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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3003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5 27546.31 35.002
2025-12-31 1 其他 5 27587.06 35.058
2 基金 12 44.14 0.056
2025-09-30 1 其他 5 27612.23 35.300
2025-06-30 1 其他 5 27570.58 35.247
2 基金 15 42.99 0.055
2025-03-31 1 其他 5 27715.88 35.4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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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230 4.30 5.04 -14.68 110.00 473.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4.81 4.90 -1.84 390.00 1875.9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919 4.73 4.83 -2.07 780.00 3689.4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916 4.81 5.01 -3.99 780.00 3751.8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都江堰市迎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914 5.20 5.42 -4.06 100.00 52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914 5.20 5.42 -4.06 200.00 1040.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914 5.20 5.42 -4.06 480.00 249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肖运全
公告日期 2026-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史文军,常春藤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超虹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告日期 2026-06-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3号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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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15

处罚对象:

肖运全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64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1478962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4号
  
  
  当事人:肖运全,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肖运全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或公司)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肖运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834,300股,买入金额6,912,480.00元。经计算共获利670,127.69元
  肖运全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的次日上午,卖出证券账户内的其他股票并临时转入资金500万元,集中资金大量买入“慈星股份”股票。肖运全买入意愿强烈,且该证券账户的资金变化、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肖运全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肖运全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提出:1.事先告知书对肖运全的职务和办公地点事实认定有误;肖运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均因工作所需,不涉及案涉内幕信息;肖运全不知悉案涉内幕信息。2.案涉交易系肖运全基于对市场公开信息的分析及自身投资经验作出的正常决策,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不足以推定肖运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一是本次交易符合既往交易习惯;二是交易操作与慈星股份基本面相符;三是资金转入时间不存在异常情况,肖运全存在买入股票前临时转入资金、证券账户内不留大额资金的操作习惯;四是不存在资金放大或集中的异常情形;五是本次交易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不存在吻合关系。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肖运全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肖运全违法所得670,127.69元,并处以2,010,383.0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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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15

处罚对象:

史文军,常春藤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超虹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638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1478456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2号
    
  当事人:史文军(SHI WEN JUN),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史文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或公司)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史文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1,567,437股,买入金额13,064,637.84元。经计算共获利309,187.21元
  史文军账户组自开户后主要以ETF交易为主,个股股票交易较少;史文军控制账户组自2024年12月26日起,集中资金大量买入“慈星股份”股票。史文军账户组交易风格发生明显变化且买入意愿强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调查期间,史文军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史文军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常春藤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违法所得163,149.31元;
  二、没收超虹时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违法所得108,595.89元;
  三、没收史文军(SHI WEN JUN)违法所得37,442.01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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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6-15

处罚对象:

曹斌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6639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81478704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3号
    
    当事人:曹斌,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1月14日盘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股份或公司)公告《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停牌公告》(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项),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形成,公开于2025年1月14日盘后。
  二、内幕交易情况
  曹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慈星股份”股票,合计买入2,866,900股,买入金额22,725,997.00元。经计算共获利3,185,550.93元(含账面获利)。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在自己拥有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集中资金大量单一买入“慈星股份”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曹斌对其交易“慈星股份”股票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和证据均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情况、违法所得计算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斌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曹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1.2024年12月10日,慈星股份与相关方仅就本次收购事项进行初步的试探和沟通,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应为2024年12月22日。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斌实际控制了他人证券账户。3.曹斌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公司公告发布前从未获取过内幕信息,其在与相关公司管理层的接触过程中,从未获悉任何有关本次收购事项的信息。4.曹斌交易“慈星股份”股票不存在明显异常,交易行为符合正常商业判断逻辑,可以作出合理解释。5.即使曹斌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起算时间应为曹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之日。6.本案处理结果应当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曹斌从未获取过内幕信息,主观上并无内幕交易的故意,客观上交易行为并不存在明显异常,未造成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应当不予或减轻处罚。同时,曹斌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调查所需材料;违法情节、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轻于同案另一当事人,应当适用更低的处罚幅度。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若无法不予处罚,则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曹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曹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3,185,550.93元,并处以12,742,203.7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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