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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力退(30036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0-09-14 23953.77 0 9.29 37.07 0
2020-09-11 24693.14 2837.80 9.29 37.07 0
2020-09-10 24510.31 3194.51 9.29 38.37 0.14
2020-09-09 29074.94 10338.68 9.16 47.27 0
2020-09-08 32204.74 12842.55 9.16 57.89 0
2020-09-07 31334.70 16069.20 9.25 56.89 0
2020-09-04 27108.77 11002.85 9.25 52.54 0.01
2020-09-03 26258.23 14352.22 9.24 53.41 0.45
2020-09-02 23281.76 7853.57 8.84 47.56 0
2020-09-01 21390.39 3214.49 8.84 39.6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1 14957.86 13.467
2 信托 1 1567.39 1.411
2021-12-31 1 其他 1 14957.86 13.467
2 信托 1 2137.39 1.924
2021-09-30 1 其他 2 15189.38 13.675
2 信托 1 3029.30 2.727
2021-06-30 1 其他 1 14957.86 14.090
2 信托 1 3029.30 2.854
2021-03-31 1 其他 1 8945.69 8.777
2 信托 1 3029.30 2.97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1-17 2.33 2.42 -3.72 50.00 116.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城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2.33 2.42 -3.72 50.00 116.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城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2.33 2.42 -3.72 50.00 116.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城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2.33 2.42 -3.72 50.00 116.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晖西二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城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2.33 2.42 -3.72 40.00 93.2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城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2022-01-17 2.33 2.42 -3.72 30.00 69.9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城解放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411号-关于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光
公告日期 2021-01-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光,张新跃,欧阳正开,赵永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网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光,尹丽,张健,张新跃,张晟骏,张晨,张睿,蒋宗文,赵永军,郭全中,郭军,金毅敦,陈诗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网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光,尹丽,张健,张新跃,张晟骏,张晨,张睿,蒋宗文,赵永军,郭全中,郭军,金毅敦,陈诗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光,张新跃,张晨,蒋宗文,谢锋,赵永军,高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上[2022]411号-关于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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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刘光

关于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刘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网力)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
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显示,*ST 网力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
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 号)。
2020 年 12 月 25 日,*ST 网力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权
被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刘光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6,012.18 万股被司法拍卖,占*ST 网力股份总数的 5.02%,
拍卖成交价 2.20 亿元。2021 年 4 月 16 日,*ST 网力披露的《关
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刘光被司法拍卖的股
份过户登记已完成。刘光作为*ST 网力持股 5%以上股东,上述减
持行为发生在*ST 网力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
内。
刘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光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
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6 日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19

处罚对象:

刘光,张新跃,欧阳正开,赵永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 1 号望京 SOHO 塔二 C 座 26 层;
刘光,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赵永军,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欧阳正开,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新跃,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网力”)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网力于 2020 年 7 月 6 日、 7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
计差错更正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
显示, 因部分项目未获得验收单或终验报告即确认收入,以及对
已计提但未发生的售后维护费用及奖金进行调整等, ST 网力对
2019 年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 其中,对 2019
年半年度、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 25,029.77 万元、
— 2 —
19,294.28 万元, 调减金额分别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 69.98%、
42.45%;对 2019 年半年度、 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调减 14,582.71 万元、 6,366.78 万
元, 调减金额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 129.60%、 19.25%。
ST 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ST 网力时任董事长刘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网力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ST 网力时任总经理赵永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ST 网力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网力时任财务总监欧阳正开对 2019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签
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网力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ST 网力时任财务总监张新跃负责 2019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的
编制,且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
— 3 —
勉尽责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 ST 网力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光, 时任总
经理赵永军, 时任财务总监欧阳正开、张新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对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19 日

ST网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30

处罚对象:

刘光,尹丽,张健,张新跃,张晟骏,张晨,张睿,蒋宗文,赵永军,郭全中,郭军,金毅敦,陈诗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0-202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
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
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
    一、 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20017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2 号)。
对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及相关主体的处罚决定进行事先告知。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92)。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2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刘光,男,1971 年 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赵永军,男,1972 年 8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北
京市朝阳区。
    张新跃,男,1963 年 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
西城区。
    蒋宗文,男,1972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晟骏,男,1972 年 9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张晨,男,1974 年 4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张睿,男,1970 年 10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金毅敦,男,1976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郭全中,男,1976 年 9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
区。
    张健,女,1975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郭军,男,1977 年 9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尹丽,女,1972 年 8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诗卉,女,1991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力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 5 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
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 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具体如下:
    1.2017 年 4 月 20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2.2017 年 7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15,000 万元;
    3.2017 年 4 月 13 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
赁)的借款提供担保 10,031.68 万元;
    4.2018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5,100 万元;
    5.2018 年 6 月 14 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
担保 17,000 万元;
    6.2018 年 8 月 28 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
保 22,000 万元;
    7.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元;
    8.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9.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
元;
    10.2019 年 3 月 18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
保 20,000 万元;
    11.2019 年 3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
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736.07 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发生额分别为
45,031 万元、74,100 万元和 22,736.07 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4%、18.53%和 29.83%,达到 2014 年、
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 年 4 月 21 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
计为 6,300 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
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
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 56,700 万元,占东方
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达到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合同、公司提供的情
况说明、承诺函、法院判决等证据在案证明。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违法行为。
    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
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
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
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
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
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
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
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
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
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
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并签字
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 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25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50 万元;
   3. 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 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5. 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6. 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
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信息披露违法事
项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此次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
差,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
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
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

ST网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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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9

处罚对象:

刘光,尹丽,张健,张新跃,张晟骏,张晨,张睿,蒋宗文,赵永军,郭全中,郭军,金毅敦,陈诗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0-192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 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20017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2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光、赵永军、张新跃、蒋宗文、张晟骏、张
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及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
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网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 5 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
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 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具体如下:
       1.2017 年 4 月 20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2.2017 年 7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15,000 万元;
       3.2017 年 4 月 13 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
赁)的借款提供担保 10,031.68 万元;
       4.2018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5,100 万元;
       5.2018 年 6 月 14 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
担保 17,000 万元;
       6.2018 年 8 月 28 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
保 22,000 万元;
       7.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元;
       8.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9.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
元;
       10.2019 年 3 月 18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
保 20,000 万元;
       11.2019 年 3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
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736.07 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发生额分别为
45,031 万元、74,100 万元和 22,736.07 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4%、18.53%和 29.83%,达到 2014 年、
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 年 4 月 21 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
计为 6,300 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
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
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 56,700 万元,占东方
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达到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合同、公司提供的情
况说明、承诺函、法院判决等证据在案证明。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违法行为。
    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
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
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
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
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
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
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
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
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
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
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并签字
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 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25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50 万元;
   3. 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 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5. 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6. 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
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立案调查事项高
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此次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差,
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范运
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全
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
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3、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9 日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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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22

处罚对象:

刘光,张新跃,张晨,蒋宗文,谢锋,赵永军,高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1号望京SOHO塔二C座26层; 
刘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赵永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新跃,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高军,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谢锋,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蒋宗文,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晨,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20年4月29日,东方网力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
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东方网力于2017年4月至2019
年3月期间对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
 
— 2 — 
斯可尔”)等8家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50,567.75万元,
截至公告披露日担保余额为100,325.78万元。上述担保事项未及
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对维斯可尔提供的担保
由部分董事签署了董事会决议,但并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原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0年4月9日,东方网力披露《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
冻结及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东方网
力2018年度、2019年度向供应商支付无实质业务支撑的预付款,
部分款项流向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构成资金占用,其中2018年日
最高占用余额为5,671万元,2019年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9,744
万元,截至《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6,429
万元。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7年4月21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10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出资
6,300万元,全体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委托人共同出资6.3
亿元认购铂金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份额,信托资金用于投资杭州国基安璇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基安璇”)。同日,东方网力与国基安璇的
基金管理人深圳慧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慧科”)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在基金投资期
限届满前10 个工作日按照深圳慧科书面要求受让信托计划下全
体优先级、中间级委托人的份额并支付转让价款,东方网力应承
 
— 3 — 
担的回购义务涉及金额最高为5.67亿元,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28.88%。东方网力未就签署回购协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直至2019年9月20日才予以披露。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东方网力、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高
军、谢锋、蒋宗文、张晨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其中东方网力、
赵永军、高军、谢锋、蒋宗文、张晨还向本所提出了听证申请。 
东方网力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担保。违规担保
是由于刘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干预内控制度、擅自用章、安排他人
签字导致。刘光安排部分董事在为维斯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
议中签字,但未就该决议事项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其它剩余
10笔违规担保也未履行审议程序,担保合同盖章未经印鉴使用流
程,由刘光指示印鉴保管员工进行现场盖章。二是关于资金占用。
刘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干预货币资金收支制度的有效运行,导致大
额资金未经管理层审批或审批不全便办理资金支出操作。三是积
极采取整改措施。东方网力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补救,新实际控
制人进入后重组董事会,新任管理层也协助东方网力积极应诉以
减轻违规事项的影响等。 
刘光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在东方网力自
查违规担保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无隐瞒事项,12笔违规担保中有
3 笔担保的发生主要是为推动东方网力产业布局和业务发展。对
违规担保相关的诉讼给予积极配合,尽可能减少和降低上市公司
的损失。二是关于资金占用。从2019年8月开始一直尽全力推动
 
— 4 — 
其资产变现,正积极筹措资金解决占用问题。 
赵永军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在东方网力
为维斯可尔提供担保的2份董事会决议中签字,主要出于对刘光
的信任,对于担保事项的具体操作、有关合同的签订情况、真实
的资金用途和目的完全不清楚。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中有部
分合同涉及其签字,皆是由刘光本人或刘光安排其他人通知其因
东方网力需要融资,合同对方要求其履行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的程
序,但对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不知情。二是关于资金占用。赵永
军未参与资金支出审批,不负责资金调配、管控,对资金占用事
项不知情。三是关于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赵永军提出,直至法
院向东方网力送达诉讼材料时才知悉《回购协议》相关事项,此
前对东方网力签署《回购协议》不知情。四是及时展开自查并采
取整改补救措施,就资金占用事项提议通过主动提起诉讼的方式
主张公司权利,对违规担保引发的诉讼积极应诉。 
张新跃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在东方网力
为维斯可尔提供担保的2份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原因是刘光称提
供担保主要用于为东方网力融入资金且后续将履行审议程序,出
于对刘光的信任才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对于其他违规对外提供
担保的事项,其并未参与,对担保事项的具体情况不知情。二是
关于资金占用。张新跃接受刘光指示将预付款项批复支出,在支
付过程中曾提出要有采购合同及对应业务需要,如没有需要尽快
退回预付款,在此期间有部分款项退回和实际采购发生。 
高军、谢锋、蒋宗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在东方网力为
 
— 5 — 
维斯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主要出于对刘光的信任,
对于担保事项的具体操作、有关合同的签订情况、真实的资金用
途和目的完全不清楚。二是在违规事项发生后,积极采取解决措
施。高军、谢锋表示积极协助东方网力应诉,蒋宗文表示维护东
方网力经营正常运行。 
张晨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在东方网力为
维斯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时曾提出担保需要履行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出于对刘光的信任先签了字,对于担
保事项的具体操作、有关合同的签订情况、真实的资金用途和目
的完全不清楚。二是关于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张晨提出,其于
2018年9月从东方网力离职,经和东方网力证券部门工作人员了
解,在法院送达诉讼材料前,东方网力未核查到该文件,其没有
渠道获悉签署《回购协议》事项,对《回购协议》签订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听证
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东方网力。一是关于违规担保。东方网力违规担保金额
合计150,567.75万元,其中对维斯可尔的2亿元担保有部分时任
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前述担保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东方网力目前积极应诉以减轻违规事项的影响,但相关违规担保
至今未完全解除,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二是关于资金占用。东方
网力部分预付款项的支出无业务支撑,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
 
— 6 — 
全部占用资金,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东方网力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
第9.2条、第9.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5.1.1条、第7.1.2条、第7.1.14条,《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8.3.4条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
第7.2.3条的规定。 
关于刘光。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刘光安排相关董事在为维斯
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指示印鉴保管员工在担保合
同中盖章,对违规担保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二是
关于资金占用。刘光指示时任财务总监张新跃将无商业实质的预
付款项批复支出,在违规行为发生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纠正,对资金占用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东方网力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刘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10条、第3.1.5条、
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2.11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8
条、第4.2.9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4.1.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对
 
— 7 — 
东方网力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关于赵永军。一是关于违规担保。赵永军在东方网力为维斯
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其知悉签字文件用于对外提
供担保,在东方网力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仍签字
确认,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二是
关于资金占用。东方网力预付款项的支出无业务支撑,至今未追
回全部占用资金,赵永军作为总经理,对资金占用事项负有重要
责任,资金占用有实际资金流出,以不知情为由提出申辩的理由
不成立,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三是关于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赵
永军提出直至法院向东方网力送达诉讼材料时才获悉该《回购协
议》,考虑其对于《回购协议》的签署不知情,对其申辩予以采纳,
就该项事实对赵永军不予处分。 
综上所述,东方网力董事兼总经理赵永军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
对东方网力上述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关于张新跃。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张新跃在东方网力为维斯
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其知悉签字文件用于对外提
供担保,在东方网力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仍签字
确认,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二是
关于资金占用。张新跃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在刘光的指示下将无
业务支撑的预付款项批复支出,东方网力至今未收回资金占用款,
 
— 8 — 
张新跃对资金占用事项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东方网力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新跃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方网力上述第(一)(二)项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关于高军、谢锋、蒋宗文。高军、谢锋、蒋宗文在东方网力
为维斯可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其知悉签字文件用于
对外提供担保,在东方网力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
仍签字确认,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高军、谢锋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时任董事蒋宗文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方网力
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关于张晨。一是关于违规担保。张晨在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
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中签字,其知悉签字文件用于对外提供担
保,在东方网力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
对违规担保事项负有重要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二是关于重
大事项未及时披露。张晨提出其于2018年9月从东方网力离职,
法院于2019年12月向东方网力送达诉讼材料前,东方网力未核
 
— 9 — 
查出《回购协议》,考虑其对于《回购协议》的签署并不知情,对
其申辩予以采纳,就该项事实对张晨不予处分。 
综上所述,东方网力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晨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方
网力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刘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永军,时
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新跃,时任董事高军、谢锋、蒋宗文,时任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东方网力、刘光、赵永军、张新跃、高军、谢锋、蒋宗文、
张晨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东方网力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 8399)。 
 
— 10 — 
对于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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