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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3003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9 17657.17 199.04 8.47 38.62 0
2024-04-26 17749.94 282.53 8.54 37.32 0
2024-04-25 17587.80 104.20 8.54 36.21 0
2024-04-24 17697.41 194.29 8.54 36.47 0
2024-04-23 17634.04 100.26 8.54 34.93 1.00
2024-04-22 17736.06 143.64 7.54 30.39 0
2024-04-19 17678.74 81.24 7.54 30.46 0
2024-04-18 17730.29 93.41 7.79 31.94 0.25
2024-04-17 17789.44 163.09 7.54 31.67 0
2024-04-16 17838.83 189.15 7.54 28.8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023-12-31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 上市公司 1 214.42 0.399
3 基金 10 79.96 0.149
2023-09-30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 上市公司 1 197.20 0.367
2023-06-30 1 其他 1 1379.02 2.566
2 QFII 1 196.43 0.366
3 基金 4 28.50 0.053
2023-03-31 1 其他 2 1580.92 2.942
2 上市公司 1 260.65 0.4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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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4-06 8.63 8.40 2.74 160.00 1380.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2022-02-18 8.61 8.55 0.70 160.00 1377.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70 5.47 -14.08 268.54 1262.14

买方:东北证券交易单元(391995)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70 5.47 -14.08 250.00 1175.0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香梅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1 4.70 5.47 -14.08 156.86 737.24

买方:东北证券交易单元(391995)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10 4.70 5.34 -11.99 343.85 1616.1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晓辉,景晓军,杨志强,沈智杰,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余冲,洪志刚,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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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1-10

处罚对象:

深圳市任网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税罚[2020]7号),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任网游因丢失发票被处以罚款1,250元。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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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5

处罚对象:

张晓辉,景晓军,杨志强,沈智杰,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
科技中 2 路软件园 2 栋 6 楼;
景晓军,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智杰,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晓辉,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志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根据任子行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收购标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 游戏业务违规经营、金融资产核算
不规范、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部分会计确
认存在跨期情形等问题, 任子行对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更正,分别调整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46,073.87 万元、 -4,023.04
万元、 7,529.29 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
别为 131.19%、 36.90%、 35.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
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
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任子
行因前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定期报告披
露不真实、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董事长景晓军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任子行董事会审
议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
见, 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 3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
总经理沈智杰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
人,在任子行董事会审议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
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作为财务负责人,分别在任子
行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勤勉尽
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任子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杨志强作为财务负责人,在任子行 2018 年年
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任子行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任子行、景晓军、沈智杰、钟海川提出— 4 —
了听证申请,张晓辉、杨志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任子行及相关当事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在收购唐人数
码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
二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清事实,落实整改要求,正全
力以赴追偿补偿款,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景晓军还提出申辩,认为其在收购过程合规、审慎,管理过
程中勤勉尽责,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沈智杰还提出申辩,认为其不负责网娱业务板块的并购及后
续管理。
钟海川还提出申辩,认为唐人数码游戏业务涉及的版权问题
在收购时已经存在, 任子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商誉减值追溯
调整至 2016 年不合理。
张晓辉、杨志强提出申辩,认为导致任子行发生重大会计差
错的主要事项的发生时间不在其任职期内。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新广出办发〔2016〕 44 号,以下简称《通知》) 在 2016
年已施行,任子行及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关注收购标的公司所处行
业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而导致任子行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考虑到任子行事
后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 5 —
为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
予以部分采纳,酌情对其减轻处分。
第二, 对于财务总监张晓辉、杨志强提出的申辩理由,鉴于
《通知》在其任职期间内已施行,其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理应了
解重要子公司所处行业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影响,并在子公司
商誉减值测试时充分考虑,且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其任职
的会计年度, 故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晓军、总经理
沈智杰, 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杨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
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 6 —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5 日

关于对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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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0

处罚对象:

余冲,洪志刚,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
省赣州市大余县大余县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任子行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交易对方和业绩承诺方; 
赣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江西
省赣州市大余县大余县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任子行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交易对方和业绩承诺方; 
洪志刚,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业绩承
诺连带责任人; 
余冲,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业绩承诺
 
— 2 — 
连带责任人。 
 
经查明,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
州立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24日,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任子行”)披露以自筹资金4.10亿元收购赣州翊峰基业网络
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翊峰基业”)、赣州立鼎信
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鼎信和”)等合
计持有的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椒思志”)
100%的股权。根据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关于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翊峰基业、立鼎信和承诺泡椒
思志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每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和6,000万元,合计不低于
15,000万元。业绩承诺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泡椒思志
当期实际净利润少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以
现金补足扣减当期应付交易对价后剩余应补偿金额;在业绩承诺
期间前两年任何一年实现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
以及在承诺年度届满时,任子行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
机构对泡椒思志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如泡椒
思志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额,则翊峰基业、立
鼎信和应对任子行另行补偿。如泡椒思志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
现承诺或减值需要补偿的,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在收到任子行
 
— 3 — 
书面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57.89%、42.11%的比例以现
金补偿,并就补偿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洪志刚系翊峰基业有
限合伙人、立鼎信和普通合伙人,余冲系翊峰基业普通合伙人、
立鼎信和有限合伙人,二人应就上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任子行于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苏州唐人数码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泡椒思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及
进展情况说明的公告》,泡椒思志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
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应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19,782.01万
元,同时,任子行2019年对泡椒思志计提减值22,808.52万元。
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合计应补偿22,808.52万元,扣除任子行尚
未支付的交易价款16,399.25万元后,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应分
别向任子行补偿3,710.33万元、2,698.94万元,洪志刚、余冲
应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7日,任子行向翊峰基业、立鼎信
和、洪志刚、余冲发送《关于承担业绩补偿承诺义务之通知函》。
截至目前,业绩补偿期限已届满,翊峰基业、立鼎信和尚未履行
业绩补偿,洪志刚、余冲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违反了其作出
的相关承诺。 
翊峰基业和立鼎信和作为交易对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洪志
刚和余冲作为业绩承诺连带责任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1
条、第11.11.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第7.4.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4 — 
(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鼎
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作出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赣州翊峰基业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立
鼎信和信息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志刚、余冲上述违规行
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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