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
时间:2021-05-28 来源:
当事人:刘天凛,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北京人济等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京人济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相关事实如下:
一、北京人济与刘天凛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8年6月左右,北京人济总裁章熠与刘天凛口头商议,就刘天凛买入“裕兴股份”股票、共同增加表决权等方面达成一致,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刘天凛实际控制相关账户超比例持有“裕兴股份”股票及在限制期交易
2018年10月11日开始,刘天凛控制使用铁岭经济开发区建新万和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万和”)开立在中信建投证券和信达证券的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2019年3月11日开始,刘天凛控制使用北京金诺瑞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瑞呈”)开立在国信证券和信达证券的账户买入“裕兴股份”股票。
2019年3月11日9:51:28,金诺瑞呈国信证券账户买入成交“裕兴股份”股票20000股,刘天凛所控制上述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14456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5%。2019年3月18日,刘天凛所控制账户合计持有“裕兴股份”股票最高达到8.22%。
2019年3月11日9:51:29至2020年7月30日,刘天凛控制建新万和、金诺瑞呈账户交易“裕兴股份”股票,累计买入10973303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2785059.8元,累计卖出3488900股,累计卖出金额29927499.21元,限制期内买卖证券成交金额合计132712559.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天凛与北京人济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裕兴股份”股票比例超过5%未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及在限制期内交易“裕兴股份”股票。刘天凛相关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刘天凛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刘天凛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