核期间
届满后,金盾股份将委托具备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强科
技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
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若中强科技未达承诺净利润的, 周伟洪应
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补偿义务;若在该 30
个工作日届满时未足额补偿的,不足部分由周伟洪以等值的上市
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根据金盾股份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江阴市中强科— 2 —
技有限公司未完成 2018 年度业绩承诺说明、补偿方案及致歉的公
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
中强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强科技
2016-2018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6,126.63 万元,未完成首个考核
期间承诺业绩,按照协议约定周伟洪应补偿 72,754.60 万元。根
据金盾股份 2019 年 7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
购注销的实施公告》,金盾股份已以 1 元回购注销周伟洪持有的
18,020,348 股公司股份(对应补偿金额 15,839.88 万元)。 截至
本决定书出具日, 除前述已补偿股份外, 周伟洪仍未支付首个考
核期间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56,914.71 万元,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 交易对手方
的业绩补偿承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可能对投资者交易决策
产生重要影响。 周伟洪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
务,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损害了投资
者合理信赖,严重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周伟洪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是业绩补
偿条款不合理、 不合规;二是金盾股份实际控制人周建灿的行为— 3 —
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用于抵偿业绩补偿承诺时发生不合理贬
损,对此金盾股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周伟洪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前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盈利补偿协议》 已经周伟洪与金盾股份签署并生效,
系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周伟洪作为
重组交易对方自愿作出业绩承诺, 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
方式履行补偿义务,其第一项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盈利补偿协议》 也未作“如金盾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
的行为导致股票价值贬损时, 金盾股份应承担责任, 或者在前述
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周伟洪业绩补偿义务”等类似约定,其
第二项申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七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周伟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周伟洪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周伟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盾股份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4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
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
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1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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