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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
市经济开发区广顺街333号;
邢翰学,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马丽芬,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尔新
材”)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开尔新材于2020年3月23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显示,因前期对持有并置换参股公司杭州沃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以及将孙公司淮安魔峰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
报表范围的相关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开尔新材对2019 年第一季
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2019年
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
简称“净利润”)分别调减3,420.40万元、3,453.28万元、3,630.64
万元,调减金额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370.08%、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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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
开尔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开尔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翰学、财务总监马丽芬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开
尔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翰
学、财务总监马丽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