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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软件(30027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4 34520.02 1131.61 10.28 71.14 0
2025-01-23 34588.24 920.21 10.43 68.53 0
2025-01-22 34632.83 739.97 10.43 68.32 0
2025-01-21 34556.67 813.97 10.43 69.05 10.28
2025-01-20 34611.67 514.37 0.15 1.01 0
2025-01-17 34830.91 816.32 0.34 2.27 0.15
2025-01-16 34697.20 613.89 0.19 1.28 0
2025-01-15 34821.87 628.83 0.19 1.28 0
2025-01-14 34708.05 917.27 0.19 1.28 0
2025-01-13 34742.98 326.07 2.87 18.2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9160.59 11.426
2024-06-30 1 其他 5 9132.57 11.391
2 社保 1 833.78 1.040
3 基金 20 377.79 0.471
2024-03-31 1 其他 4 8907.26 11.110
2 基金 1 1011.30 1.261
3 社保 1 833.78 1.040
2023-12-31 1 其他 5 8718.31 10.873
2 基金 67 2777.42 3.464
3 社保 1 1011.61 1.262
2023-09-30 1 其他 6 9936.24 12.392
2 社保 1 1011.61 1.262
3 基金 5 523.98 0.6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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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01 6.60 6.60 0 50.00 33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0 5.85 5.85 0 51.96 303.97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219 6.10 6.10 0 30.00 183.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206 4.69 4.69 0 106.50 499.4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20210901 12.69 12.16 4.36 90.40 1147.1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827 17.94 17.97 -0.17 67.60 1212.7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遇晗)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遇晗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明武)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明武
公告日期 2024-04-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宇软件: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邵学,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邵学,韦光宇,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向南)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向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遇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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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1

处罚对象:

遇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遇晗)
日期:2024-08-01  
〔2024〕11号
当事人:遇晗,女,1982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遇晗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遇晗的要求于2024年1月3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遇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3月22日,有权机关通知华宇软件,对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邵某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起对邵某实施留置措施,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首席财务官王某和时任副总经理谢某接待有权机关工作人员,知悉前述事项。
2021年3月22日,王某告知华宇软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赵某明前述事项,王某、谢某告知时任华宇软件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宇前述事项。
2021年4月5日,赵某明告知华宇软件时任董事会秘书韦某宇前述事项。
2021年8月29日,华宇软件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某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并留置的事项。
邵某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3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9日。王某、谢某、赵某明、朱某宇、韦某宇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遇晗内幕交易“华宇软件”情况
(一)遇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韦某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遇晗为华宇软件证券事务代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韦某宇为上下级关系,日常向韦某宇汇报工作,与韦某宇在同一区域办公,工作关系密切,日常联络接触频繁。
(二)遇晗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华宇软件”
遇晗于2012年8月21日、2015年4月26日分别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里河路证券营业部(后变更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上述证券账户合称遇晗账户组)。遇晗账户组均由遇晗实际控制和使用。
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遇晗账户组卖出持有的123,902股“华宇软件”,交易金额2,253,765.56元,避损金额676,914.41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遇晗交易“华宇软件”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遇晗交易“华宇软件”为时隔2年多后的首次卖出,且清仓式卖出持有的全部“华宇软件”,卖出意愿强烈,卖出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遇晗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遇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韦某宇联络、接触,工作关系密切,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遇晗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遇晗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遇晗不知悉内幕信息,其卖出华宇软件股票是基于对市场行情和华宇软件股票价值的判断、偿还欠款等理由;其二,违法所得计算不准确。
综上,遇晗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华宇软件时任董事会秘书韦某宇不晚于2021年4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遇晗作为华宇软件证券事务代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韦某宇工作关系密切,日常联络接触频繁。同时遇晗案涉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遇晗所称卖出“华宇软件”系基于对市场行情和华宇软件股票价值的判断、偿还欠款等理由不足以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做出合理说明,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我局认定遇晗构成内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结果准确,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遇晗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遇晗没收违法所得676,914.41元,并处676,914.41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7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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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4

处罚对象:

朱明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明武)
日期:2024-05-14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4〕7号
当事人:朱明武,男,1975年1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明武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朱明武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明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1年3月22日,有权机关通知华宇软件,对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邵某涉嫌违法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起对邵某实施留置措施,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首席财务官王某和时任副总经理谢某接待有权机关工作人员,知悉前述事项。
2021年3月22日,王某告知华宇软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赵某明前述事项,王某、谢某告知时任华宇软件子公司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宇前述事项。
2021年4月5日,赵某明告知华宇软件时任董事会秘书韦某宇前述事项。
2021年8月29日,华宇软件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披露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某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并留置的事项。
邵某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3月21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9日。王某、谢某、赵某明、朱某宇、韦某宇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朱明武内幕交易“华宇软件”情况
(一)朱明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明、王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朱明武时任华宇软件子公司联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亦时任华宇软件子公司北京亿信华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明武与赵某明存在电话联络,并与王某见面接触且多次电话联络。朱明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频繁。
(二)朱明武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华宇软件”
2015年7月10日,“朱明武”证券账户开立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后更名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该账户由朱明武实际控制和使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1年5月17日、5月28日和6月10日,“朱明武”证券账户共计卖出“华宇软件”127.12万股,成交金额23,735,463.59元,避损金额7,561,409.82元。
(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明武交易“华宇软件”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朱明武交易“华宇软件”的行为明显异常。朱明武5月7日与赵某明电话联络,5月8日至5月11日与王某会面、电话联络,5月17日“朱明武”证券账户首次卖出“华宇软件”。“朱明武”证券账户交易“华宇软件”的时点与朱明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具有卖出意愿强烈、单笔卖出量放大、集中卖出“华宇软件”等特征,明显异常。朱明武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明武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华宇软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朱明武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我局认定朱明武知悉内幕信息证据不足,不能达到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向朱明武泄露过内幕信息,不应以推定方式认定朱明武知悉内幕信息。
其二,朱明武因购房需要而卖出“华宇软件”,存在正当合理的理由,不存在交易异常。
综上,当事人请求认定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明武卖出“华宇软件”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明、王某存在通讯联络和见面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案涉账户三次卖出“华宇软件”前,朱明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存在联络接触,卖出“华宇软件”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
第二,案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存在卖出意愿强烈、单笔卖出量放大、集中卖出等特征,与以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朱明武卖出“华宇软件”用于购房的理由不足以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做出合理说明,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局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朱明武没收违法所得7,561,409.82元,并处以7,561,409.8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5月13日

华宇软件: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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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08

处罚对象:

邵学,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61 号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邵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C 座 25 层;
邵学,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华宇软件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实际— 2 —
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显示, 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邵学为帮助华宇软件承接信息化建设项目,在 2010 年至 2017 年
期间,向国家工作人员合计行贿人民币 320 万元, 华宇软件、邵
学构成单位行贿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对华宇
软件判处罚金 300 万元,对邵学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6 个月、罚金
3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
织机构合法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
不正当利益。华宇软件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致使华宇软件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
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1.1 条、第 10.2 条的规定。
华宇软件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
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8.1.1 条的规定,对华宇软件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4 年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第四项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
一、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邵学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邵学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6 日— 4 —

关于对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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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20

处罚对象:

邵学,韦光宇,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邵学,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韦光字,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字软件")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根据华字软件于2021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事件的公告》,华字软件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1总经理邵学涉嫌行贿的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自2021年3月21日对其实施留置。上述事项属于《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2.5条规定应当立即披露的风险事项。华宇软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滞后。
华字软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慕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2.5条的规定。
华字软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邵学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第5.3.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华字软件董事会秘书韦光字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慕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1一、对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邵学,董事会秘书韦光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北京华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子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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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16

处罚对象:

李向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向南)
  时间:2020-10-15
  〔2020〕9号
  当事人:李向南,男,1977年11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向南内幕交易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软件)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向南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向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0月15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召开会议确定采取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26日,华宇软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就期权方案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
  2018年11月27日,华宇软件董事长邵某口头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启动股权激励的筹备工作。同日,证券事务部将此事告知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财务部及外部律师启动股权激励方案筹划及编制工作。
  2018年12月4日,华宇软件召开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方案并且公告。
  华宇软件拟进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11月27日形成,公开于2018年12月4日。
  二、李向南知悉内幕信息
  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华宇金信(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金信)的副总经理,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11月28日下午闭市后,华宇软件人力资源部向各子公司发送邮件,要求上报拟激励人员名单。华宇金信总经理郭某在收到邮件通知后随即召集华宇金信高管开会讨论此事,李向南参加此次会议。根据其职务和工作内容,李向南应不晚于2018年11月28日知悉内幕信息。
  三、李向南内幕交易“华宇软件”情况
  “李向南”账户于2012年8月28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李向南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该账户于2018年11月29日买入“华宇软件”5.92万股,金额869,648元,交易资金为李向南自有资金。截至2018年12月10日,该证券账户将涉案股票全部卖出,盈利30,561.7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子邮件、相关公司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向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向南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李向南并不知道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对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存在质疑;第二,李向南买入“华宇软件”是基于技术分析,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就一直频繁地短线交易“华宇软件”,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卖出2.92万股“华宇软件”,相关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第三,李向南主观上并不想通过内幕信息获利,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过重。
  李向南在听证会现场认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事实,承认当时知悉华宇软件正在筹划股权激励并知道该事项具有重大性,对自己内幕交易的行为表示认错,会吸取教训。同时提出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李向南时任华宇软件全资子公司的高管,为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虽然李向南有交易案涉股票的习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亦与过往习惯相符,但李向南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于交易案涉股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对内幕信息保持高度敏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戒绝交易。
  第二,李向南配合调查,且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主动表示认错,有改正的意愿。综合相关情况,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向南违法所得30,561.77元,并处以61,123.5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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