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
兴街道西兴路 1819 号;
石旭刚,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何珊珊,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周金叶,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20 年 5 月 12 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
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中威电子 2019 年通过购买资产、
项目备用金出借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旭刚及其关联
方或债权人转出资金 2,818.46 万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 955.6
万元。中威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日最高占用资金余额为
— 2 —
2,818.46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威电子披露《关于 2019 年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中威电子未按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于 2019
年将拟投入视频云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涉及金额 2,314 万元。中威电子未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且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
已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中威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6.3.1 条、第
6.3.3 条的规定。
中威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3.1.5 条、
第 3.1.7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威电子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参与违规支出募集资金的
审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中威电子时任财务总监周金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中威电子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石旭刚,董事兼副总经理何珊珊,时任财务总监
周金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