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光,尹丽,张健,张新跃,张晟骏,张晨,张睿,蒋宗文,赵永军,郭全中,郭军,金毅敦,陈诗卉,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67 简称:ST网力 公告编号:2020-202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
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
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
一、 基本情况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京调查字 2020017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5)。
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
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12 号)。
对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及相关主体的处罚决定进行事先告知。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92)。
2020 年 11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2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力),住所:北京市
海淀区学院路 35 号世宁大厦 4 层 408 室。
刘光,男,1971 年 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赵永军,男,1972 年 8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法定代表人、董事,住址:北
京市朝阳区。
张新跃,男,1963 年 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
西城区。
蒋宗文,男,1972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晟骏,男,1972 年 9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张晨,男,1974 年 4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
张睿,男,1970 年 10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金毅敦,男,1976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郭全中,男,1976 年 9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
区。
张健,女,1975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郭军,男,1977 年 9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尹丽,女,1972 年 8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诗卉,女,1991 年 12 月生,时任东方网力监事,住址:南京市栖霞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力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刘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方网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东方网力为北京维斯可尔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维斯可尔)等 5 家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为北京市警视达机电设备
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警视达)等 4 家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具体如下:
1.2017 年 4 月 20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2.2017 年 7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15,000 万元;
3.2017 年 4 月 13 日,东方网力为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联租
赁)的借款提供担保 10,031.68 万元;
4.2018 年 4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维斯可尔的借款提供担保 5,100 万元;
5.2018 年 6 月 14 日,东方网力为济宁恒德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
担保 17,000 万元;
6.2018 年 8 月 28 日,东方网力为中兴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
保 22,000 万元;
7.2018 年 12 月 25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联合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元;
8.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盛联租赁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0,000
万元;
9.2018 年 12 月,东方网力为警视达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5,000 万
元;
10.2019 年 3 月 18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红嘉福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
保 20,000 万元;
11.2019 年 3 月 26 日,东方网力为北京银泰锦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
账款保理融资提供担保 2,736.07 万元。
东方网力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在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发生额分别为
45,031 万元、74,100 万元和 22,736.07 万元,分别占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和 2019 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4%、18.53%和 29.83%,达到 2014 年、
2018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
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
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17 年 4 月 21 日,东方网力签署《平安财富*铂金 1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东方网力作为劣后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预
计为 6,300 万元。同日,东方网力与中信国安(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安深圳)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东方网力有义务按照国安深圳的书面要
求于投资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标的信托单位,并足额支付标的信
托单位转让价款。《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金额最高可达 56,700 万元,占东方
网力 2017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8%,达到 2014 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构成《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回购协议》。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合同、公司提供的情
况说明、承诺函、法院判决等证据在案证明。
东方网力未按规定在 2017 年年报、2018 年年报及 2019 年中期报告披露上
述对外担保事项和《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和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
述的违法行为。
刘光作为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东方网力未按规
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回购协议》的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指使从事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有关担保
协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
签署部分对外担保协议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张新跃从
商务部门借出公章并使用并签字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签署部分审议对外担保协议的董事会决议并签字
确认相关定期报告,时任董事张晨、张晟骏、张睿,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
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相关定期报告并签字
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东方网力未按规定披露《回购协议》,时任董事长刘光直接负责《回购协
议》的签订和沟通工作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赵永军
签署《回购协议》并签字确认 2017 年年报,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蒋宗文、张新跃、张晨、张晟骏,时任独立董事金毅敦、郭全
中、张健,以及时任监事郭军、尹丽、陈诗卉审议东方网力 2017 年年报并签字
确认,是东方网力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东方网力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 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
款 25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50 万元;
3. 对赵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 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5. 对蒋宗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6. 对张晟骏、张晨、张睿、金毅敦、郭全中、张健、郭军、尹丽、陈诗卉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立案调查目前已经结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
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无需申请停牌。
2、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对本次信息披露违法事
项高度重视,深刻反思了此次事项所暴露出的公司内控制度缺陷及执行方面的偏
差,公司将积极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规
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和公司治理相关工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
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