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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
镇镇工业园区;
王淼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红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鹏程,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周伟洪,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2019年1月30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9,961.08万元至11,384.10万元。2019年2月27日,
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
11,841.96万元。2019年4月26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度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 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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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42.19万元。2019年4月30日,金盾股份披露《2018年年
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175,752.27万元。金
盾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
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差异重大且未及时修正。
二、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1月29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金盾股份先后
经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5日,
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红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科
技”)先后多次向杭州快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合计2,350万元。2018年9月25日,红相科技向上海斯高
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00万元。2018年10月22日、
2018年12月26日,红相科技先后向厦门红相塑胶材料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348万元。2020年1月3日、2020
年1月17日,红相科技先后向金盾股份董事、红相科技董事长兼
总经理黄红友控制的杭州中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合计1,500万元。
2018年4月17日,金盾股份子公司四川同风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向自然人阳洪提供财务资助150万元。2018年8月10日,
金盾股份子公司浙江金盾电力设备检修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实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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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20万元。
2019年1月11日、2019年6月3日,金盾股份先后向公司
时任董事周伟洪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2,200万元;周伟洪于
2019年6月4日辞任董事后,金盾股份先后于2019年7月1日、
2020年1月22日向其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合计1,611.24万元。
上述财务资助发生在金盾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期间,发生金额合计9,479.24万元,其中部分财务资助对象
为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财务资助款项已全部
收回。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红相科技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9,014.85万元,其中3,325.43万元以支付设备
款等名义用于支付红相科技募投项目以外的日常经营业务,
5,689.42 万元以支付设备款等名义向金盾股份董事黄红友提供
财务资助,且相关财务资助发生在金盾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
充流动资金期间。截至2019年9月27日,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
资金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相关财务资助已全部收回。
金盾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11.2.3条、第11.3.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6.3.2条、第6.3.3
条、第7.1.5条、第7.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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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财务总监何鹏程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金盾股份董事黄红友同时任职红相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
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金盾股份时任董事周伟洪知悉并接受金盾股份违规提供的
财务资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金盾股份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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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何鹏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黄红友、时任董事周
伟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金盾股份、王淼根、何鹏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
上述第一项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盾
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 88668240)。
对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