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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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73 号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
工路 139 号;
袁翔,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严家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景总法,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汤洋,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时任董
事会秘书;
隋静媛,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 2023〕 61 号),经查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力泰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实质
为资金融通业务的虚构黄金贸易,一是将前述业务涉及的相关黄
金制品计入存货,虚增 2021 年末存货 25,798.96 万元,占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8.32%,导致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将前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虚
增 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038.99 万元,占 2022 年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的 6.11%,导致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金力泰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
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对金力泰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十六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3 —
决定:
一、 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
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
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力泰、袁翔、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力泰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