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春投资、缪品章)
〔2023〕66号
当事人: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投资),住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山大道中段路288号5幢B座2层201、202室。
缪品章,男,1965年5月出生,系富春投资执行董事,福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富春投资、缪品章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富春投资和缪品章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富春投资、缪品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0年9月至12月,富春股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并购项目相关工作。期间,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缪品章于10月前往广州与阿尔创总经理曾某峰会面。
2020年12月,中联评估在初步评估后就阿尔创账面闲置资金事项提出建议但未获采纳,后评估工作趋于停滞。
2020年12月中旬,中信证券张某与富春股份董秘林某平联系,称因阿尔创业绩下滑,估值过高,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建议终止阿尔创项目。林某平表示要走内部审批流程,并与阿尔创股东商议后才能决定。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平将张某关于终止并购阿尔创的建议向公司总裁、副董事长陈某汇报。同日,林某平联系中联评估陶某和中信证券张某,告知公司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2020年12月17日,张某在微信群“天河计划项目中信内部群”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阿尔创项目暂停推进。2020年12月22日,林某平在微信群“天河计划(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发消息称,阿尔创项目推进中存在难点,经与券商沟通决定终止该项目。公司计划于本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请大家保密。
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综上,富春股份2021年1月8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平、陈某、缪品章等。
二、富春投资、缪品章内幕交易“富春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卖出股数占“富春投资”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卖出股数占“缪品章”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经计算,“富春投资”“缪品章”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富春股份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富春投资、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富春投资、缪品章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申辩人的卖出行为系基于2020年8月13日公告的交易计划。2020年11月,缪品章通过经办人方某联系相关受让方并确定了交易方案,但因盘面收跌未能完成大宗交易。后缪品章又通过方某联系李某华,并于11月30日达成借款和股票担保的一揽子交易安排。
第二,申辩人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涉案股票,仅将涉案股票过户至第三方,作为相关借款的担保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借款和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股票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申辩人通过大宗交易过户股票后,相关股票的亏损仍然由申辩人承担,申辩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避损的行为,涉案交易根本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四,内幕信息形成前,缪品章已与他人达成让与担保融资安排。申辩人从事涉案交易是基于预定的计划,具有正当理由。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理应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停止交易。当事人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吻合,利用内幕信息特征明显。
第二,缪品章关于其卖出行为非实质性交易的申辩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涉案交易已经完成的事实。基于股票已经完成过户,股票对应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应股东权利已转移至受让方,从公示的角度已经发生实质交易,协议约定股东权利未转移不足以对抗公示效力。
第三,申辩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预定交易计划的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