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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业科技(3004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14398.91 39.185
2023-06-30 1 其他 5 14742.61 40.121
2 基金 5 95.64 0.260
2023-03-31 1 其他 5 14742.61 40.123
2022-12-31 1 其他 6 15035.62 40.921
2 信托 1 727.90 1.981
3 基金 7 278.83 0.759
2022-09-30 1 其他 3 16576.64 45.11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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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1-06 8.82 11.01 -19.89 262.90 2318.8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三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3-01-06 8.82 11.01 -19.89 465.00 4101.3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2-12-30 8.66 10.39 -16.65 368.00 3186.88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2-12-29 8.73 10.83 -19.39 736.00 6425.28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22-08-22 8.22 10.35 -20.58 42.57 349.89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9 8.61 10.27 -16.16 46.45 399.89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江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10-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国凤,徐地华,谭君艳,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正业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徐国凤,徐地华
公告日期 2018-08-31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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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20

处罚对象:

徐国凤,徐地华,谭君艳,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
区南园路 6 号;
徐地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长兼总经理;
徐国凤,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谭君艳,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正业科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正业科技 2021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实际控制
人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
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 6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问询函回复(更新稿)》显示, 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徐地华、
徐国凤通过正业科技向供应商预付采购款的形式占用正业科技资
金, 2019 年度日最高占用金额为 4,621.68 万元, 2020 年度日最
高占用金额为 3,376.02 万元。徐地华、徐国凤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向正业科技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 2 —
正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徐地华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正业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国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7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正业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谭君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3 —
二、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
事长兼总经理徐地华,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国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三、 对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谭君艳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0 日

正业科技: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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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5-28

处罚对象:

徐国凤,徐地华

证券代码:300410 证券简称:正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先生、徐国凤女士发生的相关诉讼事项。公司于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公示信息查询,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地华先生、徐国凤女士因上述事项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徐地华、徐国凤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民终2854号、(2019)粤19民初104号
立案时间
2021年04月23日
案号
(2021)粤19执8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20)粤民终28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2019)粤19民初104号民事判决: 被告徐地华、徐国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其减持第三人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29,000股的年化投资收益率8%的差额补足款113,496,192.3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0,661.99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0,661.99元,由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23,261.84元,由被告徐地华、徐国凤负担617,400.1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21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8日

关于对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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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8-31

处罚对象:

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对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50号
 
关于对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莞市铭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作为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正业科技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7月10日,正业科技实施股份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2017年度应补偿股份,你公司持有正业科技股份比例增至5.0168%。2018年7月13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正业科技股份33万股,减持后你公司持有正业科技股份比例降至4.8485%。上述过程中,你公司在持有正业科技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正业科技股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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