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当事人:孙某恒,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本案其他当事人郭某凯、魏某生、杨某宪的申请,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本案其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孙某恒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恒组织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决定:
对孙某恒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