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元忠、陈克让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黄元忠,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克让,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
动人。
经查明, 黄元忠、陈克让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 年 12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期间,深圳市方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直科技”) 实际控制人黄元忠及
其一致行动人陈克让、黄晓峰合计持股比例由 55.27%下降至
40.08%,累计变动比例达 15.19%,当中,被动稀释比例为 2.81%,
主动减持的股份比例为 12.38%。黄元忠、陈克让未能在与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 5%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
交易公司股票,直至 2021 年 11 月 16 日、 12 月 23 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公告。
黄元忠、陈克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和第 2.3.10 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黄元忠、陈克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黄元忠、陈克让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