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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讯退(3003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1-09-30 1 上市公司 1 6296.19 20.265
2 券商 2 3379.90 10.878
2021-06-30 1 券商 2 3379.90 14.136
2021-03-31 1 券商 2 3379.90 14.136
2 QFII 1 83.09 0.348
2020-12-31 1 券商 2 3379.90 14.894
2 其他 1 126.10 0.556
3 QFII 1 98.52 0.434
4 基金 2 0.21 0.001
2020-09-30 1 券商 1 1731.40 7.630
2 其他 2 419.09 1.84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0-12-11 6.38 6.70 -4.78 96.35 614.71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程普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1 6.38 6.70 -4.78 117.14 747.35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华三路证券营业部

2020-12-11 6.38 6.70 -4.78 393.72 2511.93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滨海大道易思博证券营业部

2019-07-02 6.71 7.26 -7.58 471.30 3162.4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何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7-02 6.71 7.26 -7.58 462.00 3100.02

买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19-07-02 6.71 7.26 -7.58 312.00 2093.52

买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5-3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庆文,戴芙蓉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407号-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希阔,申连松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407号-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庆文,戴芙蓉,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公告日期 2021-1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邦讯: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庆文,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31

处罚对象:

张庆文,戴芙蓉

— 1 —
关于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
决定
当事人: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
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副总经
理。
经查明, 张庆文、戴芙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减持
2020 年 6 月 16 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邦讯”)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 *ST 邦讯及张庆文、戴芙蓉因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京调查字 20064、 20065、 20066 号)。 2020 年 7 月 27 日, *ST 邦
讯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公告》显示,因股— 2 —
票质押违约,张庆文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被动减持 16.20 万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0.05%。 2021 年 3 月 9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显示,因
司法强制执行,张庆文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
期间被动减持 3,913.70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2.23%。 2021
年 10 月 8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
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显示,因股票质押违约及司法强制执行,
张庆文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期间被动减持
5,649.85 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7.65%;戴芙蓉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7 月 7 日期间被动减持 3,507.59 万股,占总股
本的比例为 10.96%。 2022 年 1 月 7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于收
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ST 邦讯及张庆
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 2021〕 31 号)。
在*ST 邦讯及张庆文、戴芙蓉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张庆文共减持 9,579.75 万股公司股票,
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29.93%;戴芙蓉共减持 3,507.59 万股公司股
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6%。
二、未履行勤勉义务
2021 年 10 月 30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ST 邦讯在收到股东长城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和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召开临— 3 —
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后,文件一直由张庆文保存,未及时告知
其他董事及监事,导致*ST 邦讯董事会、监事会未按《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
—股东大会》等相关规则要求及时作出书面反馈并予以公告。
张庆文作为*ST 邦讯原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在*ST 邦
讯及其本人被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实施减持,且作为*ST 邦讯董事
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第 4.2.2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3.4.2 条、
第 3.4.5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戴芙蓉作为*ST 邦讯原持股 5%以上股东、副总经理,在*ST
邦讯及其本人被立案调查期间违规实施减持,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及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5 条、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4 —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张
庆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 5%以上股东、 副总经理
戴芙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张庆文、 戴芙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邦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张庆文、 戴芙蓉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5 月 31 日

深证上[2022]407号-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严希阔,申连松

— 1 —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4 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
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严希阔,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申连松,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邦讯)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一)违规担保
2021 年 4 月 28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于自查发现存在违
规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显示,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
间, *ST 邦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
芙蓉提供担保 2.45 亿元,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
务。其中,涉及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法院判
决*ST 邦讯因存在过错责任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赔偿
责任;涉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法院判决*ST
邦讯对剩余未偿还本金 1,703.27 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涉及借
款本金 1,500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因违
规担保事项等原因,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ST 邦讯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ST 邦讯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说明的公告》显示,因 2019 年以前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
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ST 邦讯对 2018 年财
务报表进行重述。其中,调减 2018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 11,642.95 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
资产的比例为 136.07%。 2021 年 4 月 27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公告》显示,根据证监局出具的警示
函, *ST 邦讯对 2018 年、 2019 年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调减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 3 —
5,304.35 万元,调增 2019 年度净利润 500.75 万元,调整金额占
更正后对应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0.83%与 49.42%;调减 2018
年末净资产 5,304.35 万元,调减 2019 年末净资产 4,803.60 万元,
调整金额占更 正后对应年度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163.10%与
112.4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邦讯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涉及
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导致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违规行
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ST 邦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文未能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违规要求*ST 邦讯为其
提供担保并致使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同时,其作为*ST 邦
讯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影响投资者获
取重大信息,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
— 4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ST 邦讯副总经理戴芙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知
悉实际控制人存在要求*ST 邦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未及时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ST 邦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3.1.13 条的规定。
*ST 邦讯监事会主席邵立岩负责保管公章期间, 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义务, 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ST 邦讯时任财务总监严希阔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及时指
出*ST 邦讯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未能充分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
*ST 邦讯时任财务总监申连松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 5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邦讯、张庆文、戴芙蓉、严希阔、
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申连松提交了书面申辩
意见, 邵立岩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ST 邦讯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事项系张庆文个
人行为,非公司行为, 其客观上不知悉、 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隐
瞒, 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主动披露;二是重大会计差错行为未对
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系经过自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主动
披露。
张庆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目的在于为*ST 邦
讯纾困,并非为个人牟利;二是其已及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消
除违规担保对*ST 邦讯造成的影响及风险,且违规担保行为也未
对*ST 邦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是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市场
造成实际影响,其本人积极推动、主动配合*ST 邦讯对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四是其本人已尽最大努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戴芙蓉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事项系张庆文主导
和执行,对部分担保情形不了解;二是违规担保事项未经*ST 邦
讯内部决议是无效的,其无需为无效的担保行为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
严希阔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事项已超出其作为
时任财务总监正常履职职权范围与分管工作内容;二是其作为时
任财务总监, 无法正常获知具有高度隐蔽性的违规担保行为;三
是其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
— 6 —
申连松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本人在就任财务总监后已
认识到员工大面积非正常离职导致的相关风险,并向*ST 邦讯管
理层提出改正要求;二是 2018 年报编制过程中,其已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关于违规担保行为。一是*ST 邦讯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内部规
范运作和内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内控机制存在缺陷,故对*ST 邦讯提出的申辩理
由不予采纳。二是*ST 邦讯违规担保金额巨大、 截至本决定书出
具之日也未完全解决, 导致*ST 邦讯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因涉及违规担保事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至今尚未消除,对张庆文与戴芙蓉提出的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担保行为无效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三是张庆文为*ST 邦讯
提供款项的金额远小于违规担保发生金额,故其提出的违规担保
目的在于为*ST 邦讯纾困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是副总经理戴芙蓉
在部分担保相关协议中签字,知悉*ST 邦讯存在违规担保但未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督促*ST 邦讯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故对戴芙蓉提出的对部分担保情形不了解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五是根据*ST 邦讯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在
对外担保事项中仅为被告知对象而无审批权限,且公司公章非由
财务部门保管,严希阔第一项申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违规
担保事项直接影响*ST 邦讯财务报表中预计负债等科目金额, 严
希阔作为财务总监理应关注*ST 邦讯具体会计科目情况,因此对
— 7 —
其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违规行为。 *ST 邦讯应当保证定期报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文、时任财务总监
申连松应当督促*ST 邦讯规范运行。在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后,
*ST 邦讯及有关责任人理应及时整改。因此,对其二人提出的已
进行更正、已提醒存在风险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庆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戴芙蓉,监事会主席
邵立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严希阔、时任财
务总监申连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 戴芙蓉、邵立岩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邦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 8 —
对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5 日

深证上[2022]407号-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6

处罚对象:

张庆文,戴芙蓉,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80
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A 区 4 号楼一层;
张庆文,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
理;
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严希阔,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邵立岩,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申连松,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邦讯)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2 —
(一)违规担保
2021 年 4 月 28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于自查发现存在违
规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显示,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7 月期
间, *ST 邦讯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
芙蓉提供担保 2.45 亿元, 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
务。其中,涉及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法院判
决*ST 邦讯因存在过错责任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50%赔偿
责任;涉及借款本金 2,000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中,法院判决*ST
邦讯对剩余未偿还本金 1,703.27 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涉及借
款本金 1,500 万元的违规担保事项,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因违
规担保事项等原因,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ST 邦讯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ST 邦讯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说明的公告》显示,因 2019 年以前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
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 *ST 邦讯对 2018 年财
务报表进行重述。其中,调减 2018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 11,642.95 万元,调减金额占更正后净
资产的比例为 136.07%。 2021 年 4 月 27 日, *ST 邦讯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公告》显示,根据证监局出具的警示
函, *ST 邦讯对 2018 年、 2019 年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调减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 3 —
5,304.35 万元,调增 2019 年度净利润 500.75 万元,调整金额占
更正后对应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0.83%与 49.42%;调减 2018
年末净资产 5,304.35 万元,调减 2019 年末净资产 4,803.60 万元,
调整金额占更 正后对应年度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163.10%与
112.47%。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 邦讯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未履
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涉及
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导致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违规行
为,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7 条,《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8.3.4 条的规定。
*ST 邦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文未能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 违规要求*ST 邦讯为其
提供担保并致使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同时,其作为*ST 邦
讯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影响投资者获
取重大信息, 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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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的规定。
*ST 邦讯副总经理戴芙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知
悉实际控制人存在要求*ST 邦讯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未及时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ST 邦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反了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
修订)》第 3.1.13 条的规定。
*ST 邦讯监事会主席邵立岩负责保管公章期间, 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勤勉义务, 为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ST 邦讯时任财务总监严希阔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及时指
出*ST 邦讯财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未能充分恪尽职守、
履行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
*ST 邦讯时任财务总监申连松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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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ST 邦讯、张庆文、戴芙蓉、严希阔、
提出了听证申请并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申连松提交了书面申辩
意见, 邵立岩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ST 邦讯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事项系张庆文个
人行为,非公司行为, 其客观上不知悉、 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隐
瞒, 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主动披露;二是重大会计差错行为未对
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系经过自查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主动
披露。
张庆文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目的在于为*ST 邦
讯纾困,并非为个人牟利;二是其已及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消
除违规担保对*ST 邦讯造成的影响及风险,且违规担保行为也未
对*ST 邦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是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市场
造成实际影响,其本人积极推动、主动配合*ST 邦讯对会计差错
进行更正;四是其本人已尽最大努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戴芙蓉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事项系张庆文主导
和执行,对部分担保情形不了解;二是违规担保事项未经*ST 邦
讯内部决议是无效的,其无需为无效的担保行为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
严希阔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违规担保事项已超出其作为
时任财务总监正常履职职权范围与分管工作内容;二是其作为时
任财务总监, 无法正常获知具有高度隐蔽性的违规担保行为;三
是其在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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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连松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其本人在就任财务总监后已
认识到员工大面积非正常离职导致的相关风险,并向*ST 邦讯管
理层提出改正要求;二是 2018 年报编制过程中,其已勤勉尽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关于违规担保行为。一是*ST 邦讯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内部规
范运作和内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内控机制存在缺陷,故对*ST 邦讯提出的申辩理
由不予采纳。二是*ST 邦讯违规担保金额巨大、 截至本决定书出
具之日也未完全解决, 导致*ST 邦讯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因涉及违规担保事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
见至今尚未消除,对张庆文与戴芙蓉提出的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
失、担保行为无效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三是张庆文为*ST 邦讯
提供款项的金额远小于违规担保发生金额,故其提出的违规担保
目的在于为*ST 邦讯纾困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是副总经理戴芙蓉
在部分担保相关协议中签字,知悉*ST 邦讯存在违规担保但未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督促*ST 邦讯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故对戴芙蓉提出的对部分担保情形不了解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五是根据*ST 邦讯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在
对外担保事项中仅为被告知对象而无审批权限,且公司公章非由
财务部门保管,严希阔第一项申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违规
担保事项直接影响*ST 邦讯财务报表中预计负债等科目金额, 严
希阔作为财务总监理应关注*ST 邦讯具体会计科目情况,因此对
— 7 —
其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违规行为。 *ST 邦讯应当保证定期报
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庆文、时任财务总监
申连松应当督促*ST 邦讯规范运行。在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后,
*ST 邦讯及有关责任人理应及时整改。因此,对其二人提出的已
进行更正、已提醒存在风险等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庆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戴芙蓉,监事会主席
邵立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严希阔、时任财
务总监申连松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 戴芙蓉、邵立岩如对本所
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
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邦讯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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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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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1-07

处罚对象: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日期:2022-01-07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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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张庆文,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邦讯技术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戴芙蓉,女,1973年7月出生,时任邦讯技术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邦讯技术、张庆文、戴芙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12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邦讯技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至2018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11日、2018年1月31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某英借款8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简称向杨某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年8月30日,就向杨某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1000万元后,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年1月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某强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8年1月29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某通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
5.2018年5月1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某满借款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15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年7月2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某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2017〕18号,以下简称《半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1月,杨某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对其借款9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担保相关诉讼)。2019年4月1日,上海市一中院对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2019年5月30日公告送达期满。该诉讼案涉金额约占邦讯技术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26亿元的39.82%,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2020年4月23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半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四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年7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讯技术归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99,993,365.2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借贷相关诉讼)。该诉讼案涉本金金额约占邦讯技术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26亿元的44.25%,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2020年10月19日,邦讯技术披露该借贷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借贷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六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贷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实际控制人戴芙蓉,二人决策上述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并且在知悉发生上述相关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时,向邦讯技术隐瞒、不告知相关事实,导致邦讯技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案涉重大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张庆文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时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年7月卸任)、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均签署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邦讯技术、张庆文、戴芙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偏差,相关对外担保签署系张庆文的个人行为,不构成邦讯技术的公司行为;张庆文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无效,对公司而言不存在担保行为,因而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4月29日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说明”部分已披露涉及杨某英的相关担保诉讼,《事先告知书》中“迟至2020年4月23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与事实不符。二是,《事先告知书》对天府银行诉讼案件信息披露违规适用新法处罚明显过重,前后责罚不统一。基于此,邦讯技术认为对公司处罚过重,不符合行政处罚责任原则,请求免除对遗漏披露违规担保部分的处罚、减轻对遗漏披露重大诉讼部分的处罚。
针对邦讯技术、张庆文、戴芙蓉的前述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系民事范畴,本案系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二者并不冲突。邦讯技术相关担保的民事效力及后续是否需真正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均不影响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邦讯技术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更正,最终更新后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并未披露涉及杨某英的相关担保诉讼。《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事实认定准确。
第二,《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事先告知书》中所述2019年年报遗漏披露的天府银行诉讼事项发生于2020年4月27日,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实施后,应当适用《证券法》,我局法律适用正确。针对适用2005年《证券法》的违法行为和适用《证券法》的违法行为,我局分别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处罚,量罚适当。
第三,考虑到相关担保未履行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主要为张庆文个人主导等因素,我局已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对邦讯技术的量罚不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综上,我局对邦讯技术、张庆文、戴芙蓉的前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张庆文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并请求免除对遗漏披露违规担保部分的处罚、减轻对遗漏披露重大诉讼部分的处罚:一是,未披露的相关对外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为邦讯技术纾困,并非为个人牟利。二是,张庆文已及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消除违规披露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
针对张庆文的前述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无论进行相关担保的主观目的是什么,上市公司均可以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无论相关担保是否基于为个人谋利的目的,均不影响对遗漏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的认定,也不构成免予申辩人行政责任的法定事由。
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庆文采取补救、纠正措施消除违规披露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风险。与担保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后,采取和解、上诉、偿付以及拍卖自有房产赔付等措施,亦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我局对张庆文的前述意见不予采纳。
戴芙蓉在陈述申辩材料中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并请求免除对遗漏披露违规担保部分的处罚、减轻对遗漏披露重大诉讼部分的处罚:一是,戴芙蓉对于部分邦讯技术违规担保的情况不了解。二是,对戴芙蓉处罚过重,不符合罚责相当原则。三是,戴芙蓉及张庆文在违规担保事项披露后竭尽全力采取了和解、上诉、偿付以及拍卖自有房产赔付等措施,尽力避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针对戴芙蓉的前述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案涉多份对外担保的相关协议上有戴芙蓉的签名,案涉重大诉讼事项中,戴芙蓉亦作为被告之一,因此关于其不知情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授意、指挥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指使行为”。“授意、指挥”,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隐瞒、不告知或默许。戴芙蓉知悉案涉未披露重大事项,对公司予以隐瞒、不告知,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指使”“隐瞒”行为。
第二,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戴芙蓉的量罚适当。
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戴芙蓉存在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与担保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后,采取和解、上诉、偿付以及拍卖自有房产赔付等措施,亦不构成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我局对戴芙蓉的前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邦讯技术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关于邦讯技术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2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1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18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9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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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ST邦讯: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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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12-09

处罚对象:

张庆文,戴芙蓉,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1-1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
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67)。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
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 8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8 月 30 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 1000 万元后,邦讯
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 9000 万元及利息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3.2018 年 1 月 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 20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2018 年 1 月 29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
世通借款 2000 万元提供担保。
    5.2018 年 5 月 1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 1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
1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 年 7 月 2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
亚评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
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
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
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 月,杨志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
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对其借款 9000 万元本
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担保相关诉讼)。2019 年 4 月 1 日,上海市一中
院对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告送达期满。该诉讼案涉
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39.82%,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半年
报格式准则》第三十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讯技术归
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 99,993,365.26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
费等,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借贷相关诉讼)。该诉讼案涉
本金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44.25%,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借贷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借贷相关诉依据《年报格式准则》
第三十六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贷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实际控制人戴芙蓉,二人决策上述
对外担保事项,并且在知悉发生上述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时,向邦讯技术隐
瞒、不告知相关事实,导致邦讯技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案涉重大事项,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张庆文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时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
年 7 月卸任)、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均签署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邦讯技术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
控制人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关于邦讯技术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1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8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7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9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形,公司判断上述告知书涉及的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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