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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电子(3002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6122.73 25.239
2 上市公司 7 1106.58 4.561
3 基金 13 141.50 0.583
2023-09-30 1 其他 3 6281.68 25.894
2 上市公司 2 255.36 1.053
3 QFII 1 121.42 0.500
2023-06-30 1 其他 4 4884.83 20.136
2 上市公司 1 384.89 1.587
3 基金 12 174.63 0.720
2023-03-31 1 其他 2 4608.70 20.627
2 上市公司 2 323.37 1.447
2022-12-31 1 其他 3 4609.61 20.631
2 基金 5 213.20 0.9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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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9 6.42 6.59 -2.58 170.00 1091.4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1 4.50 4.99 -9.82 30.00 135.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雪峰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0 4.55 4.99 -8.82 40.00 182.00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雪峰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3 4.72 5.24 -9.92 130.00 613.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2 4.90 5.42 -9.59 122.00 597.8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0 4.85 5.38 -9.85 70.00 339.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珊珊,周金叶,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珊珊,徐造金,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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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18

处罚对象:

何珊珊,周金叶,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
兴街道西兴路 1819 号;
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珊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金叶,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0 年 5 月 12 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
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威电子 2019 年通过购买资产、
项目备用金出借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及其关联
方或债权人转出资金 2,818.46 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 955.6
万元。中威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日最高占用资金余额为
— 2 —
2,818.46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 2019 年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威电子未按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于 2019
年将拟投入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涉及金额 2,314 万元。中威电子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
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6.3.1 条、第
6.3.3 条的规定。
中威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
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参与违规支出募集资金的
审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中威电子时任财务总监周金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
周金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8 日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26

处罚对象:

何珊珊,徐造金,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
    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何珊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徐造金,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9月,中威电子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安防”)将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为中威电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控制的杭州中威慧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慧云”)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1月,中威安防再次将另外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为中威慧云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中威电子未及时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2月和3月才进行补充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上述两项担保责任分别于2019年3月及2018年12月解除。
    二、违规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2018年10月,中威电子将5,0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和5,000万元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分别从江苏银行和浙商银行取得银行贷款,直至2018年12月才将上述募集资金的质押解除。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19年1月31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00万元至4,500万元。2月28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495.83万元。4月13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76.28万元。4月26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亏损3,176.28万元。中威电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业绩修正不及时。
    四、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19年6月25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部分已完工项目尚未签订合同或未能取得客户方验收资料,相关收入无法在2018年度予以确认,对2018年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分别调减净利润1,164.30万元、1,989.89万元、4,498.33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0.76%、219.66%、487.60%。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第11.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第11.2.1条、第11.3.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2条、第6.3.13条、第8.3.4条的规定。
    中威电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董事兼中威安防法定代表人何珊珊,在为中威慧云担保的协议中加盖法人个人签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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