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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3002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1 27.71 0.058
2 其他 1 0.42 0.001
2023-09-30 1 其他 2 7268.50 15.300
2023-06-30 1 其他 1 7035.27 14.809
2023-03-31 1 其他 4 9209.94 19.430
2022-12-31 1 其他 2 9052.52 19.098
2 基金 6 10.74 0.0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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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5 5.45 5.45 0 109.34 595.9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街口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7-03 7.30 7.17 1.81 70.00 511.00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灵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4 4.80 5.71 -15.94 50.00 240.0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2022-10-26 5.66 5.66 0 289.99 1641.34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展鸿路金融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大连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6 7.80 7.29 7.00 29.00 226.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2-08-05 5.70 7.25 -21.38 30.00 171.00

买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真武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力泰: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力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力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力泰: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罗甸,袁翔

金力泰: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11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73 号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
工路 139 号;
袁翔,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严家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景总法,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汤洋,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时任董
事会秘书;
隋静媛,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 2023〕 61 号),经查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力泰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实质
为资金融通业务的虚构黄金贸易,一是将前述业务涉及的相关黄
金制品计入存货,虚增 2021 年末存货 25,798.96 万元,占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8.32%,导致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将前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虚
增 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038.99 万元,占 2022 年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的 6.11%,导致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金力泰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
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对金力泰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十六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3 —
决定:
一、 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
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
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力泰、袁翔、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力泰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 4 —

金力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1-04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公告编号:2024-00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1月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
61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条
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经公司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
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
权益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
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
                                   1
告编号:2023-071)。
    2024年1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住所:上
海市奉贤区楚工路 139号。
    袁翔,男,1976年7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奉贤
区。
    严家华,男,1977年8月出生,时任金力泰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景总法,男,1970年8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汤洋,男,1989年10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
址: 广东省深圳市。
    隋静媛,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
金力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力泰、袁翔、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上述当事
人的申请,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
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
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
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
1KG/个、Au9999 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
                                     2
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
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
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
〔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
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
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
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
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翔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力
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
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家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的义务。严家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
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家华曾任金力泰财务
                                   3
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严家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
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总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
义务。景总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金
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
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总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
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洋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
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
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静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隋静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
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静媛未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力泰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
黄金贸易业务不属于虚构的贸易,相关物流资金未形成闭环。第二,多次征询审
计机构意见,审慎选择了财务计量方式。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签署了《委托保
管协议》符合会计相关准则关于存货确认的条件。基于黄金贵金属的特点,相关
购销合同不存在异常,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第三,不存在主观过
错,所导致的会计差错并不影响净资产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数据,不会对市场及投
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属于性质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应予以行
政处罚。第四,金力泰没有恶意造假,不知晓存在循环贸易情况。希望充分考量
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金力泰公平公正的对待。
    除与金力泰相同的陈述申辩意见外,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4
    1.袁翔提出:第一,袁翔自2021年5月开始担任总裁,自2021年12月开始才
担任董事长。黄金贸易业务自2021年7月即不再增量,且该业务一直由严家华分
管。袁翔不负有主管责任。第二,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
不知情。第三,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应当对袁翔不予行政
处罚。
    2.严家华提出:第一,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
情。第二,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应当对严家华不予行政处罚。
    3.景总法提出:第一,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
情。第二,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仅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应当对景总法不予行政处罚。
    4.汤洋提出:第一,根据当时了解的情况和查询的相关文件资料,对黄金
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情。第二,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经
尽到了勤勉义务,应当对汤洋不予行政处罚。第三,知悉相关合同签署,但每份
合同均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5.隋静媛提出:第一,黄金贸易业务不再增量后,隋静媛才担任财务总监,
且该业务一直由严家华分管。隋静媛不负有主管责任。第二,对黄金贸易业务背
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不知情。第三,延续了公司既往的财务处理方式,也与审
计机构沟通后审慎选择。不存在主观过错,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应当对隋静媛不
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针对金力泰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案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
在案证据证明,案涉777根定制金条实际由浙江运发生产,最后重回浙江运发,
金力泰实业上游供应商委托浙江运发代为加工、金力泰最终收到的回款实际来源
于浙江运发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该业务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系以贸易为
名,实为资金融通。
    第二,关于金力泰对黄金贸易业务实情的知悉情况。在案证据证明,金力泰
实业与上下游同时签订购销合同,不承担存货风险;2022年3月末,浙江运发的
                                  5
回款资金中部分间接来源于金力泰,资金进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过桥后当日
用于回款;同时,在案涉777根定制金条的交货过程中,下游客户指定的收货人
为浙江运发的工作人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金力泰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际情况,
并无不妥。
    第三,金力泰对于案涉存货和收入的会计处理有误,构成虚假记载。基于前
述本案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的事实认定,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金力泰将相关购销差额确认为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金力泰实业虽然与浙
江运发订立了《委托保管协议》,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涉案777根定制金
条不符合存货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四,金力泰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从事本案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
要求,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性质上属于因会计问题导致的2021年年度
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公司此前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的
回复、多次征询专业审计机构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
    综上,对金力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袁翔、景总法、汤洋、隋静媛的陈述申辩意见:袁翔、景总法、汤洋、
隋静媛依法应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保证义务。上述当
事人通过查阅购销合同等,应当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应对金力
泰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上述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足以证明
已经勤勉尽责,本案的责任认定与量罚已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综上,对袁翔、景
总法、汤洋、隋静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严家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严家华依法应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负有保证义务。严家华策划公司参与“黄金贸易业务”,并查阅、审
核购销合同、审核相关业务单据等,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严家
华在收入、存货确认错误过程中作用较大。严家华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足
以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本案的责任认定与量罚已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综上,对
严家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
罚款;
    二、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
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被认定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
万元。经公司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司
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所有者权
益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
    本次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等方面产
生重大影响,且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
所述情形,也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7
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定义
务,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4日
                                    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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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9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当事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789714J,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楚工路139号。
 
袁某,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严某华,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金力泰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景某法,男,197X年X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汤某,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隋某媛,女,197X年X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金力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力泰、袁某、严某华、景某法、汤某、隋某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上述当事人的申请,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某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力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某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某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严某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某华曾任金力泰财务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严某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某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景某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某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某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某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某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某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隋某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某媛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力泰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黄金贸易业务不属于虚构的贸易,相关物流、资金未形成闭环。第二,多次征询审计机构意见,审慎选择了财务计量方式。金力泰实业与浙江运发签署了《委托保管协议》,符合会计相关准则关于存货确认的条件。基于黄金贵金属的特点,相关购销合同不存在异常,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第三,不存在主观过错,所导致的会计差错并不影响净资产、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数据,不会对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属于性质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应予以行政处罚。第四,金力泰没有恶意造假,不知晓存在循环贸易情况。目前,公司经营面临困难。希望充分考量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金力泰公平公正的对待。
 
除与金力泰相同的陈述申辩意见外,相关责任人员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袁某提出:第一,袁某自2021年5月开始担任总裁,自2021年12月开始才担任董事长。黄金贸易业务自2021年7月即不再增量,且该业务一直由严某华分管。袁某不负有主管责任。第二,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情。第三,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应当对袁某不予行政处罚。
 
2.严某华提出:第一,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情。第二,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应当对严某华不予行政处罚。
 
3.景某法提出:第一,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情。第二,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仅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勤勉尽责,应当对景某法不予行政处罚。
 
4.汤某提出:第一,根据当时了解的情况和查询的相关文件资料,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情况不知情。第二,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应当对汤某不予行政处罚。第三,知悉相关合同签署,但每份合同均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5.隋某媛提出:第一,黄金贸易业务不再增量后,隋某媛才担任财务总监,且该业务一直由严某华分管。隋某媛不负有主管责任。第二,对黄金贸易业务背后可能存在的循环贸易不知情。第三,延续了公司既往的财务处理方式,也与审计机构沟通后审慎选择。不存在主观过错,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应当对隋某媛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针对金力泰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案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在案证据证明,案涉777根定制金条实际由浙江运发生产,最后重回浙江运发,金力泰实业上游供应商委托浙江运发代为加工、金力泰最终收到的回款实际来源于浙江运发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该业务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系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融通。
 
第二,关于金力泰对黄金贸易业务实情的知悉情况。在案证据证明,金力泰实业与上下游同时签订购销合同,不承担存货风险;2022年3月末,浙江运发的回款资金中部分间接来源于金力泰,资金进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经过桥后当日用于回款;同时,在案涉777根定制金条的交货过程中,下游客户指定的收货人为浙江运发的工作人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金力泰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际情况,并无不妥。
 
第三,金力泰对于案涉存货和收入的会计处理有误,构成虚假记载。基于前述本案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的事实认定,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金力泰将相关购销差额确认为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金力泰实业虽然与浙江运发订立了《委托保管协议》,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涉案777根定制金条不符合存货确认的相关条件。
 
第四,金力泰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从事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的要求,应予以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性质上属于因会计问题导致的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公司此前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询的回复、多次征询专业审计机构意见不构成免责理由。
 
综上,对金力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袁某、景某法、汤某、隋某媛的陈述申辩意见:袁某、景某法、汤某、隋某媛依法应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保证义务。上述当事人通过查阅购销合同等,应当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应对金力泰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上述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勤勉尽责,本案的责任认定与量罚已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综上,对袁某、景某法、汤某、隋某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严某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严某华依法应对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保证义务。严某华策划公司参与“黄金贸易业务”,并查阅、审核购销合同、审核相关业务单据等,知悉黄金贸易业务实为资金融通业务。严某华在收入、存货确认错误过程中作用较大。严某华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本案的责任认定与量罚已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综上,对严某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景某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某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金力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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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06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公告编号:2023-071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2),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翔先生、严家华先生、景总法先生、汤洋
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运发)主
                                    1
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金力泰实业与下游客户累
计订立41份黄金销售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5.09亿元;相对应,金力泰实业与浙
江运发等上游供应商订立41份黄金采购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4.85亿元。贸易标
的为1KG/个、Au9999的定制金条。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
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
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
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
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财会〔2006〕
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涉嫌虚增2021年末
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力泰将上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关于企业应
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收入确认的条件,涉嫌虚增2022年
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导致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会议相关材料、相关合同、业务开展明细表、
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金力泰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翔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在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以后,袁翔未及时组织公司依法披露金
力泰实业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
                                    2
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袁翔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严家华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的义务。严家华直接策划金力泰参与浙江运发主导的虚假“黄金贸易业务”,
并担任金力泰实业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严家华曾任金力泰财务
总监,在此期间金力泰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
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严家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
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景总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
义务。景总法曾经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兼总经理,在此期间,金力泰引入虚假“黄
金贸易业务”,并一直将虚假贸易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在签署确认2021年
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景总法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
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汤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汤洋参与公司引入“黄金贸易业务”的集体决议,
但未组织披露公司参与的“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
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汤洋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
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静媛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依法负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隋静媛未对存货大幅增加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有效核实措施。
在签署确认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中,隋静媛未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是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二、对袁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严家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
    四、对景总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汤洋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六、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嫌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占2021年末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8.32%;涉嫌虚增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038.99万元,
占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的6.11%。经公司初步测算,若追溯调整公司相应报
告期的财务报表,上述事项未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即影响额为0元。
    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
市情形,及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4
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5日
                                  5

金力泰: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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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21

处罚对象:

罗甸,袁翔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1179 号
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袁翔,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罗甸,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袁翔、罗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
计划的公告》,金力泰董事兼总裁袁翔(现同时担任金力泰董事长)
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
— 2 —
杜”)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罗甸(现任金力泰董事兼执行总裁、任上
海金杜执行董事)计划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 6 个月内增持金力
泰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 1.5 亿元、合计不低于 3 亿元。 2021
年 11 月 27 日、 2022 年 5 月 27 日,金力泰两次披露《关于公司
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袁翔和罗甸
两次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将上述增持计划延期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并承诺尽最大努力尽早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如未能在延期
截止日前履行相关增持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根据金力泰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总裁及时
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袁翔、罗甸二人在
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 0 股,增持金额为 0 元,均
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袁翔、罗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两次对增持计
划延期后仍未进行增持,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8.6.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7.4.1 条的规定。
— 3 —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当事人袁翔、罗甸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袁翔、罗甸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因受原实际控制人刑事
案件、 2022 年 3 月至 6 月上海疫情、第一大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等
因素影响,当事人融资艰难,资金筹措不及预期;二是增持计划
在 2021 年 6 月 14 日对外披露后并未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在袁翔、罗甸首次披露增持计划前,金力泰已披露原实际控
制人被刑事拘留相关事项,且第一大股东所持金力泰 5.43%的股
份已被司法冻结,二人在披露计划前理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资
金筹措的影响。二是原实际控制人案件和上海疫情影响期间,袁
翔、罗甸对增持计划两次进行了延期,当事人在延期时应当审慎
评估自身的增持能力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增持计划,承担相应责
任后果。三是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 2021
年 12 月 7日,袁翔拥有存款 7000 万元、罗甸拥有存款 8000 万元,
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但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
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市场影响恶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所
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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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董事兼
执行总裁罗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袁翔、罗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力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袁翔、罗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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