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金泰(3002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7339.46 15.550
2025-06-30 1 其他 1 7035.27 14.809
2 基金 14 537.50 1.131
3 QFII 1 247.96 0.522
2025-03-31 1 其他 1 7035.27 14.839
2024-12-31 1 其他 1 7035.27 14.839
2 基金 11 61.05 0.129
2024-09-30 1 其他 2 7259.19 15.3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401 7.45 7.49 -0.53 34.81 259.33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28 7.50 7.32 2.46 93.20 699.0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50306 7.00 7.16 -2.23 117.43 822.0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50305 7.00 7.09 -1.27 50.69 354.8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50303 7.00 6.96 0.57 48.80 341.6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20250228 7.04 6.87 2.47 75.00 52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泰: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9-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金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力泰: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ST金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11-08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 金泰公告编号:2025-116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5-104)。
2025年11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楚工路 139号。
罗甸,男,1988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吴纯超,男,1984年7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隋静媛,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
金力泰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纯超的要
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吴纯超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意见。当事人金力泰、罗甸、隋静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
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力泰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
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
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
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
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
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
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力泰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在金力泰未按期
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
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纯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公
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系受年报审计机构履职情况影响;吴纯超并非财务
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已经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定
期报告决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吴纯超配合调查。吴纯超及其代理人请求酌情从
轻或者减轻对吴纯超的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金力泰是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主体,吴纯超作为公
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吴纯超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
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依法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纯超提出的非
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等理由不构成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的事由。对于吴纯超配合调查情况,本局在重罚时已综合考虑,对于其他
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金力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
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形,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
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
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
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ST金泰: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1-07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187 号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
工路 139 号。
罗甸,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
事。
吴纯超,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
兼董事会秘书。
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第1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5〕23 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金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ST 金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ST 金泰未在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ST 金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和第 6.1.2 条第
一款的规定。
*ST 金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事罗甸,时任执行总裁、董
事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财务总监隋静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金泰上述违
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董
事罗甸,时任执行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纯超,财务总监隋
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金泰、罗甸、吴纯超、隋静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第2页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金泰通过本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ST 金泰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7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9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2974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1693000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文号沪〔2025〕2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5〕23号                                
当事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789714J
,住所:
上海市奉贤区楚工路139号
。
  
罗某,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法定代表人。
  
吴某超,男,198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时任金力泰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
  
隋某媛,女,197X年X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时任金力泰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
金力泰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吴某超的要求,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吴某超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申辩
意见。当事人金力泰、罗某、隋某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金力泰
违法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某,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某超,时任财务总监隋某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力泰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在
金力泰
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
事项
中,
时任董事长、总裁罗
某
,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
某
超,时任财务总监隋
某
媛,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某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主要提出如下意见:
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系受年报审计机构履职情况影响;吴
某
超并非财务专业人士,
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
已经勤勉尽责,对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决策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吴
某
超配合调查。
吴某超及其代理人请求
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
吴某超的
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
金力泰
是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主体,吴
某
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吴
某
超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依法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
某
超提出的非财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时间较短等理由不构成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对于吴
某
超配合调查情况,本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对于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对
金力泰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
某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
吴某超
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隋
某
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
10
月
29
日

*ST金泰: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9-16

处罚对象:

吴纯超,罗甸,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ST 金泰公告编号:2025-10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6日披露了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18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年9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5〕2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先生、吴纯超先生、隋静媛女士: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涉嫌未按期披露定
期报告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力泰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
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三人商量后决定,不接受年审机构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
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当天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公司股
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8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预约日期及预计无法在法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5年4月29日晚上,金力泰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
年度报告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5月5日下午,金力泰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
票停牌的公告》。
2025年7月1日晚上,金力泰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金力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
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金力泰上述涉嫌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事项中,时任董事长、总裁罗甸,
时任董事、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吴纯超,时任财务总监隋静媛,未勤勉尽责,
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金力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罗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吴纯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隋静媛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
定,就本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同时,公司股票不涉及新增其他风险
警示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
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金力泰: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4-11

处罚对象:

严家华,景总法,汤洋,袁翔,隋静媛,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273 号
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
工路 139 号;
袁翔,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严家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景总法,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汤洋,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时任董
事会秘书;
隋静媛,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沪〔 2023〕 61 号),经查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金力泰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参与实质
为资金融通业务的虚构黄金贸易,一是将前述业务涉及的相关黄
金制品计入存货,虚增 2021 年末存货 25,798.96 万元,占 2021
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8.32%,导致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将前述业务形成的购销差额计入收入,虚
增 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1,038.99 万元,占 2022 年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的 6.11%,导致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金力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金力泰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
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 对金力泰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4 年修订)》第十六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3 —
决定:
一、 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时
任副总裁严家华,时任董事景总法,董事、副总裁、时任董事会
秘书汤洋,财务总监隋静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力泰、袁翔、严家华、景总法、汤洋、隋静媛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力泰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
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0 日— 4 —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5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