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路1819号;
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何珊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徐造金,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9月,中威电子全资子公司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安防”)将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为中威电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控制的杭州中威慧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慧云”)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18年11月,中威安防再次将另外5,000万元结构性存款进行质押,为中威慧云5,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中威电子未及时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2月和3月才进行补充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上述两项担保责任分别于2019年3月及2018年12月解除。
二、违规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2018年10月,中威电子将5,000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和5,000万元募集资金定期存单进行质押,分别从江苏银行和浙商银行取得银行贷款,直至2018年12月才将上述募集资金的质押解除。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19年1月31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200万元至4,500万元。2月28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3,495.83万元。4月13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8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76.28万元。4月26日,中威电子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亏损3,176.28万元。中威电子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业绩修正不及时。
四、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19年6月25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因部分已完工项目尚未签订合同或未能取得客户方验收资料,相关收入无法在2018年度予以确认,对2018年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三季度报告进行差错更正,分别调减净利润1,164.30万元、1,989.89万元、4,498.33万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40.76%、219.66%、487.60%。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第11.2.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7条、第11.2.1条、第11.3.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6.3.2条、第6.3.13条、第8.3.4条的规定。
中威电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7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董事兼中威安防法定代表人何珊珊,在为中威慧云担保的协议中加盖法人个人签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杭州中威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徐造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