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其他 ; 其他
发布机构: 山东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名 称: 关于对赵冬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0〕3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赵冬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2020〕39号
赵冬:
经查,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你作为财达期货有限公司济南营业部(以下简称济南营业部)负责人,未实地履职,实际上由韩某全面负责济南营业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19年1月22日,济南营业部两名员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部电脑主机、摄影机、投影仪等办公设备被公安机关带走。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底,济南营业部无法正常经营。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皖06刑终75号)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济南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在上述期间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赵冬为不适当人选,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