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099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勇)
文 号 〔2021〕7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勇)
〔2021〕76号
当事人:江勇,男,1984年6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江勇操纵案证券市场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仅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勇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资金往来、身份关系、交易终端地址、交易行为特征,可以认定在2020年8月19日到8月24日期间,江勇实际控制使用“管某”等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江勇操纵“天山生物”情况
2020年8月19日至24日,江勇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通过盘中拉升至涨停、盘中封涨停、涨停板报撤单等方式,影响“天山生物”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并于当日涨停板反向卖出或次日开盘半小时内反向卖出。期间“天山生物”股价均收封涨停,股价由5.83元(8月18日收盘价)上涨至9.31元,涨幅59.69%,期间创业板下跌0.61%,偏离60.30%。
(一)账户组2020年8月19日的交易情况
10:38:56时刻,“天山生物”股价涨停板挂单2.05万股,账户组以涨停价6.41元申报买入49.86万股,一秒内全部成交。
(二)账户组2020年8月20日的交易情况
11:11:50.940至11:13:10.030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7.05元申报买入4笔合计275.54万股(其中2笔高于市价,高于市价申买量占比47.18%),实际成交218.88万股,期间全市场申报买入1530.57万股,实际成交300.32万股,账户组申买占比18.00%,成交占比72.88%,股价由6.98元拉升至7.05元,上涨1.00%。
11:13:10.030时刻,市场涨停板挂单为593.14万股,账户组以涨停价申报买入56.66万股,市场涨停板挂单增加至649.80万股;11:13:10.030至11:13:37.340期间,市场涨停价挂单由649.80万股减少为133.93万股;11:13:37.380时刻,账户组撤单56.66万股,市场涨停板挂单减少为77.27万股。
11:28:54.840至11:29:56.640期间,账户组申报买入8笔(其中4笔高于市价,高于市价申买量占比73.37%)合计16.22万股,实际成交16.22万股,期间全市场申报买入28.88万股,实际成交25.84万股,账户组申买占比56.16%,成交占比62.77%,股价由6.99元拉升至7.05元,上涨0.86%。
13:12:33.890至13:15:40.340期间,账户组申报买入19笔(其中4笔高于市价,高于市价申买量占比28.08%)合计47.83万股,实际成交39.46万股,期间全市场申报买入127.31万股,实际成交95.18万股,账户组申买占比37.57%,成交占比41.46%,股价由6.96元拉升至7.05元,上涨1.29%。
13:28:32.310至14:46:03.440期间,账户组以涨停价7.05元申报买入97.36万股,期间全市场申报买入253.78万股,申买占比38.37%。14:30:00后,账户组累计申买五笔,申买量为29.80万股,最晚申买时间为14:46:03.440,申买量为5.11万股,当时市场涨停价挂单为239.89万股,账户组已有挂单为92.25万股,均未成交。14:46:03.440至15:00:00.000期间,账户组最高封单占比为57.73%,最低封单占比为46.85%,收盘时账户组封单占比为56.78%。
(三)账户组2020年8月21日的交易情况
8月21日“天山生物”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向投资者披露了股价异常波动情况及公司存在的各类重大经营风险,而账户组在该日仍采取了盘中拉升至涨停及涨停板反向卖出等行为。
8月21日开盘30分钟内即9:33:05.300至9:48:03.190期间,账户组以7.25元的均价卖出57.97万股。
10:04:33.570至10:42:42.290期间,账户组合计申报卖出60.71万股,以7.43元的均价成交55.17万股。
11:00:05.390至11:01:13.310期间,账户组申报买入7笔(其中6笔高于市价,高于市价申买量占比88.20%)合计43.29万股,实际成交35.02万股,期间全市场申报买入183.61万股,实际成交168.36万股,申买占比23.58%,成交占比20.80%,股价由7.58元拉升至7.73元,上涨1.98%。
14:28:44.240至14:28:44.300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以涨停价7.76元申报卖出165.42万股,全部瞬时成交,涨停板随即打开。
(四)账户组2020年8月24日的交易情况
2020年8月24日开盘30分钟内即9:34:24.740至9:40:44.120期间,账户组参与交易,以8.91元的均价卖出50.70万股。
时值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之际,涉案账户组利用“天山生物”盘子小、股价低等特点,通过上述方式营造或维持股价持续上涨的态势,引导、放大市场情绪并反向卖出获利。8月21日“天山生物”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向投资者披露了股价异常波动情况及公司存在的各类重大经营风险,而账户组在该日仍采取了盘中拉升至涨停及涨停板反向卖出等行为。
2020年8月19日至24日,“天山生物”股价均收封涨停,股价由5.83元(8月18日收盘价)上涨至9.31元,涨幅59.69%,期间创业板下跌0.61%,偏离60.30%。经计算,账户组违法所得为2,149,995.00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江勇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当事人就其操纵“天山生物”的行为提出主要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没有操纵股价的故意。首先,在8月20日上午以高于市场价买入的行为系因“天山生物”股价已经接近涨停,当事人为了在程序下单封死涨停前抢单而作出买入决策。当日部分阶段交易占比较高的原因为市场卖单相对较少,导致其申买的委托无法成交。当事人的撤单行为系市场跟随行为,并非主观意图操纵股价。其次,8月21日上午开盘卖出的原因在于公司发布了股价异动公告,但其卖出部分股票后,市场上仍有大量资金买入,当事人亦跟随市场行情继续买入。
第二,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天山生物”股价严重异常波动。在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之后,“天山生物”股价进入主升阶段,当事人未参与任何该股票的买入行为。“天山生物”涨幅最大的阶段当事人亦未参与。
第三,调查阶段,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回答、态度诚恳。对于此次交易“天山生物”的情况,会深刻反省,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交易,请求我会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操纵“天山生物”股价意图明显,其申辩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账户组在8月20日封涨停后利用市场情绪反向卖出获利意图较为明显。在8月20日涨停板反复被打开的情况下,账户组在三个时段内主动拉升股价至涨停,并在第三次拉升之后进一步采取了封单措施,可见当事人维持涨停价的意图明显。8月21日,当事人同样在股价临近涨停前作出盘中拉升至涨停的行为,然后将前一天买入的股票以涨停价卖出。其在涨停板报撤单的行为,说明其在成交几率变大的情况下仍选择撤单,进一步佐证当事人操纵股价的意图。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下单盛行、跟随行为等理由不足以否认上述行为的异常性。
第二,关于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对“天山生物”股价的影响。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偏向于引导和放大市场情绪,营造或维持股价持续上涨的态势,经对比账户组交易量与大盘整体交易量,在20号和21号这两天“天山生物”交易最活跃的各个时段内,账户组均参与了交易,且交易量占比较大,账户组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影响了“天山生物”股价,以致出现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形。对于涉案账户组在8月24日后确未参与后续交易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并在量罚幅度上给予了考量调整。
第三,当事人的确存在积极配合我会调查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经予以考虑。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江勇违法所得2,149,995.00元,并处以4,299,99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