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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3002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21939.72 2732.99 7.00 39.41 0.57
2024-11-19 21531.82 1002.11 7.11 37.54 0
2024-11-18 21839.92 1534.08 7.15 36.75 0.12
2024-11-15 22497.61 3854.52 7.03 39.37 0.04
2024-11-14 21408.64 2206.66 6.99 39.00 0.07
2024-11-13 21507.86 2644.97 6.92 39.79 0
2024-11-12 20641.66 1730.70 7.12 40.01 0
2024-11-11 21585.79 3960.98 7.12 41.51 0
2024-11-08 20162.10 2577.31 7.12 39.66 0.20
2024-11-07 20078.90 3032.33 6.92 39.1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4513.65 21.037
2 基金 2 2095.36 3.037
2024-06-30 1 其他 3 14196.55 20.577
2 基金 23 2040.06 2.957
2024-03-31 1 其他 3 14196.55 22.396
2 基金 2 1201.66 1.896
3 QFII 1 304.40 0.480
2023-12-31 1 其他 2 13735.57 21.681
2 基金 29 1681.43 2.654
3 QFII 1 394.83 0.623
4 上市公司 1 312.22 0.493
2023-09-30 1 其他 2 13735.57 21.212
2 基金 2 1243.97 1.9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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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01 4.95 4.30 15.12 80.21 397.04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30 5.00 4.76 5.04 460.98 2304.9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证券营业部

2021-12-22 5.62 6.52 -13.80 130.00 730.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回溪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26 4.10 4.58 -10.48 136.00 557.6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回溪街证券营业部

2021-10-08 4.25 4.95 -14.14 135.00 573.75

买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394595)

卖方:海通证券交易单元(016606)

2021-05-07 5.13 5.11 0.39 1348.00 6915.2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金陵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富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缪品章,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缪品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缪品章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春投资、缪品章)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缪品章,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苹)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苹
公告日期 2023-09-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苹)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苹

富春股份: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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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0-19

处罚对象:

缪品章,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公告编号: 2023-044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股份”)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
先生(以下简称“相关方”)提供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 14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2)。
近日,公司收到相关方提供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66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 27 号)。
一、相关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 年 9 月,富春股份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
相关公告,公司开始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 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2021 年 1 月,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
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
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形成,公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
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
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
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 8,660,000 股,成交价格 6.59 元/股, 2020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 500,000 股,成交价格 6.5 元/股,合计卖出 9,160,000
股,合计卖出金额 60,334,400 元。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 4,664,500 股,成交价格 6.53 元/股,成交
金额 30,459,185 元。经计算,“富春投资”“缪品章”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
违法所得。
我会认为,富春投资、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五十
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
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富春投资、缪品章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申辩人的减持行为系基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的减持公告所公示
的减持计划。 2020 年 11 月,缪品章通过经办人方某联系相关受让方并确定
了交易方案,但因盘面收跌未能完成大宗交易。后缪品章又通过方某联系李
某某,并于 11 月 30 日达成借款和股票担保的一揽子交易安排。
第二,申辩人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涉案股票,仅将涉案股票过
户至第三方,作为相关借款的担保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借款和
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股票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申辩人通过大宗交易过户股票后,相关股票的亏损仍然由申辩人
承担,申辩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避损的行为,涉案交易根本不属
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四,内幕信息形成前,缪品章已与他人达成让与担保融资安排。申辩
人从事涉案交易是基于预定的计划,具有正当理由。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 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理应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停止交易。当事人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吻合,利用内
幕信息特征明显。
第二,缪品章关于其减持行为非实质性交易的申辩理由及相应证据材
料,不足以否定涉案交易已经完成的事实。基于股票已经完成过户,股票对
应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应股东权利已转移至受让方,从公示的角度已经
发生实质减持,协议约定股东权利未转移不足以对抗公示效力。
第三,申辩人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知悉内幕信息
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预定交易计划的申辩理由,不
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
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二)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
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对缪品章
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证监会。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证
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该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
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对象为控股股东以及相关方,目前实际控
制人缪品章先生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涉及交易事项发生在 2020 年年底,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
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
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缪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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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15

处罚对象:

缪品章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缪品章)
〔2023〕27号
当事人:缪品章,男,1965年5月出生,系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投资)执行董事,福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缪品章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缪品章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缪品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0年9月至12月,富春股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并购项目相关工作。期间,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缪品章于10月前往广州与阿尔创总经理曾某峰会面。
2020年12月,中联评估在初步评估后就阿尔创账面闲置资金事项提出建议但未获采纳,后评估工作趋于停滞。
2020年12月中旬,中信证券张某与富春股份董秘林某平联系,称因阿尔创业绩下滑,估值过高,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建议终止阿尔创项目。林某平表示要走内部审批流程,并与阿尔创股东商议后才能决定。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平将张某关于终止并购阿尔创的建议向公司总裁、副董事长陈某汇报。同日,林某平联系中联评估陶某和中信证券张某,告知公司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2020年12月17日,张某在微信群“天河计划项目中信内部群”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阿尔创项目暂停推进。2020年12月22日,林某平在微信群“天河计划(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发消息称,阿尔创项目推进中存在难点,经与券商沟通决定终止该项目。公司计划于本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请大家保密。
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综上,富春股份2021年1月8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平、陈某、缪品章等。
二、缪品章内幕交易“富春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卖出股数占“富春投资”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卖出股数占“缪品章”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经计算,“富春投资”“缪品章”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富春股份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缪品章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缪品章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缪品章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春投资、缪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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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15

处罚对象:

缪品章,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富春投资、缪品章)
〔2023〕66号
当事人: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投资),住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山大道中段路288号5幢B座2层201、202室。
缪品章,男,1965年5月出生,系富春投资执行董事,福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富春投资、缪品章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富春投资和缪品章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富春投资、缪品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0年9月至12月,富春股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并购项目相关工作。期间,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缪品章于10月前往广州与阿尔创总经理曾某峰会面。
2020年12月,中联评估在初步评估后就阿尔创账面闲置资金事项提出建议但未获采纳,后评估工作趋于停滞。
2020年12月中旬,中信证券张某与富春股份董秘林某平联系,称因阿尔创业绩下滑,估值过高,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建议终止阿尔创项目。林某平表示要走内部审批流程,并与阿尔创股东商议后才能决定。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平将张某关于终止并购阿尔创的建议向公司总裁、副董事长陈某汇报。同日,林某平联系中联评估陶某和中信证券张某,告知公司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2020年12月17日,张某在微信群“天河计划项目中信内部群”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阿尔创项目暂停推进。2020年12月22日,林某平在微信群“天河计划(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发消息称,阿尔创项目推进中存在难点,经与券商沟通决定终止该项目。公司计划于本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请大家保密。
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事项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综上,富春股份2021年1月8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平、陈某、缪品章等。
二、富春投资、缪品章内幕交易“富春股份”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富春投资作为富春股份的控股股东,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均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富春股份筹划收购阿尔创事项的决策、组织、参与人员,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发展的核心人员,其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的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经缪品章决策,“富春投资”账户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8,660,000股,成交价格6.59元/股,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500,0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合计卖出9,160,000股,合计卖出金额60,334,400元,卖出股数占“富春投资”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缪品章控制使用“缪品章”账户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卖出4,664,500股,成交价格6.53元/股,成交金额30,459,185元,卖出股数占“缪品章”账户当期可卖股数的100%。
经计算,“富春投资”“缪品章”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富春股份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富春投资、缪品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富春投资、缪品章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申辩人的卖出行为系基于2020年8月13日公告的交易计划。2020年11月,缪品章通过经办人方某联系相关受让方并确定了交易方案,但因盘面收跌未能完成大宗交易。后缪品章又通过方某联系李某华,并于11月30日达成借款和股票担保的一揽子交易安排。
第二,申辩人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涉案股票,仅将涉案股票过户至第三方,作为相关借款的担保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借款和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股票买卖合同关系。
第三,申辩人通过大宗交易过户股票后,相关股票的亏损仍然由申辩人承担,申辩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避损的行为,涉案交易根本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第四,内幕信息形成前,缪品章已与他人达成让与担保融资安排。申辩人从事涉案交易是基于预定的计划,具有正当理由。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缪品章作为富春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理应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停止交易。当事人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吻合,利用内幕信息特征明显。
第二,缪品章关于其卖出行为非实质性交易的申辩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涉案交易已经完成的事实。基于股票已经完成过户,股票对应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应股东权利已转移至受让方,从公示的角度已经发生实质交易,协议约定股东权利未转移不足以对抗公示效力。
第三,申辩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即负有戒绝交易的法定义务,其提出的基于预定交易计划的申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内幕交易的正当事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缪品章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缪品章内幕交易的行为处以4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3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苹)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15

处罚对象:

陈苹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陈苹)
〔2023〕28号
当事人:陈苹,女,1976年2月出生,福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副董事长、总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苹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苹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0年9月至12月,富春股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并购项目相关工作。
2020年12月中旬,中信证券张某与富春股份董秘林某平联系,称因阿尔创业绩下滑,估值过高,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建议终止阿尔创项目。林某平表示要走内部审批流程,并与阿尔创股东商议后才能决定。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平将张某关于终止并购阿尔创的建议向公司总裁、副董事长陈苹汇报。同日,林某平联系中联评估陶某和中信证券张某,告知公司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2020年12月17日,张某在微信群“天河计划项目中信内部群”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阿尔创项目暂停推进。2020年12月22日,林某平在微信群“天河计划(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发消息称决定终止阿尔创项目。
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综上,富春股份2021年1月8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平、陈苹、缪某章等。
二、陈苹内幕交易“富春股份”
2020年12月30日,陈苹控制使用“陈苹”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富春股份”1,065,397股,成交金额6,392,382元,卖出股数占其可售股数的100%。经计算,“陈苹”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富春股份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陈苹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具体意见及我会的复核情况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陈苹作为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苹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苹)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15

处罚对象:

陈苹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苹)
〔2023〕67号
当事人:陈苹,女,1976年2月出生,福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股份)副董事长、总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陈苹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苹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0年9月4日,富春股份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广东阿尔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创)不低于70.85%股份,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4日开市起停牌。
2020年9月至12月,富春股份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并购项目相关工作。
2020年12月中旬,中信证券张某与富春股份董秘林某平联系,称因阿尔创业绩下滑,估值过高,监管审核难以通过,建议终止阿尔创项目。林某平表示要走内部审批流程,并与阿尔创股东商议后才能决定。
2020年12月15日下午,林某平将张某关于终止并购阿尔创的建议向公司总裁、副董事长陈苹汇报。同日,林某平联系中联评估陶某和中信证券张某,告知公司决定终止收购事项。
2020年12月17日,张某在微信群“天河计划项目中信内部群”发消息称,经与上市公司沟通,阿尔创项目暂停推进。2020年12月22日,林某平在微信群“天河计划(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发消息称决定终止阿尔创项目。
2021年1月8日,富春股份就终止并购阿尔创项目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公告》。
综上,富春股份2021年1月8日公告涉及的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系《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12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1月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林某平、陈苹等。
二、陈苹内幕交易“富春股份”
2020年12月30日,陈苹控制使用“陈苹”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富春股份”1,065,397股,成交金额6,392,382元,卖出股数占其可售股数的100%。经计算,“陈苹”账户上述避损交易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富春股份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陈苹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陈苹”账户涉案期间内卖出“富春股份”的目的是用足2020年额度,为了避免与实际控制人的卖出行为重合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2020年底,由于实控人的卖出行为仍在进行,陈苹决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给闵某华。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中间人彭某军向闵某华提供资金。
第二,内幕交易行为的核心,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利用了不平等的信息优势欺诈其他投资者。本案并非真实的证券交易,并未利用不平等的信息优势,并未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任何影响,依法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陈苹作为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理应停止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跟内幕信息相吻合,利用内幕信息特征明显。
第二,陈苹申辩其卖出行为非实质性交易的理由及相应证据材料,不足以否定交易已经完成的事实。基于涉案股票已经完成过户,股票对应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相应股东权利已转移至受让方,从公示的角度已经发生实质交易,协议约定股东权利未转移不足以对抗公示效力。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苹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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